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
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1)国家规定污染物废水采取什么措施扩展阅读
对污染源的控制,通过有效控制和预防措施,使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削减到最小量。
(1)
对工业污染源,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是指资源能源利用量最小,污染排放量也最少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清洁生产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有:改革原料选择及产品设计,以无毒无害的原料和产品代替有毒有害的原料和产品;
改革生产工艺,减少对原料、水及能源的消耗;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减少废水排放量;回收利用废水中的有用成分,使废水浓度降低等。清洁生产提倡对产品进行生命周期的分析及管理,而不是只强调末端处理。
(2) 对生活污染源,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其排放量。如推广使用节水用具,提高民众节水意识,降低用水量,从而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
(3) 对农业污染源,为了有效地控制面污染源,更必须从“防”做起。提倡农田的科学施肥和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农田中残留的化肥和农药,进而减少农田径流中所含氮、磷和农药的量。
『贰』 水污染环保措施
1.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叁』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治理措施主要有:
1、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
2、把被污染的水处理至符合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3、使用农家肥,减少使用化肥、农药;
4、生活污水先集中处理后排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
违反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肆』 防治水体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①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包括节约生产废水,规定用水定额,改善生版产工艺和管理制度、提权高废水的重复利用率,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制定物料定额等。
②发展区域性水污染防治系统,包括制定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划,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发展污水经适当人工处理后用于灌溉农田和回用于工业,在不污染地下水的条件下建立污水库,枯水期贮存污水减少排污负荷、洪水期内进行有控制地稀释排放等。
③发展效率高、能耗低的污水处理等技术来治理污水。
(4)国家规定污染物废水采取什么措施扩展阅读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水资源紧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突出,而水环境污染严重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决;
二是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或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由点源治理的尾部控制过渡到源头控制,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
『伍』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其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的现象。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常见的污染水体物质有:无机物质、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需氧污染物质、植物营养素、放射性物质、油类与冷却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网络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国家规定污染物废水采取什么措施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柒』 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保护态平衡保护自环境自改革放家制定系列律令:
《华民共环境保护 》
198912月26第七届全民代表务委员第十议通
198912月26华民共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第章 总则
第条 保护改善环境与态环境防治污染其公害保障体健康促社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环境指影响类存发展各种经工改造自素总体包括气、水、海洋、土、矿藏、森林、草原、野物、自遗迹、文遗迹、自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
第三条 本适用于华民共领域华民共管辖其海域
第四条 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民经济社发展计划家采取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社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家鼓励环境保护科教育事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术研究发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知识
第六条 切单位都保护环境义务并权污染破坏环境单位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关律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府土、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律规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护改善环境显著绩单位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家环境质量标准未作规定项目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环境质量标准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项目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项目制定严于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向已污染物排放标准区域排放污染物应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 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同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管理
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同关部门管辖范围内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家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建设项目产污染环境影响作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权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单位应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机关应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环境污染环境破坏防治工作由关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级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决定
第三章 保护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府应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府具代表性各种类型自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植物自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具重科文化价值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遗迹及文遗迹、古树名木应采取措施加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务院、务院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划定风景名胜区、自保护区其需要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工业产设施;建设其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发利用自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面沉降化防治植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及其态失调现象发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产激素
第二十条 务院沿海各级民政府应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发必须依照律规定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目标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结合自环境特点保护植、水域自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风景名胜区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其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环境污染其公害单位必须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效措施防治产建设或者其产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电磁波辐射等环境污染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采用经济合理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投入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设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必要拆除或者闲置必须征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家或者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另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挪作用具体使用办由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造环境严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民政府管辖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期完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符合我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技术设备
第三十条 发事故或者其突性事件造或者能造污染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通报能受污染危害单位居民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能发重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受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命财产安全必须立即向民政府报告由民政府采取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毒化物品含放射性物质物品必须遵守家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产严重污染产设备转移给没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第五章 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列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根据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弄虚作假
(二)拒报或者谎报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三)按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四)引进符合我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技术设备
(五)产严重污染产设备转移给没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建或者没达家规定要求投入产或者使用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规定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根据所造危害处罚款;情节较重关责任员由其所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九条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治理任务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危害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限期治理决定民政府决定;责令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事行政处罚决定服接处罚通知起十五内向作处罚决定机关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服接复议决定起十五内向民院起诉事接处罚通知起十五内直 接向民院起诉事逾期申请复议、向民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处罚决定机关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造环境污染危害责任排除危害并直接受损害单位或者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根据事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照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处理;事处理决定服向民院起诉事直接向民院起诉
完全由于抗拒自灾害并经及采取合理措施仍能避免造环境污染损害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效期间三事知道或者应知道受污染损害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造重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损失或者身伤亡严重直接责任员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土、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植物等资源破坏依照关律规定承担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单位或者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华民共缔结或者参加与环境保护关际条约同华民共律同规定适用际条约规定华民共声明保留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自公布起施行《华民共环境保护(试行)》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