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规定如下: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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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省级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
1、当城市有污水处理厂时,生活废水与粪便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排出;
2、当建筑物采用中水系统时,根据中水的用水对象及所选用的原排水水质分质排出;
3、当冷却废水量较大而需循环或重复使用时,宜将其设置成单独的管道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Ⅳ 排放污水需要符合什么要求呢
污水排放标准是指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具体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哗裤)或限值,是判晌则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具体执行标准可以是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宴芦棚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Ⅳ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的管理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排放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氮(N)不超过15毫克每升,氨氮(NH3-N)不超过5毫克每升,总磷(P)不高于0.5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COD)不得高于60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20毫克每升,酸碱度需在6至9的范围内,悬浮物(SS)不得大于10毫克每升,油类含量需控制在5毫克每升以内。
二级排放标准相比一级,对总氮和氨氮的限制有所放宽,分别为20毫克每升和10毫克每升,化学需氧量(COD)上限提升到100毫克每升,BOD5限制为30毫克每升,悬浮物(SS)和油类的含量也相应增加。
三级排放标准对总氮和氨氮的限制进一步放宽至25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COD和BOD5分别提升到150毫克每升和40毫克每升,悬浮物(SS)和油类的允许值分别为30毫克每升和15毫克每升。
制定这些排放标准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保护水体生态系统,通过限制污水中的有害物质,维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和水体的自净能力。其次,确保水资源安全,防止未经处理的污水污染水源,使经过处理的水能够安全回用,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后,维护公众健康,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接触污水中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Ⅵ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排入GB3838三类水域和GB3097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四、五类水域和GB3097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除此之外,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Ⅶ 污水处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排放
城市中的工业单位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需要遵循不同的标准。工业单位排放污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但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等十多个特定行业需遵循其他标准。污水排放至GB3838Ⅲ类水域(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需达到一级标准;排放至Ⅵ、Ⅴ类水域时,则需达到二级标准。若排放至已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应达到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则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分为A标准和B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至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需达到A标准;排放至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时,则需达到B标准。二级标准适用于排放至GB3838Ⅵ、Ⅴ类水域的情况,而三级标准则适用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这些地方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需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确保水质符合人类生活、工业用水及生态需求。不同级别的标准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水域和排放情况,以实现更有效的水质管理。
对于排放至不同水质功能区的污水,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排放水体的清洁度,保护水环境生态系统的健康。
此外,对于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虽然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以确保污水处理技术的逐步升级,满足未来更高的环保要求。
总体而言,城市中工业单位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旨在保护水环境,保障公共健康和生态平衡,确保排放的污水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Ⅷ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桐档凳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蠢兆,防止地下水局旅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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