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齐鲁石化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工资如何从基层好向上升吗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产品
家用产品
加油卡 加油站查询 奥运服务 汽车养护品
车用润滑油
汽车机油 柴油机油 通用内燃机油 摩托车用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汽车制动液
乙醇汽车专用油
商用产品
沥青 石油焦 天然气 汽油
柴油 润滑油 化工产品 催化剂
润滑油
工业用油
工业齿轮油 液压油 造纸机油 汽轮机油
压缩机油 电器用油 针织机油 热传导油
高温链条油 蒸汽气缸油
车用油
柴油机油 铁路内燃机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减震器油
合成润滑剂
合成齿轮油 航空润滑油 特种精密轴承油 密封润滑剂
合成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含氟特种润滑剂 高低温轴承润滑脂 合成液压油
特种仪表脂 特种用途润滑脂 特种高温链条油 特种密封脂
特种汽车润滑脂 特种齿轮润滑脂
润滑脂
通用脂 汽车行业专用润滑脂 冶金行业专用润滑脂 轴承行业专用润滑脂
电动工具润滑脂 防护脂
金属加工用油
成型加工润滑剂 油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水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防锈油脂
清洗剂 热处理油
船用发动机油
船用气缸油 船用系统油 船用中速机油 船用高速机油
舷外机油
化工产品
合成树脂 合成橡胶 合纤原料和聚合物 合成纤维
化肥 化工原料
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聚烯烃催化剂 基本有机原料催化剂 其他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催化裂化催化剂 催化裂化助剂
催化重整催化剂 加氢催化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07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7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
中国石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和专业化经营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中国石化现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共80余家,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产品销售以及科研、外贸等企业和单位,经营资产和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东部、南部和中部地区。
中国石化将认真实施资源、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战略,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把中国石化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能源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商标
根据中国石化统一品牌战略,股份公司目前主要使用6个注册商标。
“朝阳商标”“SINOPEC商标”“满天星商标”“长城商标”“长城油滴商标”“东海沥青商标”。
该企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一,2007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一。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十七。
中国石化集团业务与产品
2006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完成二维地震15175千米,三维地震7582平方千米;完成探井495口、进尺130万米。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2.32亿吨,新增探明石油可采储量4116万吨;新增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1436亿立方米,新增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980亿立方米。原油储量替代率达136%。原油生产突破4000万吨,达到4016.7万吨,生产天然气72.7亿立方米,油气产量创历史最好水平。新建原油生产能力646.5万吨,新建天然气生产能力19.04亿立方米。
油气勘探除川东北地区获得重大成果外,东部老区探明储量稳定增长,全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1.42亿吨,同比增加1907万吨,为老区硬稳产奠定了资源基础;东北新区松南深层天然气勘探获重大突破,长岭凹陷腰深1井在营城组火山岩获得日产近20万立方米的高产气流,控制储量规模约300亿立方米;西部塔河等重点地区新层系、新区块取得重要发现,塔河地区继续保持储量快速增长态势,碳酸盐岩含油面积继续向南向西扩展,白垩系首次在塔759井获日产70立方米高产凝析油,共新增探明储量8045万吨。
油田开发水平进一步提高。东部生产原油3480万吨,同比增加24万吨,实现了硬稳定;塔河油田生产原油472万吨,比上年增产52万吨,实现了西部快上产。东部老油田开发连续10年实现储采平衡,西部塔河油田开发连续4年实现上产。油田主要开发指标实现了“两稳两增”的运行态势:自然递减率稳定在16.1%,综合含水稳定在88.3%,油水井开井数增加1338口,剩余可采储量增加1415万吨,油田稳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
天然气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速。普光气田开发建设全面展开,气田集输、净化厂和系统配套等地面工程建设稳步推进;鄂尔多斯大牛地气田产能建设规模继续扩大,2006年新建产能4.6亿立方米,已累计建成16亿立方米天然气生产能力,当年产气10亿立方米;本公司内部企业供气以及北京、山东、河南、四川等重点地区天然气产销运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基本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中国石化集团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既要重视经济规模、效益增量、降本减费,还要努力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友好环境,这是中国石化一贯的目标,也是中国石化对社会负责任的一个方面。
中国石化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环保工作全局,树立了“一切安全事故都可以避免”的理念,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执行要严、基本功训练要严、设备管理要严、隐患治理要严、事故问责和处理更要严”的要求,努力追求“零缺陷、零事故、零污染、零伤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事故损失率。同时努力做到新改扩建项目增产减污、增产减水、增产节能,规范建设项目环保节水节能“三同时”程序,落实各项环保和节约措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从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规划、积极实施节水减排项目;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做好生产变化的环保配套。不断强化资源节约意识,加强“三废”利用,努力做好节水减排工作。
2006年,中国石化安全环保各项指标完成较好,实现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环境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2007年,中国石化将继续坚定“以人为本”、“人命关天”和“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的信念,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环保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 “五个避免”、“四个减少”和“一个保持”。即以防范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大井喷失控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性事故减少30%,死亡人数减少30%;外排废水中COD量同比降低5%以上;新鲜水用量同比减少5%以上,外排废水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5.12汶川地震后救灾捐款1000万人民币。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
简称 股票种类 主营业务
中国石化 A、H、ADS 控股公司
上海石化 A、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有机化工
扬子石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
镇海炼油 H 炼油、石油化工、化肥
北京燕化 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有机化工
齐鲁石化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合成橡胶、氯碱等
仪征化纤 A、H 合成纤维
湖北兴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中国凤凰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石炼化 A 炼油、有机化工
茂炼转债 可转债 炼油
石油大明 A 石油开采、电子元器件
中原油气 A 石油、天然气开采
武汉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泰山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冠德控股 红筹股 油品及石油气贸易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投资建设
2006年,公司按照“扩大资源、拓展市场、降本增效、严谨投资”的发展战略,遵循上中下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大优化调整力度、突出核心业务发展、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54亿元;共有50套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建成投料试车,3条长输管线建成投产,成为公司历年来投产项目最多的一年,使中国石化整体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为下一步发展积蓄了强大后劲。
油田地面 “川气东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工程建成后,可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普光气田天然气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到东部地区。塔河油田产能地面工程建成,胜利埕北26产能建设区块完成海上平台及配套管线建设并投产。
炼油化工 跟随国际炼油化工装置大型化发展趋势,公司炼油化工装置单系列规模不断扩大,新开工的炼油装置达到1000万吨/年规模、乙烯装置达到100万吨/年规模。2006年,海南大炼油工程和茂名乙烯改扩建工程建成投产,广州炼油改造工程8套新建主装置投料试车成功,燕山炼油改造工程6套新建装置建成中交,青岛大炼油工程、福建炼油乙烯工程、洛阳和武汉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开工,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和镇海乙烯工程奠基。安庆、湖北、巴陵三套化肥“煤代油”工程相继建成投产,大大降低了原料成本。
管道储运 管道运输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投资建设了多条长距离、大口径的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2006年,建成投产了仪征—长岭、临邑—济南2条原油管道和珠三角成品油管道;天津一体化原油储运工程、曹妃甸原油码头及配套工程、长岭—株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北京环城、石家庄—太原、洛阳—郑州—驻马店、金山—嘉兴—湖州、安庆—合肥5条成品油管道建设继续顺利推进。
川东北地区天然气勘探形成大场面 普光地区储量快速扩大,普光气田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特大型整装海相气田。截至2006年底,累计探明地质储量达3560亿立方米。普光气田的发现将对缓解中国天然气供应紧张形势发挥重要作用。通南巴地区河坝构造河坝1井获日产天然气166.8万立方米,展示了通南巴地区良好的勘探前景。元坝地区等一批重点目标钻探顺利,预测圈闭资源量规模比较可观。川东北海相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大场面已经形成,将对中国石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1世纪样板炼厂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一个炼油企业——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8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的15套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油品储运和公用工程系统,经过两年多的建设,2006年全部建成投产,成为目前国内炼油单系列规模最大、最全的企业,并成为“技术先进、装备精良、质量领先、效益突出、环境友好、管理科学”的21世纪样板炼厂。海南炼化公司的建成投产不仅满足了海南及周边地区对成品油的需求,还将极大地带动海南省地方下游加工项目和配套产业的发展。
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项目 茂名100万吨/年乙烯扩能改造项目于2006年9月提前12天实现了装置安全、经济、一次开车成功的既定目标,创造了国内大乙烯建设工期短、国产化率高、投资成本低等一系列新纪录。通过新建和改造8套生产装置,乙烯生产能力从36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成为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生产基地。该项目建成投产,对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效益良好。
建设中的炼油化工重点项目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二个炼油企业——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10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共有15套生产装置和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工程土建施工全面展开。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包括新建800万吨/年炼油工程和80万吨/年乙烯工程共18套生产装置、改造6套生产装置以及公用配套工程的建设等,项目土建工程全面展开。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炼油和100万吨/年乙烯,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工程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天津石化和镇海炼化的乙烯项目是中国石化单系列规模最大的乙烯装置,年内设计工作全面展开。上述项目的建设将以节约、绿色环保为标准,建成后,将大大提高我国乙烯生产能力,满足所在地区及周边区域的产品需求,并将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仪征-长岭原油管道 仪长原油管道设计全长979千米,是目前国内管线最长、分支最多且不具备反输流程、运行管理难度最高的一条热油管道,也是目前国内自动化水平最高的一条原油管道。仪长原油管道年内全线建成投产,从根本上改变了5家沿长江企业的原油运输方式,消除了原油江运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保护长江流域环境和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西起湛江东兴炼厂,向东经阳江、茂名、江门、佛山、广州、东莞、惠州到达深圳,并设有佛山支线、中山珠海支线和深圳泽华支线,管道全长1150千米,是国内已建成长距离成品油管道中输送工艺技术最复杂的管道。珠三角成品油管线年内全线投产,将中国石化在广东地区三家企业联接起来,保障了珠三角地区成品油的稳定供应。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文化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自2003年以来,公司逐步建立、实施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加大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力度。截至2006年底,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涵盖了总部、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各业务环节,基本实现了内控制度的全覆盖;初步形成了学习内控制度、执行内控制度的良好氛围,内部控制的理念和意识逐步增强,为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狠抓日常工作,确保内控制度执行到位。通过实施内部控制,本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管理行为日益规范,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对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提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名录
油田企业
胜利石油管理局 西南石油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中南石油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 西北石油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华东石油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华北石油局
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东北石油局
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管道储运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 西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炼化企业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济南炼油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武汉石油化工厂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炼油厂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石油化工厂
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炼油厂
仪化集团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湖北化肥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四川维尼纶厂
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成品油销售企业
北京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石油总公司
天津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石油总公司
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石油总公司
山西石油总公司 湖北石油总公司
上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石油总公司
江苏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石油总公司
浙江石油总公司 广西石油总公司
安徽石油总公司 海南石油总公司
福建石油总公司 贵州石油总公司
云南石油总公司
设计、施工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第二建设公司
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建设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第五建设公司
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建设公司
科研单位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
北京化工研究院 安全工程研究院
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
专业公司及其他单位
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咨询公司) 销售实业有限公司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中石化百川经济贸易公司
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报社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出版社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石化集团人才培训中心)(中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校)
境外代表处
中国石化中东代表处
电话:00971-4-2288505
传真:00971-4-2292581
地址:阿联酋迪拜得拉双子座大厦1604室
中国石化俄罗斯代表处
电话:007-495-6428982
传真:007-495-6428984
地址:俄罗斯莫斯科斯摩林斯克广场3号
中国石化伊朗代表处
电话:0098-21-88729896
传真:0098-21-88729901
地址:伊朗德黑兰阿赫迈德·盖什尔大街30号第9街布加勒斯特大厦10楼
中国石化香港代表处
电话:00852-28242638
传真:00852-25989366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楼20层
中国石化北非代表处
电话:00213-21-920506
传真:00213-21-920526
地址: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艾勒比亚区穆哈穆德呼地45号
中国石化美国代表处
电话:001-212-7595085
传真:001-212-7596882
地址:美国纽约东52街150号28层
中国石化东南亚代表处
电话:0065-68269794 68202592
传真:0065-68202590
地址: 新加坡莱佛仕坊9号#56-01 共和大厦
中国石化欧洲代表处
电话:0049-69-66909414
传真:0049-69-66909422
地址:德国法兰克福市里昂街15号
中国石化英国代表处
电话:0044-20-76169841
传真:0044-20-76169889
地址: 英国伦敦布朗斯顿街55号玛博尔·阿克大厦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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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巢湖和合肥的关系怎样
合肥人污染,,,,巢湖人治理....
3.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李春1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哪尘耐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兄肆;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资源质量状况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巢湖湖体、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设区的市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河道(段)长负责制。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长,组织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检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计划的落实。
第十六条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三)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
(四)从事网围、网箱养殖;
(五)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
(六)设立畜禽养殖场。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期限,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
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一)私设暗管排放;
(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合肥市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排水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费不足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排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实行集中收集、分类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三条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
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第三十四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第三十五条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总量。
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增强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能力。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环巢湖生态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环巢湖生态湿地,构建湖滨缓冲区。
第三十九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湖体蓝藻的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巢湖湖体蓝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蓝藻对巢湖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五)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
(六)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或者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设立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4. 长江黄河污染及其保护措施
素有“万里黄河第一坝”之称的黄河三门峡水库,如今是“一库脏水”。三门峡这座因修建大坝而兴起的城市,与黄河血肉相连。几十年来,黄河养育了这座城市,这座城市还给黄河的却是污水。水库脏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市民常年花钱买水吃。
三门峡水库的“一库污水”只是万里黄河现状的一个缩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黄河有实测的记录至少遭遇四次严重污染。2003年,国家紧急启动的第七次引黄济津甚至因河水污染被迫停止。除黄河上游少数河段水质为三类,其余河段水质常年为四类或五类,无所用途。有关部门预测:如果照此发展,担负着沿黄地区50余座大中城市和420个县城镇居民生活供水任务的“母亲河”,2010年将成为一条废水河。
一边是沿黄各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边是黄河水质的急速下降。一个事实是:黄河干流纳污能力(承载污染物的能力)早已无法容纳目前进入黄河的污染物,黄河流域自身的经济支撑能力也不足以解决黄河水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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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掌控命运的三门峡
3月11日中午12点30分,三门峡突然飘雪,气温骤降,又是一场“倒春寒”。距三门峡宾馆不足一公里的一个小区里,四五名市民正围着一辆运送矿泉水的小卡车买水。大大小小的塑料桶、水壶摆放在楼前空地上,一根塑料管连着塑料桶和卡车上的不锈钢水桶。同一时间,同样场景在这个城市的不同角落上演。
“黄河水被污染得不成样子了,经过多道程序净化,仍然有异味,不买水怎么办?”老张掏钱包,开始付钱。老张是三门峡宾馆的一名工作人员,按他的说法,每隔三天就要买一大桶水,小区里有专人送水,已经好几年了。
老张家厨房就有四个大塑料桶,两个空的,两个装满了水。每三天买一桶,但总要有一桶备用。做饭、炒菜、饮用,凡是下到肚子里的水全是买的水,有时候甚至连洗刷也要用这水。“你闻闻这水,什么味?”老张打开了自来水龙头,水哗哗流出来,“有点腥味,还有点说不出的怪味!”这水还是经过自来水公司四五道程序处理后的。每隔三天,中午下班后买水成了老张的一项任务。一大桶水1.5元(25公斤)、小桶水1元(15公斤)。三门峡市区30万人口,经济条件稍好的家庭都买这水吃。几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宾馆、饭店饮用水全是买的纯净水。老张有些自嘲说,很多农民靠卖水都发了,卖水在三门峡都成了一种产业。最初,农民用三轮车、塑料桶,现在都用汽车、不锈钢桶运水。几个农民将郊区的水井或者清泉一围,扯根管子,装上两个水龙头,就能换钱。市民要去郊区取水,一是要交通工具,而是要经过一个收费站,一个来回收费20元,不值得。
三门峡自从建市以来就没有寂寞过。以前出名是因为“黄河第一坝”,现在出名则因“守着黄河买水吃”。
劣五类的黄河水对这个城市毫无意义。”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监测中心主任王凯华说,“黄河水污染,怎么写都不过分! ”3月11日下午,记者见到三门峡水库上游七八公里处的一处排水口,裸露在地表的排水口直径大约1米长,黑色的污水泛着泡沫排入黄河。三门峡库区水文水资源局司机老李说,“这些生活污水都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就排入了黄河。每天都要三四吨。”每月一次的定期抽检黄河水,老李都来这个排污口取水,每次带回去的都是一瓶“酱油”,一检测肯定是劣五类。还有更不可思议的,水文局监测中心主任王凯华说,以前这个排污口位于现在位置上游大概1.2公里处,而三门峡市自来水公司的取水口反而在其下游。整个城市的生活污水在上游排入黄河,下游则取了上游排放的污水进行净化,“典型的自拉自吃”。后经多次检测,汇报、协商后才将排污口移到取水口下游。
上游排进了污水,库区的水能干净吗?出乎意料的是,记者眼前的水库水不是那种“酱油色”,靠近了也没有闻到刺鼻的气味。按三门峡库区人的说法,现在是蓄水期,4月20日就是黄河国际旅游节,旅游节大坝没水或者一库污水怎么行?日常生活污水排放管道都在明处,很容易看到,但工业废水的管道埋得很深,直接排到水库底部,存水量多到一定程度,从表面上根本看不到废水,水的颜色也没有很大变化。但过了旅游节,水库开闸放水,肯定是“一库黑水”,满河臭气。
但是,三门峡自身的生产、生活废水对黄河的污染意义并不大。三门峡市环保局副局长姚清泉深感委屈,“外界盛传我们污染了黄河水,可实际上,我们自身能产生那么多废水吗?”他说,三门峡市本身产生生活废水每天大约有7吨。2004年,政府和三门峡豫源清生物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由后者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负责污水处理。目前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已经投入运营,每天大约能处理4吨废水,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然后排入黄河。所以实际上,三门峡市排入黄河的没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水只有3吨左右。按三门峡豫源清生物工程公司总经理赵功民的说法,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马上开工,2005年年底完工,届时可日处理废水4吨,这样三门峡市所有的生活污水就都可处理。
生活污水的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就是工业废水。姚清泉称,10年来市环保局一直坚持治理污染源,从来没有放松过。姚清泉掰着手指给记者算,全市共有规模以上工业污染源208个,其中排废水工业企业176个,分布在煤炭开采、黄金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化工、化肥、电力、酿造、机械、防治、印染、建材、医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市环保局污控处处长和监测站站长在一边补充,自1996年开始,三门峡市环保局对全市黄金“三小”企业和“十五小”企业进行了关闭取缔,全市共取缔黄金“三小”设备11437台(套),关停5000吨以下规模化学制浆造纸厂14个、土法炼铅厂6个、土法炼油厂2个。所有工业企业,治污不达标,不准排放。“这样的力度还不够吗?环保是功在千秋的事业,三门峡又处在这样一个万众瞩目的位置,我们敢懈怠吗?”三门峡库区水文局监测中心主任王凯华则认为,环保局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三门峡一些工业企业偷着排放不达标的污水,这也不是新鲜事。达标需要设备,需要投入,很多工业企业没有实力搞污水处理,所以就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
姚清泉交老底说,关停治理狠了,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政府不高兴,市民也没有饭吃,所有还要考虑平衡各方利益。1998年,三门峡市关停了全市污染大户三门峡造纸厂,造纸厂500多名员工丢掉了饭碗。人员分流难度很大,这些年也没有解决好。而且即使关停所有的排废水企业,卡住所有生活污水,三门峡水库照样会是“一库脏水”。姚清泉无奈地告诉记者,渭河、汾河等支流注入黄河干流的废水数倍于三门峡注入黄河干流的废水,处在下游,只能被动承受,治理力度再大,收效也甚微。
王凯华对渭河可谓印象深刻:“渭河现在已经成了一条排污河,陕西省不从渭河取水,他们有自己的水源。”渭河流域内集中了陕西64%的人口和56%的耕地,享有陕西母亲河之称,渭河入潼关黄河的景象常年是这样的:散发着刺鼻气味的黑色污水翻滚着注入黄河,两河相交处形成了明显的黑、黄两种颜色。陕西省水利厅一位副总工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披露,陕西省80%以上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通过渭河排入黄河。渭河平均水量达到60~100立方米/秒,水量大时和黄河干流水量不相上下。相比较,汾河水量小一些,5~10立方米/秒,但汾河沿线,不足100公里的河段有7个造纸厂。
三门峡自来水公司总工程师张志伟这样向记者介绍三门峡生活用水情况:15年前,三门峡地下水足够供应生产、生活用水。随着经济发展,用水量增大,地下水捉襟见肘,一段时间三门峡甚至实行定时定点供水。1991年三门峡开始筹建第三水厂,主要是抽取黄河水净化,1995年正式投入使用。刚开始水质还不错,没多久就不行了。为此,他们加大了处理投入,用粉末活性炭来吸附水中的有机物和藻类,处理后的水质经过检测符合饮用水标准,但仍然有异味。“黄河水的污染过于严重了!目前的投入和技术尚无法彻底去除异味。”张志伟称,惟一的办法就是将三门峡市地下水全部打开,然后再打井,“透支未来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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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大河的污染之路
黄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李玉洪认为,横向比较,黄河水质与淮河、松花江、辽河处在同一水平线上,比海河水质要好一些,但比长江、珠江水质则差很远。纵向比较,黄河水质一年不如一年,目前全流域多数河段全年水质为五类,三类水为生活用水使用标准、四类水为工业用水标准,劣五类水甚至连农灌都不能用,一浇地庄稼就死。所以纯属废水,毫无用处。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五楼办公室挂有一巨幅黄河水资源保护监控系统图,系统图上密布监测断面和数据。郝云和他的同事每隔一段时间都要上楼研究监控图,看看哪个河段污染加重了。郝云是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督管理处副处长,他每年都会和保护局的同事沿黄河流域取样调查。在他的记录里,除了黄河上游(刘家峡水电站以上)青海、甘肃等尚没有大力开发,人类活动较少的区域,河段水质为三类,其余河段基本都是四类或劣五类。河水只要经过大城市,无论支流、干流,上游、中游还是下游,水质肯定特别差。黄河干流40%河段的水质为劣五类水。沿河地区每年向黄河排放的污水总量达到了44亿立方米,早已超出了黄河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办公室副主任张清的记录中,上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黄河流域至少发生了四次大的污染事故。“毕竟万里黄河不是一个部门管得了的”。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专家常年调研显示,工业污染是黄河水污染的“大头”,占废污水排放总量的73%,黄河流域工业结构一“重”二“小”,与水环境特点不相适应,河道径流越来越小的黄河要接纳越来越多的工业污水。“重”主要表现在兰州、包头、宝鸡、西安、咸阳等城市重工业高度集中,超出了环境容量。黄河最大支流渭河流域是陕西的工业基地,而渭河流域年污水排放量达8亿吨,占黄河流域排污总量的18%,目前渭河已成为“关中下水道”,大部分河段失去了自净能力。“小”主要表现在黄河中游一些地区趁国家加大对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大量关停污染企业之机,低价买设备,上了许多“小”企业,接下了“污染棒”。这些小企业点多面广,根本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都是直接排入黄河,治理难度很大。
日趋严重的黄河水污染,破坏了黄河的生态系统,使黄河河道中近1/3的水生物绝迹。黄河水资源保护研究所专家介绍说,黄河流域许多支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水清鱼跃,目前却是全河皆污、臭气熏天、鱼虾绝迹。洛河里的鲤鱼和伊河里的鲂鱼自古有“洛鲤伊鲂贵似牛羊”之誉,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个名贵鱼种因水污染而绝迹。上世纪70年代,渭河下游水草丰美,许多农民以打鱼为生,如今渭河中只剩下了一种俗称“蛤鱼”的鱼,而且身上有浓重的煤油味,无法食用。
作为母亲河,黄河对农业的贡献是无可估量的。目前沿黄地区引黄灌溉面积已发展到1.1亿亩,用水占黄河总用水量的90%,黄河水污染不但造成农作物品质下降,还使一些农田水利设施报废,给农业造成的损失每年最高达33亿元。
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初步估计,随着黄河流域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废污水排放量将持续增加,到2010年,全流域年均废污水排放量将超过65亿立方米。如不采取治理措施,黄河干支流大中城市所在的河段水质中有可能全部为劣五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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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河之困
黄河治污难,总是陷入“治了又污”的怪圈。从观念上看,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的尖锐矛盾在流域上的体现。
张清认为,黄河流域自身经济支撑能力不足以解决黄河水污染问题。黄河流域多属经济不发达省份,发展经济,解决吃饭问题仍是各地方政府首要考虑。因此,各工业企业很难有资金投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政府本就紧张的财政也不可能在治污方面投入。
从大方面来说,治理黄河也缺乏法律后盾。国家目前针对水污染有《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但这都是所有流域通用的大法,针对黄河的可操作性的细法并没有。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总工程师尚晓成认为,应该结合黄河的实际情况立法。整个黄河流域从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1991年成立的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由水利部和国家环保局联合领导,负责黄河水质监测。该局人、财、物归水利部管辖,业务上和国家环保总局又密不可分。监测水质,却又无执法权。只能将监测数据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再转递各地方环保局,然后由地方环保局具体执法。地方环保局往往要顾虑地方经济发展,更少考虑环境生态保护。
无奈之下,该局多数情况下,借助新闻媒体曝光一些污染严重的支流及一些污染大户,这又恶化了和地方环保局的关系。王凯华说,几次借助媒体后,她们再出去监测水质,地方环保局根本不配合。一面是有人才、技术、设备,却没有执法权的流域机构,一面是有执法权,却要平衡利益的地方环保部门,双方一直在博弈。尚晓成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称,对黄河进行治理、管理,必须建立和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水利、环保等相联合的治污机制,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幸运的是,在各方努力下,2004年4月,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签署了第一个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和地方环保部门之间的业务全面合作协议书。张清表示,他们将逐步与沿黄各省环保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
改善工作外部环境的同时,2003年6月,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全国水利系统中第一个建立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黄河水利委员会也已经开始实施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以遏制黄河沿岸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乱排现象,改善黄河水质。黄委会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按照这一目标进行控制,到2020年,黄河干流水生态系统将趋于良性循环。届时,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有望重现清流。
5. 石灰岩的开发生产
即氢氧化钙(消石灰)
a.分子式:Ca(OH)2
b.相对分子质量:74.08
c.性质:细腻的白色粉末。密度 2.24g/cm3。加热至580°C失水成为氧化钙,在空气中吸收CO2而变为碳酸钙。溶于酸、甘油、难溶于水,不溶于醇。
d.用途:用于制药、橡胶、石油工业添加剂和软化水用等。用于石油工业添加在润滑油中,可防止结焦、油泥沉积、中和防腐。
e.主要原料及规格:石灰石(CaCO3)≥98%
f.制法及工艺流程:石灰消化法是将石灰石在煅烧窑煅烧成氧化钙后,以精选、加水消化,再经净化、干燥及过筛,得氢氧化钙产品。其反应式如下:
CaCO3=CaO+CO2(高温) CaO+H2O=Ca(OH)2
工艺流程如下:
石灰石、焦炭→焙烧→精选→加水消化→沉淀→分离→干燥→过筛→包装→氢氧化钙 a.分子式:CaO
b.相对分子质量:56.08
c.性质:白色无定形粉未。密度3.25~3.38g/cm3。熔点2580°C。沸点2850°C。在空气中放置,吸收空气中的水和二氧化碳,生成氢氧化钙和碳酸钙。氧化钙与水作用(称为“消化”)生成氢氧化钙并放出热量(生成物呈强碱性)。溶于酸、不溶于醇。
d.用途:氧化钙用于钢铁、农药、医药、非铁金属、肥料、制革、制氢氧化钙,实验室氨气的干燥和醇脱水等。
e.主要原料及规格:盐酸(HCl)35%;碳酸钙(CaCO3)98%。
f.制法及工艺流程:碳酸钙煅烧法是先将碳酸钙与盐酸反应生成氯化钙,用氨水中和、过滤、加入碳酸氢钠,反应生成碳酸钙沉淀,经脱水、干燥煅烧而得。其反应式如下:CaCO3+2HCl→CaCl2+CO2+H2O
CaCl2+2NH4OH→Ca(OH)2+2NH4Cl
Ca(OH)2+NaHCO3→CaCO3+NaOH+H2O
CaCO3→CaO+CO2
工艺流程如下,
碳酸钙加盐酸→酸解→加氨水中和→静置沉淀→过滤→加碳酸氢钠反应→碳酸钙脱水→干燥→煅烧→筛选→包装→氧化钙 a.分子式:CaCO3
b.相对分子质量:100.08
c.性质:白色粉未,无臭无味,密度:方解石型2.711g/cm3,霞石型2.93g/cm3。溶点(110大气压)1289°C。难溶于水、醇,微溶于含有铵盐或二氧化碳的水溶液,可溶于稀醋酸、稀盐酸、稀硝酸,同时放出二氧化碳,呈放热反应。
d.用途:主要用作橡胶、塑料、造纸等行业的填料,也用作涂料、油墨的填料。还用于牙膏、电焊条、有机合成、冶金、玻璃、石棉、油毛毡等生产。还是工业废水的中和剂,胃与十二指肠溃疡病的制酸剂、酸中毒的解毒剂。
主要反应式:Ca(OH)2+CO2→CaCO3+H2O
生产厂家:四川重庆松山化工厂、贵州安顺玻璃化工厂、云南昆明化工厂、甘肃兰州白银区化工厂、河南焦作化工三厂、河南密县化工厂、湖南衡阳第三化工厂、上海新江化工厂、上海碳酸钙厂、江苏宜兴石灰厂、浙江吴兴菱湖化工厂、安徽安庆化工原料厂、山东张店湖田化工厂、山东淄博罗村化工厂、北京矿石材料厂、河北唐山东矿化工厂和辽宁本溪石灰化工厂等。 (俗称单飞粉、双飞粉、三飞粉、四飞粉)
a.分子式:CaCO3
b.相对分子质量:100.08
c.性质:白色粉未,无臭、无味。露置空气中无变化,密度2.71g/cm3。溶点1339°C。几乎不溶于水,在含有铵盐或三氧化二铁的水中微溶解,不溶于醇。遇稀醋酸、稀盐酸、稀硝酸发生泡沸,并溶解。加热分解为氧化钙和二氧化碳。
d.用途:按粉碎细度的不同,工业上分为四种不同规格:单飞、双飞、三飞、四飞,分别用于各工业部门。
单飞粉:用于生产无水氯化钙,是重铬酸钠生产的辅助原料,玻璃及水泥生产的主要原料。此外,也用于建筑材料和家禽饲料等。
双飞粉:是生产无水氯化钙和玻璃等的原料、橡胶和油漆的白色填料,以及建筑材料等。
三飞粉:用作塑料、涂料及油漆的填料。
四飞粉:用作电线绝缘层之填料、橡胶模压制品以及沥青制油毡之填料。
e.主要原料及规格:石灰石(CaCO3)≥90%
f.制法及工艺流程:粉碎法是将含CaCO3在90%以上的石灰经粉碎、分级、分离而制得的产品。工艺流程为:
石灰石→粉碎→分级→旋风分离→重质碳酸钙生产厂家
山东青岛化肥厂和上海石粉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