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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污水处理设备进水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02 13:23:02

1. 屠宰和肉类加工污水处理问题的探讨

一、废水水质
屠宰分为畜类屠宰(牛、猪、羊)和禽类屠宰(鸡、鸭、鹅),屠宰污水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血污、油脂、碎肉、畜毛、未消化的食物及粪便、尿液、清洁冲洗水构成;肉类加工废水中主要有碎肉、油脂、血液、蛋白质、清洁冲洗水及一些加工工序产生的较高含盐废水等构成。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可溶和不可溶性有机物,可生化性好,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但是水质波动大,悬浮物质和大颗粒物质较多。经过多年的测定,污水水质见下表:
表一:屠宰、肉类加工行业产生的废水水质
行业 COD
(mg/l) BOD5 (mg/l) PH 温度
(℃) SS
(mg/l) 色度 氨氮
(mg/l)
猪、羊屠宰 1000-3000 500-1500 5-6 常温 1000 200 150-300
禽类屠宰 800-1500 400-800 5-6 常温 800 150 100-200
肉类加工 300-1000 200-500 5-6 常温 100 100 50-100
工艺流程及运行情况
1、工艺流程图
2、工艺运行情况简介
该工艺流程对于屠宰猪、牛、羊产生的污水,只要选择合适的水力停留时间,能够保证污水处理达标,运行稳定正常;对于肉类加工污水可以省略气浮池;对于禽类屠宰污水可以简化工艺(隔油沉淀池可以与A2O工艺中的厌氧工艺合并,省略气浮工艺);从实际运行效果看,污水经过处理都能够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有些分公司合理利用处理之后的水资源,有的用于锅炉的水膜除尘中,有的用于绿化用水,有的用于冲洗地面,在节约用水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三、常用处理工艺和设备
1、格栅机:一般分为人工和机械格栅两种类型,机械格栅机分为:臂式格栅机、链式格栅机、钢绳式格栅机、回转式格栅机四类,雨润集团一般常用回转式格栅机。
2、隔油沉淀工艺:污水中不溶于水的性固体含量高,采用隔油沉淀池使水中固体物质自由沉淀或者上浮,然后将能够上浮的油类和大颗粒的下沉物质从水中清除掉,可以极大的减轻后续处理的压力。
3、气浮处理工艺:针对废水中含有很多油类等比重小于水的物质,气浮处理能比较好的去除不溶水的油类物质。
4、厌氧、好氧处理工艺:经过前面的预处理工艺后,为了保证污水能够处理达标,采用厌氧、好氧处理工艺,一般有AO、A2O、SBR、UASB+O工艺,好氧处理工艺有:生物接触氧化、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法等工艺。雨润集团以前的分公司采用过AO、A2O、SBR、UASB+O工艺,好氧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工艺,从实践经验看,采用A2O工艺比较好,能够较好的满足氨氮达标的要求,工艺变更比较灵活,现在建设的污水处理工程统一采用A2O工艺。
5、沉淀池:一般分为平流式沉淀池、竖流式沉淀池和幅流式沉淀池三种。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产生的污水量不是很大,一般采用竖流式和平流式沉淀池。
四、系统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分析
1、在企业污水处理的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高程因素,保证设计的池子容积和设施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机械格栅一般采用回转式,间距较大,很多小的不溶物不能被格栅拦截;转鼓式格栅格栅间距可以比较细,能处理掉细小的不溶物,但是曾经为了便于清除栅渣,将转鼓式格栅放在地面上,格栅前用泵提升进入格栅,泵很容易堵塞,检修麻烦,后来转鼓式格栅被废弃不用,反倒是回转式格栅运行方便,建议把转鼓式格栅配置在地面下适当的高程,使污水自流进入转鼓式格栅,栅渣需要提升到地面进行处理,栅渣后设置一个中间池,用泵提升污水进入调节池。
3、隔油沉淀池与气浮池产生的浮渣不应直接进入污泥浓缩池,应单独设置一个浮渣收集池。如果直接进入污泥浓缩池,因为污泥浓缩池中的上清液回流到调节池时,浮渣可以回到调节池,重复在气浮工艺中进行处理。
4、隔油池、二沉池、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外排经常采用水压法,因为污水腐蚀性很强,经常开启容易漏水,长期不开启又难打开阀门,建议采用污泥泵抽排比较合理。
5、A2O工艺在A段分成3个以上的池子,利用潜水泵打回流到可以将传统的A2O工艺进行变型,能够更好的保证氨氮达标排放。
6、沉淀池:建议不使用斜板沉淀池,因为污泥容易在斜板上附着,随着厚度增大,污泥上浮随水流出,造成水质恶化。
7、污泥处理:压滤机工作需要消耗电能和药剂,正常运行后产生污泥量比较大,在土地充裕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污泥干化工艺。
8、运行化验对COD、氨氮、PH指标进行了持续的检测,有在线检测设施,但是没有进行显微镜镜检,不容易及时发现微生物的变化,当水质恶化后采取行动,可能会出现短时不达标的情况。
五、结论
1、A2O工艺运行灵活,比较容易转变为VIP、….工艺,能够保证较难处理的氨氮达标。
2、系统抗冲击负荷好,在水质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仍然能保证出水达标。
3、产生的污泥属于非危险废物类,可以堆肥,用于土壤改造。
4、处理后的达标清水已经有分公司在回收利用,可以考虑增加过滤等设施,提升水质,在更多方面使用回收的水,节约水资源。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屠宰和肉类加工污水处理问题的探讨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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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 屠宰废水屠宰废水的处理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屠宰废水需遵循一系列严格的准则,包括:



技术标准方面,必须参照《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以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在设计过程中,注重科学性与实用性,采用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既要保证技术领先、经济实惠,又要确保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管理。


在工程设计上,追求紧凑布局和最小化占地面积,以保证运行稳定性和出水水质达标,同时尽量降低工程成本和运行费用。


在处理策略上,融合污水生化处理与生态化处理的理念,致力于构建和谐的污水处理环境,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重提升。

4. 屠宰场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屠宰场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屠宰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2、污水来源于屠宰车间,主要包括如下:
(1)屠宰前冲洗牲畜的污水;
(2)烫毛、清洗胴体污水;
(3)清洗内脏污水;
(4)冲洗车间地面、器具污水;
(5)冲洗圈栏污水。屠宰过程排放的污水中血污染最为严重,通常放出的血均回收利用,既减少处理负荷又增加收入;
3、水量、水质屠宰过程中污水往往集中在短时间内排放,水量波动较大;
4、处理工艺流程。该污水可生化性较好,故采用生化法为主的处理方法;污水经格栅筛网去除较大悬浮固体和毛发等杂质后,直接进入初沉池,初沉池兼作调节池均化水质 水量,同时将污水中不溶性固体如未消化食物和粪便等沉下。沉淀地出水流入厌氧水解池,在厌氧菌胞外酶的作用下,将大分子有机物水解酸化变成小分子,将大部分不溶性有机物降解为溶解性物质;
5、主要构筑物及设备;
6、处理效果及分析;屠宰污水经初沉、厌氧水解、SBR生化处理后,污水中的污染物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屠宰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含有大量的血污、油脂、毛。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物及粪便等污染物,并带有令人不适的血红色及血腥味,而且还含有大肠菌。粪便链球菌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致病菌。这些污水具有浓度变化大,有机物含量高等特点,直接排入环境将严重污染水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1002504002生化需氧量(BOD5)608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201605004动植物油30401005氨氮2540-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 7.27.27.2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悬浮物702004002生化需氧量(BOD5)30603003化学需氧量(CODCr)1001205004动植物油20201005氨氮1525-6pH值6~96~96~97大肠菌群数 个/L5000--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6.56.56.5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污染物级别畜类屠宰加工肉制品加工禽类屠宰加工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排放浓度
mg/L 排放总量
kg/t(原料肉) 排放浓度mg/L 排放总量
kg/t(活屠重) 1悬浮物一级标准600.4600.35601.1--二级标准1200.81000.61001.8--三级标准4002.63502.03005.42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300.2250.15250.45--二级标准600.4500.3400.72--三级标准3002.03001.72504.53化学需氧量(CODCr)一级标准800.5800.45701.20--二级标准1200.81200.71001.8--三级标准5003.35002.95009.04动植物油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00.13200.12200.36--三级标准600.4600.35500.95氨氮一级标准150.1150.09150.27--二级标准250.16200.12200.36--三级标准------6pH值一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二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三级标准6~8.56~8.56~8.56~8.56~8.56~8.57大肠菌群数 个/L一级标准500050005000500050005000--二级标准100010001000100010001000--三级标准------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 一级标准6.56.55.85.818.018.0--二级标准6.56.55.85.818.018.0--三级标准6.56.55.85.818.018.0工艺参考指标 油脂回收率%>75>75>75血液回收率%>80->80肠胃内容物回收率%>60->50毛羽回收率%>90->90废水回收率%>15>15>15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型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 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6. 食品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具体标准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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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食品厂污水处理的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的内容极其复杂,包括制糖、酿造、肉类、乳品加工等生产过程,所排出的废水都含有机物,具有强的耗氧性,且有大量悬浮物随废水排出。动物性食品加工排出的废水中还含有动物排泄物、血液、皮毛、油脂等,并可能含有病菌,因此耗氧量很高,比植物性食品加工排放的废水的污染性高得多。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有关食品工业内容
GB 8978-1996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所排放的污水 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食品生产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
(一)标准分级
排入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GB 3838中I、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氷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标准值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髙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并拫据单位建设时间不同执行不同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2、表1-3的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1和表-14、表1-5的规定。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8. 屠宰废水的水质及特点 屠宰场污水处理方法

一、屠宰废水的水质

屠宰废水主要来自圈栏冲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厂房地坪冲洗、烫毛、剖解、副食加工、动物残渣、血水等。废水中含有血液、油脂、碎肉、骨渣、动物毛及粪便等,呈现褐红色并带有腥臭味。有机悬浮物含量高,容易腐败,排入水体会消耗溶解氧,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

此外,屠宰废水的NH3-N浓度较高(约120mg/L),这与其他高浓度有机废水相比是一个显著特点。

二、屠宰废水的特点

屠宰废水具有水量大、排水不均匀、浓度高、杂质和悬浮物多、可生化性好的特点。NH3-N浓度较高也是其显著特征之一。

预处理工艺包括调节、格栅、气浮机等。调节池可以调节每天的水量,使得进入生化池的废水能够中和融合。格栅主要用于拦截大颗粒物质,如毛发和内脏残渣,有助于降低悬浮物含量。气浮机则用于去除水中的细小悬浮物、油脂和血脂类物质,同时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

三、屠宰场废水的危害

屠宰废水中的有机悬浮物含量高,容易腐败,排入水体会消耗溶解氧,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肉类加工废水含有大量对人类健康有害的微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人畜健康。

废水中的有机物耗氧后会迅速降低水中的溶解氧,导致鱼类和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缺氧还会使水体转变为厌氧状态,导致水质恶化、产生臭味、影响卫生。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会大量繁殖,危害人民健康。

因此,对屠宰肉类加工废水进行处理,去除其污染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国家已颁布新的技术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

四、屠宰场污水处理方法

1、好氧活性污泥法

好氧活性污泥法利用好氧区不同的污泥回流方式处理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污泥由吸附有机物、无机物的絮状微粒组成,同时包含大量繁殖的细菌、藻类等好氧微生物。

2、废水生化处理法

废水生化处理法通常结合物理法使用,主要工艺流程为:废水→格栅→沉沙隔油→固液分离机→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初级生化→中沉池→二级生化→滤沙池→清水池→废水达标排出。

3、蛋白质生产工艺

蛋白质生产工艺是屠宰场废水处理中实现废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方法。提炼微生物细胞蛋白来饲养动物,可以有效处理废水并将其转化为蛋白质饲料,实现废物的循环利用。

4、清污分流法

清污分流法是指在屠宰场建设时考虑污染物的清污分流,排水系统和排污系统不能重叠。雨水流入排水系统,生活生产污水则流入排污系统,进入化粪池后沉淀,再进入调节池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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