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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企业污水排放超标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11 18:48:27

污水cod超标怎么处理

1、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废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2、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废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3、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废水中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污水中的cod超标反应了水中还原性物质受污染的程度,cod的含量越高,则水中的需要消耗的溶解氧就越多,从而造成水中缺氧,而水中缺氧就会导致大量水中的动植物因缺氧而死亡,加速水质恶化。

企业生产过程中cod的产生可是不可避免的,例如食品厂中多余食物的残留与水体、化工厂中还原性物质S离子和氯离子等及电镀废水在酸洗过程中都是污水COD超标原因。

(1)宁波企业污水排放超标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工业废水为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

在水资源中,有机物带入蒸汽系统和凝结水中,使pH降低,造成系统腐蚀,在循环水系统中有机物含量高会促进微生物繁殖。因此,不管对除盐、炉水或循环水系统,COD都是越低越好,但并没有统一的限制指标。

② 处罚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具体如何适用,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确定。

③ 污水排放时COD超标如何处理

水中的还原性物质有各种有机物、亚硝酸盐、硫化物、亚铁盐等。但主要的是有机物。因此,化学需氧量(COD)又往往作为衡量水中有机物质含量多少的指标。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 化学需氧量(COD)的测定,随着测定水样中还原性物质以及测定方法的不同,其测定值也有不同(所以通常水中还原性的无机物也会影响测量结果,常见的比如亚硝酸盐、硫化物、二价铁离子等)。

COD超标就是基于这些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可以通过如下方法处理:
(1)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来分离废水中的悬浮物或乳浊物,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2)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去除废水中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中和、沉淀、氧化还原、催化氧化、光催化氧化、微电解、电解絮凝、焚烧等方法。
(3)物理化学法:是利用物理化学作用来去除废水中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可去除废水中的COD。常见的有格栅、筛滤、离心、澄清、过滤、隔油等方法。
(4)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和无机微生物营养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常见的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生物消化法、稳定塘与湿地处理等。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④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该怎么处罚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宁波企业污水排放超标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⑤ 污水氨氮超标怎么处理

水体中的氨氮来是自指以氨(NH3)或铵(NH4+)离子形式存在的化合氨。氨氮是各类型氮中危害影响最大的一种形态,是水体受到污染的标志,其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表现在多个方面。与COD一样,氨氮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氨氮氧化分解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水体发黑发臭。

目前去除氨氮的化学方法主要为折点加氯法,即投加漂白水或次氯酸钠去除废水中的氨氮。但此类方法去除效率低,氨氮排放标准多为10~30mg/L,因此本文章提供一种深度去除的方法,以达到废水的处理需求。

实验步骤:向含氨氮废水中投加适量的RECY-DNH-01型氨氮去除剂,搅拌反应5分钟;

实验数据上可以看出,使用漂白水去除氨氮的效率差,使用氨氮去除剂后氨氮含量稳定降至10mg/L以内,达到排放标准的需求。

注:RECY-DNH-01型氨氮详细参数信息需要在网上查询。

⑥ 企业向污水处理厂超量排放污水违法吗

1、首先看污染因子是否超标,如污染因子已超标则属于排放污水违法,那么超量排放污水更是违法。
2、如果污染因子没有超标,则看是否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超过,超量排放污水也是违法。
3、看该企业是否及时向本地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如未登记,也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⑦ 污水处理厂水样超标如何挂瓶处理的

1、目的
为了避免进水超标对生产运行造成的损失,提高污水厂自身的运行管理质量, 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或与政府关于进水超标而免责事宜达成一致,特制订此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政污水进水水质超标应急处置。
3、事故风险分析
3.1 可能发生的主要事故类型
当雨季或上游排污单位排水量较多时,进水量超过污水处理厂设计的处理规模,或上游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等发生故障等,均可导致进水COD、氨氮等因子超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冲击,可能导致出水超标。
3.2 可能发生事故征兆
当有以下操作或征兆时,须引起注意:
(1)暴雨期下雨量增多;(2)节假日有可能出现用水量增多或减少情况;(3)现场监测出现进水水质逐渐增高的情况;(4)进水在线监测系统出现COD、氨氮和 PH 超标。
4、现场处置措施
4.1 进水水质超标现场处置措施
1)当班人员发现进水在线监控系统显示进水超标或进水颜色及气味出现异常时,值班人员取瞬时水样,对水中COD、SS、氨氮、总磷、pH 进行监测,核实进水异常情况,确定进水水质是否超标及超标程度,按水样保存方法保存两组平行水样,并留存现场情况照片和录像,并将一组水样送上级环保部门。同时,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向运行经理汇报,并在事故过程中随时保持与领导的联系,总经理根据响应级别下达应急处理的指令,通知应急成员和各救援队伍到位;组织人员到上游管网取样排查。
2)当班人员发现进水中重金属等上游企业排放的特征因子超标时,立即向运行经理汇报,运行经理立即与上游企业及环保局取得联系,并组织人员对上游企业排放口水质进行监测并留存水样,若由于上游企业污水处理异常导致超标时,立即让上游企业启动企业内部应急预案,禁止上游企业超标废水外排。
3)运行经理立即向上级环保部门口头及书面汇报,并做好详细的备忘记录, 包括接报人姓名、职务、报告时间、报告内容、答复意见、收文回执等;
4)根据不同超标程度,运行经理带人根据化验数据,按照厂区操作规程对相关的工艺流程进行及时调整。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以事故不扩大或不产生次生灾害为准则:
①超出进水设计标准:COD、SS、氨氮、总磷、 TN 轻微超标时,应根据超标因子调整污水处理厂工艺参数,尽可能将进水处理达标排放,采取的应急措施如下:
COD超标时,补救措施:提高生物池对有机负荷的去除率,加强溶解氧的监测力度,增加供气量。提高生物池污泥浓度,以提高单位生物池容积的污染物处理能力。
氨氮超标时,补救措施:调整生物池的工艺运行,加大曝气量。提高生物池污泥浓度,减少剩余污泥排放量。
总磷超标时,补救措施:调整生物池工艺运行,尽量通过生物除磷方式除磷, 不达标的磷通过化学除磷措施去除。
SS超标时,补救措施有:加大沉淀池排泥量,加大生物系统外回流比,调整深度处理单元药剂投加量如:高效沉淀池的PAC、PAM 的加药量,加大高效沉淀池的内循环,水量少时轮换对高效沉淀池的斜管进行冲洗。
总氮超标时,补救措施:增加碳源投加量。
②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pH>10或 pH<6 或其他严重恶化水质时,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崩溃时,向上级环保部门电话汇报严重超标情况,申请应急溢流, 经同意后运行经理组织应急人员关闭进水阀门停止进水,进行应急溢流,事故结束后向环保局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进水超标具体工艺处理措施见《进水水质超标分析及调控措施》。






4.2 进水水量超标现场处置措施
1)收到气象台发布洪汛预警信号后,设备经理安排设备人员人对露天的泵、闸门等设备进行检查,用防水布做好设备遮雨,确保完好。
2)暴雨发生时或进厂水量突然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情况时,当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运行经理汇报,并在事故过程中随时保持与领导的联系,总经理根据综合应急预案的响应级别,下达应急处理的指令,通知应急成员和各救援队伍到位;
3)运行班组派人不间断观察各工艺单元的水位,并向指挥部汇报,巡视时必须注意个人安全,注意防滑,需要有人配合时两人一起协作操作;
4)进水量超过设计规模时,运行班组应增加泵的开启台数,降低集水井水位,直到所有水泵满负荷运行,加大进水量,减少工艺停留时间,增大处理量;
5)进水量超过污水处理系统最大处理能力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水务管理部门汇报水量超标情况,申请多余水量应急溢流,经同意后运行经理指挥应急人员进行多余水量应急溢流,事故结束后向环保局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5、注意事项
1)进水异常时,应第一时间向上级环保部门及主管部门请示;
2)进水水质异常时,应安排人员排查上游引起超标的原因;
3)事故过程中水质监测人员应按要求频次、监测项目做好现场监测,并做好记录;
4)现场处置以事故不扩大或不产生次生灾害为准则;
5)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检查不周或失误而造成事故。
6)遵守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进行处理;
7)处理事故进行救人和封堵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进行作业;
8)无法控制险情时,要立即向环保局等上级部门请求救援;
9)对相关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订。

⑧ 企业排放污水怎么处理

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2、排放浓度符合法律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3、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
4、公示结束后持相关材料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5、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国家排污许可合法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7、对审查合格的,经环保局相关科室会签、主管局长签批、主要领导签批后依法作出许可证核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⑨ 姹℃按澶勭悊鍘傛不鐞嗚炬柦鎹熷潖閫犳垚姹℃按瓒呮爣鎬庝箞鍔炲憿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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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企业私自排放污水怎么处罚

企业偷排大量生产废水要进行罚款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排污须达标,并且有专门的排污系统和法定的排污口。如果有证据证明该造纸厂未经核定的排污通知向法定的排污口排放,而是将水排放到案中所说的水坑中,造纸厂除了须承担行政责任外,尚须对该排污坑的管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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