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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查处

发布时间:2025-01-07 09:53:35

1.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什么'部门监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有关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三是、加强监察监测。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涉污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当地的住建部和环保部门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2. 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污水处理厂方可进行试生产。
污水处理厂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污水处理厂方可正式投产。
对试生产三个月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严格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管理。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在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前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向污水处理厂或其污水收集管网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
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并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定期(按月、季、年)向当地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须将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常规监测。
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广东省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测、核查。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活动。
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污水处理厂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社会影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终止特许经营权或委托经营权,取消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各级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是指各级市、县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水务、城管等城镇污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有关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款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3. 武汉污水厂擅改数据偷排污水被查是怎么回事

根据报道来,6月3日,武汉源市公布了去年以来全市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篡改自动监测设施参数,将总磷参数从1.0改为0.45,武汉市盘龙城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污水,监测结果却显示达标,成为武汉查处的首例通过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违法排污的案件。

据介绍,2016年,武汉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3565件、处罚2899件、行政处罚金额3609.43万元。其中,大气类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件数、行政处罚金额数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1.24%和103.14%。

4. 12319可以解决哪些事

12319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5.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什么'部门监管

你好!
一是、做好污泥危险特性鉴别工作。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污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权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有关要求,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要进行危险属性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是、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要求制定完善污泥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三是、加强监察监测。各级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环境监测,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加强对污泥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四是、严格环境执法。要严肃查处非法倾倒、堆放、丢弃和转移污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转移、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涉污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当地的住建部和环保部门对污泥的处理处置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6. 国土上的三厂治理是什么

主要是治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
在建筑施工方面,重点排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施工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全面加强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
重点排查现场未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等问题;
重点排查施工现场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设置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情况,办公区、生活区临时用房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部位人员值班值守情况;
重点排查易燃易爆品以及有毒有害材料在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在双违清查及房屋结构安全方面,扎实开展全市城镇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全面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7. 污水处理弄虚作假的参与者应受到什么处罚

相关责任人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行政拘留,如构成犯罪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国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同时自动监测设施便于环保部门实时掌握其排污状况。

部分排污单位或个人为节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逃避有关部门对其超标排放的监管和查处,掩盖个人工作失误或事故后果,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样的行为被发现后,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放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应该是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投诉,也可以拨打政府服务热线12345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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