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适用于工业污水处理厂吗,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是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技术规范,因为其侧重点是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面临的技术和安全问题设计的。
对于工业污水处理厂,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各地也可能有所不同。不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以及安全技术的要求也相当重要。
例如,国家环保部曾发布了《工业企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其中规定了污水排放限值和相关管理要求。同时,还有《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规定了工业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处理技术要求。
此外,工业污水的处理和排放还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和管理要求来进行规范。因此,建议您在进行工业污水处理项目前,仔细查阅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法规和标准,并在项目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高质量完成污水处理工程。
B. 生活污水采用什么措施排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了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防治城市水环境的污染,现将《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1. 总则
1.1 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市污水”,系指纳入和尚未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之混合污水。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尘型设,指导污水处理工艺及相关技术的选择和发展,并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
1.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1.5 城市污水处理,应根据地区差别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理方式。
1.6 城市污水处理应考虑与污水资源化目标相结合。积极发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综合利用技术。
1.7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2. 目标与原则
2.1 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污水平均处理率不低于50%,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2.2 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应严格控制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在厂内进行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旅游风景点、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经济开发小区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独立工矿区的工业废水,应进行就地处理达标排放。
2.3 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受纳水体为封闭或半封闭水体时,为防治富营养化,城市污水应进行二级强化处理,增强除磷脱氮的效果。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2.4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2.5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
3. 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统
3.1 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
3.2 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3.3 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较高时,可考虑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3.4 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4. 污水处理
4.1 工艺选择准则
4.1.1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先确定。
4.1.2 工艺选择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处理单位水量投资、削减单位污染物投资、处理单位水量电耗和成本、削减单位污染物电耗和成本、占地面积、运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维护难易程度、总体环境效益等。
4.1.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优化工艺设计参数。必须对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进行详细调查或测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预测。在水质构成复杂或特殊时,应进行污水处理工艺的动态试验,必要时应开展中试研究。
4.1.4 积极审慎地采用高效经济的派颂猜新工艺。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4.2 处理工艺
4.2.1 一级强化处理工艺
一级强化处理,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和建设规模,选用物化强化处理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技术。
4.2.2 二级处理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20万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也可采用其它成熟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20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艺。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等技术,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
4.2.3 二级强化处理
二级强化处理工艺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备较强的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在对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区,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一般选用A/O法、A/A/O法等技术。也可审慎选用其他的同效技术。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除采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等。必要时也可选用物化方法强化除磷效果。
4.3 自然净化处理工艺
在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水体自净能力要求的条件下,可审慎采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处置方法。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荒地、闲地等可利用的条件,采用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
城市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不能满足水环境要求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采用土地处理系统和稳定塘等自然净化技术进一步处理。
采用土地处理技术,应严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 污泥处理
5.1 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
5.2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级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采取厌氧消化工艺进行处理,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日处理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堆肥处理和综合利用。
采用延时曝气的氧化沟法、SBR法等技术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需达到稳定化。
采用物化一级强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须进行妥善的处理和处置。
5.3 经过处理后的污泥,达到稳定化和无害化要求的,可农田利用;不能农田利用的污泥,应按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卫生填埋处置。
C.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总则
本技术政策旨在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简称“污泥”)的定义,即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本技术适用于污泥从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到最终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
污泥处理处置作为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关键环节,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根据污泥最终的安全处置要求和特性,合理选择污水与污泥处理工艺,并实施全面的管理。目标为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回收与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与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有效处理、利用及循环经济的发展。
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与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的安全运营与处理。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创新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研发,以适应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
国家政策积极支持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推广,鼓励社会资源的利用,促进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同时,鼓励研发符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于2009年2月28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以建城200923号印发。《术政策(试行)》分总则、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污泥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技术路线、污泥运输和储存、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7个部分。
D.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2月15日公布,江苏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等5个部门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江苏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
办法指出,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
办法指出,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元/立方米至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元/立方米至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E. 污水处理国家有补贴吗
一、补贴范围
补贴范围为年6月底前投入生产,且COD排放浓度低于本补贴政策确定的浓度指标值的所有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补贴标准
依据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执行标准和出水COD排放浓度,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补贴标准分别见以下两表:
表1 中心城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 出水COD浓度低于
60(含)mg/L 50(含)mg/L
10万m3/d(含)以下 0.035 0.07 0.04
10万m3/d以上 0.03 0.06 0.035
表2 郊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标准
设计规模 补贴标准(元/ m3处理水量)
二级标准 一级B标准 一级A标准
出水COD浓度低于8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6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50(含)mg/L 出水COD浓度低于40(含)mg/L
2万m3/d(含)以下 0.045 0.09 0.05 0.055
2—5万m3/d(含) 0.04 0.08 0.045 0.05
5万m3/d以上 0.035 0.07 0.04 0.045
三、实施年限
补贴政策实施年限暂定2008—2010年。
四、补贴额度
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平均运行水量和月平均COD出水浓度,按月计算补贴金额,一年拨付一次。
五、资金渠道
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COD超量削减补贴资金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