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餐饮排污收费标准
通过计算污染当量数为30.24,按国家规定,每污染当量数收费标准为0.7元,再执行加倍收费政策并乘以地域调整系数(城市城区1.2、城市郊区1.1、农村1.0)计算出城区餐饮业每桌每月应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50.8元,郊区餐饮业每桌每月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46.6元,农村餐饮业每桌每月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42.4元。
每桌每天排放0.4吨污水,污水中化学耗氧量排放浓度为1521毫克/升,动植物油排放浓度为133毫克/升,悬污物排放浓度为671毫克/升。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㈡ 如何计算排污费
1、该企业年征收排污费数额6735.5元 ,计算方法如下: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2、由于COD超标,氨氮未超标,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COD:4500×0.7元× 2=6 300元氨氮:625×0.7元=437.5元
该企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人类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浓度都大规模增加,大大超过环境的隹净能力,致使空气、水、土地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要素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世界许多城市和工业区的新鲜空气、洁净的水已成为短缺资源,而净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气,或从远道或地层深处取水,则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支付,因为污染者损害环境质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样,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应将这笔费用转嫁给社会。
这是其理论基础。具体则指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最早由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工业区实行。
(2)治理工业废水如何收费扩展阅读: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㈢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和工业废水检测费用一样吗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
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
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
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
7.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
8.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
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
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
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电梯检验中登高收费的规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辽宁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检验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暂按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我省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辽价发[2003]43号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培训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特种设备(不含场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证50元降低为每证30元;
4、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16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L-009-0167),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200元降低为2240元;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740元降低为2620元;
(2)自动检重称(L-013-0171),测量范围50kg以下的,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测量范围50kg以上的,由每台3800元降低为2850元;
(3) 数字式电容耦合测试仪(D-022-0344),由每台500元降低为350元;
(4)线路故障测试仪(D-023-0345),由每台450元降低为315元;
(5)低频相位计(W-033-0452),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6)波导噪声发生器(W-035-0454),由每台810元降低为648元;
(7)漂移分析仪(W-081-0500),由每台2120元降低为1484元;
(8)V5.x协议监测分析仪(W-083-0502),由每台2520元降低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690元;
(10)杂音计(S-021-0588),由每台1500元降低为1050元;
(11)镭放射源(DL-001-0642),由每个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2)射线标准辐射源(DL-003-0644),由每个1225元降低为860元;
(13)核子皮带秤(DL-030-0671),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4)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DL-032-0673),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5)电离辐射厚度仪(DL-033-06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6)钢卷尺(C-025-0025),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规定的每只70元降低为每只60元。
5.降低卫生部门的部分专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
(1)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3‰调整为:总投资 >2000元万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1‰(未达到4万元的可按4万元计费);1000万元<总投资 ≤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2‰(未达到3万元的可按3万元计费);总投资≤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3‰;
(2)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1‰,调整为每平方米0.5元;
(3)工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预评价及竣工卫生评价,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0.8‰(未达到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费); 20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1.6‰(未达到4.8万元的可按4.8万元计费);2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3‰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2.4‰(未达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计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4‰(未达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计费);
(4)放射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项目总投资的1-5%,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1-3%;
(5)学校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0.1%,调整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规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
㈣ 处理一吨工业污水大概需要多少钱计算公式
工业污水处理费用,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没有这么简单。工业污水处理会根据污水性质和各种成分来确定处理工艺,各种消耗的评价计算也是根据上述参数进行计算。另外,这些消耗计算还要根据当地能源价格、材料价格、人力价格等条件来确定。
㈤ 国家对工业废渣生产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5)治理工业废水如何收费扩展阅读
主要危害
工业废渣的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
工业有害渣长期堆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
收益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