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2运城生活污水排放到哪里
目前运城的生活污水主要排放到城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4万吨,2006年年底竣工投入使用)和城东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8万吨,2009年6月竣工投入使用)
㈡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四条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部分建设费用以及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或者调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第七条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须及时足额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第十五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第十六条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七条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数额。第二十条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㈢ 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是怎么处理的呢
城市的污水都是经由城市下水道统一收集之后输送到抓们的污水处理工厂进行净化处理。
库水处理厂收集下水道流入的污水,通过一些复杂的处理工艺,一般分为化学手段、物理手段、物理化学法及生化手段。
1、物理法:沉淀法、过滤、隔油、气浮、离心分离、磁力分离。
2、化学法:混凝沉淀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化学沉淀法。
3、物理化学法:吸附法、离子交换法、萃取法、吹脱、汽提。
4、生物法: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厌氧工艺、生物脱氮除磷工艺。
经过工序处理完的污水依旧不满足饮用水的标准,他们会做为景观绿化用水、洗车用水,河流用水、沿线农田灌溉和工业回用等等,现在很多新建小区的住宅,也都采用这种再生水作为每家每户的厕所用水。
(3)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展阅读
按污水来源分类,污水处理一般分为生产污水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生产污水包括工业污水、农业污水以及医疗污水等,而生活污水就是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是指各种形式的无机物和有机物的复杂混合物,包括:漂浮和悬浮的大小固体颗粒、胶状和凝胶状扩散物和纯溶液。
按水污的质性来分,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污染物主要有: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水土流失;矿山污水。
据中国水网发布的“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市场调研分析报告(2012)”统计,中国采用国家标准一级A和一级B的污水处理厂占80%以上。这意味着,80%多的污水经处理后仍然是劣5类污水。业内人士称,污水都白处理了。
污水处理行业由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等特点,长期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经营机制较为固化。由于“偏爱”传统技术,像上海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其八成污水处理量也只达到二级标准。而即使根据去年颁布的《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2015年末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须提升至一级B以上标准,其排出的污水仍然会造成大量污染。而亦步亦趋的提标改造也将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
㈣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专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属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4)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㈤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
在中国,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标准:
1。 管理人员:包括厂长、副厂长、主管工程师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具体配置标准可能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和运营情况而有所不同。
2。 运行人员:包括运行班组长、操作员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 检测人员:包括化验员、监测员等,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监测,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水质的合格。
4。 维护人员:包括维修工、电工等,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检修、维护和故障排除。
5。 环保人员:包括环保工程师、环保验收员等,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等。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有如下规定:
1。 污水处理站应按照设计处理规模配备与运行管理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CJJ 50-2012),处理规模在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厂,Operation和Maintenance人员推荐配置为15-25人。
2。 污水处理厂应至少配备1名驻厂总工程师和1-2名运营工程师。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员资质标准》(CJJ/T 90-1999),总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师资格证书,运营工程师应取得环境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3。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如根据《污水处理厂操作人员资格评定办法》,一级和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主管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水处理厂主管操作人员证书。
4。 其他管理和维修人员,如化验员、设备维修人员、财务人员等,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
5。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并落实操作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确保人员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
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的行业标准通常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和管理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行业标准的扩展内容:
1。 污水处理厂厂长:负责整个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和决策,具备相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通常需要具备相关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2。 运行班组长:负责指导和监督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操作,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操作经验。通常需要具备中级职称或专业技术职务。
3。 操作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运行,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操作。通常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或操作证书。
4。 质量检测人员:负责对污水样品进行采集、分析和检测,以确保出水质量符合要求。通常需要具备相关化学或环境分析专业背景,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5。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故障排除和设备检修。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维修和电气知识。
6。 环保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环保工作,包括废气排放、噪声控制以及环保监督和检查等。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环境保护专业背景,并具备环境管理或监测资质。
综上所述:我国对污水处理站的人员配置做了一定规定,要求按规模配备足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持续培训。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污水处理站安全稳定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对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进行了具体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㈥ 城市排水系统设计标准有哪些
城市排水系统设计标准主要基于《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此外,还需考虑其他相关标准以确保系统设计的全面性和合规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与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是重要参考。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788-2012、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以及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分别针对污水再生利用、内涝防治与雨水调蓄提供了具体指导。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进一步细化了雨水处理与排放。与此相关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已被GB 18456—2005、GB 20426—2006、GB 20425—2006替代,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等标准,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提供了依据。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城镇径流污染控制调蓄池技术规程CECS 416-2015等标准则关注城市防洪、污泥处理、管道工程与径流污染控制。
㈦ 污水处理厂运行年限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一般只有进口的水泵或许能坚持到17年,而且还是非常少的那些品牌。一般国产设备8~10年已经算是非常不错的极品了,大部分国产设备也就是5年左右,最多8年时间就必须得更换新品(升级维修比较麻烦很贵,而且配件都不好买了,还不如直接换全新的)。
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还是很多的,包括设计规范标准和施工验收标准以及水质排水标准三个主要方面。内容过于庞大,好几十个,你从规划角度可能用得上的规范简单举例如下:
规范及标准类: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_2015-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996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GB50788-2012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_GBT_50326-2006
CJJ 124-2008 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_60-94_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更多请参考环保部的官网:http://kjs.mep.gov.cn/hjbhbz/index.htm
法律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3
环境保护法
污水厂的地都是行政划拨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无限大。
污水处理厂不升级改造的话使用年限一般是20~30年(设计院根据业主需求进行设具体时间,规划如果写的话就按照30年写不过分),如果期间进行大修或者升级改造则应适当刷新新建部分使用年限。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是不超过30年的,建筑物构筑物结构部分至少50年使用寿命,小于2年的都是临时建筑物不能算是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设备寿命上面说过了;
管道寿命没有规范明确说过,一般外露的塑料管5年左右,钢管一般20年,埋地的适当增加;泡在水中的钢管管道一般防腐做好了也就是10年左右,塑料管5年;
工艺填料根据不同工艺选用的材质填料各有不同,从1年~20年不等。
构筑物内部零件属于耗材的比较多,说不清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