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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铎铺镇污水处理厂建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2-04-19 06:11:51

1. 污水处理厂应该建在离居民多少距离

水处理厂的选址要求: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专规划的组成部分属。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后续建设发展的可能性。

2. 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流入哪里

污水处理厂都是靠在水体周边的,他处理出来的水最低也是一级B标准的,内然后排到容水体里面进行自净,这是最后一个步骤了。(当然如果他的出水不达标,他是不能排放的,要回到原水池,所以污水处理厂的原水池都是很大的。)

3.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不足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常用的污泥处理方法有:浓缩、污泥调理、厌氧消化、脱水、堆肥等处理技术;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有:填埋、焚烧、农用、和园林、花卉绿化等方式。近些年,随着污水处理产业的迅速发展,污泥产生量不断增加,对污泥的处置也开始走向多元化,但还是以填埋和农用为主。李贵宝等对我国29家污水处理厂的调查结果表明,采用土地利用、土地填埋和堆肥处置污泥的污水处理厂比例为14:10:1,43个城市75家污水处理厂中约有90 %的污泥用作农家肥。然而,我国的污水处理厂中污泥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农用的约占60%以上,即使在设有消化池的污水处理厂,消化后的污泥也只是稍加脱水后就直接农用,并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仍不符合污泥农用卫生标准,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某些地方的污水虽然得到了有效治理,污水处理的伴生产物污泥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大量未经稳定处理的污泥没有正常出路,许多城市的污泥仍采用购地露天堆放的方法,造成了城市周围垃圾成山、蚊蝇孽生、环境污染的状况。这些随意排放的污泥,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已威胁到人类的健康,使污水处理工作变得毫无意义。同时,孙玉焕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区对污泥产生量、成分和性质等缺少清楚的认识,其利用和处置方式的选择往往贪图简单、节省,就近随意处置,有些甚至任意丢弃;采取土地填埋的污泥往往也没有预先脱水,填埋场也往往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废气爆炸的措施,因此很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和其他环境安全隐患;土地利用的污泥中有些污染物含量往往很高,施用前常常缺少有效的稳定化措施,对施用方法和施用量缺少科学的依据。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污泥的处置与利用存在着盲目性。同时,对污泥放任自流,在实际中制定的标准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特别在今后10~20年里污水处理量和处理水平将会有更大的发展,势必会产生更多的污泥。如果还是采取原来的态度对污泥进行处置,必将会对我国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造成很大的威胁,同时也违背了资源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5.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ICS 13.060 .3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 发布 2003-07-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GB 18918-2002
1
目 次
前 言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技术内容.....................................................................................................................3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
4.3 污泥控制标准...................................................................................................7
5.其他规定.....................................................................................................................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8
GB 18918-2002
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
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
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
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年12 月2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GB18918-2002
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
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
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
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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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染物,共计43 项。
4.1.1.2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
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
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 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
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
准。
4.1.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 海水三、四类
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 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
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 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 和表2 的规定。
4.1.3.2 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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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一级标准
序号 基本控制项目
A 标准 B 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①
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①
3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4 动植物油 1 3 5 20
5 石油类 1 3 5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7 总氮 (以N 计) 15 20 - -
8 氨氮(以N 计)② 5(8) 8(15) 25(30) -
2005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1 1.5 3 5
9
总磷
(以P 计) 2006 年1 月1 日起建设的 0.5 1 3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 大于35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60%;
BOD 大于160mg/L 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 时的控制指标。
表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总汞 0.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1
7 总铅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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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序号 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序号选择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总镍 0.05 23 三氯乙烯 0.3
2 总铍 0.002 24 四氯乙稀 0.1
3 总银 0.1 25 苯 0.1
4 总铜 0.5 26 甲苯 0.1
5 总锌 1.0 27 邻-二甲苯 0.4
6 总锰 2.0 28 对-二甲苯 0.4
7 总硒 0.1 29 间-二甲苯 0.4
8 苯并(a)芘 0.00003 30 乙苯 0.4
9 挥发酚 0.5 31 氯苯 0.3
10 总氰化物 0.5 32 1,4-二氯苯 0.4
11 硫化物 1.0 33 1,2-二氯苯 1.0
12 甲醛 1.0 34 对硝基氯苯 0.5
13 苯胺类 0.5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4 总硝基化合物 2.0 36 苯酚 0.3
15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5 37 间-甲酚 0.1
16 马拉硫磷 1.0 38 2,4-二氯酚 0.6
17 乐果 0.5 39 2,4,6 –三氯酚 0.6
18 对硫磷 0.05 4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0.1
19 甲基对硫磷 0.2 4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0.1
20 五氯酚 0.5 42 丙烯晴 2.0
21 三氯甲烷 0.3 4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以CL 计) 1.0
22 四氯化碳 0.03
4.1.4 取样与监测
4.1.4.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
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7 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
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 位于GB3095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
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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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位于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中2003 年6 月30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标准的时间为2006
年1 月1 日;2003 年7 月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
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4 的规定执行。
表4 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 mg/m3
序号 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氨 1.0 1.5 4.0
2 硫化氢 0.03 0.06 0.32
3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60
4 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 %) 0.5 1 1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厂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 中附录C 和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8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 的规定。
表5 污泥稳定化控制指标
稳定化方法 控制项目 控制指标
厌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机物降解率(%) >40
含水率(%) <65
有机物降解率(%) >50
蠕虫卵死亡率(%) >95
好氧堆肥
粪大肠菌群菌值 >0.01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6 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 的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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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最高允许含量(mg/kg 干污泥)
序号 控制项目 在酸性土壤上
(pH<6.5)
在中性和碱性土壤上
(pH>=6.5)
1 总镉 5 20
2 总汞 5 15
3 总铅 300 1000
4 总铬 600 1000
5 总砷 75 75
6 总镍 100 200
7 总锌 2000 3000
8 总铜 800 1500
9 硼 150 150
10 石油类 3000 3000
11 苯并(a)芘 3 3
12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D/PCDF 单位:ng 毒性单位/kg 干污泥)
100 100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 计) 500 500
14 多氯联苯(PCB) 0.2 0.2
4.3.5 取样与监测
4.3.5.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
4.3.5.2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9 执行。
4.4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 执行。
4.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改、扩建)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准的时间为准。
5.其他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时,
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
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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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 定 方 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化学需氧量(COD) 重铬酸盐法 30 GB11914-89
2 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2 GB7488-87
3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11901-89
4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5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0.1 GB/T16488-1996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0.05 GB7494-87
7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11894-89
8 氨氮 蒸馏和滴定法 0.2 GB7478-87
9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11893-89
10 色 度 稀释倍数法 GB11903-89
11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12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1)
13 总 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01
0.002
GB7468-87
GB7469-87
14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10ng/L GB/T14204-93
15 总 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
0.001
GB7475-87
GB7471-87
16 总 铬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 GB7466-87
17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 GB7467-87
18 总 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 GB7485-87
19 总 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0-87
20 总 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05
0.25
GB11912-89
GB11910-89
21 总 铍 活性炭吸附-铬天菁S 光度法 1)
22 总 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2B 分光光度法
0.03
0.01
GB11907-89
GB11908-89
23 总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1
0.01
GB7475-87
GB7474-87
24 总 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5
0.005
GB7475-87
GB7472-87
25 总 锰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1
0.02
GB11911-89
GB11906-89
26 总硒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0.25μg/L GB11902-89
27 苯并(a)芘 高压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0.001μg/L
0.004μg/L
GB13198-91
GB11895-89
28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87
29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87
GB7486-87
GB7486-87
3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0.005
0.004
GB/T16489-1996
GB/T17133-1997
31 甲醛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0.05 GB13197-91
32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0.03 GB11889-89
33 总硝基化合物 气相色谱法 5μg/L GB4919-85
34 有机磷农药(以P 计) 气相色谱法 0.5μg/L GB13192-91
GB 18918-2002
10
续表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35 马拉硫磷 气相色谱法 0.64μg/L GB13192-91
36 乐 果 气相色谱法 0.57μg/L GB13192-91
37 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54μg/L GB13192-91
38 甲基对硫磷 气相色谱法 0.42μg/L GB13192-91
39 五氯酚 气相色谱法
藏红T 分光光度法
0.04μg/L
0.01
GB8972-88
GB9803-88
40 三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0.30μg/L GB/T17130-1997
41 四氯化碳 顶空气相色谱法 0.05μg/L GB/T17130-1997
42 三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50μg/L GB/T17130-1997
43 四氯乙烯 顶空气相色谱法 0.2μg/L GB/T17130-1997
44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5 甲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6 邻-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7 对-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8 间-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49 乙 苯 气相色谱法 0.05 GB11890-89
50 氯 苯 气相色谱法 HJ/T74-2001
51 1,4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5 GB/T17131-1997
52 1,2 二氯苯 气相色谱法 0.002 GB/T17131-1997
53 对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4 2,4-二硝基氯苯 气相色谱法 GB13194-91
55 苯 酚 液相色谱法 1.0μg/L 1)
56 间-甲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7 2,4-二氯酚 液相色谱法 1.1μg/L 1)
58 2,4,6-三氯酚 液相色谱法 0.8μg/L 1)
59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0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气相、液相色谱法 HJ/T72-2001
61 丙烯腈 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62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 计)
微库仑法
离子色谱法
10μg/L GB/T 15959-1995
HJ/T 83-2001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表8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氨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4679-93
2 硫化氢 气相色谱法 GB/T14678-93
3 臭气浓度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93
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CJ/T3037-95
GB18918-2002
11
表9 污泥特性及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污泥含水率 烘干法 1)
2 有机质 重铬酸钾法 1)
3 蠕虫卵死亡率 显微镜法 GB7959-87
4 粪大肠菌群菌值 发酵法 GB7959-87
5 总镉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6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6-1997
7 总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8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7-1997
9 总砷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17135-1997
10 硼 姜黄素比色法 2)
11 矿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2)
12 苯并(a)芘 气相色谱法 2)
13 总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4 总锌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8-1997
15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39-1997
16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
英/多氯代二苯并
呋喃(PCDD/PCDF)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77-2001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待定
18 多氯联苯(PCB) 气相色谱法 待定
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
2)《农用污泥监测分析方法》

6. 宁乡流沙河2015年商业街二期工程建设包括哪些

1、建设单位:国开发展(宁乡)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宁乡县流沙河荷林片区小城镇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二期施工
3、建设地点:宁乡县流沙河镇流沙河大道与宁涟路中间,东接星沙路,西临荷叶路
4、建设规模:包括建设公租房、配套商业建筑以及道路、广场、停车场、给排水、供配电、绿化亮化等配套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86.7亩。本次招标内容为1#栋和3#栋商业街,建筑面积为23440.35平方米;其中1#栋12680平方米,3#栋10760.35平方米。

网上复制的。呵呵

7. 私人可以建个污水处理厂吗 是否有前景

有前景!——以下数据及分析均来自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农村污水处理行业发展前景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现在,我国污水处理行业逐渐进入迅速发展的阶段,中国城市污水处理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政策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发展城市污水处理。2014年以来,污水处理行业的PPP模式逐渐兴起,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为基础,政府和公司在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基础建设逐渐丰满。

据统计,照目前的市场运营结构来看,若未来几年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每年增速8%估算,每日吨污水处理能力的建设成本1000元计算,每吨水污水处理结算价1元计算,2020年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市场空间可达1000亿元,其中第三方运营市场空间480亿元。

8. 顺德龙江镇污水处理厂

南鑫环保水务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北专华路

交通:

高滘南方-公交站768米属

途径公交车:375路


佛山市顺德区南鑫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龙江污水处理厂),坐落于广东佛山市,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3.00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厂区土建施工,工艺设备、工艺管道安装,电气、自控系统安装,照明,防雷接地,采暖,通风,厂区道路施工及绿化等。佛山市顺德区南鑫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龙江污水处理厂)自2007年7月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污水处理设备运转良好,日平均处理污水量为2.86 万立方米。该项目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厂区主体工艺采用微曝氧化沟处理工艺。佛山市顺德区南鑫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龙江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极大地改善了城市水环境,对治理污染,保护当地流域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改善佛山市的投资环境,实现佛山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9.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在哪里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有多处
1、南阳市污水处理厂
地址:四坝路
附近公交站:版污水处理厂权 - 公交站 565米
途径公交车: 16路 (光彩大市场总站-丁丰店) 首末班06:20-19:10

2、市第四污水处理厂(2013年1月开工建设)
地址:官庄工区张店镇南马庄村
总投资8800万元,用地面积39.6亩,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吨

3、南阳市白河南区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
地址:纬十路西段
白河南污水处理项目是我市利用日元贷款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子项目,也是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预期投资20667.15万元。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规划的白河大道以南、宁西铁路以北;设计总规模为污水处理量20万吨/日,分二期建设,目前正在建设的一期工程占地158.47亩,2013年12月份开工建设,建设内容为日处理10万吨污水处理厂一座、配套污水管网58.55公里及其他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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