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
如自用,则做固定资产处理,只认证不抵扣。如销售,则做商品,可以抵扣。
⑵ 污水处理业务增值税如何处理
污水处复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但根制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⑶ 污水处理全靠政府补助收入不开票没有销项,但污水厂维修,电费等进项可以抵扣企业其他项目销项吗
只要是污水处理厂的业务产生的收入都可以抵扣,比如污泥的销售
⑷ 为对外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而购进的专用设备处理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如果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专票的话就可以抵扣。
⑸ 我们是做水处理设备的企业,收到展位费增值税发票,税率是6%,请问可以抵扣么谢谢!!!!
可以认证抵扣。现在“展位费”是“营改增”了,所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 票,税率为6%。
⑹ 设备安装费可以抵扣吗开什么样的票可以抵扣
安装费发票是一般是用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建安发票),这种发票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开出单位需计算缴纳营业税,收到单位只能计入成本,不能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如果收到方也是建筑安装公司,其本身也开建安发票,那么这种情况可做为分包出去的工程成本,按差额征税政策,收到单位可将自己开出的建安发票金额减去分包出去收到的建安发票金额,就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⑺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缴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开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若无法分开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统一核算销售额。同时,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⑻ 提一个问题,企业所得税中,污水处理设备中,进项税额抵扣和不抵扣,在算抵减税额时有什么区别呢
污水处理设备如果进项税额不抵扣,是全额计入费用了,那进项税额就作为了一部分费用从企业所得税中抵减了。如果抵扣的话,那公司就少缴增值税,但利润总额会有所增加,所以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增加。
⑼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我们要建一污水处理厂。采购的工程物资可以抵税吗
污水处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是独立对外提供污水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其使用的工程物资是不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为生产服务的污水处理,则其使用的设备可以抵扣,但用于修建厂房、处理池等的物资是不能抵扣的。
⑽ 污水处理厂增值税留抵税如何处理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 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
情形二 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 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例如,甲公司与A公司均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两家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根据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甲公司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15万元。那么,甲公司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A公司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情形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留抵税额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1.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2.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
情形五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时的处理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