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吗
有污水排污口设计规范,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1)污水处理厂是什么排污口扩展阅读: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规定: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2.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项目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项目?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什么
污水综抄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3.2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3.2.1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3.2.2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3.2.3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监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3.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3.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维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3.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
3.3.3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3.4 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3.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3.4.2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3.4.3 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第四章 排污口立标、建档要求
4.1 排污口立标要求
4.1.1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2 开展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整治的单位,必须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定点制作和监制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4.1.4 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4.1.5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4.1.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4.2 排污口建档要求
4.2.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4.2.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噪声ZS-×××××
废气FQ-××××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4.2.3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4.3 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
4.3.1 规范化整治排污口的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3.2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5. 城镇的生活污水排放有固定排污口吗
城镇生活污水一般直接引导污水处理厂,就是你交的水费中就有一部分是污水处理费
6.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7. 污水处理厂与入河排污口通过什么连接
马桶和下水管之间应当用个橡胶密封圈连接的。
8.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编辑本段试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不同于一般建筑给排水工程或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试运行,前者包括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的启动和调试,过程缓慢,耗费时间长,受环境条件和水质水量的影响较强,而后者仅仅需要系统通水和设备正常运转便可以。 污水处理工程的试运行与工程的验收一样是污水治理项目最重要的环节。通过试运行可以进一步检验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是保证正常运行过程能够高效节能的基础,进一步达到污水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污水处理工程试运行,不但要检验工程质量,更重要的是要检验工程运行是否能够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无数处理工程试运行的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点。 (1)通过试运行检验土建、设备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建立相关设备的档案材料,对相关机械、设备及仪表的设计合理性、运行操作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2)对某些通用或专用设备进行带负荷运转,并测试其能力。如水泵的提升流量与扬程、鼓风机的出风风量、压力、温度、噪音与振动等,曝气设备充氧能力或氧利用率,刮(排)泥机械的运行稳定性、保护装置的效果、刮(排)泥效果等。 (3)单项处理构筑物的试运行,要求达到设计的处理效果,尤其是采用生物处理法的工程,要培养(驯化)出微生物污泥,并在达到处理效果的基础上,找出最佳运行工艺参数。 (4)在单项设施试运行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工程的联合运行和验收。确保污水处处理能够达标排放。
编辑本段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同其他行业的运行管理一样,是赌气医生场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工作的总称,是企业各种管理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三产”管理)的一部分,是企业各种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部分。 城市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指从接纳原污水至净化处理排出“达标”污水的全过程的管理。 1.3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污水处理厂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谁知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编辑本段运行人员的职责与管理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操作管理人员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种处理方法的优点,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的管理,在水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的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问题,使处理系统高效低耗地完成净化处理作用,以达到理想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 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污水与污泥的处理是依靠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的原理来完成的,要利用大型的构筑物、机械、设备与自控装置,还涉及各种测试手段,这就要求所有运行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外,在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应具有更高的要求,也包括机械及电方面的知识。 (二) 遵守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的运行,除了操作管理人员应具备业务知识和能力外,还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共同遵守。除了岗位责任制以外,还包括:设施巡视制、设备保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制等。
编辑本段污水处理行业发展
污水处理厂
地球虽然有70.8%的面积为水所覆盖,但淡水资源却极其有限,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是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中的一部分,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26%,而且分布不均。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全球人口急剧增长,工业发展迅速。全球水资源状况迅速恶化,“水危机”日趋严重。一方面,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以惊人的速度扩大;另一方面,日益严重的水污染蚕食大量可供消费的水资源。 全世界每天约有200吨垃圾倒进河流、湖泊和小溪,每升废水会污染8升淡水;所有流经亚洲城市的河流均被污染;美国40%的水资源流域被加工食品废料、金属、肥料和杀虫剂污染;欧洲55条河流中仅有5条水质差强人意。20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了两倍,而人类用水增加了5倍。世界上许多国家正面临水资源危机:12亿人用水短缺,30亿人缺乏用水卫生设施。 中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少,空间分布不平衡。随着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加速,水资源的需求缺口也日益增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污水处理行业成为新兴产业,目前与自来水生产、供水、排水、中水回用行业处于同等重要地位。 虽然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污水处理行业正在快速增长,污水处理总量逐年增加,城镇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但目前中国污水处理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污水处理能力尚跟不上用水规模的迅速扩张,管网、污泥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另一方面,中国的污水处理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且处理设施的负荷率低。 因此中国应完善污水处理的政策法规,建立监管体制,创建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扶植国内环保产业发展,推进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污水处理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中国将在“十一五”期间投资3000亿元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利用,中国污水处理行业由此迎来高速发展期。
编辑本段性质
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但最近十多年来,我国的污水处理领域市场化取得了很大的进步,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从而导致目前状况下,我国的污水处理厂性质复杂,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编辑本段厂址选择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址的选定是城市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厂址的选择同城市和工业区排水管道的布置、处理后污水出路密切相关,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考虑以下原则: 1、厂址必须位于给水水源的下游;如果城镇、工业区和生活区位于河流附近,厂址必须在它们的下游,而且要在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并应同城镇、工业区、生活区以及农村居民点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又不宜太远,以免增加管道的长度。 2、厂址应尽可能与处理后出水的主要去向(如灌溉农田)或受纳水体靠近。 3、充分利用地形,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和设备高程布置的需要,节省能源和动力。 4、尽可能少占和不占农田,并考虑有发展的可能性。
编辑本段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以及处理构筑物和设备型式的选定是污水处理厂设计的重要环节。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主要依据是污水所需要达到的处理程度,而处理程度则取决于处理后出水的去向。处理后的出水如果排入水体,则污水的处理程度既要能够充分利用水体自净能力,又要防止水体遭到污染。不考虑水体自净能力,而任意采用高级处理方法是不经济的,但也不宜将水体自净能力耗尽,要留有余地。处理后污水如用于灌溉农田,污水水质应达到所要求的标准。处理后的出水如果回用于工业企业或城市建设,要考虑两种情况:直接回用;作某些补充处理后再行回用。 污水处理厂一般是以去除 BOD(生化需氧量)物质作为主要目标。在大型污水处理厂中多采用以沉淀为中心的污水一级处理和以生物处理为中心的污水二级处理。有时为了去除氮、磷等物质,还在生物处理后,进行污水三级处理。 污水处理的产物——初级沉淀池产生的污泥,由污泥处理系统处理。污泥处理系统是污水处理厂的组成部分,污泥采用需氧消化和厌氧消化两种方法处理(见污泥消化)。需氧消化多用于服务人口在 5万以下的小型污水处理厂;而厌氧消化则普遍用于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程序是:污泥浓缩、污泥厌氧消化、污泥干化、焚烧。工业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确定较为复杂,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如去除的主要对象,对处理出水水质的要求,废水的水量、水质的变化等。对各种污染物可以采用的处理单元如表:处理工艺流程的排列顺序,是先简单后复杂;从去除对象考虑,则先去除悬浮的污染物,然后去除胶体物质和溶解性物质。
编辑本段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厂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SPR污水处理系统与众不同的技术特点: 1、城市生活污水和处理药剂的混合主要是在泵前吸药管道、污水泵叶轮、蛇形反应管和瓷球反应罐的组合作用下完成的,依照紊流速度、混合时间、和水力学结构数据设计,得以十分充分的混合,为取得最佳混凝净化效果和最大限度地节省药剂创造了前提条件。这是过去常规的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之水工结构所做不到的。 2、SPR系统处理城市污水时,采用五种以上污水处理药剂及其最佳配方组合使用,靠化学反应使污水中溶解状态的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离子和有害的盐类从水中析出,成为有固相界面的微小颗粒(它包含有污水三级处理的作用)。其中还选用了一种吸附效果很好而价钱又很便宜的吸附剂,以吸附有机污染物和色度。靠消毒剂在30分钟的流程内杀灭细菌和大肠杆菌。靠混凝的物理化学吸附作用将悬浮物及各类杂质凝聚成大而且密实的絮团。这样发挥各药剂的单独作用和它们之间的交联作用的用药方式是与常规的物理化学法不相同的。而且SPR系统使用的组合药剂配方,只能在具有十分精细的水动力学参数设计的SPR污水净化器及其系统里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在常规的水工系统里是无法使用的。
编辑本段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厂 在天然淡水资源已被充分开发、自然灾害日益频繁暴发的今天,缺水已经对世界各国众多城市的经济和市民生活构成了十分严重的威胁,缺水危机已经是我们面临的现实,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将城市污水变为城市供水水源。城市污水就近可得,来源稳定,容易收集,是可靠且稳定的供水水源。城市污水经净化后回用主要可作为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工业用水。 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工程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净化处理技术及其系统、出水输配系统、回用水应用技术和监测系统。其中污水净化再生技术及其系统是关键,污水净化处理的流程要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要为该城市经济实力所能承受,处理后出水的水质要满足回用的要求。 沿用了许多年的传统的“一级处理”及“二级处理”水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的高浊度和高浓度污水的净化处理要求,处理后出水更不能满足城市对水回用的水质要求。沿着传统的工艺技术路线只能进一步附加传统的“三级处理”设备系统,既回避不了庞大复杂的传统二级生化处理系统,也回避不了投资和运行费用都十分昂贵的传统三级过滤吸附处理系统。这些恰恰是实现污水回用的忌讳之处。所以,环保市场十分迫切需要净化效率更高、处理后出水能满足现有环保标准并且能回用于城市,投资和运行费用又要为现有城市的经济实力所能接受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和新设备。
编辑本段技术发明
污水处理厂 最新发明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系统”(美国发明专利)将污水的“一级处理”和“三级处理”程序合并设计在一个SPR污水净化器罐体内,在30分钟流程里快速完成。它容许直接吸入悬浮物(浊度)高达500毫克/升至5000毫克/升的高浊度污水,处理后出水的悬浮物(浊度)低于3毫克/升(度);它容许直接吸入CODcr为200毫克/升至800毫克/升的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后出水CODcr可降为40毫克/升以下。只需用相当于常规的一、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低于常规二级处理的运行费用,就能够获得三级处理水平的效果,实现城市污水的再生和回用。 SPR污水处理系统首先采用化学方法使溶解状态的污染物从真溶液状态下析出,形成具有固相界面的胶粒或微小悬浮颗粒;选用高效而又经济的吸附剂将有机污染物、色度等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然后采用微观物理吸附法将污水中各种胶粒和悬浮颗粒凝聚成大块密实的絮体;再依靠旋流和过滤水力学等流体力学原理,在自行设计的SPR高浊度污水净化器内使絮体与水快速分离;清水经过罐体内自我形成的致密的悬浮泥层过滤之后,达到三级处理的水准,出水实现回用;污泥则在浓缩室内高度浓缩,定期靠压力排出,由于污泥含水率低,且脱水性能良好,可以直接送入机械脱水装置,经脱水之后的污泥饼亦可以用来制造人行道地砖,免除了二次污染。 最新发明的SPR污水净化技术以其流程简单可靠、投资和运行费用低、占地少、净化效果好的众多优势将为当今世界的城市污水的再利用开创一条新路。城市污水实现再利用之后,为城市提供了第二淡水水源,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9.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10. 污水处理站出口(只有一个)和单位污水外排口有什么区别
污水处理站出口是处理过的污水的出口,单位污水外排口包括经过处理站的污水和不经过处理站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