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石英砂多少钱一吨
如今化工行业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材质,其中石英砂就是我们最为常见的一种。石英砂主要是用石英石压碎加工而成的,并且石英砂是颗粒状的。并且石英砂也是属于非金属元素,他是非常坚硬的。耐磨性能也是非常强的,化学性能也是很稳定的。所以石英砂在我们生活中被广泛使用,例如现在的防火材料、冶金熔剂、冶金、化工、塑料、橡胶、磨料以及滤料等都是需要使用石英砂的,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有关于石英砂的知识。
石英砂多少钱一吨
石英砂是石英石经破碎加工而成的石英颗粒。石英石是一种非金属矿物质,是一种坚硬、耐磨、化学性能稳定的硅酸盐矿物,其主要矿物成分是SiO2。石英砂的颜色为乳白色、或无色半透明状,莫氏硬度7。
凤阳英武英武建材石英砂低:¥22/吨(价格来源,仅供参考)
炽昌砂业各种规格福建石英砂:¥16/吨(价格来源,仅供参考)
炽昌砂业各种规格福建石英砂过滤砂:¥16/吨(价格来源,仅供参考)
广德大晶石英砂优质石:¥15/吨(价格来源,仅供参考)
兴旺自来水均质石英砂滤料:¥18/吨(价格来源,仅供参考)
石英砂在水处理的用途
石英砂是石英石经破碎加工而成的石英颗粒。石英石是一种非金属矿物质,是一种坚硬、耐磨、化学性能稳定的硅酸盐矿物,其主要矿物成分是SiO2。石英砂的颜色为乳白色、或无色半透明状,莫氏硬度7。
普通石英砂一般是采用天然石英矿石,经破碎,水洗,烘干,二次筛选而成的一种水处理滤料;该滤料具有:无杂质,无棱角,密度大,机械强度高,载污能力线使用周期长的特点,是化学水处理的理想材料。石英砂滤料在提升泵的作用下呈自上而下的运动,对尾水起搅拌作用。过滤器内滤料能够及时得到清洁,抗污染物负荷冲击能力强。石英砂过滤器特殊的内部结构及其自身运行特点,使得混凝、澄清、过滤在同一个池体内可全部完成。它的过滤效率较高,过滤效果较好,无需停机反冲洗,运行费用低。
石英砂滤料主要用在污水处理中,用三五年都没问题,只要防止石英砂流失就行,被污染了不要紧,因为污水处理中,污泥可以进行好氧或者厌氧呼吸,将污水中的污染物降解。
石英砂生产厂家有哪些
1、漳州开发区炽昌砂业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石英砂系列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依托当地优质丰富的石英砂资源,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秉承“专业、优质、诚信”的经营理念,坚持走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天然石英砂
2、岳阳县兴旺硅砂矿属天然石英砂,储量丰富、砂质好、含泥少,含杂低、表面光洁、呈中性。无需经过破碎加工,所以具有晶格完整、无裂痕、抗压、耐磨、耐高热的大发888优点,是铸造造型的理想材料。我矿由湖南省有色金属研究所进行科学实验和设计。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所说的有关于石英砂的知识,希望大家看了我们分享内容以后能够更好的了解石英砂,石英砂在我们生活中还是非常常用的,并且也有很多的产品都是使用到石英砂的。石英砂主要是石英石的颗粒状物质,并且是乳白色的,还是半透明状的。石英砂的主要特性是非常耐磨的,化学性能也是很稳定的,主要的成分就是二氧化硅。所以现在的玻璃制造,陶瓷制造,防火材料以及建筑材料都会使用到石英砂。
『贰』 污水处理成本
处理成本及其构成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以生活污水为主,工艺目前已比较成熟,其核心技术为生物活性污泥法,根据曝气池的形状和曝气装置可以把污水处理工艺分为:常规活性污泥工艺、生物滤池工艺、氧化沟工艺、SBR工艺、百乐克工艺、AΠB工艺等。污水处理厂的位置不同、工艺不同、规模不同、水质不同和是否满负荷运行都决定着污水处理的处理成本。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成本包括:折旧、财务费用和运行成本;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分为:人员费、动力费、维修费、药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人员费包括人员工资及附加、管理费、车辆费,动力费包括全厂电费,维修费包括日常的设备维修保养费、仪表的校验费、设备大修费和管道的维护费,药剂费包括各种化学试剂、絮凝剂、消毒费。
用公式表示: C=A+W+P+M+R+Q
式中:C———污水处理厂每月的处理成本;
A———折旧费;
W———人员费;
P———动力费;
M———维修费;
R———药剂费用;
Q———其他费用,按照前5项费用的5%估计。
『叁』 医院废水处理多少钱一吨
水量大,处理成本就低。水量小,成本就高。
单纯这么问,没意义。
『肆』 一天20吨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多少钱
生活污水成分并不复杂,并且工艺成熟,如果采用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进行处理,每天20吨生活污水治理设备,其投资只需要4万元,就能使污水处理后优于国标,达到中水回用水质。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根据后续处理工艺的不同,它又分为:水解-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厌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气浮-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快沉-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超超声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微波-导流曝气生物滤池、臭氧-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旧污水处理工程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方面与其它工艺结合,发展出AB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A2/O法-导流曝气生物滤池;氧化沟-导流曝气生物滤池;SBR-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导流曝气生物滤池等多种深度处理工艺。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充分借鉴了曝气生物滤池法、接触氧化法、生物膜法、间隙曝气法、人工快滤法、沉降分离法、硝化返硝化法、给水快滤法等八者设计手法,并结合二级或三级污水处理工艺而研制出来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2005年获得国家专利。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在我国的北京、山东、河北、贵州、山西、四川、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南、湖北、天津、新疆等地已有工程实例,案例涉及生活、医院、化工、屠宰、食品、亚麻、酒精、制药、榨菜等领域的污水处理。大量的应用证明:出水水质CODcr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5.95mg/L;BOD5一般在10mg/L以下,最低3.50mg/L;SS一般在20mg/L以下,最低6.55mg/L。达到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
导流曝气生物滤池使污水在同一个处理池内,完成两次曝气,两次沉淀、两次过滤,解决其它污水处理需要四个池子才能完成的工艺流程,特别是在连续进水条件下,实现间隙曝气,活性污泥回流,整个运行没有闲置,其优点较处理其它方法较为突出,处理效果尤为显著。2009年被列为“创新项目”;同年12月又被列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2010年被列为“国家重点新产品”;12年又被列为十二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在城镇、村镇、农村、工业、养殖、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领域中推荐使用、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
『伍』 焦化废水处理成本现目前大概是多少啊,还请各位有经验的朋友帮忙分析一下,感谢!
如果算上蒸氨,得七八十块钱一吨,主要是浪费在蒸汽上面了(济钢焦化厂在负压内蒸氨方面较有研究容,如果能够实现负压蒸氨将大幅度降低蒸氨废水量和蒸汽浪费)。
生化处理一般七、八块钱左右(不考虑土建和设备的折旧),管理得好也可能略微低一些。药剂费和电费参半。主要能耗是在风机上,其他的主要是回流泵和提升泵等泵类设备,通过合理布置高程可以合理避免多级提升,减低这部分费用。药剂则主要是碱,其次是聚合氯化铝和聚丙烯酰胺。有时候生化池也需要补充一些磷酸氢二钠、葡萄糖之类。通过合理的设计和运行过程的精细管理,我认为焦化废水的生化处理吨水成本控制在8元以内不成问题。
深度处理我目前也拿不准,我们的项目目前连续运行还不足一个月,未统计出详细数据。预计初期在6元左右就可处理到回用,3元左右即可做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我们山东省执行的是半岛流域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更严格一些)。但是后期费用不可预料,因为涉及膜的寿命,及树脂填料的使用寿命问题。
『陆』 2023目前电镀废水处理成本是多少,处理h/3T
中小微企业处理电镀废水更适合采用微池电沉淀法进行处理,其游悄处理成本大概为每吨水神核渣约2500元,每小时处理5吨水的造价为12500元,该工艺有效降低了因添加中和剂而对其他设备氏祥造成的负担,污染物的处理效率也较高。
『柒』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一吨水要花多少钱工业废水一般什么范围比较合理
每吨污水处理成本不到3角钱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汪亮亮)湖北新三板企业武汉芳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环保装备产业园项目日前在天门开工,此举标志着湖北污水处理厂建设将朝模块化方向发展,以后建一座小型污水处理厂,可以像搭积木一样,最快只用一天。
芳笛环保作为国内小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占有率第一的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其负责人介绍,传统用生物法处理污水,需要4个池子,一环套一环,不仅占地多,而且效率低。该公司独创的技术,4个池子合并成一个池子,节约占地也提高了效率。近日发布的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榜上,芳笛环保成为湖北唯一上榜的环保行业上市公司。
2009年,芳笛环保建设了仙桃市毛嘴镇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效果显著,当地政府要求运营成本控制在处理每吨污水花费0.4元,但实际成本为每吨0.3元以内。
『捌』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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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