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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允许超标倍数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10-20 10:28:12

Ⅰ 青岛市地质-生态环境综合分析与评价

一、青岛市的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分析

(一)青岛市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1.矿山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青岛地区的矿产主要以非金属矿为主,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石材、砂类,包括花岗岩和大理岩及建筑用砂,花岗岩主要分布在崂山、大泽山、小珠山等地,大理岩则主要分布在平度、莱西等地的荆山群及粉子山群中,建筑用砂主要分布在大沽河下游地带;另一类是石材以外的非金属矿,种类比较多,分布也比较广,但以荆山群及粉子山群中的石墨为主。金属矿产分布较少,以金为主,主要产在平度、莱西等地。

矿石环境地质问题主要由采矿造成,包括对植被和农田的破坏、雨季引起的渣石流及水的污染,采空区的崩塌、积水、矿山简易道路引起的滑坡、采矿、采砂对风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等。青岛地区最为重要的矿石环境地质问题是采矿对植被和农田的破坏、矿区排污对地下水的污染,以平度石墨采区、莱西一带最为严重。

2.崩塌

青岛地区的崩塌主要指岩体的崩塌,多发生在崂山、小珠山、大泽山等地势陡峻地带,该区险石林立,断裂带纵横切割,裂隙发育,风化强烈,组成山体斜坡的岩体被若干组结构面切割成规模不等的多面体,在重力、地表水、震动作用下,岩体发生失稳快速下落,有岩块滑动、崩落、坍塌等不同方式。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开山辟路、工程建设及废气的采石场,破坏了山体边坡地应力的自然平衡,加大了崩塌隐患,在每年的雨季,大小不等的岩体崩塌、滑落时有发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公路交通及旅游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地裂缝

地裂缝是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质现象,其形成原因复杂多样。

1983年9月中旬一场大雨过后,青岛市城阳去仲村西北沿青———即公路东侧10多米处发现一条走向25°,长80m、宽约0.3~0.4m、深度大约1.5m的地裂缝,该地裂缝始于1981年初,后于1982年7月及1983年9月两次出现,均发生在雨后,并逐次有所延长。

4.滨岸侵蚀

青岛地区由于绝大部分海岸是基岩海岸,侵蚀灾害主要发生在局部沙质海岸部位。众所周知,沙质和粉沙质海岸是宝贵的旅游资源。但由于前些年海岸带地区的无计划开发,特别是无限制的掠夺性挖沙给沙质海岸环境带来一系列的灾害。如青岛流清河一带的挖沙,使海岸侵蚀加剧,波及公路桥梁安全,迫使公路内迁。

(二)青岛市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1.原生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青岛地区主要地方病为斑龋病(氟斑牙)及氟骨病,属生物地球化学疾病之一,这主要是由于长期饮用氟含量高的水及食用含氟高的粮食、蔬菜,使过量的氟积存在体内导致,而其中饮水是人体氟的主要来源,约占总量的65%。青岛地区的氟病发病区主要分布在大沽河中下游西岸至胶莱河之间的山前冲积平原低洼地区,氟含量最高区在平度市中庄镇西北一带,最高为国家标准饮用水标准的13.75倍,为高氟病重点防治地区,另外在莱西市夏格庄、姜山镇、即墨太址庄等地附近也有零星分布。

高氟区地形主要为平缓或封闭的盐碱低洼区,上覆第四系粉质黏土中普遍夹有不规整的钙质结核层,含氟量较高,底部基岩为白垩系清山群和王氏群碎屑岩类,氟含量达(545~600)×10-6,且易溶系数高。

高氟区地下水特点为:地下水径流交替缓慢,偏碱性,pH=7.5~8.3,阳离子中Ca占主导地位。

2.人为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1)海(咸)水入侵

青岛地区的海(咸)水入侵,主要发生在地下水比较丰富、开采集中、开采量大且靠近海(咸)水的地区,也有因改变耕作方式或沿海滩涂开发不当造成的。

(2)区域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水质污染是指在人为活动影响下,地下水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发生不利于人类生活或生产的变化,其结果造成原本紧缺的地下水资源无法利用或因处理被污染的地下水而造成用水成本提高和资源浪费。地下水循环速度慢,一旦污染很难恢复,因此预防和治理地下水水质污染非常重要。

选取能够代表青岛地区地下水水质污染状况的Cl、SO2-4、矿化度、硬度、NO3、NO2、酚、锰等指标,进行地下水水质污染分析。结果表明,小沽河上游补给区为金矿和石墨矿集中分布区,工业污染比较严重,再加上农业污染,水质曾严重超标,近几年通过治理整顿,污染势头得到控制;支流大沽河主要受莱西市排污影响,经过污染治理,Cl有下降趋势,但水质仍然超标,如孙受-朴木段;大沽河下游、白沙河-城阳河下游、张村-李村河、洋河、漕汶-岛耳河及王戈庄河下游主要为城镇工业污染及海水入侵,尤其近年的城市规划多将该处划为工业辐射区,随经济、城镇的发展,污染速度较快,主要超标组分有Cl、SO2-4、NO3、矿化度及总硬度、酚、锰等,急需加强整治,遏制污染加剧趋势。

(3)地下水降落漏斗

长期超量开采地下水资源,会使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青岛地区现存主要的地下水开采漏斗位于平度市南洼区,漏斗中心位于蓼兰-中庄附近,主要由蓼兰新华造纸厂超采和农灌超采引起。平度南洼漏斗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渐发展起来的,80年代以来,干旱持续时间较长,使地下水长期处于采大于补的状态。该漏斗在长时间中面积有扩有缩,基本在多年调节允许范围内,不是在无限扩展。该漏斗形成的原因主要是工农业开采,漏斗呈箕形向胶莱河扩展并延至高密市境内,其主要特征为:漏斗发育处于多年调节允许范围,且范围较小,深度较浅,另外距离海岸较远,由此带来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是地下水资源减少,取水深度及难度加大,大批浅井报废,易引起地下水测向径流污染。

2002年平度南洼漏斗现状是:枯水期漏斗面积146km2,漏斗中心水位埋深12.03m,最低水位标高-1.56m;丰水期漏斗面积199.7km2,漏斗中心水位埋深12.94m,最低水位标高-2.37m。总的来看,平度南洼漏斗现状处于收缩期,是蓼兰新华造纸厂停产、开采量减少、区域地下水径流向西补给的必然结果。

(三)青岛市的生态环境问题

1.植被发育情况

青岛地区的植被按其发育程度、种类可分为密林区、一般林区、稀疏林区、农田植被、沼泽植被、裸岩植被及其他植被等。

2.水土流失

(1)土壤类型

青岛地区的地形复杂,土壤类型较多,但主要有五大类,即棕壤、砂姜黑土、潮土、褐土、盐土。青岛市土壤总面积82.55×104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4.35%。

(2)水土流失现状

2000年青岛地区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40.64×104h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6.6%,轻、重、中等水力侵蚀面积占10.83%。耕地水土流失总面积22.92×104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56.4%,耕地中中等水力侵蚀面积9.65×104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3.8%,占耕地水土流失总面积的42.1%。草地水土流失面积880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0.22%。

3.农业污染情况

2000年青岛地区耕地面积为54.6×104hm2,农药施用总量达7451t,平均每公顷使用农药18.7kg。化学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使用量最大、施用面积最广、毒性最高的一类有毒化学品,如此高的施用强度,使青岛市不少地区地下水受到污染,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态的平衡,农林病虫鼠害的天敌资源被大量灭杀,农产品品质令人担忧。

本次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共采集地下水农药污染样品40件,测试项目为有机氯的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和有机磷的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乐果、马拉硫磷4项指标,测试结果表明青岛地区地下水农药污染主要分布在大沽河、白沙河、洋河流域,以有机氯污染为主,尤以滴滴涕最为严重,检出率高达22.5%,超标率达15%,最大超标倍数达80倍。

4.污废水及垃圾排放

青岛市工业废水主要污染源排放区域为李沧区和四方区,主要行业为电力、化工、食品、造纸等。工业废水中COD排放量最大,其次为氨氮、石油类及挥发酚、氰化物、砷等。

青岛市饮用水源区范围内有众多的工业污染源(包括中、小企业),排放工业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水源区的有70多家,年排废水500多万吨。排放污染物及废水量进入水源区最多的是莱西市的工业企业,废水量占总量的70%,纳污最多的水源地是大沽河干流江家庄以下河段,其次是小沽河、白沙河水源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较多,全市生活污水中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区的为170多万吨/年,占总量的1.2%,其余污水就地排放蒸发或渗入地下。

青岛市区地处胶州湾东岸,南临黄海,市区工业废水经处理后或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大部分直接或间接进入胶州湾,少部分排入黄海或莱州湾。

随着青岛市区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和流动人口的增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加,2001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25×104t,较上年度有所增加。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主要采取填埋方式,清运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

二、青岛市地质-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评价指标体系的选取

根据青岛市地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较为详尽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和人为环境3个系统,地貌类型、土壤类型、植被发育程度、森林覆盖率、平均降水量、地下水富水性、水土流失问题、海水入侵、面源污染问题、岩土体类型、地壳稳定性、地下水污染状况、斜坡环境变异问题、矿山环境问题、人口密度、耕地面积比例、地下水开采程度、单位面积国民生产总值等具体指标。

本次评价范围以青岛市地质图作为底图,将评价区域划分为2765个2.0km×2.0km评价单元,对每个单元根据相应指标进行赋值评价。

上述指标赋值的方法有3种:一是根据实测结果得来,如地下水富水性、地下水开采程度等;二是根据统计计算得来,如人口密度、单位面积国民生产总值等;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对Ⅰ、Ⅱ、Ⅲ、Ⅳ类工程地质环境质量分别用1、2、3、4标度。

2.评价模型与计算过程

评价模型仍采用神经网络BP模型,参照分区指标,确定40个样本(单元)为学习样本,输入指标18个,输出层神经元1个,隐层神经元1个,隐节点数20个,最大总误差为0.01,最大个体误差为0.001,训练次数只需200次即可,正常系统误差为0.00996,得到的结果要求保留小数点后6位,系统收敛情况很好。样本学习结束之后,就可以判断其余样本的归属问题,根据输出结果,判定某一样本属于哪一类生态地质环境质量区。整个计算根据神经网络的BP模型,由计算机完成。根据该模型的计算结果,编制青岛市地质环境质量分区图(图14-5)。

3.评价结果分析

计算结果表明,青岛市分Ⅰ、Ⅱ、Ⅲ、Ⅳ类地质-生态环境质量区,它们所占的比例分别是28%、25.6%、36%和10.4%。

1)地质-生态环境质量优良区(Ⅰ类区):分布在青岛中东部崂山中低山区,北部大泽山低山区,南部的低山丘陵,莱西北部丘陵等地区,占全区面积的28%。该类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良,植被发育,一般无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有少量崩塌点,采矿、采石坑少,局部有轻微的水土流失,地下水质量为Ⅲ级,人类工程活动强度不大。

2)地质-生态环境质量良好区(Ⅱ类区):分布在中北部冲洪积平原、剥蚀堆积准平原的大部分地区,胶南市东南地区,青岛市区周围等地区,占全区面积的25.6%。该类区自然生态环境良好,植被比较发育,一般有较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如有少量采矿、采石坑分布,地下水质量为Ⅲ-Ⅳ级,有地表污染源,人类工程活动强度较大。

图14-5 青岛市地质-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分区

3)地质-生态环境质量中等区(Ⅲ类区):分布在青岛市北部的平度-莱西一带的采矿点,平度市西部,胶州湾沿海地区,崂山北部,胶南东部、北部地区,占全区面积的36%,在各类区中占比例最大。该类区自然生态环境中等,植被不很发育,一般有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例如,采矿过程中,形成了采矿坑、矿渣堆,并在采矿过程中形成大量废水,由此引起植被破坏,边坡失稳、地下水污染等问题。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程度较重,平度西南部一般分布由于地下水高氟引起的地方性氟中毒症,地下水污染,地表水资源贫乏,地下水超采引起了地下水降落漏斗。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大。

4)地质-生态环境质量较差区(Ⅳ类区):分布在青岛市北部的平度-莱西一带的采矿点,胶州湾沿海地区,胶南市北部地区,占全区面积的10.4%。该类区自然生态环境较差,植被不很发育,一般有很明显的环境地质问题,一是采矿引起比较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和地质环境破坏问题,二是海咸水入侵。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大。

Ⅱ 青岛工业污水处理如何收费 排污费一般多少钱

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每公斤 浓度超过标准每10立方米
二氧化硫、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0。04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0。03--0。10
生产性
粉尘 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0。10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 0。04
烟尘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200<C<=400
林格曼黑度(级)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3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400<C<=600
林格曼黑度(级) 2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3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600<C<=800
林格曼黑度(级) 3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4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800<C<=1000
林格曼黑度(级) 4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5
烟尘浓度C(毫克/标立方米) 1000<C
林格曼黑度(级) 5
每吨燃料收费额(元) 6
说明:林格曼黑度的定级方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林格曼黑度一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二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二级累计时间,超过三分钟,三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三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三级,四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四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四级,五级以上不出现。
林格曼黑度五级:连续测试一小时,出现林格曼黑度五级。
注:蒸汽机车及其他流动污染物的排烟暂不收费。

表2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染物名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 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 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 B级起征费(元)
总汞 2000 2.00 1.00 2000
总镉 3000 1.00 0.15 2550
苯并(a)芘 3000000 0.06 0.03 90000
总铬 150000 0.06 0.03 4500
六价铬 150000 0.09 0.02 10500
总砷 150000 0.09 0.02 10500
总铅 150000 0.08 0.03 7500
总镍 150000 0.08 0.03 7500
PH值 5000 0.25 0.05 1000
色度 100000 0.14 0.04 10000
悬浮物 800000 0.03 0.01 16000
生化需氧量 30000 0.18 0.05 3900
化学需氧量 20000 0.18 0.05 2600
石油类 25000 0.20 0.06 3500
动植物油 25000 0.12 0.04 2000
挥发酚 250000 0.06 0.03 7500
氰化物 250000 0.07 0.04 7500
硫化物 250000 0.05 0.02 7500
氨氮 25000 0.10 0.03 1750
氟化物 25000 0.30 0.09 5250
磷酸盐(以P计) 250000 0.05 0.02 7500
甲醛 200000 0.12 0.06 12000
苯胺类 200000 0.12 0.06 12000
硝基苯类 200000 0.10 0.04 120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25000 0.30 0.09 5250
铜 250000 0.04 0.02 5000
锌 100000 0.06 0.020 4000
锰 100000 0.06 0.02 4000
有机磷农药(以P计) 250000 0.07 0.04 7500
排放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征收标准0.04元/吨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表3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 倒或排放 (每吨)
无防水、防 渗措施堆放 每吨·月 无专设的堆放场所堆放每吨·月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氰化物、黄磷及其他可溶性剧毒物废渣 36.00 2.00
电厂粉煤灰 1.20 0.10
其他工业废渣 5.00 0.30
注:
(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成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堆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表4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值dB(A) 1~3 4~6 7~9 10~12 13以上
征收额(元/月) 200 400 800 1600 3200
说明:
1、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 声源一月内超过不足十五天的(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4、 声源在一天内超标排放环境噪声,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均按一天计算。
5、店铺、事业单位照工业、企业执行。

表5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每排放壹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

Ⅲ 国家对污染费怎么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 1、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 下面是国家环保部网站上有关的链接地址: http://www.mep.gov.cn/law/fg/xzhg/200301/t20030102_86236.htm http://www.sepa.gov.cn/law/gz/bmgz/qtgz/200302/t20030228_86250.htm 对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有如下规定: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然后是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最后跟你说一下 目前污水排污费是没有规定上限的,不像交警罚款那样有超速驾驶要罚款多少钱的规定,你所要缴纳的污水排污费是根据你的排污量和排污种类来计算出来的,并且超标排放还要加一倍征收,这就是“排污就要收费,超标就要加倍”。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至于你说的“排污费是根据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的成本来定还是根据地区经济财政状况来定。”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说是国家是这样规定的“污水排污费的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这个0.7元应该是根据国家的整体情况和排污者的承受能力算出来的吧,以前看书的时候说好像要到1.4元才是合理的价位。 也有调高收费标准的省份啊,比如:江苏省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0.9元/公斤)。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或者错误,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Ⅳ 废水超标倍数可以有小数点吗

废水超标倍数可以有小数点
据悉,74家超标污染的企业中,废水23家,废气9家,污水处理厂42家。其中,23家废水超标企业中,挥发酚平均超标倍数为5.8,氨氮平均超标倍数为1.98

Ⅳ 请问:我养5000只蛋鸡.应该交多少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年2月2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四条 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核算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中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表2
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I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晴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1.牛
0.1头
禽畜养殖场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氢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 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氢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二)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表6。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
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超标分贝数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
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参考资料:http://www.mzfz.net/fljs/flhtml/2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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