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对于因设施损坏或堵塞造成的责任,责任单位和个人需及时修复,若造成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管理机构的过失导致他人损失的,同样需依法赔偿。
条例还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例如,对未经许可混接雨水和污水管道,擅自拆除、改建公共设施,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私自封堵或恢复公共排水管道,以及未在连接处设置检测井等行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对于排水户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排放污水、未取得许可证排水、逾期补办手续、未按规定排水条件等,也会受到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排放污水超过接纳标准的排水户,将根据日排水量的多少接受警告或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未经预处理排放沉淀物、违规排水条件或未报告临时变更,排水户将面临更高的罚款和可能的许可证吊销。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养护设施、未及时维修疏通,也将受到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资质取消或降低。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将处以警告或罚款,严重者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处罚规定,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也有明确的处分和法律责任追究。总的来说,条例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严格管理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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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强化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水污染和洪涝灾害,以及改善城市水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苏州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城市排水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污水)以及大气降水(简称雨水)的行为。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个人自建排水设施。公共设施涵盖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等,而自建设施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区域排水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建成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理活动。各级政府需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中,明确责任和规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的主管机构,负责全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市排水管理机构则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排水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指导。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相关部门也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城市排水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通过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等多种途径筹集,管理上逐步推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营模式,并倾向于市场化运作。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排水设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举报,对积极行动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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