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Ⅱ 高分!!!!帮我写一篇:污水处理厂的年度工作总结情况及明年的打算~
2018年从今年整体情况来看,无论是从工艺控制还是人员管理或是设备运行,都在运营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进步和成长,在市、区领导的关心与公司领导的支持下,XX市中心城污水处理厂全年生产运行基本稳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处理厂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今年1-8月份我厂运行稳定,出水基本达标,9月、10月出水氨氮出现部分时段超标现象,化验室在日常水质常规检测基础上加大了对各池出水氨氮的检测频率,为工艺调整提供依据。从今年10月底开始,出水逐渐恢复到达标,目前各池运行正常,各项污染物指标均达标排放。
另外化验室每月配合XX市环保局监测站对污水厂水质进行取件监测;配合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商对在线监测设备做比对试验、保证设备准确度;此外在做好处理厂日常检测分析工作的同时,化验室还承担着相关数据的上报工作。
今年,先后派出技术人员去往长沙二污、惠州污水厂实地考察、学习,为活性污泥菌种驯化、自动化运营管理以及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还委派员工参加了由省排水协会组织的为期半个月的化验人员业务培训,污水化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增强。
下一年我们的主要工作目标是:确保安全生产,努力完成省建设厅下达的污水处理量指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狠抓内部管理,实现四个“确保”: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生产消耗控制到最低、确保出厂水质达标排放。同时,我厂还将继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
Ⅲ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情况汇报
1. 报告概述:
本报告旨在介绍黄州区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的工作情况。黄州区住建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响应中央、省、市、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为目标,致力于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工作。
2. 基本情况:
黄州区近年来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区委、区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作为建设强富美善都市区和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并推进了陈策楼镇、堵城镇、陶店乡三个乡镇集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区城镇化率和城市管理绩效持续位居全市第一。
3. 主要做法:
(1)大力推进: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期分批组织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党政主职和群众代表赴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和乡镇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协调推进会。
(2)“大家”规划:制定《黄州区城乡环境卫生保洁体系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规划,邀请专家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编制可研性报告。
(3)大额投入:投入资金保障基础设施项目,购置垃圾清运车辆和垃圾箱体,申请省级债券资金用于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区政府将村级环卫保洁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实行以奖代补。
(4)大众参与:组织编印《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手册》和《村民公约》,开展评选活动,成立乡镇保洁公司和村组保洁队,形成垃圾转运处理机制,实现全民参与保洁。
4. 下步工作计划:
2018年是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关键年。黄州区将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着力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进一步巩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全面推进集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治理体系建设,为建设强富美善都市区贡献住建人的力量。
5. 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全面覆盖”的思路,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改善和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
6. 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生态为本。
(2)一村一策,因地制宜。
(3)重点先行,稳步推进。
(4)建管并重,同步实施。
7. 目标任务:
通过推广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人工湿地建设,推行生态处理模式,全面落实河长制,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到年底,基本实现生活污水有序排放,村内小流域和流经河、沟及河道两岸有效治理。
8. 重点工作:
(1)制定治理规划。
(2)明确排放标准。
(3)强化分类实施。
(4)确保工程质量。
(5)加强运营管理。
(6)提升治理绩效。
9. 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于实现“创建生态彭泽,共建美丽家园”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 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低,治理效果不明显,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建设资金缺乏,认识不到位,创新适合我县实际的处理技术。
11.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建成设施运行管理费用难保障,建成设施监督管理不规范,村民环保意识有待提高,个人原因剖析。
12. 建议及对策:
加强宣传,形成合力提高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认识,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政策激励,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资金投入,建立制度,探索处理设施市场化长效管护模式。
Ⅳ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空前,党的十九大将“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写入党章,将“美丽”作为社会主义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水环境治理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治污基础设施之一,是治水工作的关键环节,其处理规模、处理水平等直接影响治水成效。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已建的上海白龙港、广州新华、宝鸡市高新区、通辽市污水处理厂,太湖地区、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发现其运行普遍存在运行负荷率较低、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出水水质难稳定达标等问题,通过深度剖析原因,科学地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提供参考,为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出贡献为全面贯彻《水污染防治计划》,全国各城市先后开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保障水环境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污水处理厂是解决城市水污染的重要手段。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底,要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不低于85%。“九五”期间,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开始成为各地落实水污染物减排责任目标的主要途径。
在中央财政资金和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十一五”、“十二五”的发展,我国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提升,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
统计资料显示,至2016年末,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3.44%,其中污水集中处理率89.8%。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496座,较2006年相比提高了140%。到2016年末,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达到3552座,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29%。
但是,污水处理率与处理能力的持续提高与水环境污染依然矛盾突出。环保部公布的《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1940个监测断面中,仍有32%为IV类及以下水体。截止2017年底,住房与城市建设部和环保部认定的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数量有2100个。
与此同时,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断提高,2015年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由于我国城镇污水普遍存在着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碳氮比偏低、无机悬浮固体含量高、冬季水温低、工业有毒有害污染物冲击等突出问题,明显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出水难以稳定达标。即使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符合一级A/B标准的水质仍接近V类水(表1),是水环境的重要污染源。
表1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指标对比 单位:mg/L
一些城郊结合部因居民乱扔、乱排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也带来严重危害。为此,本文作者深入分析了我国南北方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提供参考,为水环境综合治理做出贡献。
1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1运行负荷率普遍较低,部分超负荷运行
根据住房与城市建设部2012年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偏低,难以达到住房与城市建设部的要求。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月均负荷在80%以上的仅占污水厂总数32%。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现状水量未达到设计值,近一半处理设施闲置。广西城镇污水处理厂2010年负荷率达到60%以上的污水厂占总量的65%。三峡库区2014年176座污水处理厂的平均运行负荷仅为56.5%。
全国已建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仅有65%~70%,远低于德国2008年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95%。而一些城市由于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数量增长过快,污水处理厂已超负荷运行,处理压力大。
污水厂处理设施负荷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厂网建设不配套,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偏低。污水处理厂只有和排污管网配合使用,才能发挥治污作用。
由于污水厂建设相对简单、集中、建设周期短,管网建设相对复杂、牵涉面广、建设周期长,我国城市管理者普遍重建厂、轻管网、轻管理。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552座,与2010年相比增加了29%,排水管道长度仅增加了17%。配套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同步,导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面临无污水可处理的尴尬境地。
有些城市先期只建设了污水干管,由于资金不到位支管网建设推进缓慢。部分城市新建的管网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与已有干管接驳,如设计标高与已有干管不一致,已有干管积水堵塞等。
导致建成管网没有“织网成片”,污水收集率偏低。另一原因是污水厂设计规模与实际情况不符。由于部分城市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重视不够,对污水来源和收集缺少详细的规划和充分的论证,管网、泵站等辅助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设计规模往往基于理论设计计算。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人均实际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相对偏低,导致设计规模偏大,实际污水量不足。
而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污水产生量不断增加。污水厂设计规模滞后于人口经济增长速度,污水厂处理能力不足,出现超负荷运行现象。
1.2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与设计值不符
污水厂原水水质和水量是影响污水处理工艺运行稳定性的重要因素。我国城市污水厂进水水质水量波动较大,部分污水厂进水负荷波动幅度可达到-47%~4%。
上海白龙港污水厂进水BOD5日平均浓度波动范围为14~382mg/L,CODCr波动范围为96~824mg/L。昆明市合流制排水区域污水处理厂进水受雨季影响,悬浮物波动大。除了水质波动,一些污水厂进水水质有机物浓度与设计值有差异,严重影响了污水处理效果。
宝鸡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实际进水水质除NH3-N和TN外,其他各指标均高于设计值。宝鸡十里铺污水处理厂进水TP高于设计值外,其它各指标均低于设计值。
分析原因,主要是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不彻底、管网漏损、沿河截污冲击污水处理系统。我国老城市的排水体制一般为雨污合流制,后来部分城市改为截流式合流制。
合流制排水体制下,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受多种因素影响。雨季时排水管网同时收集了生活污水和大量的雨水,引起污水厂水量的波动。
其中初期雨水污染物浓度高、污染严重,部分污染物指标高于旱季污水浓度,造成水质的波动。在我国,由于管网维护的不及时,老旧管网渗漏严重,地下水、河水及雨水的混入也直接影响了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
在一些南方地区,由于前端管网建设不完善,污水厂旱季水量偏小,需要抽取河道水;但在雨季,雨污合流管网的水量又远超过污水厂的处理规模,造成了旱雨季水质波动较大。
沿河截污系统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是造成水质水量波动的又一原因。作为合流制改造过程中的过渡产物,沿河截污系统在一些南方城市较为常见。
该系统可极大程度地改善河流长期以来的黑臭状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系统雨季收集的合流水含有大量雨水,导致污水厂旱、雨季污水处理量逐年加大,污水处理厂雨季负荷普遍偏大。
而截污箱涵系统大部分尚未配备相应的末端处理设施,携带大量污染物的初小雨直接进入污水厂,造成水质波动,处理效果难以保障。
另外,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区域经济差异明显。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集地区的城市不断扩容,但实际扩容速度与规划往往不一致,致使污水增长量与污水厂设计规模不一致。
当污水量超过设计规模时,污水处理厂处于“吃不饱”状态,当设计规模超过实际处理需求时,又造成“大马拉小车”现象。
西北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则由于服务数量不足、管网配套差等问题处于“吃不饱”状态,这些都影响着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水量。
1.3出水水质难以稳定达标,NH3-N、TN超标
我国现有污水处理厂大部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其中执行一级A标准的占总数量的29.3%,执行一级B标准的接近60%。截至2016年底,我国仅有30%的污水厂尾水达到一级A标准,高达70%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达到或低于一级B排放标准。
大部分污水厂主要超标污染物为NH3-N、TN,上海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采用A2/O工艺,出水NH3-N一级B达标率仅有46%,TN一级B达标率68%。
三峡库区176座污水厂一级B达标率60.7%,通辽污水厂一级A达标保障率低于50%,宝鸡十里铺污水厂NH3-N、TN一级A达标保障率分别为42.4%、42.5%。
广州新华污水处理厂出水TN和NH3-N在1-3月份偶尔超标,不能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无法充分发挥效能,不仅降低了污水厂投资效益,也给污水厂运行管理带来困难,应充分引起运行管理者的重视。
工艺是污水厂处理效果的关键保障因素,我国城镇污水厂使用的工艺主要为普通活性污泥工艺、氧化沟及其改良工艺、A2/O及其改良工艺、SBR及其改良工艺、A/O及其改良工艺和曝气生物滤池(BAF)工艺,这六类工艺覆盖了全国90%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艺类型。
上述工艺具备脱氮功能,而实际运行中由于进水水质水量波动或与设计值不符、生物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碳源不足、碳氮比不足等原因,出水难以达到排放标准。
当污水处理厂进水BOD5、TN、TP浓度低于设计进水浓度时,从多方面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一方面,污水中BOD5浓度过低导致生物处理单元中的微生物所需有机物不足,影响反硝化阶段脱氮效果。
另一方面,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时生物反应池中曝气量高于微生物需求量。如不能及时调整曝气池曝气量,容易出现曝气过量,导致活性污泥沉淀分离效果较差。
除此之外,南方地区冬季缺少保暖措施,致使进水水温较低,不利于硝化反硝化细菌的生长,出水NH3-N、TN浓度无法保障。除了工艺方面的原因,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水平也对出水水质有重要影响。
污水厂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操作人员应在水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各种工艺的弹性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操作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物理、化学及微生物学方面的知识,还需了解污水处理基本知识、厂内构筑物的作用以及化验指标的含义及其应用等。
在国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通常由博士来实施。在国内,由于薪资水平等原因的限制,大部分污水厂的员工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技术素养不足,往往凭经验操作污水厂各工艺设施,严重制约和影响污水处理厂整体运行水平。
1.4其他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郊结合部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这种“结合”是城市与乡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的结合,充满着一种不确定的、动态的过渡和转型。
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建筑废弃物、生活垃圾四处堆积,居民乱排生活污水,流经的小河流颜色发黑,垃圾漂浮,污染严重。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时威胁着当地居民的健康。由于制度措施的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使得城郊结合部出现这样的难题。工业园区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也在加剧。
大型集中的工业园区一般都有污水处理厂,对大量的、中小型工业企业的废水,采用经预处理后与园区生活污水合并处理的方式,实际运营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出现。
一是实际水量与设计不符。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阶段,由于对发展规模预估不足,实际污水量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部分企业由于生产状况不稳定,使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不足。
二是实际进水水质与设计不符。实际入园企业的类型与规划不符,导致污水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使污水厂难以达标排放。
2对策与建议
2.1政府统筹规划,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同步推进
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协调一致,科学组织,实现污水处理厂的长效管理[11]。住建部门会同环保、发改委等部门,紧跟城市发展脚步,牵头编制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统筹规划,以前瞻性思维规划和设计污水处理厂。
地方政府要制定政策推进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规范化,与物价、住建、财政等部门联合,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财政部门应增加对污水处理厂的资金投入,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厂运行人员的工资水平,从而吸引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进行运行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检查监督,对整治不力的要严肃查办。
2.2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水量浓度“双提升”
为充分发挥污水厂效能,要坚持厂网并举,将排水管网和污水厂作为一个整体建设。首先要加快新增污水管网建设,建成从“用户—支管—干管—污水处理厂”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系统,提高已建污水厂运行负荷。
其次是要强化老旧管网改造,对漏损严重的管网、排水口、检查井进行维修,减少管道淤积,确保收集的污水水质、水量稳定。再者是要彻底进行合流制管网改造,难以改造的地区加快建设截流、调蓄等设施,减少雨季雨水对污水厂水量水质的冲击。
2.3源头分散处置初期雨水,减轻进厂污水量变化幅度
针对初期雨水影响进水水质水量问题,宜源头分散处置。从初期雨水的特点和国内外初期雨水处置经验来看,初期雨水应采用源头分散收集、分散处置等方式;初期雨水集中收集非常困难,主要原因在于若设置集中收集系统,上游初期雨水到达时,下游早已是干净的雨水,很难保证能够收集到20~30分钟前的初期雨水。
已建设初小雨收集系统的城市,应增设相应末端处理设施,减轻初小雨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影响。有条件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应论证污水处理厂具备接收条件后再接入。
2.4加强管网精细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重视建成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加强管网的精细化管理[12]。首先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存量管网“修补测”、“定期体检”并加以修缮。
采用CCTV和QV手段对管道内部进行检测,掌握其病害的分布状况和程度,为管道修复提供基础。其次要实行定期清淤制度,保证污水管道正常通水。
目前大部分城市管道仍采用人工清淤,不仅工作环境恶劣,且效率低下,无法满足需求。可引进高科技清淤手段,如清淤机器人等,实现自动高效清淤。
再者,对排水管网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污水管网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实时掌握水质情况。当水质出现异常时可及时查出管段存在问题,并提醒污水处理厂采取有效应对措施[34]。
2.5优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提标扩容
污水处理厂一般位于城市建设区,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的开展,城市污水量增长较快而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系统扩容困难的矛盾日益突出。
对污水厂超负荷运行的地区,通过服务范围的调整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水增量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考虑提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进行污水厂扩建。
按照GB18918-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污水处理厂和自2018年起敏感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A标准。
对排放标准较低污水处理厂改造,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改造措施,提高出水水质。提标改造路径一般包括水力改造、设备改造和工艺升级改造等,其中污水处理工艺改造是提高出水水质的关键。
TN和NH3-N主要通过生化系统处理去除,这两个指标是生化系统改造的主要目标污染物。TN的去除效果受制于进水碳氮比,由于我国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碳氮比偏低,可通过改进运行方式,合理利用内部碳源,或投加碳源的方式,提高反硝化能力。
当NH3-N不达标时,可在二级生物处理后增加曝气生物滤池。涉及具体项目时,按照“一厂一策、分门别类”的原则制定适宜的工艺方案。
2.6集散结合,统筹治水
城市主城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通过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将污水收集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而在城郊结合部,有条件建设管网的城市应逐步完善管网系统,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短期内无法建设管网系统的,应采取分散处理的措施。
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具有移动灵活、自动化控制程度高、处理效果好的特点,在城中村等分散式污水处理中已有大量应用,是解决城郊结合部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工业园区污水厂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需要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加大对污染源排放的控制力度,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结语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减少水体外源污染的重要手段,保障其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对于水环境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放矢地总结存在问题,可为今后污水厂科学化管理奠定基础。只有政府部门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加强管网精细化管理,进行提标扩容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治理成效的长久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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