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凡排污单位都必须在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领取《排污限量证》。第五条排污单位申报排污须如实填写《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证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第六条申报领取《排污限量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污染物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
(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浊分流,不渗漏;
(三)废水排放口相对集中,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编号、设立标志,留出采样和监测位置;
(四)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第七条排污申报的内容:
(一)工业企业排污单位:
1.主要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生产流程及有毒有害物在生产流程中的产生量和平衡图;
2.正常作业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的排放量及年度排放总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应以车间为单位进行物料衡算);
3.治理污染名称、设施,工艺流程,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效果;
4.工业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管道网络图;
5.治理污染的规划,包括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年削减计划。
(二)医院、疗养院、饭店和宾馆等生活污水排放单位:
1.单位基本情况;
2.污水排放规律、去向和排放量,污染物的浓度;
3.污染治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申报的情况。第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的需排污的项目必须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第三章登记发证第十条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县属排污单位申报排污的登记和发放《排污限量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其他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第十一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后,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在七天内颁发《排污限量证》。第十二条对于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不予登记,责令限期治理。第十三条《排污限量证》有效期为两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领新证。第十四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污染源档案,实行一证一档案制度。第十五条持有《排污限量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月的有关监测数据。第十七条市、县(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监测结果在监测后七天内报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下属排污单位应每月监测一次,并在七天内将监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第十八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抽测和检查,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第十九条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将限量排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限量证》的限量要求,严禁超量排放。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在12小时内口头报告市、县(市)环境保护局。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应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对于重大污染事故,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排污申报和限量排污成绩显著的排污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㈡ 无锡市区有哪些较大型的环保公司
有很多环保公司.例如:
1、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鹏鹞集团有限公司;
3、江苏博大集团有限公司;
4、无锡市环境保护责任有限公司;
5、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公司;
6、无锡市金源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
7、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
8、江苏兆盛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9、无锡市保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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