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吗?????????
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
一、操作程序
1、打开电控柜总开关,检查调节池水位。
2、配制药剂
聚丙稀酰胺1:12比例配制(药剂与自来水比)
聚合氯化铝1:15比例配制(药剂与自来水比)
配制过程:将两种药剂分别投入搅拌桶中,按比例加入自来水,充分搅拌后,打开阀门,使药剂流入相应计量箱中。
3、启动风机,调整调节池及生化池各进气阀,使各用气部分布气平均(风机每4小时自动切换一次)。
4、启动污水泵,检查进水量是否正常。
5、打开加药装置相关阀门,启动计量泵,根据水量、水质调节计量泵投药量,同时检测污水PH值,使PH值始终保持在7.0—8.5范围内。
6、水位升至气浮装置刮渣槽底部时,启动溶气泵,同时打开空气阀,观察溶气罐液位管,当管内水位静止于某一位置时,打开溶气阀。
7、每运行3小时左右,启动刮渣机5分钟。
8、打开气浮出水阀。
9、打开除油过滤器进水阀,打开出水阀,打开活性炭过滤器进水阀,打开出水阀,当清水池水位升至一定高度,清水泵自动启动,排出合格水;当过滤器进水、出水之间的压力差大于0.5千克时,就需要反冲清洗。
反冲洗程序:先把电控柜、清水泵调至手动,打开过滤器下排水阀、出水阀,打开反冲进水阀,关闭进水阀,启动清水泵,反冲2—3分钟即可,然后各阀门调至原来位置。
二、污泥处理
1、正常情况下,斜板隔油池每运行24小时,打开排污阀5分钟,然后关闭;每运行一周左右,斜板隔油池彻底清理一次(可根据污水浓度进行适当调整)。
2、每运行2—3天,启动污泥泵一次,把污泥池污泥打入污泥浓缩池沉淀10分钟,打开上清液回流阀1#、2#、3#,启动污泥浓缩泵,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当压滤机一端的压力表超过0.5时,关闭隔膜泵上部的阀门,打开空气开关,用压缩空气将污泥中的水排除。当压力表低于0.25时,关闭空气开关,同时打开隔膜泵上端的阀门。污泥浓缩泵累计运行3—4小时后,松开压滤机千斤顶,取出污泥运走,按原样安好压滤机。
3、沉淀池运行1个月,打开提泥阀1#、2#,至有清水流出为止。
三、设备保养、维护
1、污水泵每运行4小时左右进行人工切换使用一次。
2、风机、清水泵定期检查油平面,清理风机进气口污物。
3、加药装置、斜板隔油池、气浮装置如长时间停止运行,需把积水放空,并清洗干净。
四、操作人员注意事项
1、污水泵、清水泵等运转时,操作人员应不停地巡逻,绝不允许各水泵、药泵空转。
2、操作人员应随时清理污水管入口处的堵塞物。
3、操作人员要随时测量污水的PH值,一旦发现超出规定范围(7—8.5)应及时加酸(碱)进行调节,严禁超规污水进入生化池。
4、操作人员要按时、如实地记录污水设备运行情况,以备检查。
5、操作人员要随时观察污水颜色,注意水质变化,发现异样要及时关闭污水处理装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
6、操作人员应灵活处理好日常工作中的问题,自己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7、严禁私自排放污水。
8、严禁非工作人员在操作室内逗留玩耍
B.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示线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是40%,是在不考虑废污水处理与利用以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示线探讨
李 东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河南郑州 450004)
摘要: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是40%,是在不考虑废污水处理与利用以及“洪水资源化”的前提下的设立的标准;目前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平均接近25%,但南北差异很大极不平衡,北方河流长时期水资源利用程度高达80%,甚至更高;随着我国废污水的处理程度的大幅度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洪水资源化利用”的常态化,结合中国特点与实际,经分析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示线可适当提高,我国北方设高为60%,南方也可维持在40%。
关键词: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率) 警示线 中水利用 洪(雨)水利用
1.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的概念
1.1 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定义
水资源利用程度的主要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
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流域或区域耗水量占水资源总量的比例,是水资源利用中的耗水程度。
通常从水资源规划利用角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供水能力,即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可利用程度的一项指标。
从水资源利用统计分析计算的角度,除了实际耗水量,也可采用供水量与总的水资源量之比,体现的是水资源量被耗用即供用水利用的程度。
水资源开发利用又可分为河川径流(简称地表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一般以河流为单元只统计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为单元时综合统计,或分别统计,但不特别指出时(如综合利用率),也仅是指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比如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就是指该河流的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
由于河流来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又有丰水年、枯水年和平水年之分,所以在计算当年实际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时,随着水量的变化又有所不同。当然,一年里也有丰水与枯水期,丰水期即汛期的水水库拦蓄后枯水期使用。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关于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报告的通知”。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黄河河川径流量为370亿m3。黄河可供水量是扣除输沙水量及生态水量,亦称河道外的可利用量。
如黄河断流最严重的1997年利津入海径流量只有18.6亿m3,当年地表水资源利用率高达80%,当然这里指的是消耗程度,也就是说80%的水被耗用掉,那么当年的利用程度更高一些,因为利用量中有一部分回归河道并没有被消耗。
1.2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
200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国人大司法解释权威性提出:国际上一般认为的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的警示线。
该数值是大范围长时段的平均值。对于不同年份以及年内不应该是一个固定数据,同时具有两个明显特征:各时段各地区是不一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发展、科学技术发展,雨水利用遍地开花与大型工程洪水集中利用、污水处理后中水利用等各种手段得到应用,应该说该警示线数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随之改变;同时,中国属于严重缺水国家并且旱涝频繁不可能完全照搬所谓的国际上警示线。
2.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接近25%,从全国而言,不完全一样,呈现“北高南低”,南方特别是西南,水资源丰富而利用量少,利用程度低,而北方尤其是西北干旱地区和华北地区利用程度高。
2.1 北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较高
北方主要河流已超过50%,其中海河流域和黑河流域个别年份已超过90%。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利用率一般都超过了国际警示线,其中海河和淮河每年大约引黄河水100亿m3,部分内陆河超过100%。
2007年甘肃省水资源公报: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即毛用水量与水资源量(自产地表水与不重复地下水之和)之比。全省为45.8%;内陆河流域为100.2%;黄河流域为37.8%;长江流域为4.1%。
淮河水资源公报:2008年淮河流域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49.9%(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是指地表水供水量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山东半岛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19.9%,淮河片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45.6%。
2008年海河流域天然径流量为126.93亿m3,地表水供水量123.10亿m3,扣除跨流域调水43.25亿m3,当地地表水供水量79.85亿m3,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62.9%
2.2 南方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普遍较低
根据中国水资源公报,2008年从国境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233亿m3;从国内流出国境的水量为6057亿m3,流入国际边界河流的水量为647亿m3;全国入海水量为16101亿m3。
从2008年来看,每年我国超过2.2万亿m3河川径流水资源没有被利用入海出境了。
南方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长江流域仅为18%。
根据云南水资源公报2008年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河道外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的比值)为6.9%。
2007年珠江流域片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2%,但个别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也超过80%,其中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最高,达83.1%。
2.3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地区差异大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呈现北高南低与降雨带与人类活动关系密切。
因受人口密度、经济结构、作物组成、节水水平、水资源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用水指标值差别很大。
1999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根据水资源量计算和供用水统计成果,并考虑跨流域调水、水库蓄水变量和地下水储存变量等因素的影响,对九大流域片地表水控制利用率(地表水源供水量占地表水资源量的百分比)进行了估算。地表水控制利用率也是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松辽河片为24%(其中辽河流域为52%),海河片为94%,黄河片为76%,淮河片为78%,长江片为15%,珠江片为18%,东南诸河片为14%,西南诸河片为2%,内陆河片为34%(其中河西内陆河为80%)。
总之,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地区分布不均,“北高南低”,随气候和人类活动而变化,干旱年高,丰水年低,随社会发展总用水量增加。
3. 我国干旱缺水状况决定了必然需要大量水资源
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300 m3,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位列世界第121位,是全球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是联合国认定的“水资源紧缺”国家。
我国年年有干旱,平均不到3年发生一次重特大旱灾,尤其经常发生区域性特大旱灾。正是我们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利是农业命脉”,大兴水利,在许多大旱之年仍然夺取农业大丰收,使我国粮食产量逐年创新高。
我国又是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差异很大,西南、东南沿海地区因受季风和台风影响,降水量相对比较丰富,水资源量也就相对较为丰富,但北方特别是西北,尤其是西北内陆地区降水量稀少,水资源量匮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数的1/8—1/10。过去,我国旱灾高发的区域主要在干旱缺水的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近几年,在传统的北方旱区旱情加重的同时,南方和东部多雨区旱情也有所发生,甚至在扩展和加重。
2010年中国西南大旱范围波及中国西南五省市区(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及重庆)并蔓延到湖南等省市。旱灾影响范围已由传统的农业扩展到工业、城市、生态等领域,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现象越来越严重,特别是人畜饮水严重困难,花费很大人力物力。
据气象专家分析,这是有气象资料以来,西南地区遭遇的最严重干旱。干旱的原因是降水少、气温高,两重原因共同作用,加上持续时间很长,导致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严重。
4. 我国水资源受海洋季风控制降水时空分布不均
要充分认识水资源性天然可再生资源。在太阳和地球表面热能的作用下,地表上的水不断被蒸发成为水蒸气,进入大气环流,随着气流运移与上升,冷暖气流的交汇,水蒸气遇冷又凝聚成水滴,在重力的作用下,以降水的形式落到地面,这个周而复始的过程,称为水循环。在大气环流的影响下,把海洋和大陆的水循环溶成一体,我国水资源补给来源主要为季风大气降水,东南季风、西南季风是形成我国降水的主要水源,把太平洋、印度洋的水汽输送到我国西南、东南广阔地区,特别是东南季风深入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连我国新疆降水也是西风环流把大西洋的水汽输送过来。比如台风是一个典型的海陆水循环的气象现象,台风输送大量的海洋水汽,短时间带来大量降水,形成暴雨,给所到陆地造成灾害。
河流来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受降水影响,有丰、枯之分。而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气候差别大,同时受到环流和季风影响,降水年际年内都变化非常大,导致我国水资源从空间分布不均、时间上年际有丰枯差异、年内多集中于汛期。
从年内角度看,我国大部分地区降水主要集中在汛期,其降水量占全年降水量的60%以上,经对汛期和冬季降水统计,扣除雪山冰川融水(降雪降雨又有补充)外,中国水资源每年更新来源于海洋季风大气降水超过90%以上。
正因为洪水期为了防洪,每年我国超过2万亿m3河川径流水资源没有被利用流入海或出境了。
5. 人类活动的影响着我国警示线标准的设立
5.1 大中型水库拦蓄洪水
只有通过建立高坝大库有更多的蓄水库容,才有可能实现“洪水资源化”。我国建设了小浪底,特别是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具备了特大型水库的建设经验和能力,具有调节洪水能力大库高坝大系统骨干工程作基础,依靠关键技术作支撑。
洪水资源化就是把入海汛期洪水拦截下来留在陆地以备利用,增加水力发电量、作为社会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在黄河流域用来调水调沙,即利用洪水通过水库调度水沙把库区和河道内的泥沙排入大海。把洪水大量蓄在陆地有利于对抗海洋的升高趋势。
在我国很多地方形成了传统的看法,洪水是灾害,要尽快排走、入海为安;没有把洪水当做资源,“兴利与除害结合”也仅是说利用非洪水资源和防大洪水。洪水给人类带来过巨大灾难,同时洪水也可利用,即具有水害和水利双重特性。
洪水资源化的提出意在防洪减灾、除害与兴利有效地结合起来,实现“给洪水出路,让部分洪水为我所用”的治水战略,进一步促进人水和谐发展。
坦率说洪水是不能完全控制的,也是无法完全根治的,尽管我国在大江大河已经建立了有效的防洪体系,洪水难题仍将是中国长期的心腹之患;既然不能掌控洪水,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工程措施和“管理洪水”,采取包括“洪水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措施综合治理洪水。洪水利用和洪水资源化在我国水资源相对紧缺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水库调节能力有限,比如黄河上仅有龙羊峡为多年调节水库,而著名的三峡水库也只是季调节水库。
我国正在大力开发水利水电清洁能源,主要河流已经做了规划,建议在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坝高增加库容,为防洪和洪水利用增加有效的“公益性”库容。一方面多蓄洪水达到防洪目的、另一方面多发电弥补水电因枯水期带来的调峰、同时也为社会供水和跨流域供水提供的可能。如长江流域以三峡水库以上可分为三级,在干支流前端的水库作为一级,可在汛期中蓄洪,中间大量水库依次8月中下旬蓄洪、三峡水库和丹江水库可在9月蓄洪,这样就形成了汛期中后期的蓄洪达到了梯级利用洪水发挥更大的效益。
5.2 集水工程
雨水利用就是把从自然或人工集雨面流出的雨水进行收集、集中和储存,以备人类所用的一种方法。
雨水利用将会为解决未来水资源的短缺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收集雨水用于人畜饮用和农业生产,我国2010年西南大旱部分地区的水窖发挥的很大作用。水资源匮乏的甘肃省开展雨水集蓄利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工作,2009年已累计建成各种蓄水窖253万眼,稳定解决了252万人的饮水困难,发展集雨节灌农业457万亩,在雨水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在治理水土保持也发挥巨大作用,淤地坝与层层梯田能够达到“水不下山”。
雨洪利用是解决城市缺水和防洪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市从2003年就制定并执行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要求以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加入雨水利用工程的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将不予验收。
5.4 跨流域调水工程
中国水资源分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南方水多、北方水少,空间分布很不平衡。河川径流主要来自降水,影响中国大部分地区降水的是来自西太平洋的东南季风和印度洋、孟加拉湾的西南季风。
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与洪水资源化重新分配有了保障。
毛泽东同志视察黄河提出“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如有可能,借一点来是可以的。”
南水北调总体规划推荐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把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起来,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规划设想三条调水线路的多年平均年调水总规模448亿m3,其中东线148亿m3,中线130亿m3。
把南水北调工程近期的主要供水对象确定为城市,可逐步置换挤占农业及生态用水,限制超采地下水、利用丰水年增加北调水量,恢复和改善地下水环境,增加农业、生态用水量。
根据近期规划结果,2020年,全国将从跨流域调水工程中利用118亿m3的水量来支持地下水超采治理,压缩相应的地下水开采量。
5.5污水处理与利用
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不考虑废污水处理与利用的前提下的设立的标准。
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为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对河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这里的社会用水中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
国际普遍情况并不一定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达80%,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河流生态逐步得到恢复,特别是污水处理再利用或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因此,所谓的国际上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早已或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建议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示线可设为50%较为合适。
污水处理再利用量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的污水回用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废污水处理的重复利用量。中水又称再生水、回用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如果能将这些废污水通过处理转化为中水无疑将是一块巨大的资源。提高污水处理率,增加污水利用量,污水资源化迈入进行大量使用阶段。
根据中国水资源公报,2008年全国总用水量5910亿m3,用水消耗总量3110亿m3,综合耗水率(消耗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为53%,2008年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758亿t;废污水排放量是指工业、第三产业和城镇居民生活等用水户排放的水量,但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排放量和矿坑排水量。
提高其他水源如污水资源化、海水淡化利用量,未来将有超过1000亿m3潜力。
6. 结语
我国现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接近25%,但流域之间差异很大。
国际上公认的一个流域或国家的水资源利用程度的警示线是40%,是在不考虑废污水处理与利用的前提下的设立的标准,并且我国北方河流长时期水资源利用程度超过此警戒线,有些年份高达80%,甚至更高。
随着我国废污水的处理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中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雨洪工程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调水工程,以及随着水利工程高坝大库骨干性工程的建成,“洪水资源化利用”的必将常态化,结合中国特点与实际,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警示线可适当提高,我国北方设高为60%,南方也可维持在40%。
跨流域调水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减少入海径流、“洪水资源化”,通过建立高坝大库容骨干工程达到这一目的,通过工程措施应对气候异常“超标准洪水”,结合管理科学化智能化,汛期前后“电调”严格服从于“水调”,有利于大江大河的长治久安提供工程性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略。
C. 现行的国家的和广东省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工厂企业污水排放标准 >>有 效 性:现行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4-01-0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余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引用标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J26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GJ31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引用标准
3.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GJ18标准的规定。
3.2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2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标准(mg/L)表1
序号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处理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悬浮物
<120
不低于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于30
<30
4
化学需氧量(重铬酸钾法)
<250
不低于30
<120
5
色度(稀释倍数)
-
-
<80
6
油 类
-
-
<60
7
挥发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铜
-
-
<3
13
锌
-
-
<1
14
总 汞
-
-
<15
15
总 铅
-
-
<0.05
16
总 铬
-
-
<1
17
六价铬
-
-
<1.5
18
总 镍
-
-
<1
19
总 镉
-
-
<0.1
20
总 砷
-
-
<0.5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生产线:自2005年1月1日起; ——现有生产线: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标准与GB 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不仅包括水泥制造(含粉磨站),还包括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矿山开采和现场破碎按标准规定的时间不再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名称相应修改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增加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统一回转窑、立窑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规定排放限值; ——对现有生产线,不再按不同建立时间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统一现有生产线标准,并设置达标过渡期;进一步加严新建生产线的排放标准; ——增加对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环保相关管理规定,修订了同步运转率和排气筒高度的有关规定; ——增加了水泥窑及其它热力设备排气筒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的规定; ——增加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标准委托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建材集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各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 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 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 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 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排放限值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GB4915-1996;现有水泥矿山和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100 0.30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0.0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5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总氟计)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排放浓度 mg/m3 单位产品排放量 kg/t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0.15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0.024 - - - - -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30 - - - - - - - 注:*指烟气中O2含量10%状态下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 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时,排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窑建设时间,分别执行表1或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执行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恶英排放浓度最高不得超过0.1 ng TEQ/m3。 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现有水泥厂(含粉磨站)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执行GB 4915-1996;现有水泥制品厂仍执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现有生产线,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产线,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作业场所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1,mg/m3 水泥厂(含粉磨站) 水泥制品厂 厂界外20m处 1.0(扣除参考值*2) 注:*1 指监控点处的总悬浮颗粒物(TSP)一小时浓度值。 *2 参考值含义见第6.2.1条。 其它管理规定 1.1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新建生产线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贮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 现有生产线对干粉料的处理、输送、装卸、贮存应当封闭;露天储料场应当采取防起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车船装、卸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尘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分别计量生产工艺设备和除尘装置的年累计运转时间,以除尘装置年运转时间与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考核同步运转率。 新建水泥窑应保证在生产工艺波动情况下除尘装置仍能正常运转,禁止非正常排放。现有水泥窑采用的除尘装置,其相对于水泥窑通风机的年同步运转率不得小于99%。 因除尘装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应采取应急措施使主机设备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排气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 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 h——实际排气筒高度,m; 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1.2 其它规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禁止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内开采矿山、生产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窑不得用于焚烧重金属类危险废物。 水泥窑焚烧医疗废物应遵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其水泥窑或窑磨一体机的烟气处理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 监测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执行。 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 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厂界外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 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 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考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达标情况,制定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计划并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求,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实施表1或表2规定的限值。
D. 我公司欲上进口喷涂线一条,污水处理有哪些方法,要求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设备土建安装预计投资需要多
给知的资料太少,喷涂的是什么,你们生产的是什么,知道这些之后才会知道你们 的污水是什专么性质;环境保护属部门根据不同的生产企业,规定的排放标准也不一样,同样是二级标准,造纸厂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就不一样,所以,你的提供点详细的资料。
比如:你们喷涂什么,你们的生产什么,你们的污水量。
E. 现在2020年办一条洗沙线要多少钱砂场要上污泥处理设备吗
您好,投资洗沙场根据原料的不同费用相差比较大,200-1000万的都有,具体可以根据您现场内情况来定,容可以邀约厂家过去现场看看,具体谈。
污水处理这块肯定是要上的,现在不上污水处理设备沙场就不能开。
我们是广州鸿业环保公司,专门生产洗砂泥浆处理设备的,如果有需要可以进我主页联系我,我去现场给您做规划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