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去除肉熟食制品加工含油废水色度
含油废水一般来源于石油化工、煤气发生站、机械加工等行业,主要是指含有脂及各类油类的废水。它的主要特点是COD、BOD高,有一定的气味和色度、易燃易氧化分解。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含油废水的排量在不断的增加。对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恶化水质、危害水产资源;2)危害人体健康;3)污染大气4)影响农作物生长;5)影响自然景观;6)影响洁净的自然水源。
油类物质在废水中通常以浮油、分散油、乳化油及溶解油的状态存在。对含油废水的处理方法一般分为四大类:物理法、化学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化学法。目前对于含油废水的处理进行了充分研究,并获得了对于含油废水的处理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获得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除油方法,并在不断的开发创新。
含油废水处理方法介绍
沉降分离法
沉降分离法是利用油水两相的密度差及油和水的不相容性进行分离的,属于一级处理。沉降分离在隔油池中进行,隔油池主要去除浮油和分散油,为自然上浮的油水分离装置,处理效率约为60%~80%,出水中含油量约为100mg/L~200mg/L。废水中的细小油珠和乳化油则很难去除。常用的有平流式隔油池(API油分离器),平行板式隔油池(PPI油分离器),倾斜板式隔油池(CPI油分离器),小型隔油池等。
气浮法
对于粒径小于100um的分散油及密度接近于水的悬浮物质可用气浮分离。气浮法是通过某种方式产生大量的微气泡,使其与废水中的油珠粘附,形成密度小于水的气浮体,上浮至水面,进行液-液分离。
气浮过程通常为三步。第一步,在废水中投加絮凝剂,使细小的油珠及其他微细颗粒凝集成疏水的絮状物。第二步,废水中尽可能多的注入微气泡。第三步,使气泡鱼废水充分接触,形成良好的气泡-絮状物的结合体,成功与水分离。
按气泡产生的方法,气浮可分为加压溶气气浮法,散气气浮法和电解气浮法等。常用为加压溶气气浮法(DAF)和散气气浮法(IAF)。
粗粒化法
粗粒化法是使含油废水通过一种亲油、耐油、疏水性质的粗粒化介质,悬浮在水中的微小油滴就会在粗粒化介质表面附着,随着水中油滴不断在介质表面附着。附着的油滴相互碰撞,凝聚成为大颗粒油珠,进而形成油膜,当油膜所受浮力和冲刷力大于附着力时,这些油膜便被分离而上浮除去。属于二级处理。该法适用于处理分散油和乳化油。
此装置具有设备占地面积小,基建费用较低,效率高,结构简单,不需加药,投资省等优点。缺点是填料易堵塞,因而降低了除油效率。此法处理含油废水具有自动化程度高,适用性广,占地少,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等优点。但用此法处理含油废水要求进口浓度较低,因此进入设备前的含油废水必须经预处理,否则出水油浓度较高(一般高于10mg/L),常需再进行深度处理。
过滤法
过滤法利用颗粒介质滤床的截留及惯性碰撞、筛选、表面粘附、聚并等机理,去除水中油份,一般用于二级处理或深度处理。常见的颗粒介质滤料有石英砂、无烟煤、玻璃纤维、高分子聚合物等。处理构筑物可采用普通快滤池或压力滤池。经过滤处理后,能使油含量小于质量份数。过滤法设备简单、操作方便,投资费用低。但随运行时间的增加,压力降逐渐增大,需经常进行反冲洗,以保证正常运行。如管理不善,滤料容易堵塞。
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处理含油废水是利用多孔薄膜为分离介质,截留含油废水中的油及表面活性剂而使水分通过,达到油水分离目的。膜分离积水的特点是可根据废水中油粒子的大小合理地确定膜截留分子量,且处理过程中一般无相变化,直接实现油水分离。优点是不需投加药剂,二次污染小;后处理费用低,分离过程耗能少;分离出水含油量低,处理效果好。最适合于排放要求高,处理量不大的含邮废水。
吸附法
吸附法是利用多孔固体吸附剂对含油废水中的溶解油及其他溶解性有机物进行表面吸附。常用的吸附剂有活性炭。活性炭不仅对油有很好的吸附性能,而且能同时有效地吸附废水中的其他有机物,但吸附容量有限(对油一般为30mg/g~80mg/g),且成本高,再生困难。经吸附法处理后出水油含量可在5mg/L以下,因此吸附法一般只用于含油废水的深度处理。
生物化学法
生物化学法是一种靠有机物生活的微生物来对含油废水进行处理的方法。用含有大量噬烃微生物的活性污泥尚可作为肥料。生物化学法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氧化塘法等。含油量在30mg/L以下,并含有其他需要生物降解的有害物质时,才考虑使用,一般不只是为了除油。石油炼制厂的含油废水,经物理法除油后,就具备用生物法处理的条件。活性污泥法在国内外炼油厂中被广泛应用。该法处理率高,基建费用较生物滤池法略低,但要求较高的管理技术水平,运行费用较高。
含油废水各处理方法的比较
结语
含油废水的处理应首先考虑回收油类物质,并充分利用经过处理的水资源。含油废水处理方法虽然很多,但都有局限性,在实际应用中通常是几种方法联合分级使用,使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石油、化工行业中处理含油废水最常用的处理流程是先经初步油水分离(如用隔油池),回收浮油或重油,再进行第二步油水分离(气浮)。气浮处理中根据水质情况,如需要二级气浮,可考虑采用涡凹气浮作为一级气浮,溶气气浮作为二级气浮的流程,并在气浮前投加适当的混凝剂。如废水中还有其他需生物降解的成分,可再进行生化处理。当处理后的水需要回用时,应使用过滤或吸附法进行深度处理。例如炼油厂常采用隔油、气浮、生化法处理含油废水;餐饮业采用沉降分离、粗粒化除油。
在选择含油废水处理方案的时候,应从废水量、废水成分、出水水质及成本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同时,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污染的加剧,应更加重视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污染及废水处理后的中水回用等问题。
Ⅱ 食品厂废弃物的管理制度!!!!!怎么才能比较合理的管理!! 求管理, 制度, 合理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禁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未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己整理,给你一个例子
Ⅲ 鱼类熟食废水中渣滓的处理
理解清楚生产废水有无其他成分(如;酒糟之类)
1、折流用的沉淀池里加药,促沉淀
2、采用不间断的电动格栅(306材质),间隔0.5
3、用特种菌种,自己驯化有点难度,慢慢培养
请参考
Ⅳ 食品污染该怎么防护
食品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烹调到食用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遭受各种有害物质和病原菌的侵袭污染,不仅使食物的营养价值和卫生质量降低,而且会引起各种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
污染食物的有害物质,依其性质主要有3类:生物性污染、化学有害物污染、放射性污染。
生物性污染
包括微生物、寄生虫及虫卵、昆虫等对食物的污染。微生物污染的菌源主要包括细菌及细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等。这些微生物污染食物后,在适宜的条件下大量生长繁殖,可使食物的感官性质恶化,营养价值降低,甚至引起严重的腐败、霉烂和变质,产生各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素,以致引起各种疾病和食物中毒。
黄曲霉毒素污染食物,是黄曲霉菌产生的一种代谢产物。黄曲霉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其中大约有30%~60%的菌株能产生黄曲霉毒素(以黄曲霉毒素B1为代表)。受污染的食物主要有粮食、花生、豆类、食用油、发酵食品等,其中玉米、花生和花生油易霉变而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耐高温(50℃高温数小时也不被破坏),一般加热烹调破坏不了它的毒性。黄曲霉毒素为致癌物质,食用后可发生肝癌等病。
对于家庭来说,防止食品黄曲霉毒素污染,要搞好食品储存中的防霉工作,经常检查储存粮油,做到保持干燥、防止霉变;发现霉变食品,要及时进行除霉去毒处理。对花生油的去毒可采用白陶土吸附法、日光照射法等。烹调时,待锅内油加热冒烟后,加入少量食盐,亦可除去部分毒素。
寄生虫和虫卵污染食物,污染源主要为病人、病畜及水生物。污染方式多由于病人、病畜的粪便污染水源或土壤,从而使家畜、鱼类及蔬菜受到感染或污染。危害人类健康的寄生虫主要有蛔虫、绦虫、蛲虫、肺吸虫、肝吸虫、旋毛虫等。
昆虫污染食物是通过昆虫卵污染的,在温度、湿度适宜时,各种害虫可迅速繁殖,如粮食中的甲虫类、蛾类、螨虫类等,鱼、肉、酱、腌菜中的蝇蛆,腌鱼中的干酪蝇幼虫等。干果、枣、栗及含糖多的食品也易受侵害。
对于生物性污染,家庭厨房一定要做到干净卫生,定期清洁打扫一下。操厨者要保证无传染性疾病,且要讲究卫生。
化学有害物污染
化学有害物质对食品的污染,主要的有:农药中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等制剂的污染;各种有害金属、非金属以及有机、无机化合物,如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中的汞、镉、铅、砷、氟、氰化物、有机磷、有机氯、亚硝酸盐等污染,这种污染有的可直接污染食物,有的经水、土再污染食品,如污染了水,水产品即可被污染;食品工业中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应用化学添加剂,如防腐剂、着色剂、漂白剂、发色剂、抗氧化剂、酸味剂以及糖精、香精等,如发色剂亚硝酸盐在体内可形成硝酸铵,有致癌作用;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包装材料可造成食品污染,如有的塑料制品易溶出增塑剂、稳定剂等而污染食品。
防止食品受化学有害物质污染的家庭防护措施主要有:不要买未经检验的食品;要严格控制使用色素、添加剂;不要用有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和保存食品;如发现有特殊外观、气味和颜色的食品,一定不要食用,以防中毒。
放射性污染
通常情况下,食品放射性污染来源,一是来自宇宙线和地壳中的放射性物质;一是来自于原子能和平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物质。防止这类食品污染的主要防护措施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家庭要做到不卖不吃未经检验的食品,对怀疑遭受放射污染的食品要坚决弃之。
Ⅳ 熟食加工肉制品废水cod大概多少
多的可能1万
Ⅵ 800t/d禽类加工废水的处理方案!
最好能提供原水水质指标和出水排放标准。
不知是否有屠宰水,熟食加工废水等
Ⅶ 以果冻为主的食品废水如何处理
水处理,无需投资,按吨收费,高新技术设备上门先处理后付费,整包托管转移法律风险;热线电话:400-6655-288
注:各组数据均为10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4.2 处理成本
(1)工程用电设备共计26台(套),总装机容量为131.39 kW,实际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功率 86.29 kW,若电价按0.60元/(kW·h)计,则每天电费994.06元。
(2)污水处理厂采用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定员5人(其中污水站站长1名、技术员、化验人员由站长兼、操作工4名),人均日工资按60元计,则每日人工工资300元。
(3)工程每日絮凝剂消耗费用为250元。以上合计,本工程每日运行直接费用为1 544.06元,折合吨水处理直接成本为1.54元。具体参见http://www.dowater.com更多相关技术文档。
5 结论
运行结果表明,采用预处理+厌氧+好氧工艺来处理以果冻为主的食品生产有机废水可行,系统处理效果明显,各项指标去除率高,COD总的去除率为97%,BOD5总去除率为98.5%,SS总去除率94.9%,氨氮总去除率为85.7%,油脂总去除率为93.4%。出水水质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
从运行实践来看,该工艺具有较高的抗冲击负荷能力,运行稳定,尽管车间排出水的水质水量起伏大,但出水水质始终能满足排放要求。
工程投资较低,运行费用合理。该工程总投资为235万元,运行费用为1.54元/m3。该工艺对同类废水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由于没有采用自控加药系统,药剂的投加不能根据进水水质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中存在药剂浪费现象。厌氧产生的沼气经测量每天可达300 m3左右,工程中只是简单引入锅炉燃烧,没有高效利用。如果在上述方面加以改进,运行费用会有大幅降低。
Ⅷ 我想在哈尔滨开一家前店后厂的熟食店(红肠,粉肠一类),因为这类熟食是需要食品加工许可证的,可以申请
可以作为小作坊,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Ⅸ 食品加工的面粉对废水中总氮有哪些影响吗
点加工厂的面粉,对废水中会有影响了,因为它会影响的很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