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业废水处理表4三级达标率是多少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计算公式是: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量)100 % 。
㈡ 您好,想请教下,工厂有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工业废水已处理并达标排放,生活废水有要求吗
一般企业的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是经过处理后达到接管标准才能进入市政管网的。所谓的标准是指CJ 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当然,各个地方一般还有特殊要求,需要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㈢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和工业废水处理量有什么区别
指各项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和经过处理后外排达标两部分。
㈣ 印染废水处理,如何做到达标
印染行业是耗水大户,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总量分别位居全国工业部门的第二位内和第四位,是容我国重点污染行业之一。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印染行业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素。为了实现印染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印染废水的资源化回用、实现零排放已经成为这一目标的关键。
采用“预处理+臭氧氧化+生化+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反渗透”的处理工艺可以达到回用水要求,处理中产生的高含盐废水采用“DTRO+机械蒸汽压缩蒸发(MVR)”工艺可以实现零排放的目标。
1、采用“臭氧氧化+生化处理”可以有效去除水中的COD,降低后续膜系统的污染;
2、采用“多介质+活性炭+超滤”作为反渗透的预处理,保证了反渗透的进水水质,保证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采用抗污染的反渗透元件,有效的延长了膜的使用寿命,降低运行成本,保证产水质量。
希望能帮到您!
㈤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 mg/L
序 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2(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按Pb计)
6 pH值 6~9(2)
7 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 500
8 生化需氧量(5天20℃) 30(3)
9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 50(4)
10 硫化物 1
11 挥发性酚 1
12 氰化物 1(按CN ̄计)
13 有机磷 0.5
14 石油类 10
15 铜及其化合物 1(按Cu计)
16 锌及其化合物 5(按Zn计)
17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按F计)
18 硝酸苯类 5
19 苯胺类 3
注: (1) 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 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 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 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同时,请参考国家《综合污水参考标准》。
㈥ 工业废水达标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就好比一个人问医生:生病如何才能治好?首先,你要明确废水种类,流量,出水标准,其次,是废水的各项水质指标,如COD,TN,TP,SS和pH等,最后还要说明当地一些具体条件,比如,气候,温度和投资等 。
㈦ 工业废水已处理并达标排放,生活废水有要求吗
生活污水同样有要求,具体数据请参考GB3838。
㈧ 表面处理废水如何处理达标排放
中和池的水可以不经过处理直接排走
㈨ 工业废水不达标如何处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