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三十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摄像;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八条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 老船到处跑冒油和水,船东不让用舱底油水分离设备要求把含油污水直接排放到海里,你该怎么做
你好,我是海员。
船东不让用?船东又不在船上,你该用还是要用啊!而且直接版排海里万一被抓住倒霉权的是你啊,坐牢罚款是很正常的。但如果你确定抓不住,也可以。。。离岸太近或者这片区域天上有眼睛或者附近船多时千万不要冒险额。。。
值班时跳电,我是轮机的驾驶怎么应急我不太清楚。。。一般应急发电机数十秒自动启动并电,如果启动不来,应立即启动备用的发电机,一般跳电时都是1台或2台运行,总有正常的发电机没在运行,赶快启动,然后复位供油单元及相关辅助设备,把电送上就做好一大半的事了。同时赶紧报告轮机长等高级领导下机舱协同检查处理。
3. 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专区的水体排放属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 船舶经油水分离器处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参见MARPOL公约附则I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条如下:
A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2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条款均没有指明排放离岸的距离。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对排岸距离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
5. 污水排放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4274-84 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5-84 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8-84 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9-84 叠氮化铅、三硝基间苯二酚铅、D·S共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9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4-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 4-2000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品;
6. 船舶废弃物是什么,从船的哪里取出来
上面那位说的不是很详细,生活垃圾也要分好多种类,方便面袋是塑料,也是生活垃圾; 易拉罐是金属,也是生活垃圾.但要区别对待.
船舶废弃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油污水,只指在船舶机械场所产生的废油和含油污水,洗舱水等等.废油是不可以直接排放到海里面的,只能通过barge或者相关的海岸接口进行处理.而含油污水是可以排放到海里的,不过要经过防污染设备,关于这个,现在船上主要使用油水分离器(oily water seperator),在油浓度小于15ppm的时候可以排放入海.但是,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一些特定的区域是无论如何都不可以排放的.
2,废金属等固体废弃物,如水泥,木头,生锈的零件等等,这些必须在离岸一定的距离的时候可以倾倒.
3,食物残渣,船员是要吃饭的,吃饭剩下的东西是可以直接排放入海的
4,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比如说,洗澡啊,洗脸啊,这些是直接入海的.
5,生活粪便,每个舱室的分辨最后都手机到一个 sewage tank的粪便箱里面,在那里面要经过粉碎和消毒,然后还要在特定的区域才能排放入海.
6,油布,机械场所经常需要油布来清理.清理后的油布通常是在焚烧炉里面燃烧后收集膛灰,而这个灰是要日后排到岸上的,不能直接倒进海里.
7,塑料,这个最为严格,塑料在船上只能收集,不能焚烧,不能倾倒,任何区域都不行.因为它降解速度非常慢.所以,必须要收集,日后运给岸上进行处理.
我是船员,大概就这些方面的东西,如果还不够全面,你可以参考国际防污染公约<<MARPOL>>.
另外补充一点,以上的倾倒和向岸方输送的垃圾,在船上必须进行记录.以待日后查证.
7. 港口存在的污染有哪些
找到这些,希望能帮到你。港口污染防治
gangkou wuran fang
港口污染防治
port pollution control
船舶在港口停留和港口各种作业可能污染港口环境,因此要采取各种预防和治理措施。
港口污染港口污染可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
水污染港口水污染主要有如下表现和危害:①石油是港口水域的主要污染物。港口石油污染主要是由于油船在装卸过程中的溢漏,船舶碰撞、搁浅等造成的。石油漂浮水面,使溶解于水的氧减少,另一方面要分解水中的石油又要消耗大量的溶解氧(每分解1升油约要消耗40万升水中溶解氧),因而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含石油0.1毫克/升时可使鱼、虾、紫菜等有石油味。许多水生生物能在机体中富集石油,富集到一定量就不能食用。海鸟的羽毛或海兽的皮毛如粘附上石油,会失去活动能力,甚至死亡。石油污染对兼作饮水源的内河港口危害尤大,石油中所含的苯并(a)芘是强烈的致癌物质。②装运有毒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能直接杀死水生生物和使人中毒。③船舶排出的生活污水,如厕所冲水等排入港口,能传染许多疾病。④船舶排出的生活垃圾含有有机质和病菌;清仓垃圾有的含有毒物质,如杀虫剂等。⑤装卸过程中漏撒的粉尘能降低水的透明度,有毒粉尘还能直接杀死水生生物。
大气污染港口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粉尘、废气造成的。粉尘是在货物装卸和堆放时产生的,危害操作人员和附近居民。黄砂、煤、矿砂等粉尘可使人患矽肺病;农药、化肥等粉尘可使人中毒;空气中粮、棉粉尘达到一定浓度,遇火能爆炸。港内船舶和港区炉窑排放的废气,含有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氮氧化物(NO□)和碳氢化合物。尤其是装卸石油时大量碳氢化合物挥发进入大气,会损害人类健康。如引起疲乏无力、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慌气喘、血象变化等。在阳光下,碳氢化合物能与氮氧化物结合产生光化学烟雾,刺激眼睛和上呼吸道粘膜。一氧化碳能置换血液中的氧造成低氧血症;二氧化硫能形成硫酸雾,损害人的呼吸系统;氮氧化物能侵入人体肺部,引起支气管炎或肺气肿。
噪声污染船舶、港口机械、运输车辆,特别是吸粮机装卸作业时产生很大噪声,损害听觉,使人难以忍受。
污染防治根本方法是在港口规划和设计时对港口的选址、布局,设备的选用等和环境保护作统一的考虑。此外,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港口防治污染法规法规要规定出船舶污水、污物的排放标准,工作场所的粉尘含量标准,噪声标准,还应规定防止污染的措施和超过标准排放的处理办法。
国际海事组织对船舶污水的排放规定:在离海岸12海里以内含油量不超过15毫克/升,大肠杆菌每100毫升不超过250个,悬浮固体不超过50毫克/升。国际放射性防护委员会对放射性物质规定的量大容许浓度为10□ 微居里/毫升。
对大气污染浓度限值,工业发达国家均规定有标准。中国1982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港口属于三类地区,其大气污染浓度限值如下:
对噪声的容许强度,因场所而异。中国规定,机械工作场所限制在85分贝以内;干线道路两侧,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
港口污染监测为了及时发现港口污染,港口通常设有环境监测站。其任务是:①监督船舶排放污水、污物情况,取样分析。②港口水域定点监测,了解水质变化。监测项目有油、氢离子浓度指数(pH)、电导率、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物化学需氧量(BOD)、水温,根据情况也可分析酚、氰、重金属含量。③利用大气污染监测仪器经常测试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的含量。
港口污染物的治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 对含油污水的处理。对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通常采用船用油水分离器进行分离。目前使用的油水分离器都是利用油水比重差的原理进行油水分离。为了使小油珠结合成大油珠以加速上浮,常利用机械或化学材料制成粗粒化器;为了提高水质处理效果,有的还使用活性炭或聚丙烯纤维吸附装置。有的港口设有含油污水处理船或处理场。中国设置的含油污水处理船或处理场,按船用油水分离器工作原理,在分离前静置一段时间,分离大块浮油,以减轻以后工序的负担。港口含油污水处理场的处理程序一般是:静置沉淀,使含油量由8000~10000毫克/升降至500毫克/升;用油水分离器分离,使含油量降至20毫克/升;用活性污泥法将油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再沉淀分离活性污泥,含油量降至2~5毫克/升;最后加凝聚剂如硫酸铝或熟石灰,使含油量降至1毫克/升。对水面浮油的处理,首先用围油栅围油,避免扩散,再用浮油回收器、吸油设备回收和吸附浮油,也用人工捞取,不得已时使用化学剂处理,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② 含毒洗舱水的处理。岸上设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化学沉淀、离子交换、离子浮选、过滤、吸附、深井注入、密封弃入深海(放射性废渣)等方法处理。
③ 生活污水的处理。在船上设污水处理装置,常用的处理方法有生物化学法和物理化学法两种。前者是用需氧生物分解污水中有机物;后者是用固体分离、固体消毒后排放。
④ 船舶垃圾的处理。不论固体垃圾或液体垃圾均可在船上设焚烧炉烧掉,一般船用焚烧炉的排气灰尘每立方米不超过4克。对卸货后的大量垃圾,由港口接受站分类处理。
⑤ 粉尘的治理。对于可以洒水控制粉尘的货物,如煤、矿砂等,装卸过程中可在卸船机、带式输送机的皮带交叉处、抓斗等处加设洒水装置,有时辅以密封罩和集尘器。码头面上可用水冲洗,对冲洗后的污水进行处理。在堆场每隔一定时间洒水一次。在工作场所和居民区之间设置林带吸滞粉尘,效果较好。
8. 求教废水排放标准的问题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3 其他规定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9. 船舶油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顶一楼的回答。相关公约与规范都有非常明确的界定。也要看你航行的区域,很多地方比如三峡,都是不允许排放油污水,一般的区域可以允许排放处理后的含油量小于15ppm的油污水
10. 船舶油污水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
燃油滑油和水混在一起是油污水,就是船舶的机器漏的油 修机器漏的油 水泵漏的水都流在机舱的最底部,等到一定的数量就用专门的水泵排到污油水柜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