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针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哪些方面
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内容
一、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1、施工、监理招投标。是否规避招标,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是否将监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
2、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办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拨付。
4、施工单位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该项目的行为。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报监理审批、落实。
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五大员是否在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项目经理是否现场带班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7、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是否编制,内容是否完整、具有针对性,是否落实到位;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对沟槽开挖、燃气管道和高压电杆防护、箱涵施工用电、箱涵施工防洪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制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程。
9、质量安全监督员是否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按规程处理。
10、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维护设施是否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是否有序;是否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是否做到工完清场。
二、运行管理
1、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及时对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建立和落实了安全技术档案制度。
三、设备维修保养
1、设备维修人员是否具有电工资格操作证;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 2、是否有设备维修计划,是否按计划落实;设备档案是否齐全,维修台账和记录是否齐全。
3、变压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要求;变压器三相负载是否平衡;变压器油位是否合适;变压器接线柱是否牢固;变压器是否洁净无灰尘。
4、高压柜。联锁机构是否有效,操作是否灵活;操作手柄是否专人保管;高压间是否干净整洁;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5、低压柜。抽屉柜联锁装置是否完好;操作机构操作是否灵活;接线柱是否牢固、颜色是否正常;抽屉柜内元器件上是否无灰尘;空调运转是否正常、温度是否适宜;干粉灭火器是否配齐。
6、曝气机。地脚螺栓和转鼓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锈蚀;碟片是否有打滑、松动、位移现象;运转是否平稳、无异响和振动;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减速机及尾部轴承座油位油温是否正常、油质是否可继续使用;急停装置是否完好。
7、潜污泵。自耦装置是否完好、起吊装置是否牢固、连接螺栓是否紧固齐全无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腔室电阻值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8、推流器。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起吊装置是否牢固、完好;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温控、过载、泄露保护装置是否完好;防水电缆是否完好。
9、格栅。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钢丝绳是否完好。
10、桨叶搅拌机。支撑是否牢固、锈蚀;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油位是否正常;能否平稳调速;润滑是否及时。
11、浓缩脱水机。底部支座是否牢固;整个系统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主机纠偏保护装置、急停开关是否灵敏;主机润滑是否及时;设备周边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各电机三相电流是否平衡、满负荷运行时实际电流是否在额定电流内。
12、除臭装置。风机、水泵底部支座是否牢固;运转是否平稳无振动无异响;现场控制柜内风扇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13、紫外消毒设施。水位控制装置是否完好;现场控制柜空调运转是否良好、通风是否畅通。
四、管网维护
我厂所说管网维护只允许作业人员在检查井内作业,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管径在D800以下管道内作业。
1、下井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和监护人是否进行安全事项教育,是否编制施工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2、下井作业人数和分工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是否具备都功能气体检测仪(H2S、CO、CH4、含氧量)。
3、下井作业前是否提前1小时以上打开工作面井盖及其上下游的检查井盖;是否对检查井内气体进行检测;是否有通风设施。
4、作业区域周围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打开井盖的检查井周围是否设置围栏并有专人看守;作业完成后检查井盖是否盖好。
5、下井前,作业人员是否穿戴齐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手套、胶鞋、安全绳、腰带、保险钩、安全帽、防爆手电)。
6、作业现场是否配置使用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
五、化验室
1、化验室门窗是否有防盗网、门锁是否完好。 2、化验室通风是否畅通。
3、用电线路、插座、空开是否完好;灭火器配置是否齐全;是否遵守用电操作规程。
4、是否定时对仪器进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5、药品放置、使用是否规范。
6、化验结束后废水、废液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② 医疗污水处理要求与标准
医疗废水也就是来自医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特殊工艺处理的废水。医院产生的废水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经过消毒、灭活等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会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为危害社会健康的一个“源头”、导致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因此,医疗废水应专业处理后才能排放。
1.在工作时佩戴N95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时更换;
2.在记录当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状况时要及时对使用的笔等用75%的酒精进行消毒;
3.工作结束时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并用流动的水洗手;
4.有室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工程应强通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紫外灯照射等方式强化消毒灭菌。
5.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序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各项指标及工艺参数正常,必要时可将污水处理设施交与第三方运营;
6.对主要处理单元的设备要进行及时的检查及更换,保证95%的设备完好率;
7.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消毒环节的监督检查,严禁未经消毒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排放。对隔离区要指导其对外排粪便和污水进行必要的杀菌消毒;(
8.每日对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进行监测,确保医疗废水、污泥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传染病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机构中的相关要求;
9.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10.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11.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该进行除汞处理;
12.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13.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14. 一体化设备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驶车辆,以防止出现坍塌危险。
15. 必须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块固体物质进入设备,以免堵塞管道与孔口及损坏水泵;进水口应设置格栅等过滤装置。
医疗废水的处理好坏影响着人们的健康,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不但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废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③ 实验室废液处理有什么要求
实验室废液、废物处理的规定
1 责任划分:
1.1检测室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废液、废物的处理,对实验室的废液、废物的处理实施监督检查。
1.2 检测员:贯彻执行实验室废液、废物处理的规定
2 内容:
2.1 废液排放要求:废液排入地面水体和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中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排放要求。
2.2 废液处理原则
2.2.1 处理方法主要有物理法、化学两种。
2.2.2 物理法是利用物理作用以分离水中的悬浮物。
2.2.3 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处理废液中的溶解物质或胶物质。
2.2.4 结合药品检测工作的实际,药品是由不同的化学物质组成,使用不同化学试剂较多, 可使用化学方法有的放矢地加一定量的中和(或氧化还原)试剂净化废水。现具体论述如下:
2.3 废酸水处理方法:经过处理,控制PH值在6~9范围,使达到中性。
2.3.1 利用废碱水中和。
2.3.2 投入中和剂。
2.4 碱性废水的处理方法:经过处理,控制PH值在6~9范围,使达到中性。
2.4.1 利用废酸水中和。
2.4.2 投入中和剂。
2.5 有毒试剂废液处理方法:有毒废液可加入某些化学试剂或强酸碱,将其化学结构破坏后,注入下水道排除。
2.6 废物的处理方法:实验室的废物主要来源于药品和试剂的包装物玻瓶和纸箱;仪器设备维修、更换废弃部件;实验中破坏的样品和器具;常用下列处理方法:
2.6.1 对一般性的废物应贮于垃圾篓中,定期送往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2.6.2 对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浇煤(汽)油焚毁,以免人畜误食中毒。
2.6.3 实验室应设置废液桶和垃圾篓,标以醒目色标,让实验人员集中放置,不致造成污
染。
2.6.4 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废液废物处理、做好处理登记。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4)废水处理监督检查规范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⑤ 解决废水问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工业废水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2)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3)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4)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5)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6)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7)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2、 工厂处理废水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改革生产工艺,采用合理设备,抓源治本,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或消除污染源,做到不排或少排废水。例如,采用干法除尘代替湿法除尘,就不会产生含尘废水;采用无氰电镀工艺代替有氰电镀工艺,可使废水中不再含剧毒物质——氰。
(2)净浊分流。把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如含酚、氰废水、放射性废水,与其他废水分流分排,以便用较少的投资.较小的设备,对剧毒性废水进行处理和利用。
(3)分级处理。根据废水的性质和成分,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例如,一般有机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仅有悬浮物的废水可用一级处理:污染严重又难以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可进行三级处理。
(4)强化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和操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避免水系统的跑、冒、滴、漏和无故流失,减少废水量。
3、生活废水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物理指标和感官指标。如,悬浮颗粒物(SS)的去除;色度的去除;臭味去除;温度控制等。
(2)化学指标。最常用的是COD(化学需要量)和BOD(生化需氧量)指标,pH达标。当然,因为目前富营养化的频发,氮和磷的去除也成为重要指标。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工业废水,重金属(镉、铬、铅、砷、汞等)和一些有毒有机物(如酚、矿物油等)也需要关注。
(3)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等致病菌的控制。
总之,废水问题的解决原则是既要保证人和生物的健康安全,又要防止天然水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当然,后者是为前者服务。需要补充的是,在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情况下,经济成本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⑥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减排、排水与污水处理、雨水和污水分流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第九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雨水源头减排的空间布局、要求和控制指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将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纳入。区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生态空间、道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落实雨水源头减排建设要求和控制指标。第十条市、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市、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区水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经市水务部门审核,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水环境整治要求等,合理确定规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