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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污水处理竣工验收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28 17:40:41

⑴ 农村养殖环保局也管吗

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制定应急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 农村养殖环保局也管吗

是的,养殖户建场前先要到环保局拿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才能开建,否则就是违建。

1、环境评价报告

触及律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等。

核心条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其他规模的养殖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禁养区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原创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最迟2015年以前,全国都要划定禁养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前(2001年5月8日颁布)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3、违反"三同时"制度

触及律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处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触及律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污水排放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等条文均有责令和罚款处罚。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排放恶臭气体

触及律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7、乱扔死猪

触及律条:《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8、不交排污费

涉及的条文超过五条,罚款数万元。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理:《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9、拒绝配合检查

触及律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核心条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处理:根据情况不同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制定应急预案

触及律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猪场也不例外。

处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 晋安区这几年附近环境有什么变化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环保服务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等方面开展工作。强化环境监管,提升环保能力和队伍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认真按照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贯彻落实各项环保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2月份,我局与区发改局一同通过精心筹备,我区顺利通过环保部组织的国家生态区验收工作。4月份,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材料的录入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审核后报环保部审定。同时, 积极参加环保部开展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市》(讨论稿)指标讨论工作,及时掌握指标确定情况,为下一阶段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规划编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今年福州国家生态市创建任务重,晋安作为福州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局积极配合福州市开展国家生态市迎检工作,10月15日福州市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市技术评估。
二、强化环保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一)规范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认真执行省市关于规范环评和竣工验收审批工作会议精神,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重大项目报局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做好服务。不属于我区审批的,须由上级审批的项目,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同时,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201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我局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在受理、拟作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三个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在受理、拟作出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三个环节公开。今年,我局共审批35家,其中报告书2项,报告表22项,登记表 11项,竣工验收28家。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本着诚信、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深入基层、认真耐心的为企业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把法定20日办证时间缩短至即办。同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把审批关、发证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不全、数据与现状不符的,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补齐相关材料后才予发证;对未执行“三同时”项目的企业不予发证。通过这种方式,督促企业加快整治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使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真正成为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环境守法的有力武器。
因我局把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限缩短为即办制,今年8月起该项工作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2015年共核发排污许可证38家。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落实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在加强污染减排方面。认真完成市里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度晋安区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下降0%,氨氮下降0%,二氧化硫下降1.7%,氮氧化物不考核。本年度属于列入我市减排的重点项目总量减排的单位共5家:工业源企业共2家,分别为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型材厂和福建省新兴达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源企业共2家,分别为刘拥春养猪场和晋安后景生态农场;污水处理站一家,为寿山村污水处理站。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在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根据福州市环保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及时与有资的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今年来,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共签订各类合同协议19家,批准转移185吨,实际转移数量48.615吨,转移联单及时归档,医疗废物转移393家,约71吨。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提升辖区空气质量
(一)落实市、区提升空气质量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提升空气质量工作要求,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协调存在的问题,上下沟通,严格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2015年提升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政综〔2015〕98号)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了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拆旧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餐饮业油烟治理、大排档和烧烤摊整治、垃圾和秸秆焚烧整治、无绿标车限行、加强交通疏导等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月报制度,做好相关牵头工作。
(二)燃煤锅炉节能提升方面。严格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福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市场监管特<2015>41号)文件要求,组织我区建成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燃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着力在有限时间节点内推进我区建成区内燃煤、重油、渣油、木屑等高污染染料锅炉淘汰或改燃工作。目前我区27台燃煤锅炉已全面完成淘汰或改燃工作。
(三)提前淘汰“黄标车”方面。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要求,我区已成立由区商务、环保、交警、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补贴联合窗口,并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开始受理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事务。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与区行政服务中心、交警大队、商务局、财政局、运管所等“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配合,贯彻落实市、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我区“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五、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省、市环保大检查工作要求,我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金昌钦同志任组长,区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晋安区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局。7月27日我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晋安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晋政办﹝2015﹞104号)文件,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大检查方案,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同时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下拨22万元专项经费,保障环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人员资金
根据我区环保大检查方案,各乡镇(街道)、福兴投资区管委会和金城投资区管委会指定的一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现上述人员已到位。
区环保局目前已聘用了5名临时人员,租赁3辆执法车辆用于充实大检查工作队伍。
(三)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开展工业企业全面排查。
根据日常环境网格化管理方式分成3组,每组4人:1名包片监察人员、1名乡镇(街道)或园区工作人员、2名临聘人员。同时向各乡镇(街道)、园区调用企业清单,结合我局在册企业名单,对所有工业污染源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已审批并验收企业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久试不验企业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予以立案处罚,同时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截止目前,已调查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75家,收集整理“一企一档”52家。
二是“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会同镇(街)人员,结合日常排污收费工作和环境信访投诉件,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摸牌工作。共检查企业142家次,排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65家。先后对南昌铁路局福州劳动服务总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福州恒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等“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是对“久试不验”建设项目开展检查。
我局制订了《关于开展“久试不验”建设项目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此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结合环保大检查专项行动,分批分期进行规范监管。通过采取下达限改通知、主动服务、分类管理等措施。检查晋安区目前已经审批尚未验收的68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对仍继续生产的28家企业全部下达了《关于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通知》。逾期未完成的,将责令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重点案件开展检查。
对林庆锋废旧塑料加工场、福州大耳朵工贸有限公司、福建辉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福州玉龙建材有限公司、铁路农贸市场、福州恒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新店镇鹅峰村横厝3号黄卫波家具加工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兴达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五)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5]74号)文件要求,我局与督查组紧密配合,依法对新店塑料破碎厂、阮为武塑料破碎场的相关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与晋安公安分局民警配合对福州会运金属表面前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实施原地查封,直排的涉酸废水已送检;2015年10月11日,会同督查组、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共同查获了郑仕元电镀加工场,当场查封了电镀车间,直排的电镀废水已送检。
六、加快流域水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一是在重点流域整治方面。根据省、市、区下达的敖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及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开展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宦溪镇完成峨眉矿山1万平方覆绿工程整治工作;桂湖流域省控断面水质持续改善,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日溪乡污水处理厂检修工程正在实施;日溪乡生活垃圾整治项目也完成了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调查工作。
二是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方面。一是下达市级专项资金29万余元,用于北峰三个乡镇开展农村连片整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工作。二是全面完成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GPS定位工作,全面完成设施损坏情况的排查工作,完成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三是结合“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工作,配合日溪乡、寿山乡开展汶洋污水处理设施、九峰污水处理设施、前洋污水处理设施的现场指导工作,安排市级流域专项资金151.26万元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目前九峰污水处理设施、前洋污水处理设施均已开工建设,汶洋污水处理设施即将开工建设。
七、加强环境监管,提升我区环境质量。
(一)强化环境信访处理。今年来,我局共受理信访件1683件:上级批转件56件,媒体曝光件6件,“12345”转办件783件,“12369” 转办件565件,数字城管交办件113件,来信来电160件,全部在限时内予以处理,处理率达100%。针对我区环境信访量大、问题复杂、处理难度大这一特点,我们广泛动员、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打造区、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联动机制,把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办到实处。
(二)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由于近年我区大面积旧城改造以及三环路、绕城高速修建,使晋安区众多企业外迁;福州市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和廉租房等多安置于我区等状况,使得我区排污费征收面急剧缩小。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监察部门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加强了排污收费新系统的学习和使用,进一步规范申报和收费程序,同时对排污收费新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多次进行集体研究,整理出一套切合我区实际的排污收费方案。2015年至今已缴纳排污费160万元。
(三)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管。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针对考生家长反映比较强烈的娱乐场所、餐饮、修车场等服务业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力量抓好噪声整治工作。制订了《福州市晋安区2015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方案》榕晋环保〔2015〕29号,《2015年晋安区环保局高考考点噪声监管方案》。我局监察大队全体动员,出动人员235人(次),检查各类涉噪声污染单位96家(次),其中当场整改46家,限期整改9家。
(四)完成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加大敖江流域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信息,加大城区企业在线监控力度,重点加强涉水企业监管,鼓励涉水企业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辖区地表水水质按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内河交界断面水质达到控制要求。根据福州市环保局下达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5年福州市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28家市控、14家区控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了不定时跟踪监测。同时,依据我区燃煤锅炉改燃工作安排,开展燃煤锅炉改燃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目前已完成2家。今年共完成水、气、声委托性监测171家次,其中噪声监测88家次、废水46家次、三苯废气16家次、烟尘12家次,竣工验收9家次,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2016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工作,通过普及生态建设知识,宣传“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生态建设工作。二是对照我区生态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改工作。三是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的资金扶持力度,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四是加强对我区现有省级生态村的扶持力度,力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五是根据环保部关于省级以上生态乡镇三年一复查的精神,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对我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开展指导工作,补缺补漏,确保通过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复核检查。
二、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重点加强我区三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各类工地管理、市容清扫清洗降尘、大排档和烧烤摊等污染整治。继续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2015年提升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落实相关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月报制度,做好有关牵头工作。
三、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摸排工作。
全面完成农村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摸底排查工作,并绘制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图。督促指导汶洋村、九峰村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四、认真实施《晋安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新《环保法》,继续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已审批并验收企业继续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久试不验企业逾期仍未办理的予以立案处罚;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上报;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及时完成阶段性报表和总结材料,按期报送市环保局。
五、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现场执法和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处理的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
六、继续做好环境质量监测。
完成地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区域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工作;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及时掌握污染源的变化动态,促进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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