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是:原水氨氮浓度为75~115mg/L,出水氨氮浓度小于5mg/L。城市杂用水水质,适用于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等杂用的再生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⑵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质标准
1. 城市再生水用于杂用的水质标准规定,原水中氨氮浓度应在75至115毫克/升之间,而处理后的再生水氨氮浓度应低于5毫克/升。
2. 满足上述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可用于多种城市杂用场合,如冲厕、车辆冲洗、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以及建筑施工等。
3.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将编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提交给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还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4. 该规划一旦获得批准并公布,即应严格遵照执行。若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则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提交审批。
5. 第十条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增加对相关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财政投入。
6. 根据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其用途。
⑶ 杂用水回用标准
法律分析:日常用水回用标准: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 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等;
(2)外观上无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浊度、色度、臭气、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结垢和不造成维护管理的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 pH 值、硬度、溶解性固体等。中水水质应满足现行的中水水质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25.1—8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五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⑷ 中水回用回用标准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确保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性,特制订了中水回用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本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包括: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ph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述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防止误饮、误用。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中详细规定了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包括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不同用途的水质要求。标准中还规定了检验方法,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中水回用技术系指将小区居民生活废〔污〕水(沐浴、盥洗、洗衣、厨房、厕所)集中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标准回用于小区的绿化浇灌、车辆冲洗、道路冲洗、家庭坐便器冲洗等,从而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⑸ 回用水标准
法律分析:回用水标准可以参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如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冲厕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第二条 第三款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冲厕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⑹ 中水回用水质标准是什么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6)生活杂用水回用标准扩展阅读: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
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
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
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⑺ 中水回用的回用标准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 1 1 0.5 1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