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提出一个水管理建议如何管理污水
解决中国水稀缺:关于水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建议
多年以来,水资源不足、水污染以及洪水灾害制约了中国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影响了公众健康和福利。华北已经是水稀缺地区,而整个中国也很快会成为世界上水资源紧缺的国家之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持续,以及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使中国水资源承受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用水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差距扩大,以及大面积的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有可能会在中国引发一场严重的缺水危机。
中国领导人已经意识到水资源问题的严峻性,正在致力把中国建设为一个节水型社会。 “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确定了水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政策目标和重点,如采用更加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从供给管理向需求管理转变,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初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等。
然而,到目前为止,日益严重的水资源稀缺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很多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控制计划没有能够完全付诸实施,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资在内的许多计划指标未能落实。水污染和水资源稀缺造成的经济成本很高。水污染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损失。据中国政府估算,2004年水污染造成的经济和环境损失约占GDP的1.7%甚至更高。
本报告的目标和范围
本报告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稀缺的状况,评估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问题的政策和体制要求,并就需要加强和改革的主要领域提出了建议。这是一份综述性报告,介绍了在世界银行“中国水战略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解决中国水稀缺问题:从研究到行动》框架下所开展的分析和案例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关注的是对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性、需要加强研究的几个领域。这些领域是项目组成员和顾问在对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的综合考察评估基础上认定的,包括:水治理、水权、水价、生态补偿、水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预防等。
本报告所采用的研究路径是:分析评估中国和国际的水资源管理实践经验,以确定被证明能有效促进采用水资源保护和减少水污染技术的政策和体制因素。研究方法是:通过文献引证、定性和定量政策分析、家庭抽样调查、实地访问考察和案例研究,提出基于中国现实、有可行性的政策建议。
中国正在出现的水危机
中国的水资源稀缺且分布不均。中国的可再生水资源总量为约每年28410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六。但是,其年人均水资源拥有量——2007年估计为2151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每年8549立方米),是世界上人均拥有量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在总体上是一个水紧缺的国家,而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不均,使其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中国不同地区的水资源量存在很大差距。南方每年的降雨量平均超过2000毫米,而北方只有约200-400毫米,因此,中国南方的水资源远比北方丰富。中国北方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有每年757立方米,不到南方的四分之一,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一分之一,低于通常界定为“水稀缺”的阈值水平1000立方米。
中国降雨的季节性变化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空间分布不均。受较强季风气候影响,中国的降雨量变化很大,时常导致旱涝两灾,而且旱灾和水灾常常在不同地区同时发生。总的来说,从东南沿海地区到西北高地,降雨量逐步减少,但不同年份、不同季节之间降雨量的差异很大。例如,在海河和淮河流域,每四年中就有一年的水流量不足平均水平的70%,每二十年中就有一年,水流量会低于平均水平的50%。干旱年份往往接踵而至,使水问题进一步加剧。
中国的水资源使用效率较低。中国的水资源生产力为3.60美元/立方米,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4.80美元/立方米)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35.80美元/立方米)。中国和世界在这方面存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产业结构以及水利用效率不同造成的。
中国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65%。由于灌溉系统广泛存在的浪费现象,以及不同作物之间、同一流域的不同地区之间水资源分配欠佳,在所有产业中,农业的水资源生产力是最低的。农业用水中,大约只有45%真正被农民用于灌溉庄稼。中国工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24%,工业的循环用水比率平均为40%,而发达国家为75-85%。
造成中国水资源生产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水资源配置系统的效率不高。最近对海河流域进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在不同的产业、行业之间,以水的经济价值(EVW)来衡量的水资源生产力差异巨大——水稻灌溉为1.0元/立方米,蔬菜生产为12.3元/立方米,制造业为21.3元/立方米,而服务业为33.7元/立方米。在极度缺水的地区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表明在水资源的配置中市场意识严重不足。
大面积的水污染加剧了中国的水稀缺。在过去三十年里,尽管中国为控制污染作出了很大努力,但水污染依然日益加剧,从沿海向内陆地区、从地表水向地下水蔓延。2006年,中国污水排放总量上升到了537亿吨。从2000年开始,生活污水排放超过工业污水排放,成为最大的污染源。直到2007年,水污染排放上升的势头才开始显现下降的迹象,据报告,2007年的COD排放比2006年减少了3.14%。不过,水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城市污水只有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虽然工业污水的处理率达到92%。
水污染事件也构成严重威胁。频繁发生的水污染事件加大了对本已相当脆弱的水环境的压力,导致下游地区数百万人口饮用水受污染,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由于长期持续的污染,中国大多数水体的水质普遍恶化。2004年,在745个监控河段中,2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即用于任何目的都不安全),32%属于四类和五类(只可用于工业和农业灌溉);在监控的27个主要湖泊和水库中,48%的水质属于劣五类,23%属于四类和五类,只有29%达到二类和三类标准(经处理后可供人类使用)。
严重的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稀缺。目前,每年有约250亿立方米的水因受污染而不能使用,成为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和地下水耗竭的部分原因。470亿立方米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水被供给居民家庭、工业和农业使用,导致相应的损害成本上升。另有240亿立方米超出可补充量的地下水被开采,造成地下水耗竭。
水稀缺和水污染造成损失的巨大。最大的损失与饮用水源污染带来的健康风险有关。中国有超过3亿农村居民没有安全的饮用水。根据2003年的数据,中国农村地区居民因发生腹泻和癌症导致的疾病和过早死亡的经济损失估计为662亿元,约占GDP的0.49%。
水稀缺也削弱了水体发挥其生态功能的能力。由于取水过量,华北地区一些主要河流连最低的环境和生态流量也不能保证。为补足地表水的供求赤字,华北地区越来越依赖于地下水的抽取,而且抽取量往往超过可持续的水平。这样的过度开采已造成地下水源的迅速耗竭,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湖泊和湿地干涸以及很多城市地面沉降。
根据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污染损失》估计,水危机导致的损失已经占到中国GDP的约2.3%。这样的估算所反映的只是一个局部,并没有包括尚未作出估计的损失,如水体富营养化,湖泊、湿地和河流干涸等的生态影响,以及大多数水体因污染造成的舒适性丧失,这些损失还没有进行估算。因此,中国水危机造成的总损失无疑会更高。
解决水稀缺问题的行动计划
如上所述,要解决潜在的水危机要求中国改革和加强其水资源管理体制。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战略相适应,改革的重点需要关注明确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提高水资源管理机构的效率和效能,尽可能采用基于市场的管理手段。
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了以下几个领域予以重点关注:
(1)改善水治理;
(2)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3)提高供水定价的效率和公平性;
(4)通过以市场为导向的生态补偿手段保护流域生态系统;
(5)加强水污染控制;
(6)提高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预防环境灾难的发生。以下简要介绍针这些问题的主要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本报告的最后一章将这些建议列在表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水资源稀缺的行动计划。
改善水治理 (GOVERNANCE)
为解决日益复杂的水资源管理问题,中国正在从过于依赖政府作为决策和管理主体的传统体制转向现代水治理,这种水治理有赖于四个方面,
即:
(1)健全的法律框架;
(2)有效的体制安排;
(3)透明的决策和信息公开;
(4)公众的积极参与。
有效的水治理系统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法律基础之上。中国近来在改善法律框架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尽管如此,其水资源管理法律框架的有效性并不如意,包括全国范围内广泛的水污染在内的多种与水相关的问题日益严重便是证明。中国水资源管理法律方面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领域包括:
相关机制和程序缺乏。现行法律法规通常关注的只是各种原则而缺乏保障法律执行所需要的各种机制和程序,例如监督、监测、报告、评估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的覆盖面仍然有限。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但目前没有就此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没有就水权及其交易出台专门的法律或法规。
法律条款不明晰甚至相互抵触。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例如,《水法》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权限。这种法律条款的不明晰造成权力真空,削弱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目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过度分割,缺乏协调。中国水资源管理系统的一大特征是职权过度分割,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均是如此。在横向上,每一级政府都有多个机构涉及水管理,常常导致机构职能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门间协调的行政成本增加,水资源管理有效性下降。
在纵向上,中国的水管理系统也处于分割状态。目前的水管理系统不是基于流域建立的,而主要是以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每个政府有其自己的关注重点和优先事项,这就使得跨行政辖区的流域管理比较困难,而中国的多数河流都是跨行政辖区的。
中国在七大流域都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隶属于水利部。但是,这些机构的权力有限,其成员中也没有流域内有关地方政府的代表。因此,在流域管理中,它们很难协调相关省/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有限。透明意味着公众能够更好地获得有关水资源、水政策、水管理机构和各利益相关者行为等方面的信息。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透明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在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的公开化程度。但迄今为止,关于水质和水量、水用户以及污染者的信息,公众以及其他非主管政府机构都很难获得。
对于什么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现有的法律界定并不明确。结果,许多机构和企业以保守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相关信息。重要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充分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尽管中国颁布了多个关于信息公开的法规,但由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不力,这些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公众参与度较低。公众参与有助于使政策符合各地不同情况、使社会福利和资源效用最大化,并保护弱势群体。目前,中国公众参与水管理的主要形式有:
(1)征询公众意见;
(2)举行公众听证会;
(3)专家对发展计划和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4)利益相关者协商。但实际上,公众参与度依然很低。其原因包括政府机构和公众关于公众参与水管理的潜能的认识不足、有关法律要求和监督不严、本应在水资源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在注册登记、参与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障碍。
主要建议:
修订和完善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甚至相互矛盾,全国人大应该对现有与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审查并加以修订。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和水资源的综合管理问题。
强化法律实施。强化法律实施是使法律框架有用和有效的首要任务,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应该在与水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法规中规定详细的执行程序,以使法律或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是应该加强全国和地方人大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三是应该授权公众协助监控和跟踪违法排污者、监督负责执法的地方政府机构,应通过法律法规鼓励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设立国家级的水综合管理机构。一个方案是设立国家水资源委员会,作为政府最高层对全国性涉水事务进行指导和协调的机构。该委员会是负责水政策制定的高层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新近设立的由总理领导的国家能源委员会。另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案是将目前分散在不同部门(即水利部、环保部、农业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的与水管理相关的主要职能加以整合,组建一个新的大部,以对水量和水质、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将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转变为部门间委员会。应将现有的七大流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转变为真正的部门间、政府间“委员会”,其成员要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代表,而不是作为水利部的下属单位。从长远来看,这些流域管理委员会应该独立于水利部,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企业和相关主体的强制性义务。应将公共信息公开的要求纳入所有的重要发展战略、政策、规定和运行程序中。此类信息必须让公众和有关群体易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
为公众参与建立强有力的法制基础。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强调公众参与的权利,以实现授权于民。在诸如《水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应该增加相关条款,明确赋予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的权利。应该明确规定公众的三种权利
,即:(1)知情权;
(2)参与决策权;
(3)对与水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质询权。
加强水权管理,建立水市场
分配水权、建立水市场可提高中国用水的经济效率,有助于解决其水短缺问题。自2000以来,中国一直在建立水权管理制度,并在一些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中国已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水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框架。但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加强水权管理,完善水市场。
水资源分配超过可持续水平。目前,中国总体上对环境用水需求的考虑不周、供给不足,因此,对于许多地表水体和地下水蓄水层而言,取水量远远超出可持续的水平。有些地方虽然留出了环境用水,但水量分配缺乏科学依据。这对水资源的长期质量和可持续性构成威胁。
水权依然不明,难以落实。确定明晰的、可落实的水权是建立水市场的第一步。目前,谁拥有水权、水权所有人有哪些权利等并不总是很明确。保护水权的规则很少,对于水权一旦受到侵害应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水权和水分配需要以蒸发蒸腾量(ET)为依据。中国以前的水管理只以取水量为依据,这种管理取得的成效有限,因为节约下来的水被用于灌溉更多的土地,这意味着,更多的水被消耗掉,而回流到地表和地下水系的水量减少。最近在遥控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方面取得的进步是我们可以根据因蒸发蒸腾而实际消耗的水量来管理水资源。因蒸发蒸腾而消耗的部分是真正的耗用量,下游用户不可能再用。相反,回流到地表或地下水系的那部分水,下游的其他用户仍可使用。因此,蒸发蒸腾技术使得中国可以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分配和管理水权。
需要加强水权管理和交易。要建立有效发挥作用的水权管理系统,中国还要走很长的路。首先,水权和水权交易对于中国水资源管理而言还是相对较新的概念,要求对中国传统上以“命令和控制”型规制为基础的体制和政策进行改革。其次,实行水权交易要求改善决策的监控和信息系统、强化法律法规的实施。再次,中国有其独特的自然物质、经济和社会背景,在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尚没有先例。这是一大挑战,但是,已有的国际经验和中国开展的试点项目表明,在中国实行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大有前景。
主要建议:
• 继续扩大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鉴于保护流域上游生态系统的紧迫性,中国应继续扩大实行其生态补偿机制计划,特别是在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相距遥远,双方之间的联系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或者这种做法对于减轻贫困具有明显的效果时,尤其应采用目前实行的这种生态补偿机制。
• 提倡开展生态有偿服务的试点。为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和有效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中国应积极开展试点,采用像生态有偿服务之类更具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方式。中国对这种方式有很强的要求,应进行试点并予以提倡。试点可从一些小流域开始。
控制水污染
中国政府已认识到水污染的严重性,并将之列为中国面临的污染问题的首位。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一直被作为全国两大总量控制目标之一(另一个是SO2排放量)。尽管如此,COD排放总量自1990年代初以来一直在上升,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排放量在增加。虽然十多年来一直在努力控制,但是直到2007年,COD排放总量上升的势头才似乎终于被扭转。
水污染控制的投资不足,仍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投资不足导致污染控制的目标(如到2005年末将COD排放减少10%)未能实现,也导致环境恶化。由于投资不足,污水处理能力,包括污水管网,未能适当扩大,特别是在小城镇。其结果,在所排放的537亿吨生活污水中,只有不到56%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其他均未经任何处理便直接排入水环境中,抵消了工业污染排放的明显下降。
许多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没有实现。中国在国家、地方和流域层次都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计划。但到目前为止,许多计划都未能实现其水质和污染控制目标。例如,淮河流域是中国制定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第一个流域。对前两个五年计划(1996—2005年)实施情况的评估发现,其水质和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都未能实现。如“九五”计划制定的水质目标是到2000年全部干流达到三类水标准。然而,到2005年,该流域内80%的国控断面的水质仍是四类或四类以上。
严重的水污染可归因为多种体制和政策缺陷。污染控制的有效性受制于多种问题,主要有:(1)法律执行不力、得不到遵守;
(2)水污染防治计划得不到落实;
(3)缺乏对污水处理的激励;
(4)由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监控和实施不力,导致污水排放控制制度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5)受地方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缺乏综合的流域管理,地方政府对污染控制的努力不够;
(6)乡镇和非点源污染排放增加且不受控制;
(7)污水处理投资不足而且空间分布失衡。
许多政策问题需要更加详细的分析。其中一些问题包括:小心界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目标;提供更可靠、更完备的污染源信息;强调水污染与不安全饮用水源之间的联系;整合污染控制措施,特别是要采用许可证制度;强化水污染管理方面的现有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威慑作用;加强日常污染预防,而不是发生事故后的污染治理;处理好污染者付费原则与国家和区域政府责任的关系,特别是在那些政府因其过去的行为负有某种责任的地区,尤其需要处理好这种关系。
主要建议:对于中国而言,控制和解决严重的水污染问题的关键,是要强化法律的实施,以促使工业企业和其他污染者更好地遵守法律。政府应采用所有可用的手段,包括法制、体制和政策手段,并通过这些手段动员公众、激励私营部门,以保证所有污染控制的要求得到完全服从。关于控制水污染的具体建议如下:
• 改进污染控制规划。应改进流域水污染控制规划,确定更加现实可行、切实具体的规划目标。污染控制不应被视为最终目标,而应被视为获得清洁、健康水环境的途径。这要求制定一种长期、综合而目标宏大的水质保护战略。规划中应包括融资、实施、监控、评估等机制。
• 统一和加强污染监测系统。为实行有效的污染控制所需要的各种措施,必须提高污染监控能力。目前的水监测系统涉及环保部、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门,这种分割的系统必须改革。就短期而言,应加强各监测系统之间的协调,采用统一的监测标准,根据相同的程序、通过同一渠道发布水质信息。就中期而言,可将这些不同的监测系统加以整合,并由一个独立于各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 强化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为提高其有效性,应为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务院应为此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许可证的发放必须在技术上合理,必须以环境质量为依据,要确定日最大排放水平,以便实现环境目标。该制度应首先针对主要污染物,目的是要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使之不超过环境可允许的污染承载力。
• 更多采用基于市场的手段。在污染控制中,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克服减少污染中的市场失灵。应采用严格的经济刺激措施(如排污收费和罚款),为促使污染者服从排放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提供强有力的刺激。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罚款最高额上限应提高。另外,应在流域范围内逐步采用水排放许可证交易制度,以提高污水处理经济效率。
• 建立保护公共物品的诉讼制度。应采用诉讼制度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众利益。有时候,污染会对公共物品(如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其对个体造成的损害难以认定,法律应鼓励或要求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公众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对公共物品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在事态严重时,环保部可作为原告提出诉讼。
• 控制农村污染。应重视解决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日益加重的水污染问题。地方环保局应对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工业和市政污染源实施管理,国家环保总局应加以监督。对于排放的污水,应通过采用成本回收的政策、选择高效的技术促进小城镇开展污水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水再用于灌溉。
• 增加对市场缺位领域的财政支持。对于有一些领域,基于市场的方法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中央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预算账户用以支持水污染防治。这些领域包括:
(1)跨省区的污染控制和管理;
(2)重要生态区和水源保护;
(3)影响到国际水体的污染事故处理;
(4)其他具有全国性影响而地方政府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
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预防污染灾难事件
尽管中国政府近来成功地应对了一些突发环境事件,但是,严重污染事件频发并造成一定的损失,说明中国需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其现有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对体制。目前的突发事件管理实践表明,地方政府主要关注的是事件发生后如何减轻其影响。但是,通过严格实施适当的政策法规来预防污染往往是更加经济有效的方法,因而应该加以强调。对中国突发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体系的现状分析表明,该体系存在的问题源于多种因素,包括法律和体制安排不当、激励机制缺乏、化学品管理薄弱以及事件现场协调不力、监测和信息报告制度不完善等。
根据国际经验,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系统包括的基本要素有:
(1)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向注重风险评估、管理和规划转变;
(2)改善第一响应人的准备状况;
(3)严格执行污染者付费原则,让污染者对潜在灾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4)建立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以跟踪有毒化学品的流向,并在事故发生时为快速、有效的应对提供必要的信息;
(5)建立有效的公共信息系统,以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提供信息。
主要建议:
• 从注重减轻事件影响转向注重事件预防和应急规划。环保部门和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有适当的能力和权力,采用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既关注对化学品污染事件的预防,也关注减轻事件的影响,对有关环境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进行审批。所有高风险的工厂,不论其建厂时间,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 改善应急准备。事件的第一响应人应接受过处理化学品事件的良好培训,并有控制污染排放的权力和设备。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及其区域办公室应成立一个独立于执法部门的单位,从安全和环境角度,就特定化学品排放的性质和适当应对措施,为应急处理提供24小时的技术支持。
• 通过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环境灾难事故基金。应建立一个资金充裕的环境灾难事故基金,用以支持信息管理、培训以及清除污染等工作。可以通过提高对有毒化学品污染的收费标准、对有毒化学品征收环境税来筹集资金。此外,还可考虑提高对污染事故的罚款,使之包含清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费用。
结束语
在管理其稀缺的水资源以在未来维持经济继续增长方面,中国无疑正面临着一场重大挑战。对于中国领导人而言,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是,中国和其他国家以往的经验为未来之路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当然,中国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性,必须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方法和政策进行调整改造以适应中国的国情。但我们有理由保持乐观。中国人民在成功的经济改革中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他们能够也应该再次采取勇敢的行动来改革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从而在水资源管理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
㈡ 如何治理企业排污
阳光、空气和水源是人类生存的依赖,任何破坏和污染的行为,都可能制造出环境噩梦。
继雾霾天气之后,企业排污引起的水资源污染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环保部在2012年2月下旬至3月,组织北京、天津、河北等六省(市)环保厅(局)排查华北平原的工业企业发现: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
《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为优良—良好—较好级的监测点总计为1759个,占全部监测点的42.8%,2351个监测点的水质为较差—极差级,占全部监测点的57.2%。这种局势还在加剧。国土资源部近几年的调查显示,有40%的城市地下水水质在不断恶化。
水质在恶化的同时,企业的排污现状却没有停止,并且出现愈演愈烈之势。为什么企业敢如此胆大妄为?首先是我国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动辄百万、千万的污水处理设备来说,轻重不言自明。法律之下,企业还敢向地下直接排放未处理的工业废水,根源在于现实中的法治不力,不能触及企业主的根本利益,他们铤而走险也就不难理解。
立法不完善与法治不力只是问题的表象,在执法的过程中,环保部门的孤军奋战更是让执法大打折扣。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内部多部门的协力,孱弱的环保部门紧靠一己之力难以解决全部问题。在政府内部,司法机关的介入则会补齐环保部门的“短板”。
2010年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如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只能“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司法部门介入后,依照《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起诉,则可突破行政处罚的“百分之三十”门槛,按照实际定损对责任人处以罚金,最终紫金矿业被处以3000万元罚款。由此可见,司法部门的有效介入对于增强环保监管威慑力是有益的。
造成企业肆无忌惮排放污水,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维权机制的不健全,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如果国内的公益诉讼较为完善,任何一名受到不良空气污染、水体侵害的公民个体,都可以直接以公益诉讼的名义,向相关企业要求维权、向法院起诉行政不作为者的话,相信也会对企业形成威慑。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完善和成熟,然而中国目前却还没有真正落实这种制度,公益诉讼在目前的中国还只是一种理论,而且在中国,公益诉讼的实施限制条件极多,无论在法规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都步履维艰,由公民或社会团体为原告提起并得到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例少之又少,暂时还很难起到填补环境监管漏洞的重任。
环境被无限制地透支下去,地下水更新和自净非常缓慢,一旦被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与生态破坏,往往长时间难以逆转,最终人们也会成为环境的牺牲品。
㈢ 污水管道封堵,怎么解决上游管道的污水排放
污水管道封堵工程要看管道直径尺寸大小是多少,然后才能制定用多大多长的气版囊封堵,这样才能权达到最佳的封堵效果。我从事本职业多年有丰富的气囊封堵经验,如有需要,可以为你服务。污水管道长期埋在地下然而不通风最易产生沼气,如果封堵时不重视方案措施,不采取请用专业的潜水封堵公司,将会发生安全事故,从而让封堵工程造成经济与人员伤亡。因此污水管道封堵就显得必须找专业公司。那么又有什么好法能污水管道封堵呢?污水管道封堵施工方案1、堵水气囊封堵,气囊封堵速度快,但不宜长久封堵。(气囊拆卸割气管)2、水下砌墙封堵,砌墙封堵比较慢,但能够长久封堵。(拆除时风镐破碎)3、沙袋水下封堵,沙袋封堵更显慢,沙袋凝固时间慢。(拆除时风镐破碎)污水管道封堵安全措施1、施工现场三相电源必须正常,有专人负责;2、潜水员工作开始前检查调试好供氧设备和水下通讯设备;3、潜水员水下工作时,供氧设备必须有专人看护管理;4、在现场的供氧设备上连接另一套应急供氧设备;5、现场必须配两名以上专职潜水员;6、现场潜水装备和通讯设备应急用的必须事先调试好放置在施工现场;7、现场施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必须全程监管。
㈣ 控制水污染最有效措施
水污染综合防治是指从整体出发,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对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实施水污染综合防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是一个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并且表现为两种:其一是资源型缺水,其二是水质型缺水。长期以来以点源治理为基础的排污口净化处理,不能有效地解决水污染问题,必须从区域和水系的整体出发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水污染,解决水质型缺水的问题。
(1)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1)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与水污染治理相结合
从“人类枣环境”系统的关系和“经济枣环境”系统的关系来看,人类的发展活动、特别是经济再生产过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生态系统中水循环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水循环,另外一个是社会用水循环(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在水循环过程中要保证安全用水界限,并尽可能不降低水的质量,就只有对经济再生产过程进行调节和控制,包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特别是要调整工业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以及推行清洁生产等。当前调控手段和方法还很难做到完全不产生污染、不排放污染物,所以还需要有污染治理措施,两者相结合。
2) 合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与人为措施相结合
排海工程、排江工程、优化排污口的分布都是合理利用水环境自净能力的措施。但要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分析,土地处理系统、排江、排海工程、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氧化塘等各种措施要优化组合。
3) 污染源分散治理与区域污染集中控制相结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必须由污染源分散治理达标排放,对于小型工业企业可以采取污染治理社会化的方法来解决。对于其他的污染物应当以集中控制为主,提高污染治理效益,将两者结合起来。
4) 生态工程与环境工程相结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术,设计合理的工业链和合理的工业用水循环等都是有效的生态工程。但要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5) 技术措施要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在规划、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术方案实施后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技术措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效益。
(2)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
我国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对策如下:
1) 对水环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
水环境功能分区是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依据。根据水环境的现行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据。例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划定保护级别,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对特别保护水域,是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境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其次,按照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是指为了保持某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值,所能容许的某种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依据。
2)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水污染综合防治的主要内容和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在水环境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划分谁污染控制单元。根据水环境问题分析结论,考虑行政区划、水域特征、污染源分布特点,将污染源所在区域与受纳水域划分为一个水污染控制单元。
提出环境目标,进行可达行论证。环境目标要由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分项具体目标。
确定取样污染物消减量,以及消减比例分配方案。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实施规划的支持和保证。包括:资金来源分析、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方案,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等。
制定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必须坚持下列的几项原则: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为核心,着力于全过程控制。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行清洁生产,把污染消除在经济再生产过程中。
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坚持综合整治的原则。对规划方案要进行系统的分析,达到整体优化。
3)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对主要污染源逐步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过渡
在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一定要结合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与管理体制,遵循下列5点要求:
从实际出发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当排放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国家环保局1995年12月提出的总量控制方案所确定的原则,以1995年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作为一个目标总量,按所在地区的实际技术经济水平,确定消减比例,分配到主要污染源。
选好发证对象。发放许可证的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污染大户,一个城市抓十几户或者几十户即可。要经过污染源调查评价,选好控制重点。
控制污水总量,因地制宜进行计量。
强化发证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重视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水平。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但也应当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排污指标有偿转让、排污权交易等。
4) 加强乡镇企业的水污染综合防治
我国乡镇企业分布广、与农业生态系统交错在一起,对耕地和河流的支流(或者河网)已构成严重威胁,必须尽快进行综合治理。其防治对策如下:
首先,按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使污染型企业所占比例下降到15%以下,取缔“十五小”企业。
其次,乡镇企业要合理布局,与农业生态系统组合成良性循环的复合生态系统。
其三,对现有乡镇企业污染源要严加控制。
㈤ 如何管理企业非法排污现象
4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发布会,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最近媒体曝光了多家企业违法违规排放废渣、污水等现象,想问一下怎么看还有一些企业明目张胆违法排污现象,怎么建立长效机制进行监管。
我们生态环境保护是全面的,是协调的,而不能是局部的,不协调、不平衡的,这是我想讲的第二点。
第三,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江苏省的同志已经连夜组成工作组赶赴了现场进行调查,我相信他们很快就会有一些调查结果出来,会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部也会持续关注这件事情,并加强督办,确保这件事情得到依法的处理。
内容来源:网易新闻
㈥ 面对工业污染的排放,企业应该如何改善和控制污染的排放
改善和控制污染的排放的措施有:
1、应该改革生成工艺,“达标排放”、“零排放”污染物。
2、在排放污染物前,进行污染物治理,达标后再排放;
3、加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达到依法 排放的规定。
㈦ 上游排污下游没水吃 跨省污染怎么治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你应该依法缴纳排污费: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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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要注意维权,看环保部门是否是依法征收: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望采纳。
㈧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其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的现象。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常见的污染水体物质有:无机物质、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需氧污染物质、植物营养素、放射性物质、油类与冷却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网络
㈨ 如果你是政府,怎样解决“上游工厂排污,下游水污染严重”问题
已经造成污染的:排污工厂,拿出款项赔付下游污染单位和个人。
防患于未然方法:严格执行“四同时”,污水处理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生产的原则。
㈩ 河流养鱼怎么防止上游放污水
河道养鱼又称为河道沟渠养鱼、河沟养鱼,外荡养鱼等,包括增殖和养殖两个方面。由于河道的水文特点的原因,使河道养鱼有较大的难度,因而河道养鱼主要在平原或丘陵地区的水流较缓的小河道中开展较多。
一、河道的基本情况
陆地上经常有水流动的泄水凹槽称为河流。流速大,水位不稳,泥沙含量高,水生生物贫乏是河流的共同特征。但不同河流的水文和环境条件差别很大。
大型河流,如黄河、长江等的水文状况很复杂,特别是上、中游,水流很急,水位变化很大,水生生物只有一些着生种类,生物量很低,渔业利用性能很差。大型河流的浮游生物主要是由相通的静水水域流进的,自身生长的只是一些硅藻。下游的条件有所改善,浮游生物量以及底栖生物(摇蚊幼虫和寡毛类)逐渐增加,但比湖泊、水库少得多。
山地溪河主要指山地溪流和大型江河的上游及支流。这种河流的水位落差大,水温低,水质清瘦,饵料生物极度贫乏。只有在改造、开发的基础上用于渔业生产。
平原小河道和沟渠,特别是水网地区的小型河沟,一般都处在人口稠密地区,水流平缓,水位变动相对较小,水质肥沃,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甚至水生维管束植物都很丰富,来自于村落的生活污水和周围农田的营养物质也很多,因而很适合于养殖。
二、大型河道的鱼类增殖放流和资源保护
大型河道的水文特点决定了它的渔业方式主要是鱼类的增殖放流和资源保护。所谓放流,是指把苗种投放到天然水域,听其自然成长繁殖,以获得资源的再生产。而我国湖泊,水库投放四大家鱼苗种,不能自然繁殖,又有拦鱼设备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在人的管理之下生产,只有增加产量的作用,不能实现资源的再生,因而称之为放养。我国大型河道的放流工作做得很少,但浙江省在这方面工作做得较好。例如:1971年12月份和1972年4-5月,先后向瓯江投放鲢、鳙鱼种约30万尾,1972年7月1日到9月15日在瓯江捕获的5500公斤成鱼中,放流的鲢、鳙占90%以上。钱塘江水系自1958年人工放流以来,四大家鱼渔获量占总渔获量的比例已由放流前的8%上升到40%(1972年)。
乌苏里江和图们江也先后搞过大麻哈鱼的人工放流,有一定的效果。而大麻哈鱼放流在日、美等国已有百余年历史,成效显著。日本放流幼鱼的体长3.4-5.9厘米,1974-1983年回归率为4.1-6.3%。我国大型河道鱼类资源的保护只有从控制水土流失和控制污水排放以减少河水泥沙含量和减轻水污染这两个关键环节着手,同时对捕捞进行限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除了在大型河道上建立的水库以外,真正在大型河道的渔业养殖方式非常少。四川近几年出现的船体金属网箱养鱼,可设置于流速较大的江河,如涪江、嘉陵扛中。这种养鱼方式是制做一条两头为密封舱,船体为空框架,外包金属网的铁船,空框架内设置网箱进行养鱼。它的特点是抗水流能力强,产量很高。
三、山地河道的渔业开发
由于山地河道环境条件特殊,养鱼很困难。但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人为改造和开发,用于养鱼。
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可建设小型水库或塘堰实行综合养鱼,包括与畜牧业相结合进行施肥、投饵养鱼。
可以利用山地的自然地势建设流水养鱼场。因为山地溪河往往落差较大,容易找到合适的场地建设流水养鱼场,引入自然流水,不费能源又可获得高产,如果水温低,可以饲养名贵的鲑鳟鱼类。
湖北省有的山区,利用山地溪河试养大鲵(娃娃鱼)也是很好的开发方向。
四、平原小河道、沟渠养鱼
平原小河道、沟渠条件优越,可以进行拦养和网箱养鱼。
(一)拦养
拦养就先在某一河段的上、下都设置拦网或竹箔,然后在围拦内进行养鱼。
1.围拦的建设有竹箔、网箔或拦网三种形式。竹箔适合于水流较缓,水深不大的河道,拦网适合于较宽、较深的河道。其设计建造方式与湖泊、水库的有关拦鱼设施相同。
2.围拦内河道的清整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泥和凶猛鱼类。底部污染可用挖泥船或小型夹泥船清除,或待干旱、枯水季节时人工挖出。清除污泥会使水环境条件得到改善,防止水质恶化。河道的凶猛鱼类主要是翘嘴红鲐,蒙古红鲌、乌鳢等,可采用药物、钩钓、网具反复捕捞等方式进行清理,以保证放养鱼种的安全。
3.鱼种放养由于平原小河道水质肥沃,浮游生物、腐屑丰富,水一直处于定向交换状态,溶氧也较充足,周围很容易采集到水草、螺、蚬等天然饵料,因而有两种放养方式:
(1)依靠丰富的浮游生物饲养鲢、鳙鱼,适当搭配其他鱼类,不投饵或投饵量很少。鲢、鳙(4:6)鱼种占总放养量的70%左右,其余30%主要青鱼、草鱼、鲂、鳊鱼、鲫、鲤(鲤、鲫、鳊占20%左右)。由于拦鱼设备要求要有较大过水能力,因而要求四大家鱼鱼种全长应在13.3厘米以上,并有一定比例的2龄鱼种(主要是指草鱼、青鱼),鳊、鲂全长9.9厘米以上,鲤、鲫鱼6.6厘米以上,放养量应根据水面大小、水质肥瘦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条件较差的,可放200-300尾/亩,条件较好的可放300-500尾/亩,有的河道的放养量还可更高。
广西南宁市城市内河养鱼,面积140亩,1956年9月至1957年3月间,投放鱼种18.11万尾,平均每亩放1294尾,其中,鲢占44%,规格9.2-16.5厘米;鳙占28%,规格10-16.5厘米。鲤占23%,规格2.6厘米;草鱼占5%,规格10-16.5厘米。1957年4月捕捞,生产成鱼48吨,平均亩产342.5公斤。
(2)吃食性鱼类占较大比例,主要饵料来源为从周围水域人工采集水草和螺、蚬。这种养鱼方式的面积较小,参照湖泊的围拦养鱼方式进行养殖,不同的是鲢、鳙鱼所占比例比湖泊围拦养鱼的大,一般可达30-50%。
如江苏吴县水产养殖场有河道18亩,平均水深1.5米,1976年以青鱼为主,搭配草鱼、鲤、鲢、鳙、鳊、鲫,进行投饵、施肥,当年亩产650.2公斤,亩净产376.45公斤。其中,青鱼占52.1%,草鱼3.3%,鲤鱼15.3%,鲢、鳙、鳊、鲫29.3%。
4.河道拦养的管理河道拦养的管理最重要的是管好拦鱼设备,拦鱼设备一旦损坏造成逃鱼,后果不堪设想。必须对拦网、竹箔等及时检查、维修、清除污物。有些河道经常有船只通过,因而应派专人管理过船升降滑轮。除此之外,还应搞好防盗、防洪、防污染等工作。
(二)其他养鱼方式
根据河道的条件,在浮游生物丰富,流速较小的河道中,可设置鲢、鳙鱼网箱,全靠天然饵料养殖。如四川铜梁县平滩区乡镇边的河道,水质肥沃,水位变化小,水流缓慢,设置鲢、鳙网箱,1992-1993年折合亩产达1-2万公斤。 水质较好的河道也可设网箱养吃食性鱼类。
在终年有水流的引入沟渠上可进行渠道金属网箱养鱼。这种养鱼方式是:在网箱设置处对渠道一边的岸扩宽改造,然后用金属网片围成40-60平方米的箱体,参照流水养鱼和网箱养鱼的措施进行精养,产量可达150公斤/平方米以上。目前这种养鱼形式在四川眉山一带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