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污泥处置补贴的具体政策:
1、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2、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3、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4、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5、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❷ 新股聚焦 | 光大水务,背靠光大集团的高增长水务龙头
光大水务,作为光大国际旗下的领先综合水务服务商,为国内污水处理行业内的最大央企,预计于4月24日至4月29日进行招股,并于5月8日挂牌上市。华盛学院林海为您详细解析这家带有光大光环的国内水务巨头。
核心观点:
光大水务是中国十大综合水资源解决方案供应商之一,也是国内污水处理行业最大的央企。公司主要在环渤海经济圈及长三角开展业务,业务包括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及供水、中水回用、污水源热泵及EPC建设咨询服务等。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污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其中污水处理业务报告期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7.6%、64.9%、74.7%。
行业概览:
国家通过立法及激励政策支持水务行业发展,预计2017年至2022年污水排放量年复合增速达3.4%,农村污水处理率增长潜力巨大。然而,中国市政污水处理市场高度分散,竞争激烈,前五大参与者处理能力仅占18.7%份额,光大水务每日运营处理能力为380万吨/日,份额为2%,排名第五。
水环境治理业务在PPP模式下高速增长,自2014年引入以来,项目合同价值年复合增长率高达58.1%,2013年至2017年增速仍达10.6%。
财务分析:
光大水务业绩保持稳定增长,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实现收入24.94亿、35.92亿、47.68亿港元;净利3.72亿、5.81亿、7.37亿港元。公司特许经营项目不断扩充,从2016年的79个增至2018年的111个,污水处理能力因收购大连东达大幅提升每日83.5万吨。然而,公司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投资周期长,BOT及TOT模式下初期现金流流出较多,经营活动现金流从2016年正值转负,并持续扩大至2018年的10.16亿港元。
核心竞争力及风险点:
光大水务依托控股股东光大国际的优质资源拓展业务,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然而,行业竞争加剧,各水务公司不断兼并扩张。商业模式方面,重资产及长投资周期对公司现金流管理带来挑战。水务行业受政策变化限制较多,未来前景存在一定风险。
估值及申购策略:
对比同行,光大水务的收入盈利均维持高增长,业绩表现突出,有望获得一定溢价空间。市场角度,PPP行业在政策逐步宽松后,企业融资得到改善,环保板块股价得到修复。光大水务作为光大系背景的行业巨头,相比而言有望获得市场认可及龙头溢价。
❸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专门阐述了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第二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获取应当通过公开的协议或招标方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只有通过考核的企业才能运营。企业需要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当企业面临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环境污染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向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污水处理企业实施多项不合规行为,如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随意弃置污泥造成污染、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漏报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二十五条针对设施检修、大修情况,污水处理企业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因大修或突发事件导致停运时,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指出所有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需经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将污水处理费纳入供水价格,由公共供水企业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标准一并计量收取。所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已交纳的排水户无需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强调污水处理企业应进行污泥稳定化处理,指标需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处理后的污泥填埋需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的沼气进行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科研成果与技术,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市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