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知识 > 岳西县农村污水处理招标

岳西县农村污水处理招标

发布时间:2024-12-17 04:08:52

『壹』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条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李春12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哪尘耐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兄肆;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
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附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资源质量状况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巢湖湖体、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设区的市行政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系统。
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实行河道(段)长负责制。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长,组织对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检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计划的落实。
第十六条 巢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巢湖流域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巢湖湖体和丰乐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第十九条 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三)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
(四)从事网围、网箱养殖;
(五)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
(六)设立畜禽养殖场。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期限,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
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应当依法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一)私设暗管排放;
(二)将废水稀释后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五)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过批准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除磷脱氮设施;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除磷脱氮设施的,应当限期增设,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合肥市各类工业园区未配套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
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排水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费不足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排污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贮存、清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实行集中收集、分类处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使用缓释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科学确定流域内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三条在巢湖湖体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污染水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见。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转运和处理装置。
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
第三十四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第三十五条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和地下热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加强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建设生态保护带、隔离带。采取森林与湿地建设、生态清淤、水塘拦截等生态处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总量。
流域内水资源调度应当维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调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体交换,改善巢湖水环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增强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的能力。
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环巢湖生态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环巢湖生态湿地,构建湖滨缓冲区。
第三十九条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得缩小水域或者滩涂面积。因建设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生态修复等项目确需占用的,应当科学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等,应当经省巢湖管理局审查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积极开展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应用。
第四十一条省巢湖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巢湖湖体蓝藻的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湖体蓝藻的预警和预报;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当地有关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打捞巢湖湖体蓝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减轻蓝藻对巢湖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
(五)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关闭、停产的;
(六)接到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七)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或者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从事网围、网箱养殖,或者利用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设立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罚款;未限期治理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建设排污口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十万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贰』 安徽省财政厅的规划计划

为指导美好乡村建设,构筑分区、分类、分步骤的美好乡村建设路径,实现“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总体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范围为安徽省行政辖区,国土面积14.01万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短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重大问题展望至2030年。
一、背景和意义
(一)现实基础。
安徽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农村改革的发源地,农业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经过多年的努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潜力和优势正逐步显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农民收入构成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农村改革由单项改革向综合配套改革转变,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加速演进,为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2011年,安徽省户籍人口6675.9万人,常住人口5968万人,城镇化率44.8%;乡村常住人口3294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5.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全省共有行政村15539个,比2000年减少14206个;自然村228763个,比2000年减少63407个。全省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14万平方公里,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72%。
安徽省村庄空间布局、乡村人口、经济状况分布不均衡。皖北地区村庄规模较大,分布密度高,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皖中、沿江地区村庄规模中等,分布密度较高,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皖西地区村庄规模较小,分布密度中等,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皖南地区村庄规模较小,分布密度低,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安徽省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乡村人口逐年减少,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能力不断增强,但乡村发展分区差异明显,还存在村庄体系不够稳定、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等问题。同时,村庄建设缺乏规划指引,风貌特色彰显不足。
(二)重大意义。
建设美好乡村,是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美好安徽的基础性工作,是打造“三个强省”的具体行动。通过美好乡村建设,有利于推进乡村产业与经济发展,促进农民致富增收,构建安徽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途径;有利于挖掘乡村文化资源,传承优秀民俗文化以及非物质文化,拓展安徽文化展示和传承的新空间;有利于保护乡村山水生态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构建绿色乡村体系,打造生态强省的新亮点。
二、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略,以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和农田整理为突破口,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乡村,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
(二)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建设“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美好乡村。
生态宜居村庄美是指:村庄规划科学合理,农民住房实用美观,中心村道路、电力、供排水、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垃圾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村容村貌整洁有序,自然生态保护良好,人居环境明显优化。
兴业富民生活美是指: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农业产业水平大幅提升,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不断拓展,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文明和谐乡风美是指: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村规民约基本健全,乡村特色文化得到传承发展,农民精神风貌积极向上,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到2016年,力争全省40%以上的中心村达到美好乡村建设要求。到2020年,力争全省80%以上的中心村达到美好乡村建设要求。到2030年,全省中心村全面达到美好乡村建设要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农民主体。始终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根本要求,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建设美好家园。
2.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覆盖,着力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3.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科学编制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投入、分批实施的思路,坚持试点先行、量力而为,逐村整体推进,逐步配套完善,确保建一个成一个,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
4.坚持生态优先,彰显特色。把农村生态建设作为生态强省建设的重点,大力开展农村植树造林,加强以森林和湿地为主的农村生态屏障的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突出乡村特色,保持田园风貌,体现地域文化风格,注重农村文化传承,不能照搬城市建设模式,防止“千村一面”。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各地发展基础、人口规模、资源禀赋、民俗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切实加强分类指导,注重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现阶段应以旧村改造和环境整治为主,不搞大拆大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防止中心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6.坚持以县为主,合力推进。县级党委、政府在美好乡村建设中承担主要职责,以县为单位整体谋划、整合资源、统筹推进。省市两级加强政策扶持和指导督察,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三、空间布局
(一)村庄体系。
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主要建设任务是完善基本乡村公共服务及支农服务功能。选择人口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较完善,交通较便捷,用地条件较好或耕地资源较丰富,有利于生态保育和环境保护的村庄,将其培育成为中心村。中心村应与城镇和其他村庄有一定间距,在合理半径内可利用现有设施服务周边村庄。中心村应规划为村“两委”驻地,按标准建设服务设施,吸引人口向中心村集聚。
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主要建设任务是保留乡村特色,改善人居环境。
中心村、自然村分别配套不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二)空间分区。
根据省内区域差异明显的特征,综合考虑地理、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关系等因素,将全省分为皖北片区、皖中片区、沿江片区、皖西片区、皖南片区,实行差别化的美好乡村建设路径。
1.皖北片区,包括亳州市、淮北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该片区美好乡村建设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舒适人居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按照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加强村庄整合和人居环境整治,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2.皖中片区,包括合肥市、六安市(不包括霍山县、金寨县)、淮南市,以及安庆市的桐城市。该片区美好乡村建设以推进乡村环境整治、土地集约利用和乡村产业发展为重点;有序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加强村庄整治和土地整治,加快都市农业和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加快建设优质特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3.沿江片区,包括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池州市(不包括石台县、青阳县)、滁州市、宣城市(不包括旌德县、绩溪县)、安庆市(不包括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桐城市)。该片区美好乡村建设以优化人居环境、加快产业发展和加强社会建设为重点;突出土地整治、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产业提升、风貌塑造和文化保护等内容,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的都市城郊型乡村。
4.皖西片区,包括六安市的金寨县、霍山县,安庆市的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该片区美好乡村建设以加强生态保护、推进舒适人居建设与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为重点;突出生态保育,适度发展林木业和果品产业,在保持山村空间特色及肌理的基础上,加强风貌整治、村庄治理,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适度开发乡村旅游,打造中国原生态乡村品牌。
5.皖南片区,包括黄山市,宣城市的旌德县、绩溪县,池州市的石台县、青阳县。该片区美好乡村建设以保护乡村自然资源、文化遗产、民风民俗为重点;加强综合配套与人居环境建设,突出山村空间肌理,彰显传统风貌特色,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打造世界文化乡村品牌。
(三)村庄布点。
1.统筹乡村人口分布。根据《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到2016年,全省城镇化率为53%,乡村常住人口规模为3040万人;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率为58%,乡村常住人口规模2800万人;到2030年,全省城镇化率为70%,乡村常住人口规模2200万人。规划到2016年,全省中心村1.5万个左右,自然村17万个;到2020年,全省中心村1.3万个左右,自然村12万个;到2030年,全省中心村1万个左右,自然村7万个。
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乡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规划到2016年,中心村人口占乡村人口比重达到30%以上,2020年达到35%以上,2030年达到50%以上。
2.分区村庄规模。依据现状,逐步引导皖北片区中心村实现平均服务常住人口规模3000人左右,皖中、沿江片区2000人左右,皖西片区1500人左右,皖南片区1000人左右。皖北片区中心村集聚人口规模不少于10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5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200人。皖北片区保留自然村人口规模不少于400人,皖中、沿江片区不少于200人,皖西、皖南片区不少于100人。
(四)分类引导。
1.依托资源,引导村庄特色发展。村庄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城郊型村庄和乡村型村庄。
(1)城郊型村庄是指城市、镇规划控制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城郊型村庄应综合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衔接,不断改善村庄居住环境。
(2)乡村型村庄是指城市、镇规划控制范围外的村庄。乡村型村庄应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和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与环境协调,合理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空间布局过度分散,营造清新优美环境和浓郁乡土风情。
乡村型村庄按产业及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林业型、旅游型、保护型等。
种植型村庄应结合种植类型,推进规模化、绿色化生产,促进村庄环境与田园风貌相结合。
养殖型村庄应注重污染治理,严格保护环境。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配套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林业型村庄应结合林特产品生产和生态保护需要,适度集中布局,促进村庄环境与林业生态建设相结合。
旅游型村庄应根据旅游资源特点,统筹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严格保护传统村落和特色村落,整治影响或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妥善处理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2.因地制宜,采用不同建设模式。美好乡村村庄建设主要采用改造提升、拆迁新建、旧村整治、特色保护4种模式。其中,中心村一般宜采用改造提升或拆迁新建模式,保留的自然村一般宜采用旧村整治或特色保护模式。
(1)改造提升型村庄。主要指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对外交通条件,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用地能满足改扩建需求的村庄。规划在原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改扩建,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美化村庄环境,引导周边散落的居民点向村庄集中,有序推进改造提升。
(2)拆迁新建型村庄。主要指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采煤塌陷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庄安全需要,必须进行整体拆迁的村庄。新建村庄应做到选址安全、布局合理,并按新型社区标准进行建设。其中,规划将被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的村庄,应按城镇标准建设新社区。
(3)旧村整治型村庄。主要指配套设施不完善但暂时需要保留的村庄,规划重点是有步骤地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村庄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4)特色保护型村庄。主要指具有特殊人文景观(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和自然景观等,需要保护的村庄。规划在保持村庄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改造,美化村庄环境。
四、建设要求
(一)总体原则。
在村庄建设和整治中,要坚持不破坏自然环境、不破坏自然水系、不破坏村庄肌理、不破坏传统风貌,做到尊重自然、注重安全、远近结合、因地制宜。
(二)选址布局。
1.选址要求。新建村庄的选址,应遵循“科学安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顺应自然、体现特色、保护文化、传承文明”的原则,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尊重群众意愿,提倡相对集中。乡村居民点和乡村住房选址,应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区域。
2.村庄布局。按照融入自然、彰显特色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空间,保持绿色山野空间和自然景观,充分尊重当地生活习俗及传统村落布局模式,结合地形、植被、水体等自然因素,形成地域性的乡村风貌。
规模较大的村落,宜结合自然条件分为多个院落布局,院落规模不宜超过30户。院落布局和组合方式应注重相融性与多样性结合,顺应地形,显山露水,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同时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符合乡村生活习惯。
单体布局可采用独门独户与多户组合等方式,处理好每户出入口与公共空间之间的关系。
(三)建筑风貌。
1.一般要求。乡村住房建筑设计应针对乡村生产生活特点,体现“经济、适用、安全”,避免照搬城市住宅设计方法。建筑外观应充分考虑地方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体现多样性。建筑立面力求高低错落,进退变化,层次丰富,与周边环境相呼应,形成优美的天际线。乡村住房一般不宜超过三层,对于人均宅基地较少或建设用地较局促的乡村居民点,可结合实际确定建筑层数。公共配套建筑外观应尽量体现地方特色,使之成为村落的标志性建筑。
平面布局应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满足面积、通风、采光和朝向等要求。平面设计应提供灵活、可变的功能设计方案,在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区域,为农户经营“农家乐”或“乡村酒店”预留条件。
2.建筑风格。强化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片区的建筑风格特色。
(1)皖北片区总体建筑风格宜采用中原地区风格。建筑形式敦实、厚重、质朴、方整、规则,前后庭院开敞,围合度较高。墙体色彩深厚;屋顶坡度平缓,以偏青冷色调为主,部分区域可考虑红色。
(2)皖中片区总体建筑风格宜融合皖南民居和皖北民居的特点。建筑形式多样,组合自由。墙体色彩以白色为主;屋顶采用坡屋顶,以青冷色调为主。
(3)沿江片区总体建筑风格宜融合江南水乡和皖南民居特点。建筑形式较多样,前门开阔,后院紧凑。墙体色彩以白色为主;屋顶坡度较大,以灰色为主,注重与圩区地形地貌融合。
(4)皖西片区总体建筑风格宜带有部分徽派元素,建筑形式简洁流畅。墙体色彩以白色为主;屋顶坡度较大,檐口挑檐较宽,以灰色为主,部分可采用红色等饱和度较高的颜色,注重与山区自然风貌融合。
(5)皖南片区总体建筑风格为徽派建筑风格。保护型村庄应注重保护以祠堂为中心、布局紧凑的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做到修旧如旧。新建村庄应在保持粉墙黛瓦整体风格的基础上,尽量采用传统徽派建筑元素,注重与整体地理人文环境相融合。
(四)环境美化。
乡村环境应合理利用地形,保持田园风光,结合民俗民风,体现乡土气息。
1.村口景观。景观营造应自然、亲切、宜人,通过小品配置、植物造景、活动场地与建筑空间建设等,突出景观效果,体现村庄特色与标志性风貌。
2.水体景观。整治疏通河道水系,改善水质环境。河道坡岸尽量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自然斜坡形式。滨水驳岸以生态驳岸形式为主,采用硬质驳岸的不宜过长,断面形式宜采用台阶式。滨水绿化以亲水型植物为主,丰富河岸景观。
3.绿化景观。以村口、道路两侧、宅院周边、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为绿化重点。道路两侧绿化以种植乔木为主、灌木为辅,宅院周边绿化景观应品种适应、尺度适宜。滨水地区以及不宜建设地段应做到见缝插绿。绿化景观材料以本地品种、乡土材料为主,不宜采用维护成本高的绿化树种。注重保护古树名木。
4.村庄活动空间。结合乡村居民生产生活习惯和民风民俗,适当布置休息、健身和文化设施。注重营造和谐宜居的邻里交往空间,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在适宜发展旅游业的村庄,合理设置游客休闲设施。
5.庭院环境。庭院环境应注重对围墙、绿篱等围合构筑物和庭院出入口的美化处理,不宜采用大面积的硬质铺装;植物配植采用乔、灌、草结合方式。鼓励村民积极美化庭院,营造户户皆美景的环境效果。
(五)公共服务。
中心村配置“11+4”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11项公共服务包括小学、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站、图书室、乡村金融服务网点、邮政所、农资店、便民超市、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中心(村“两委”及科技、就业、警务等便民服务场所)。4项基础设施即公交站、垃圾收集点、污水处理设施、公厕。
自然村配置“2+1”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2项公共服务包括健身活动场地、便民超市,1项基础设施即垃圾收集点。
村内服务设施应尽量布置在村庄几何中心附近,方便居民使用。兼有对外服务功能的设施,宜布置在交通便利的路旁或村口。
(六)设施建设。
道路交通工程。道路选线应顺应地形,尽量利用原有乡村道路,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等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按交通需求合理确定道路宽度。主要道路路面采用水泥或其他硬质材料,次要道路路面采用石板、碎石、鹅卵石等乡土材料,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巷路面应采用传统建筑材料。结合邻里交往和休闲健身需求,合理布置村庄步行道。机耕道、巷、梯、坎、径、埂与主次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简易警示柱。
给水工程。在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应优先采用管网延伸供水。不在城镇供水服务半径内且具备水源条件的大、中型村庄,应采用独立集中供水。小型村庄和相邻村庄可结合实际采用区域集中供水,散户宜采用简易独立供水。选择水源时必须开展水资源勘查,保证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对村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实施保护。
排水工程。在确保既有农田排灌水系不受影响及防洪排涝安全的前提下,雨水排放宜采用明沟方式,特殊区段(如人口密集区段等)可用管道或暗沟。生产生活污水应由管沟收集,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新建村庄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燃料。在城镇供气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应同步敷设天然气管网。不具备生活供气条件的村庄,应优先推广使用新型燃具、灶具,倡导使用沼气、秸秆、农作物残弃物等燃料,鼓励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积极探索秸秆发酵沼气、大中型畜禽粪便处理沼气等集中供气试点和推广工作。
环卫工程。按照“村收集、乡镇运、县处理”的模式,逐步实现村庄垃圾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乡村地区医疗废弃物、突发性死亡畜禽、病害农作物等特别废弃物,应预留专门场地进行收集处理。中心村及旅游型村庄应设置水冲式公共厕所。
电气工程。村庄供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线方式,沿道路架设,特殊地段可结合地形合理确定路径。低压架空线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变压器及电气装置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通信。中心村应设置有线电视节点,按光纤/同轴电缆混合有线电视网方式组网。中心村实现光纤到村,村村通电话。
防灾减灾。应采取主动防灾方式,规划建设生命线工程及重要基础设施。大中型村庄道路应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并在较为开阔的安全地带设置避难场所。集中供水的村庄应布设消防栓等设施,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可利用既有水系或建设人工消防水池满足消防要求。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村庄防洪应达到当地和流域防洪标准,易涝地段应规划建设排涝设施。
(七)产业发展。
1.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生产。依据全省农业发展现状及资源条件,规划构建5个农产品生产集聚区。
(1)淮北平原地区粮食生产集聚区,包括阜阳市、亳州市、淮南市、宿州市、淮北市、蚌埠市。规划形成以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生产为主导,以中药材种植和桑果种植为特色,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配套的农业生产集聚区。
(2)江淮丘陵区农业生产集聚区,包括六安市、滁州市、合肥市。规划形成以双低优质油菜生产、畜禽养殖为主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配套的农业生产集聚区。
(3)沿江平原区农业生产集聚区,包括马鞍山市、芜湖市、铜陵市、池州市以及安庆市的沿江平原地区。规划形成以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生产,及水产品、畜禽养殖主导,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配套,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为特色的农业生产加工产业集聚区。
(4)皖南特色农业生产集聚区,包括黄山市,宣城市的旌德县、绩溪县,池州市的石台县、青阳县。规划形成以茶叶、桑果种植和加工为主导,以观光休闲农业为配套的特色农业生产基地。
(5)皖西大别山区特色农业生产集聚区,包括六安市的金寨县、霍山县,安庆市的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规划形成以油茶、茶叶、竹、林木和苗木花卉生产为主导,以生态休闲农业和农业加工为配套的农业产业集聚区。
2.保障传统产业发展。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快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3.积极发展特色产业。以自然资源为基础,依托传统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畜牧水产养殖、观光农业、乡村物流等产业。
(八)文化保护。
保护乡村历史文化。以“西递、宏村皖南古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为核心,以旌德县江村、绩溪县龙川村、凤阳县小岗村等历史文化名村为重点,系统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景观风貌和人文资源。
发展特色文化。适度保留乡村地区传统节庆活动与文化艺术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载体,传承乡土文化形式和内涵。强化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中国花鼓灯原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黄梅戏等地方戏的保护与传承。
五、行动建议
(一)分步实施。
从2013年开始,每年重点培育建设1500个左右中心村,全面推进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周期2年;每年治理改造10000个左右自然村,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建设周期1年。
(二)规划引导。
1.建立规划体系。以县(市、区)为单位修编完善村庄布点规划,科学确定中心村布点,明确需要保留的自然村数量,并具体分解到镇(乡)。以镇(乡)为单位编制村庄体系规划,明确中心村规模,落实自然村布点。以中心村、自然村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明确村庄、宅基地和房屋布局及建设要求。
2.强化技术和经费支持。大力开展村镇干部村庄规划建设专项培训,推进建设干部下基层担任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员。设立省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中心村规划建设。各市、县(市、区)设立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和自然村治理。

阅读全文

与岳西县农村污水处理招标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同仁购净化器大概多少钱 浏览:709
市政自来水用什么净水器好 浏览:982
国产净水器哪个厂家好 浏览:780
中水回用市场现状 浏览:941
安利纯净水里面为什么会有水垢 浏览:868
锋翼多少公里需要清洗空气滤芯 浏览:264
树脂切片制作过程 浏览:914
空调滤芯过期会怎么样 浏览:10
透明机油滤芯如何清洗 浏览:325
污水雨水规范 浏览:583
地下马桶提升泵 浏览:562
除垢剂和消毒液 浏览:701
报废水冷空调可以卖多少钱一个 浏览:309
博越空气净化器怎么拆解 浏览:997
奥德赛油滤芯多少公里更换 浏览:102
制糖废水工艺流程图 浏览:919
宝马机油滤芯上面塑料套怎么用 浏览:86
500吨废水造价多少 浏览:956
自动脱碳过滤器 浏览:394
京东污水处理厂 浏览: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