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燃煤电厂脱硫废水排放指标限值的计算方法研究
目前我国燃煤电厂脱硫废水标准DL/T997—2006的排放指标与限制内容已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为此,本文提出了燃煤电厂脱硫废水排放指标限值相关计算方法。
论文调研了美国和国内的相关规范,对排放指标确定范围的具体数值和算法模型展开深入研究,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状况和国情给出了具体的修订建议,通过计算模型得出脱硫废水污染物控制参数的直接排放限值,氯化物日最大排放限值≤500mg/L,总溶解固体(TDS)日最大排放限值≤215mg/L,硒≤1.5mg/L,汞≤0.005mg/L等。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明确了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重点,为中国水污染防治指明了方向。
燃煤电厂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FGD)产生的脱硫废水以其污染物组分复杂、不少重金属含量超标,直接排放将对环境及人体产生多重且长期的危害,因此电力行业2006年首次制定了《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通过浓度控制对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技术提出了无害化要求。
脱硫废水常规处理方法为化学沉淀、絮凝、中和、沉淀等技术路线,但随着近年来零排放技术等的逐步出现与成熟,加之现有执行标准的控制指标种类少、不区分技术制定标准限值等问题,原有标准在技术先进性、环境要求方面的适应性越来越低。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规范和加强火电行业废水排放管控,引导电力污染物环保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对脱硫废水标准进行修标已是大势所趋尺宏。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及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限值的计算模型,制定出适用于我国脱硫废水污染物控制参数的直接排放限值计算方法。
1中美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对比
1.1美国确定基于技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流程
美国确陵闹册定水质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方法基本分为以下3种:①特定化学物质法;②废水综合毒性法;③生物基准或生物学评估法。
经研究,美国工业点源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主要为水环境质量的综合毒性法,该法采用水生生物暴露试验的方法确定污染物综合毒性,适用于难确定废水水质复杂且难提出特定污染物的情况。
这区别于为满足特定化学物质水质基准的特定化学物质法。根据美国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计划(NPDES),其核心内容即排污许可证的颁发与实施,而该政策的实施内容则为点源水污染物排污许可限值。
美国对于点源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依据之一为技术基础(technology-based),即考虑目前能达到的技术处理能力;之二为水质基础(water quality-based),即充分考虑以环境生物影响与人体健康为本的水质标准。
图1给出了美国EPA基于处理技术确定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限值的客观研究流程。
图1 美国环保署(EPA)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确定流程
1.2国内常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程序
我国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通常以对应的污染物去除工艺、技术路线为主要修标依据,以人体健康(即环境效益)为基本要求,标准所控制的技术路线除技术可行外还要充分考虑经济指标,即投资、运行费用等。
根据以上现有客观修订依据,本文作者通过综合分析各类标准的修订背景、必要性、计算研究方法等步骤,所确定的标准确定过程分解如图2。
图2 脱硫废水污染物控制标准的修标流程
1.3我国污染物排放指标存在的问题
1.3.1相关指标在标准中体现不够
我国对于脱硫废水的控制标准有行业标准《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其中指标有对重金属的控制如总汞、总铬、总镉、总铅、总镍、悬浮物、化学耗氧量、硫化物、氟化物、硫酸盐、pH进行了制约。
考虑到目前国内推荐应用的脱硫废水处理技术路线,如沉淀、混凝、弯汪中和等化学处理后达标排放,即三联箱技术。此路线对悬浮物与大部分金属及重
金属汞、砷去除率很高,但对氯化物、溴化物、硼、硫酸盐、铵和其他溶解固体(TDS)去除率低[13];并且对某些有害元素如硒等去除效果差。
对于此种处理技术,现有的控制标准种类少,对可溶性盐及硒等有害物质的排放在标准中体现不够。
其次我国推荐的脱硫废水处理技术路线还有化学沉淀、混凝、中和预处理+膜浓缩+烟道余热蒸发干燥/蒸发结晶,即脱硫废水零排放技术。
此技术需要对汞、砷、硒和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出水浓度进行限值,以及对总悬浮固体(TSS)进行限制。
我国脱硫废水控制标准不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需增加现有执行标准的控制指标,更应该关注溶解性总固体TDS、硝酸盐/亚硝酸盐,汞、六价铬、铜、硒等有害物质控制指标。
1.3.2未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
深入研究美国环保署2015年最新修订的关于点源燃煤电站的污染物排放标准40 CFR Part423,《Effluent Limitations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for the Steam Electric Power Generating Point Source Category》;Final Rule,关于FGD废水的控制标准有两套BAT(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economically achievable,最佳经济可行技术)限制,第一套BAT控制标准是对TSS(total suspended solid,总悬浮固体)制定的数值限制标准,该控制方法与EPA先前制定的关于TSS的BPT(best practicable control technology currently available,最佳现有实用控制技术)规范在数值上相同;第二套BAT控制标准是对汞、砷、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氮制定的数值限制标准,而自愿采用先进技术的现存燃煤电厂(ES,existing sources)与新建电厂(NS,new sources)的FGD废水控制指标为汞、砷、硒、TDS(溶解性总固体)。
但我国还未建立系统的污染物削减技术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制订的BAT仅11个,不足以支撑所有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1.3.3标准在技术先进性、环境要求方面的适应性需提高
在制定标准时应与现今脱硫废水处理技术及环境要求无缝衔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是通过综合考虑工业排污水平、污染物处理技术、环境质量要求、国内外相关标准等多方面的因素来制订。
如今零排放技术已在我国部分应用,《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已远远不适用于当今污染控制技术。
美国对于湿法脱硫废水的排放控制标准,美国EPA根据不同的处理技术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控制限值。
如只采用化学沉淀法处理脱硫废水的电厂需要针对汞、砷提出控制标准;采用化学沉淀后续串联生物处理脱硫废水的电厂需要提出汞、砷、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态氮的控制标准;而采用蒸发处理脱硫废水的电厂则提出控制汞、砷、硒和总溶解性固体的要求。
2相关计算模型
2.1发达国家确定污染物排放指标浓度限值的计算模型
参考美国国家污染物削减计划(NPDES)中基于BAT技术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计算方法建立计算模型过程。
(1)确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指标,根据造成的环境影响即主要矛盾,包括长期/慢性和短期/急性毒性确定。
(2)工业废水浓度限值分为日最大浓度限值(短期)与30天平均值(长期),分直接排放到自然水体的浓度限值和排放到下游公共污水处理设备的浓度限值,不同浓度的算法公式也不同。
以工厂排放的某污染物i为例,讨论长期平均值(long time average,LTA),如式(1)。
(3)日变异系数和月变异系数VF的确定。
(4)根据计算模型标准浓度限值=LTA×VF,最终确定排污行业不同污染物浓度的浓度限值标准。
(5)可行性验证。
2.2适用于我国工业废水排放的标准限值计算模型
(1)某种污染物浓度限值确定行业长期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根的计算模型,以企业排放的COD为例,公式如式(2)。
3我国脱硫废水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计算方法
依据新修订脱硫废水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依托的技术依据拟采用零排放技术“化学预处理+RO膜浓缩减量+蒸发结晶”技术为主、“化学预处理+RO膜浓缩减量+余热烟气旁路蒸发”技术为辅。
已知正常工况下两种技术的出水指标相当,形成的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的主要污染物进出口控制参数如表1,以国内某燃煤电厂大型脱硫废水零排放工程实例为参考原型。
表1 脱硫废水零排放系统的主要污染物进出口控制参数
根据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的水质特点、主要污染物种类可能造成环境危害以及现有水质标准的主要控制对象的分析,以及环保部推荐的最佳处理技术的结论,确定了脱硫废水中需要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如表2。
表2 基于蒸发结晶/旁路蒸发技术(BAT)的脱硫废水污染物控制参数确定
下面以10家采用脱硫废水零排放技术的燃煤电厂出水水质数据为基础,以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硫酸根离子SO42–为例代入数学模型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1)计算长期平均值LTA,如式(8)。
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方法为重铬酸盐法,由GB11914—1989可知,该方法检出限为0.2mg/L;未检出比例为p=0。
表1中的其他类型污染物的BAT浓度限值的计算结果同硫酸根,因此最终计算结果如表2。
4结论与展望
(1)以最佳可利用技术(BAT)——脱硫废水零排放技术蒸发结晶的工艺路线为标准浓度限值确定的技术依据,充分学习我国与美国环保部门制定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时借助的数学模型算法,确定了该技术方案支持下的脱硫废水排放控制标准的污染物种类与控制浓度区间。
(2)在深入研究了我国和美国的标准限值确定方法的基础上,融合了两国计算模型的共同点,得出了根据脱硫废水水质水量特点确定的需要污染物种类,包括新增的TDS日最大排放限值、硝酸盐日最大排放限值、氯化物等无机盐离子的控制水平、二类污染物铜、硒的控制水平以及一类污染物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控制指标等。
(3)脱硫废水新的控制指标应更加适应当前及未来的环境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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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石家庄2014政府44号文件关于修改取暖设施的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石政函〔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2014年5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依据市减排计划,认真制定本地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并于2014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
石家庄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石家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0.4%、14.3%、14.7%、13.3%,分别控制在19.9032万吨、1.3174万吨、17.1692万吨、23.1069万吨以内,力争提前一年完成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1.GDP增速及增量
2013年我市GDP为4900亿元,预计2014年GDP增速为10%左右。
2.工业增加值
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
据市统计局快报数据,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为364.71亿元、371.56亿元、410.38亿元、453.97亿元、555.01亿元,2009-2013年,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分别为17.53%、25.05%、9.67%、1.88%、9.46%、10.62%、18.21%,平均增长率为13%,由此预计2014年我市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627亿元。
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
据市统计局快报数据,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分别为536.16亿元、560.68亿元、594.84亿元、670.93亿元、603.2亿元,2009-2013年增长率分别为19.74%、30.22%、7.76%、19.49%、6.09%、12.79%、-0.02%,平均增长率为13%,由此预计2014年我市9个重点氨氮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681亿元。
3.城镇常住人口
2013年国家核定我市城镇常住人口548.70万人,参照2013省核定我市年城镇人口增长率3.65%,2014年末城镇常住人口568.73万人,比2013年增加20.03万人。
4.能源消费
(1)煤炭消耗增量
按市统计局公报数据,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按照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14年全市GDP增速为10%,单位GDP能耗下降5.6%,预计新增煤炭消费量约230万吨。
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工作方案》和《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任务分解方案》要求,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2014年全社会煤炭消耗量控制在5307万吨。
(2)电力煤炭消费增量
2014年,我市无新增电力企业,全市现有电力企业燃煤量与2013年基本持平。2014年,预计电力煤炭新增量为0万吨。
(二)水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行业宏观核算,造纸及纸制品制造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860吨;纺织业新增量380吨。其他行业化学需氧量新增量3200吨。
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E生活COD=(P2014人口-P2013人口)*e综合*D*10-2=4752吨。
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新增量0吨,不增加化学需氧量新增量。
因此,2014年化学需氧量新增量为9192吨。
2.氨氮新增量
根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行业宏观核算,造纸及纸制品制造业氨氮新增量86吨;纺织业氨氮新增量72吨。其他行业氨氮新增量515吨。
城镇生活氨氮新增量:
E生活氨氮=(P2014人口-P2013人口)*e综合*D*10-2=585吨。
农业源氨氮新增量0吨,不增加氨氮新增量。
因此,2014年氨氮新增量为1258吨。
(三)大气污染物新增量预测
1.二氧化硫新增量
(1)电力行业
2014年,全市电力企业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不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电力行业新增量0吨。
(2)冶金行业
2014年,全市冶金行业产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不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冶金行业新增量0吨。
(3)其它行业
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电力、冶金行业新增燃煤量0万吨,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其它行业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二氧化硫新增量0吨。
(4)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
根据2014年减排计划,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约2780吨(此数据有待国家最后认定淘汰落后产能减排量确定)。
因此,预测我市2014年二氧化硫新增量为2780吨。
2.氮氧化物新增量预测
(1)电力行业
2014年,全市电力企业燃煤量与2013年持平,预计不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电力行业新增量0吨。
(2)水泥行业
2014年,我市水泥熟料及水泥产量与2013年持平,预计不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量,水泥行业新增量0吨。
(3)其它行业
2012年我市全社会煤炭消费量6007万吨,电力、水泥行业新增燃煤量0万吨,2014年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削减700万吨,其它行业在燃煤量预计与2013年持平,其它行业氮氧化物新增量0吨。
(4)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
根据2014年减排计划,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等量替代增量约为550吨(此数据需要根据国家最后认定淘汰落后产能减排量确定)。
(5)交通运输行业
根据我市2013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增长情况,预测我市2014年机动车新增氮氧化物7500吨。
因此,我市2014年氮氧化物新增量为8050吨。
综上,2014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分别为9192吨、1258吨、2780吨、8050吨。
三、重点减排项目
全力推进《石家庄市2014年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4年工作方案》和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工程。
(一)水污染重点减排项目
1.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新建、升级改造、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
(1)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确保石家庄市桥东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量;2014年12月底前,确保石家庄市桥西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通过验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良村南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
(2)高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主体工程。
(3)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4)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井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5)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绿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
(6)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行唐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并投入试运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行唐县玉城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并投入运行。
(7)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灵寿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升级改造、配套收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
(8)高邑县政府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高邑县污水处理厂新建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9)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赞皇县皇明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管网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
(10)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温塘西柏坡温泉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1)无极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扩能及新建收水管网工程并投入运行;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无极县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12)深泽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深泽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13)元氏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元氏县槐东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
(14)赵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赵县清源污水处理厂(一期)升级改造工程并投入运行。
(15)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藁城市水处理中心新建配套管网及中水回用工程并投入使用,增加处理水量并确保中水使用量。
(16)晋州市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晋州市第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
(17)新乐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新乐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并投入试运行。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积极推进本辖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提高中水回用比例。
2.加强现有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全面落实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管理,推行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审核制度。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施和中控系统,严格执行在线设施验收制度和在线数据联网制度,要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保存满足国家减排核查要求,保持相关历史记录一年以上。
3.抓好重点工业企业污水治理工程
(1)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炼油污水处理厂异地改造工程。
(2)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三废治理中心)废水深度处理和厌氧改造工程。
(3)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药业三厂废水深度治理工程或全厂关闭。
(4)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治理工程、河北圣雪大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链霉素污水微波处理及土霉素污水深度处理工程。
4.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
(1)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继续大力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2014年,利用市财政及其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支持200个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11月底前通过市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联合验收,逐步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资源化。
(2)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灵寿县景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灵寿县荣兰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灵寿县喜庆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河北海燕农牧有限公司、灵寿县振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重点畜禽养殖场(小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3)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行唐县侯家庄养殖场、行唐县林华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长健养殖场(原行唐县长健奶牛养殖场)、行唐县大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行唐县大力生态养牛场)、行唐县兴民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原行唐县兴民奶牛养殖场)、行唐县南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二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行唐县北协神奶牛养殖合作社、行唐县磁河庄奶牛小区、行唐县希望奶牛小区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
(4)晋州市政府负责,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双鸽美丹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
(二)大气污染减排重点项目
1.强力推进“四个行业”污染治理工作
(1)电力行业治理
①市建设局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南厂区的供热替代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在供热替代工作完成的情况下,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全厂拆除关闭工作、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南厂区5#机组拆除及全厂关闭工作。
②长安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2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12#、13#、1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2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③新华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1#、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1#、2#、3#、4#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及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⑤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1#、2#、3#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⑥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3#、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2#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⑦栾城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宏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4#、5#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⑧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完成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⑨高邑县政府负责,完成河北华辰淀粉糖有限公司1#、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⑩赵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赵县赵州热电有限公司1#、2#、3#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兴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兴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藁城天意热电有限公司1#、2#、3#、4#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其中,确保所有机组7月1日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新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新乐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完成石家庄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烟气脱硝治理、拆除烟气旁路、脱硫增容改造工程。
鹿泉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机组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鹿泉市曲寨热电厂1#机组烟气脱硝治理、脱硫增容改造工程;2014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脱硫增容改造工程或全厂关停。
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最新要求,2015年京津冀地区所有火电企业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要分别控制在50mg/m3、100mg/m3、20mg/m3以下,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年底前完成所有火电企业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确保按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治理
①井陉矿区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佳正实业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②赞皇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赞皇县德众钢铁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③高邑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天力金属有限公司1#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④藁城市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藁城市鑫旺铸造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藁城市宏森熔炼铸造有限公司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
⑤平山县政府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河北钢铁集团敬业钢铁有限公司1#-9#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工程;完成河北钢铁集团敬业钢铁有限公司8#、9#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工程。
(3)水泥行业治理
①灵寿县政府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灵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②井陉县政府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河北鼎星水泥有限公司1#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治理工程。
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确保日产2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稳定运行,提升脱硝设施的运营管理水平,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4)玻璃行业治理
行唐县政府负责,2014年9月底前,完成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1#燃煤窑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2014年底前,完成石家庄玉晶玻璃有限公司2#、3#、4#燃煤窑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和4座燃煤窑炉煤改气工程。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石家庄市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推进“四个行业”脱硫、脱硝治理工程进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加强“四个行业”所有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提升综合运行效率,确保形成稳定的减排能力。
2.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替代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积极推进本辖区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工程。
3.继续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交管局配合,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我市市区营运“黄标车”。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负责,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本辖区内营运“黄标车”。市交管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2014年底前全部淘汰我市非营运“黄标车”。市“黄标车”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淘汰“黄标车”工作。市交管局负责“黄标车”限行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标车”、“无标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含)及县(市)建城区行驶。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能源办配合,2014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升级替换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十二五”前三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将省下达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同时按照责任部门将负责的减排工程项目及减排量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各县(市)、区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市政府部门减排任务(详见附件)。
(二)促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4年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装备名单,淘汰时限,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年度淘汰产能目标计划。
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收回;环境保护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其停止供电。对虚假淘汰行为,市监察局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
严格控制电力、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部分企业由于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量,涉及相关县(市)、区将实施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并扣减所在县(市)、区年终对县(市)、区委书记综合考核评价中环境保护指标分值。有效控制经济增速目标带来的新增量,保障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五)完善污染减排表彰奖惩机制
落实污染减排责任“一票否决”制度,以充分调动各个县(市)、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对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实行月调度通报制度,每月以市环保领导小组文件通报重点减排项目进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并取消授予该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
五、可达性分析
根据各县(市)、区“十二五”减排工程安排,在强化结构减排、深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统计、工信、建设、水务、商务、畜牧、交管、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污染减排体系。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和电厂、钢厂、水泥厂脱硫、脱硝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努力开辟多元化的环保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能保障减排项目如期完成。我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共可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14943.93吨,削减氨氮1720.58吨;削减二氧化硫29349.07吨,削减氮氧化物31212.24吨。预计我市2014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2010年分别比2010年下降11%、15%、15%、14%,可以提前一年完成石家庄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Ⅲ 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期间超标排放怎么处理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一系列新规对遏制污染态势、打击违法排污、震慑违法分子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单位的超标处罚上,环境执法人员还存在困惑。笔者要讨论的几种情况并不鲜见,主要体现在3方面:第一种情况是随着社会活动和经济运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的处理工艺和流程已无法满足处理达标的要求,导致超标排放的隐患逐渐增大;第二种情况是签订运维合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运维达标的指标要求,没有按照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去设定全面污染物指标,而是仅设定几种主要污染物指标,导致运维单位在日常运行中“减标降级”;第三种情况是在污水处理厂运行一段时间后,当处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有可能对处理效果造成影响时,业主单位和运维单位衔接不到位,对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术方案和投资不能及时明确和落实,导致超标排放的风险加大。在新环保法及配套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法》(以下简称《法》)实施后,一旦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除了对超标行为本身的处罚罚款外,还有可能按日连续处罚,会涉及较大金额的罚款。而且,当超标源于某一环节的处理工艺缺失或者失效时,亦或由于建设单位对存在故障、老化的设施设备不及时开展维修更换时,往往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而《法》上规定,环保部门是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检查,而且对超标排放是采取监测的方法。虽然配套法释义中提出这个责令改正是立即,没有期限,但在实际上造成了污水处理厂仅有不足30天的整改期。如此短暂的时间,不但完成整改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连《法》所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制订和上报整改方案的时间都远远不够,落实整改更是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在30日内的复核检查,对污水处理厂来说,不啻是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机会却不合乎情理、无法使用的整改机会。这时的复核监测,往往会出现继续超标的情况。依照《法》的规定,属于仍旧违法排放污染物,即拒不改正。环保部门可以依照《法》的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的金额会呈数十倍的上涨。环保部门根据超标情况启动按日计罚固然不错,但从现实来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不见得心服口服,甚至会由此产生对抗情绪。一旦连续按日处罚金额较大时,有可能迫使运维单位的对抗情绪发生转变,出现“走为上策”的情况。当下,部分运维单位也正是吃准了环保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心理,面对超标问题反而心安理得。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从事日常执法与巡查的监察执法部门面临尴尬和无奈,这值得法律法规起草部门和立法机关深思,值得各级地方政府深思。毋庸讳言,城镇污水处理厂这类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理和排放的单位,正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属性,大多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因此,其责任主体理应由当地政府来承担,而不能视其为普通排污者,不能简单地将污水处理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运维单位与政府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如果简单地把污水处理厂的运维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恐怕会有一部分运维单位没有胆量承接污水处理厂这么大的业务,即便接手运行,考虑到面临的风险、承担的责任,也难以做到心无旁骛。因此,可以通过商讨对《法》进行及时修订。而对于像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这类情况,或许应该考虑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和处罚对象,并督促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通常政府或政府部门才是实际的建设方,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工作本身也涉及较大的资金、技术和监管投入,只有政府才有这个能力去谋划、实施和完成整改,才能在短期内消除因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风险隐患。不仅如此,还应针对这类单位运行维护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考虑,为污水处理厂的整改设定具体而合理的期限,整改到期后再进行复核。
Ⅳ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72号,2008年5月13日公布)
4.关于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46号,2008年10月21日公布)
5.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6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6.关于停止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7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
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
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
9.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涉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70号,2009年7月20日公布)
10.关于“十五小”征收排污费及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85号,2009年11月24日公布)
11.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2010年10月11日公布)
12.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254号,2010年8月23日公布)
13.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0〕390号,2010年12月20日公布)
1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2011年2月22日公布)
15.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2011年 5月3日公布)
16.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61号,2011年3月22日公布)
17.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76号,2011年3月30日公布)
18.关于火电机组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494号,2011年5月5日公布)
19.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88号,2011年7月12日公布)
20.关于水泥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42号,2013年3月13日公布)
21.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2013年7月1日公布)
22.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
23.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2015年1月30日公布)
24.关于排污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36号,2015年6月12日公布)
25.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5号,2015年9月21日公布)
26.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14号,2016年1月22日公布)
27.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54号,2016年3月28日公布)
Ⅳ 污水处理运营需要什么资质
不同级别的污水处理厂具有不同的施工资质,具体如下: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中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5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中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35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二等乙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没数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相关专业工程配察弯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培闷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单机容量12.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燃煤烟气脱硫工程,或小型核工业废料处理工程,或以下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池容积200立方米以上的禽、畜粪便沼气池工程;
(2)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厌氧生化处理池工程;
(3)小型以上工业项目的噪声、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工业废料的综合处理工程;
(4)20吨以上工业及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5)一等甲级以上等级医院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6)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环保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