『壹』 饮用水氯离子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 氯化物限值为:250mg/L。 余氯限值为:大于等于0.2mg/L(加氯消毒)。
国家回标准规定自答来水出厂水余氯含量≥0.3mg/L,供水公司一般控制在0.3-0.5mg/L之间,所以只要不超过0.5mg/L即可。
『贰』 工业水中氯离子含量标准
不得超过25mg/L(25ppm)。按规范《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25ppm)。
『叁』 如何检查纯水中的Cl—
纯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一般不会高于5ppm,而用银离子检验氯离子的最低限版度大约也是5ppm,所以权用硝酸银检验氯离子已经非常不可靠。较为准确的方法应该用氯离子选择电极法,或采用离子色谱法,氯离子选择电极大约可以检验1~2ppm的氯离子,而离子色谱,不用浓缩就可以准确测定20ppb的氯离子。对于纯水中残留离子的检验,不要认为分析化学中的那种点滴反应或典型的定性反应就可以,因为那种检验只是一种肯定性实验,对于纯水的检验根本就不适用,有些书本上的东西只是用来教学的,解决实际问题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考虑。 查看原帖>>
『肆』 深圳生活用水氯离子指标是多少
生活用水的氯离子浓度应小于1OOmg/L
生活用水四项指标:
第一为感官指标。色度不得超过15度,并不得有其他异色;浑度不得超过5度;不得有异臭异味;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
第二为化学指标。pH值为6.5~8.5,总硬度不高于25度,要求氧化钙不超过250毫克/升,铁不超过0.3毫克/升,锰不超过0.1毫克/升,铜不超过1.0毫克/升,锌不超过1.0毫克/升,挥发酚类不超过0.002毫克/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超过0.3毫克/升。
第三为毒理学指标。氟化物不超过1.0毫克/升(适宜浓度为0.5毫克~1.0毫克/升),氰化物不超过0.05毫克/升,铅不超过 0.1毫克/升,砷不超过0.04毫克/升,硒不超过0.01毫克/升,镉不超过0.01毫克/升,汞不超过0.001毫克/升,铬(6价)不超过0.05毫克/升。
第四为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在1毫升水中不得超过100个,大肠菌群在1升水中不超过3个。
因为氯离子为目前自来水的灭菌添加物的主要成分,所以,一般都会超标.
『伍』 哇哈哈纯净水氯含量
哇哈哈灶祥纯净水氯含量不超过0.021mg/L。咐判饮用纯净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0.02mg/L、隐简搏0.001mg/L。
『陆』 海水和淡水中氯离子的含量浓度一般各为多少
海水和淡水中氯离子的含量浓度一般各为多少
淡水中氯离子的浓度上限为200ppm,
海水中氯离子的浓度为19000ppm.
『柒』 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PPmm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水中氯离子不能超过百万分之25。ppm(parts per million)是比率的表示,表示“百万分之…”。
『捌』 氯离子检测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⑴不锈钢管道:不锈钢管道试验用水氯离子含量强制性要求小于50ppm(TSG D0001-2009)而规范为25ppm(GB 50235-2010)为建议性的。当氯离子含量要大于25ppm,不锈钢会发生应力腐蚀、孔蚀、晶间腐蚀。
⑵尿素循环水:氯离子的控制范围是有补充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以及水的循环倍数决定的。假如说补充水氯离子为10ppm,循环水浓缩3倍,那么循环水氯离子应小于30ppm。循环水氯离子大于30ppm就说明循环水浓缩倍数大于3倍,系统有可能结垢。循环水氯离子小于30ppm就说明循环水浓缩倍数小于3倍,造成水资源浪费。
⑶锅炉水:在GB/T1576-2008《工业锅炉水百质》标准中对氯离子没有要求,一般锅水的氯控制小于400mg/L,给水度小于30mg/L即可。炉水氯离子应该问不超过给水20倍为宜。氯低可容相应减少排污量。通常氯离子指标是用来衡量锅炉水中电解质浓度累积的情形(Cl-在蒸汽中不反应,不沉积)。比如,起初新鲜加入锅炉里的水里含有Cl- 10 ppm,运转了一段时间后发抄现 Cl- 含量变成了100 ppm。由此,可以表明锅炉水的电解质化学成分增增大了十倍。为了避免发生电解质累积,要不断地加新鲜水以维持,控制锅炉里氯离子指标。间接控制溶解固形物的含量,锅内加药处理000mg/L ,锅外化学处理00mg/L。
⑷饮用水:CJ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中没有对氯离子含量做要求,只是规定了氯化物含氯要求50mg/L。经检验自来水中氯离子含氯通常在50mg/L左右,地表水50-100mg/L,靠近海的区域会有上千不等的氯离子含氯。
⑸COD检测:在COD检测中,当氯离子含量高于1500mg/L的样品会使 测定结果偏高,造成数据不准确,应先做定量稀释,使氯离子含量降低至1500mg/L以下,再测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