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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长分级分段领导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03 05:32:31

⑴ 河长制工作计划

时光在流逝,从不停歇,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让我们对今后的工作做个计划吧。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计划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河长制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河长制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建设“美丽、魅力西河”为目标,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民治水,深入贯彻实施河长制,按照“统一部署、分线负责,属地实施、长效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制,建立一套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洁净水系环境。

二、工作目标

根据“河长制工作”相关要求,扎实推进我镇(西河)段水环境治理,到xxxx年底,我镇段流域水面无水葫芦、无漂浮物、河道两岸无干树枝、白色垃圾、排水沟无直排生活用水,河道环境面貌显著改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持优良,河道水体感观变清、变净,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出境水质优于II类水体标准,全镇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xxxx年我镇河长制工作积极推进“水岸同治,建治并举、监管结合、全民参与”的方针,从“工程治水、管理治水、社会治水”三大方面着手,全面加强水系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对沿岸经营生产、畜禽养殖直排污水、违章建(构)筑物等违章行为进行全面整治。监测的重点是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涉水环境污染执法监督管理。管的重点是加强水体环境卫生管护,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产生,完善“五水共治”的长效机制。参的重点是通过宣传、各类活动加大水环境整治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引发群众关注,形成社会监督全民参与的强劲态势,引导单位、团体、个人履行社会责任。

四、工作措施

xxxx年我镇为实现治水目标,按照“统一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开展河长制工作,开展畜禽养殖排污整治,沿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使西河(段)水质进一步提升。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扎实排查整治河道两岸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完成西河(段)沿岸养殖的污染治理工作。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因地制宜选择适用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效率和覆盖面。

3.加强街道生活污水设施管理。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提早投入运行,做好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监管,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效益作业。

4.加强坑水系日常管理,及时发现损坏和违章问题。抓好“清除河道违建和清除河道违占”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河道管理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行为,根据职能强化河道及沿岸日常管理和维护,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日常巡查机制,查处违法占用河道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损坏和违章违建行为。

5.加强沿岸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洁净水系环境。抓好“洁净村居”创建工作,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方案,按时河道巡查,按时清除河道水葫芦、水面漂浮物、河岸白色垃圾、干树枝。

6.加强媒体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镇村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板报、标语、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7.开展各类团体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各村(居)、镇级部门驻镇单位应围绕整治工作目标内容,开展多形式主体活动,引导全镇群众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生活,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投身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河长制工作计划2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蒸湘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明确了区委书记为第一河长,区长为总河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为副总河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制精神,积极发挥地方党委政府主体作用,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小结如下:

一、构建了河长制工作体系。

3月底,谷平区长主持召开了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了河长制工作;4月初,全区印发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xx〕19号),细化实化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加强执法监管六项任务;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区、镇(街道)、村三级河长体系;同时在政府机关办公楼817室设立衡阳市蒸湘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保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到位、工作设施设备到位(衡蒸河委【20xx】2号、衡蒸编发【20xx】25号);4月份,市水利局在《衡阳日报》对全市区级河长名单统一进行了公示。8月份,对镇(街)、村两级河长名单在区党政站进行了公示,10月建立了《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等六项制度,积极推进我区河长制工作。

二、摸清了河湖现状。

按照省市“一河一档、一河一策”工作要求,区河长办全面开展了河湖现状调查摸底、建档工作,分流域、分行业、分区域全面排查影响河流健康的问题.河长制实施范围覆盖全区河流,衡蒸河委办〔20xx〕1号中明确“蒸湘区所有河流、湖泊(含水库)全部实施河长制”,5月,经排查确定区级河流有蒸水、杉旭河、柿江河3条,乡级河流有6条(呆鹰岭镇的鸡窝山、熬陂河2条,雨母山镇的谢家台、代背河、畔龙桥河3条,联合街道的幸福河1条),明确3条区级河流由区级领导担任河流河长、6条乡级河流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25段河段由村干部担任河段长。按照“分级负责、先行试点”原则,7月,确定杉旭河为我区“一河一策”试点河流,9月已全面完成杉旭河蒸湘段的河流排污口和排水口、沿河500m范围内养殖场、砂场、沿河垃圾点、周边黑臭水体、沿河水闸、桥梁、泵房、排渍站及其它建筑物、一级支流、河道保洁、防洪堤、拟建污水处理厂、水土流失等18个事项的调查摸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等相关资料已汇编成册。

三、加强了河道管理。

一是加强工作宣传。3月15日,我区开展了“关干全面推行河长制,共同呵护燕湘美”的主题活动,区长亲自到现场参加活动,带队到蒸水河巡查,并宣布全面启动全区河长制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树立河长制公示牌48块。二是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河道整治力度,坚决落实市城区河道禁止采砂,督办协调各镇认真落实河道采砂整治,取缔非法砂场。大力推进河道保洁工作,全力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三是强化河道整治。3月以来,我区河道保洁打捞队伍对全区范围内蒸水水域面的垃圾打捞,共出动14次,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河岸内垃圾和河面垃圾近1300吨,依法处理3起在河道范围内乱堆、乱倒、乱弃的行为。

四、下阶段工作打算

20xx年,为全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河长制工作任务,我区将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为了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河长全面开展巡河、巡查、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切实保护河湖水质,维护良好水生态环境。

二是强化工作保障。明确区、乡、村三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方式和金额,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加大对乡镇、行政村河长制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是凝聚工作合力。区、镇(街)河长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河长制“六项”配套制度,凝聚起各级各部门全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强大合力。将工作压实到河长、到成员单位、到乡镇村组。同时要加大河长制工作宣传力度,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沿河湖群众的积极性,凝聚起全社会共同保护河湖、保护生态的合力。

河长制工作计划3

自我县启动河长制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领导下,在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指导下,我镇积极响应,及时开展河长制各项工作,为确保我镇实现“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而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镇20xx年河长制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工作部署到位

自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我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十分重视河长制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全镇河长制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等会议,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河长制的相关工作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积极部署各项工作。二是结合实际出台一系列方案和工作制度,如及时出台《关于印发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发〔20xx〕57号)、《关于成立XX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长发〔20xx〕58号)、《关于印发XX镇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长发〔20xx〕62号)等文件,确保指导工作全面到位。三是成立河长制办公室,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办公场地,有工作人员。

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加强河长制工作宣传。在XX街和各村人流聚集地显眼处张贴宣传板报,让群众了解河长制工作的意义及要求,努力让河长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我镇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全面对全镇大小河流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一手资料,经核实,我镇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2条,50平方公里以下的75条。目前已根据实际情况对每条河流设立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保证了每条河流都有人巡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三是制定巡河制度,要求镇级河长每个月必须巡查河流不少于4次,每旬不少于1次,并做好巡河记录。四是设立河长公示牌。在河边显眼处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县级河长、镇级河长和村级河长,写明河长职责,公示河长联系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五是我镇结合美丽镇村工作联合开展河道清洁,努力做到河水清洁流畅、河岸绿树成荫。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镇河长制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河长制办公室没有专门工作人员,目前由水利站工作人员兼顾河长制日常工作,又兼顾驻村工作扶贫工作等,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的问题突出。二是没有专项工作经费,河长制工作虽然热烈开展,但相关工作经费一直欠缺,一定程度阻碍了河长制工作的开展。三是群众环保观念淡薄。群众在生活中还存在小垃圾乱丢乱扔、生活污水往河流排放、农药化肥放农作物管理不慎流入河道等现象。

四、工作计划

20xx年河长制工作,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方面:一是加大河长制宣传力度,让群众充分参与河长制工作,共同维护自己的生活环境。二是加强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和村干部的培训,确保河长各项工作制度执行到位,避免流于形式。三是加大巡河力度,确保每条河流有人正常巡河、正常管理。四是做好汛期期间的河道疏通和垃圾清理工作。努力实现水更清、河更畅、岸更绿、景更美的宜居环境。

河长制工作计划4

一、完善体制机制

1.压实河长湖长责任。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河湖段长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总河湖长是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河湖最高一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河湖段长是相应河湖段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是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单位,形成党政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河湖巡查工作,保证巡查频次、巡查质量,着力发现问题、组织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巡河巡湖日志,完善“一河(湖)一档”。

2.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河湖长制的统一领导,健全兵地一体、部门联动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部门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河湖长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3.落实工作人员。结合机构改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尽快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经费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河湖长制工作力量。

4.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各县(市)要认真整理基础资料,加快完成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工作;组织各级河湖长及有关人员利用“河长通”App和综合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推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长办”,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长制工作。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20xx年全地区用水总量控制在95.56亿立方米以内;各县(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及每条河流。

6.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继续加强农业节水建设,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改造,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污废水处理回用率。

三、加强水域岸线管理

7.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在全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河湖的有关河湖长要组织编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的安排,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各级河湖长落实)

8.编制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积极配合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复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发〔20xx〕2号)的要求,地区领导担任河长的2条河,应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7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县级领导担任河长的49条河、其他需要编制岸线保护规划的乡级河流,应于20xx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水利部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要求,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倒排工期,强化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河湖,要及时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9.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湖,要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没有编制采砂规划的河流,一律禁止采砂。严格采砂许可管理与审批,明确采砂量、采砂范围、采砂方式、采砂弃料堆放、采砂坑回填等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历史上采砂形成的弃料堆、砂坑等,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0.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12个县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0%。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11.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整治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工业园区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改善水环境。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登记、审批;对塔什库尔干河、叶尔羌河、盖孜河、提孜那甫河、库山河、喀什噶尔河、吐曼河、克孜河等地区8条重点河流16个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督促按时限完成行署办公室《喀什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分解方案》(喀署办发〔20xx〕1号)目标任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12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面源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落实农村河湖、渠道日常保洁巡查主体责任,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水域岸线巡查、保洁、管养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

13.加强生态补水。高度重视重点区域的生态补水,积极配合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制定重点河湖水系生态补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落实生态补水任务。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科学实施水系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管

14.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加强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取用水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掌握河湖水质动态,加强取用水监控,实现监测成果的全方位共享。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提升突发水环境事故处置能力。

15.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保障能力,建立多部门、地方与兵团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巡查检查,严厉查处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强化保障措施

16.加强考核。加强对下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督办、约谈、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推进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17.加强培训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交流学习,相互借鉴经验,不断提升各级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加快推广公众参与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大力宣传河湖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河湖治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治水格局。

18.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河湖管理保护项目经费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模式,积极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河长制工作计划5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推进我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江河湖库,保护生态环境,我乡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巡河工作,现将我乡河长制20xx年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总如下:

20xx年,我乡对紫溪河、板渭河进行了多次巡河,主要对紫溪、板渭河是否存在水环境被污染现象,水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污染源是否整治到位;是否存在污水(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污水)偷排直排情况;是否存在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截流及其他侵占水域岸线问题;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鱼类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排查。对巡河结果及时处理,对打捞上来的垃圾等漂浮物进行分类处理,能就地焚烧的就地焚烧、掩埋,不能焚烧的垃圾打包运走,避免二次入河。巡河发现电鱼、毒鱼的行为4次,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并做出一定的处罚。

今年来我乡河长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发现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我乡级财力有限,就村庄保洁和河面清理垃圾工资每年就达到30万,没有更多的财力去对河道进行维修和保护。巡查队伍力量薄弱,没有专门执法权,给巡河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虽然存在这些问题,相信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多搞几次统一行动,严厉整治河道内发生的所有问题,使全乡河长制工作越做越好,真正做到“水清、岸绿、河畅”。

20xx年工作计划

将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工作极端重要性认识,坚持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以确保水质不断改为主要目标,为早日实现紫溪、板渭河“水清、岸绿、河畅”,作出应有贡献。

(一)坚持落实“河长制”,强化巡查督查。我乡将以强化落实“河长制”为切入口,实现治水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性。定时组织日常巡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组织整治,水岸齐抓、标本兼治、治管并举,同时根据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二)强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宣传平台,加强对治水护河工作的宣传,着力提高沿河居民的意识,努力引导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长制工作计划6

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果断守护绿水青山、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应用,XX镇河长办积极筹谋、开展行动,20xx年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镇河长制工作开展环境陈诉请示如下:

一、工作进展环境

(一)强化职能职责,持续推进工作。开展常态化巡河,镇级河长每月完成巡河任务,村子级河长每日巡河,并认真填写河长工作手册,截止日前,镇级河长共完成巡河180次。

(二)召开专题会议,强化鼓吹动员。今年以来,XX镇多次召开河长制工作会议,积极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由镇级河长牵头,村子级河长积极介入,通过村子级广播、按期巡河和进村子入户走访等方法向群众鼓吹环保意识、河流爱护责任意识。

(三)细化实化任务,狠抓落地落实。增强巡河督导,镇级河长不按期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开展环境进行巡查督导,动员群众积极反应河道保洁中存在的问题。截止日前,镇河长办共下发镇级整改看护书16份,处置惩罚问题52处;完成区级整改看护书18份,处置惩罚问题64处;完成老XX、洪金排涝河、洪金南干渠10处“三乱问题”清理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河长制工作开展以来,固然取得了必然成效,然则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部分沿河群众对河道情况掩护的主看意识不强,把未经处置惩罚的生活垃圾倒入河沟,在河畔乱排、乱种、乱养的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日常工作存在必然的缺位现象,政策步伐落实不到位,保洁员人数洁净的频次密度不敷。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增强鼓吹引导。以村子(居)为单位,以村子民为载体,做到全面介入,多形式、多角度积极做好鼓吹引导工作。通过对沿河村子民发放公开信、倡议书、鼓吹材料等方法,进步居民爱河护河自觉性,让群众实时了解河长制工作及其紧张性,引导更多的人介入到河长制治理中来,形成“共建、共管、共享”的优越气氛。

(二)深化工作机制。继承依照区河长办工作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根基上,积极探索,深入研究,立异工作思路,确保河长制工作稳步推进,河长制治理落到实处。

(三)加大河流管理。一是着力整治污水直排、垃圾乱倒、河岸违法扶植和管理黑臭水体、河面垃圾、河岸生态,确保水生态情况持续改良。二是坚持巡河、督察常态化机制、强化河道执法反省力度,严厉袭击不法占用河道等破坏水生态情况的违法行为。

⑵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实现水洁净,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污水收集相关排水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科学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应当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率。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河湖长分级分段领导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统筹协调解决污水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乡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污水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污水处理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义务,并对危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安全的行为,有权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务等部门进行举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在城乡规划中,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用地及防护间距应当予以预留和控制。城乡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排

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口设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第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禁止将排污口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结合技术进步,合理确定近期规模、预测远期规模,比选确定成熟可靠的工艺。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应当全覆盖。城镇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站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区域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已建但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并将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规划,列入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城镇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⑶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xx〕12号),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条省级骨干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实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健全机制、强化领导

(四)进一步深化“河长制”领导责任制。“河长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区)行政首长对境内所辖河道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县(区)、各乡(镇、街道)逐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逐条河道落实“河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落实“河长”。省骨干河道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县(区)政府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区域骨干及重点县域以下河道由各地政府参照省骨干河道管理。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各尽其职

(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上纠纷。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在服从河道行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明确沿河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做好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上报工作。经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搬迁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污水管网覆盖工作,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城区河道两岸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的执法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

四、明确目标,分级负责

(七)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分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根据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目标任务,各地应按照“目标明确,时序合理,安排科学”的原则,对省骨干河道及以下河道逐条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着力突出规划引领,强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水源地保护,加强综合执法,扎实有效推进“河长制”管理工作目标实现。

(八)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各县(区)“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教导员、河长,负责管理和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河长制”管理工作;村(社居)范围内的所有河、塘整治和长效管理由所在的村支部、村委会负责。要逐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逐条河明确责任人,挂牌负责,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目标按时完成。

五、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九)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强化对县(区)落实“河长制”工作的考核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真正做到治理措施上部门联动,执法监督上齐抓共管,工作信息上及时沟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十)地区之间密切配合。各县(区)要在坚持属地管理基础上,着眼大局,积极组织和参与跨区域河道的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建立信息数据、治理技术等共享渠道,健全问题排查、工作会商的协调制度,形成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统筹推进、合作治水的联动机制。

六、强化保障、注重实效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护工作。各级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

(十二)加强监督。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61条省骨干河道管理督查工作。各县(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其他各级河道“河长制”管护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各级“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督查意见,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各县(区)安排相关管理经费。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区),取消该县(区)次年市级及以上河道管护经费安排: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50%的;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十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十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篇二: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一、充分认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xx〕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河长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的工作部署,我市河道管护实行“河长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常态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河长制”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河长”和“河段长”职责。“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河长”、“河段长”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强化“河长制”重点工作

(一)正确把握管护与利用关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加强“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附件2)、《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要求和方法,对各镇(街道)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镇(街道)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经费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市级骨干河道管护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管护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将河道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镇(街道)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补。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提高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提升管护水平。市水务局要重视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篇三: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搞好全区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涉及相关工作的7名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13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环保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同时,要求19个有关乡镇、7个区级相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兼职环保人员,层层加强对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有关乡镇、部门的目标和责任,并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我区积极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完成12个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率100%;生活垃圾治理项目5个,完成率100%;畜禽养殖场治理项目2个,完成率100%;屠宰场治理项目2个,完成率100%;农村沼气池建设1946口,完成率100%;足额完成了20xx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共计投入资金2677.8万元。

1、生活污水治理情况。今年市上下达我区任务4个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任务,我区对高粱镇、太安乡、同福乡、苏家乡、新店乡等5个乡镇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采用厌氧净化和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治理工艺,修建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预计总投资约1600万元,现正进行主体工程土建施工。

2、生活垃圾治理情况。今年我区对石子镇等5个乡镇的场镇生活垃圾进行了治理,5个乡镇已建成垃圾收集池12个、垃圾库5个、垃圾桶86个、新增垃圾转运车4台、年清运垃圾3654吨,总投资206.3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

3、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屠宰治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治理,今年市上下达我区目标任务2户,实际完成2户,其中治理1户、自然关停1户,总共投入3.2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畜禽屠宰场治理,今年市上下达我区目标任务2户,实际完成2户,总共投入3.8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

4、农村沼气池建设情况。今年市上下达我区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1425口,已完成1946口,共计投入资金875.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6.6%。

5、河流漂浮物打捞情况。今年我区共计打捞河流漂浮物1386次,打捞水葫芦28536平方米,清理河道长度26.8KM,清理沿河垃圾1254吨,清理淤泥3482立方米,共计投入资金约48.5万元。所有乡镇均对河流漂浮物进行了打捞,部分乡镇还固定专人定期对河面进行打捞清理,保证了河面清洁,无漂浮物。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狠抓宣传动员,营造整治氛围。为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企业法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了法制宣传日、禁毒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的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环保法规及环保知识;二是利用板报、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水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召开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二)搞好服务协调,督促重点任务的完成。一是组织相关乡镇、部门技术人员参观考察去年建成已投入运行的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研究制定了今年5个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艺、方案。二是协助了乡镇搞好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三是协调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今年共审批建设项目177个,验收项目39个,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100%。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一是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环保执法监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从重从严处理。二是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加强了对各乡镇、区级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污水治理的时间紧,任务重;二是部分乡镇的旧居民生活楼原来没有建沼气化粪池,现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三是污染治理资金筹集压力相当大,部分乡镇、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四是部分乡镇群众环保意识不强,乱丢乱排现象严重,造成污染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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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运河、湿地、水库、坑塘、沟渠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综合施策,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并落实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对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时,约定与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环境保护活动。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面向管理服务对象的水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落实情况、重大水环境事件处理情况等。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市、县、乡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实施村级河(湖)长制,鼓励设立民间(义务)河(湖)长。

市人民政府制定河(湖)长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建立水质变化提醒机制,将水环境质量风险隐患纳入河(湖)长巡河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水质超标情况并排查原因、明确措施,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及属地政府采取措施,保障水质稳定达标。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环境功能区等的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与相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领域合作,开展跨界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等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统筹协调、研究决定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点河湖的水环境综合整治;

(二)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奖惩等机制;

(三)协调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的调整;

(四)协调区域再生水循环体系建设;

(五)建立生态环境、城乡水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突发水环境事件和重大水污染事故应急查证处置;

(六)其他需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研究解决的水环境保护事项。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以及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水生态保护和水质净化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第十三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城镇和农村排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并监管,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推动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第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污水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田退水治理以及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参与监督指导种植、养殖和渔港渔业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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