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知识 > 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4-10-02 16:06:44

❶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县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委办字〔xx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序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村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既要经济实用、操作简便,又要低成本运行、便于维护。严格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转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庄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沉淀厌氧、人工湿地、多级净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对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统一规划村庄排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xxxx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启动建设垃圾中转站,行政村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聘请由民政兜底的贫困户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在中心乡镇(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标准化处理。具体为: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规划选址阶段(x月xx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聘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址,在布点和布局上要符合区域垃圾填埋场和集中收集转运站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围绕村寨合理规划垃圾收集池,于x月底书面上报布点情况。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由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规划,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由县住建局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由县旅产办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所有方案须在x月xx日前完成编制,x月xx日前完成审查。

(二)主体建设阶段(x月xx日~xx月xx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项目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验收投运阶段(xx月xx日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对完工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业验收组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能、运行等进行县级验收,确保投入运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积极支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建设运营投入。多渠道筹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推进、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旅游、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适时适当收取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聘请保洁员必须是精准扶贫系统内的贫困人员。实施村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县督查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严格问责。

【关于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2】

为改善我县农村卫生环境面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闽政办〔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全面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水污染有效处理,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长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我县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一)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

对收集入厂处理的xx个村已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新收集纳入相关污水厂进行处理的x个村,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支管及农户接户管。

(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泰县“全民综合治水、共建美丽长泰”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县需要新建污水设施的总计xx个村,各行政村(居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其中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应作为建设重点。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已建的xx个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无进出水、设施渗漏及管道破坏严重等问题,应根据其各自存在问题加以改造提升。

三、实施计划

(一)计划实施目标

xxxx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及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包括县域范围内旅游农家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计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含提升改造已建设施xx处),同时建设收集及接户管网约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年度如下(详见附件):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二)污水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选取建设模式。

x.区位条件方面。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处理。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x.工艺选型方面。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x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xxxx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四、建设模式

按照三年建设计划,xxxx年-xxxx年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计划总投资约x亿元。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资金短缺、运营管理维护不善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xxxx]xx号)文件要求,探索性地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参照PPP模式常规做法,结合我县基本情况,由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成x个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金实力强且有污水PPP投资经验的社会投资者进行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中标单位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护工作,县政府根据招标约定价格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资商支付建设费用及适当投资回报,并在达到合同签订年限后将污水设施及其所有权、运营权移交县政府。

x.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PPP投资商投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x.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县城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作为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选址、征地等各项工作。

x.加强配合,保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县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x.加强管护,确保效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落实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❷ 哈尔滨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设、维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按照管理职责,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特征,依据有关总体规划并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统筹调整,纳入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县(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六条市、区县(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并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第八条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或者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第九条建设城市道路、桥涵等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强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已建成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十二条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排水设施移交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移交竣工资料。建管交接应当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公共排水设施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第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封闭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封闭区域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签订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三)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第十四条无人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确认维护运营单位。
对确认无维护运营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鉴定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由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维护;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核拨费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修缮和改造后纳入公共排水设施统一管理。

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农村污水改造工程施工标准

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关系到许多人的生活,因此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标准不容忽视。优质的村镇污水工程从设计、施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安装,每个流程都有规范要求。我司有着多年的村镇污水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经验,以规范的流程、专注的态度造就了众多口碑工程。今天就来分享下我司的施工过程。
一、村镇污水处理项目选址要点
1、施工区域是否满足站区要求:
一般情况施工区域为2倍站区面积,并考虑堆土场地与机械进出场地。
2、进入施工区域道路是否满足设备搬运要求:
一般情况道路宽度应大于货车车厢宽度,同时要考虑货车转弯角度,道路上方避免有低空电线。
3、选址注意事项:
a、站区距周边房屋安全距离大于等于15m,否则会对房屋基础产生影响。
b、避免低洼区域,避免河塘沼泽区域,防止设备被淹
c、一体化污水设备排水口标高严禁低于排出水体汛期最高水位,防止倒灌。
d、站区便于机械设备作业(如吊机、挖机等)
e、避免有高压线路经过
f、在没有地勘报告的情况下,对选点位置水位及土质进行了解,有条件情况下可安排挖机先挖小深坑进行查看,如有不良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换点或签证。
4、项目的接电要求:
一般情况下,上端电源接点至设备连接点不大于15米
5、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位置选好后必须填写位置确认表由甲方确认。
二、村镇污水处理工程的放线、开挖
1、放线用木桩定位,拉线或撒石灰线。开挖尺寸比基础尺寸每边大50cm
2、基坑底距设计标高30CM时用人工挖除并修整。
3、土质情况较好时,采用放坡开挖,一般采用机械开挖,放坡系数取0.67。根据现场土质及开挖深度适当调整。
4、在不能放坡开挖时,或土质不好的情况下,必须采用清淤换土及支护措施。常用的是打木桩支护,如条件比较特殊,可采用钢板桩维护。地下水位在基坑深度较浅的情况下,可设置排水集水坑进行排水处理,地下水位较高的情况下必须采用井点降水措施进行降水,并要求在降水要求达到后才能进行开挖。
5、基坑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和摆放机具。1m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得超过1.5m,否则会引起塌方等事故。
三、底板施工
1、在底板基础浇注前,先铺设一层100mm厚C15垫层,每边比基础宽100mm。
2、在垫层上按设计图纸扎钢筋,并定位,四周固定模板。
3、严格控制平整度,并检查砼浇筑水平度,确保基础顶面水平度高差不超过10mm,超过做找平处理。
4、养护:在浇筑完成后,应在初凝以后开始覆盖养护,在终凝后开始浇水(12小时后)养护。12h以内,强度未达到C12以前,严禁在上面行走,更不得作冲击性或劈打的操作。
四、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到场检验及吊装
1、到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需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清点、规格参数核对,如有异常当场反馈公司。
2、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吊装首先要了解设备重量、尺寸、装车尺寸、吊装环境、吊装距离,在环境限制比较大及设备较大的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联系专业吊装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后才能进行吊装,避免造成吊装事故
3、吊装必须用吊装带,装卸和放入基础时必须平稳、缓速,不可撞击基础、路面或车体,以避免壳体损坏。吊装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五、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就位
1、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前在基础上做好安装位置标记,确保设备定位准确,进出水管方向无误,位置与基坑同轴。
2、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就位后需及时向设备内灌水,以免桶体上浮,要求至少注入2/3桶水。
六、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土方回填
1、回填土前将设备等管道接口先封堵好,防止有石块进入。
2、将挖掘出来的土方敲碎,泥块尺寸小于100mm。
3、土方回填时每回填30-50cm土夯实一次,至土方全部回填完工,间隔2~3个星期后再根据现场土方沉降再回填土一次并人工夯实.
4、回土标高至设备检修板-50mm。
七、农村污水处理站电箱、设备箱基础设施安装
1、根据图纸进行设备箱、电箱基础的定位及浇注, 严禁回土处理未达到要求开始基础施工,电箱基础浇筑前要求打3~4根木桩,木桩长度要求大于基础深度。
2、电箱基础边角要求用角铁框边,防止边角塌落。
3、检查设备箱基础上平面的水平度,确保顶面水平度高差分别不超过±3‰,用水平尺检测。
4、切忌在底板基础未达到强度时进行电箱的就位安装。
八、村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围栏、绿化
1、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管道采用PVC管,品牌为华亚或公元。设备的气管采用2.0MP给水管;水管采用排水管,电线管采用国标品。
2、所有材料需通过现场工程师检验后,方可进场施工。
3、接管顺序:按施工图纸要求先接水管、再接气管、最后电气安装。
4、安装管路的位置须多次人工夯实,且管路下方要求垫10cm沙,防止泥土下沉导致管路断裂。
九、污水处理项目通电、通水试运行
1、安装桩基础围栏,护栏材质为塑钢,30T站区以下为80cm高,以上为120cm高,具体要求可因地制宜。具体施工要求见图纸。
2、围栏上必须设置木板警示牌700×150×150mm,红色字体,四面居中安装。有竖栏杆及警示牌一面向外。
十、村镇污水处理工程完工验收、移交
1、检查管路是否完好,接线有无松动,线头是否符合要求包扎胶布,进水是否正常。
2、设备接线是否正确,通电前检查绝缘性。检查主电源是否接入,水泵电线接头要求使用防水接头,电柜中接线要求使用端子接头且做好标示牌。
3、逐级送电,先送总闸后开分闸,先在手动模式下检查、水泵、气泵是否正常工作,供水、排水管路是否正常通水,供气管路是否正常供气。
4、手动运行正常后,转入自动模式运行,再次检查水泵、气泵、是否正常工作。
5、远程监控:设备通电前2天通知现场工程师,由现场工程师通知公司进行远程监控开卡,设备通电后检查远程监控模块接线是否有松动,观察模块指示灯是否正常,并对模块编码拍照,同时记录信息反馈表。
十一、力鼎环保安全文明施工
1、试运行正常后,通知甲方进行完工验收,取得甲方签字盖章的完工验收单,或竣工验收单、竣工验收证明书等,及相关验收资料。
2、完工资料归档后勤部,并准备移交相关资料至售后部
3、在与售后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做设备移交,移交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与售后做现场移交,并取得售后部签字确认的移交单。

❺ 鍐滄潙姹℃按绠$綉鏀归犳柦宸ユ柟妗

銆愬叧浜庡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瀹炴柦鏂规1銆
涓哄叏闈㈡彁鍗囧啘鏉戠幆澧冿紝瑙e喅鍐滄潙鐢熸椿鍨冨溇鍜岀敓娲绘薄姘撮棶棰橈紝鎺ㄨ繘鏂板啘鏉戝缓璁撅紝鏍规嵁鐩稿叧鏂囦欢瑕佹眰锛岀壒鍒跺畾鏈鏂规堛
涓銆佹讳綋瑕佹眰
(涓)鎸囧兼濇兂銆備互绉戝﹀彂灞曡備负鎸囧硷紝閫氳繃鏀瑰杽鍐滄潙鐜澧冿紝瀹炵幇鐢熸椿鍨冨溇鍜岀敓娲绘薄姘寸殑鏈夊簭鎺掓斁锛屾彁楂樺啘姘戠敓娲昏川閲忥紝缇庡寲鍐滄潙鐜澧冦
(浜)鍩烘湰鍘熷垯銆傚洜鍦板埗瀹滐紝缁忔祹瀹炵敤锛屾搷浣滅畝渚匡紝浣庢垚鏈杩愯屻傚缓绔嬧滄潙鏀堕泦銆佷埂杞杩愩佸幙澶勭悊鈥濈殑鍩庝埂鐢熸椿鍨冨溇澶勭悊妯″紡锛屽疄鐜板瀮鍦惧勭悊浣撶郴姝e父杩愯浆銆傚逛汉鍙i泦涓鐨勬潙搴勶紝鎺㈢储鐢熸椿姹℃按缁熶竴鏀堕泦銆佸勭悊妯″紡銆
浜屻佸伐浣滅洰鏍
(涓)鍐滄潙鐢熸椿鍨冨溇澶勭悊銆傚疄鐜版墍鏈夎屾斂鏉戠殑鍏ㄨ嗙洊锛屽惎鍔ㄥ缓璁惧瀮鍦句腑杞绔欏拰鏀堕泦绔(鎴)锛屼慨寤虹敓娲诲瀮鍦炬敹闆嗘睜銆傜粨鍚堢簿鍑嗘壎璐锛岃仒璇疯传鍥版埛鍙備笌鐜澧冨崼鐢熶繚娲侊紝浜夊彇椤圭洰鍜岃祫閲戯紝淇寤虹敓娲诲瀮鍦炬棤瀹冲寲澶勭悊鍦恒
(浜)鍐滄潙鐢熸椿姹℃按澶勭悊銆傚畬鎴愭寚瀹氳屾斂鏉戠殑鍐滄潙鐢熸椿姹℃按鏍囧噯鍖栧勭悊锛岄噸鐐瑰缓璁惧勭悊璁炬柦锛屾彁鍗囨敼閫犲凡寤鸿炬柦銆
涓夈佺粍缁囬嗗
鎴愮珛鍐滄潙鐢熸椿鍨冨溇鍜岀敓娲绘薄姘村勭悊宸ヤ綔棰嗗煎皬缁勶紝鏄庣‘宸ヤ綔浠诲姟鍜屾椂闂磋妭鐐癸紝褰㈡垚宸ヤ綔鑱斿姩鏈哄埗銆
鍥涖佸伐浣滄ラ
(涓)瑙勫垝閫夊潃闃舵点傝仒璇锋湁璧勮川鐨勫崟浣嶈繘琛岃勫垝锛屽悎鐞嗛夊潃锛屼笂鎶ュ竷鐐规儏鍐点
(浜)涓讳綋寤鸿鹃樁娈点傚彫寮涓撻樹細璁锛屽疄琛屼竴鎶婃墜璐d换鍒讹紝纭淇濆伐绋嬪缓璁句换鍔″畬鎴愩
(涓)楠屾敹鎶曡繍闃舵点傞」鐩涓氫富鍗曚綅缁勭粐鍒濇ラ獙鏀讹紝鍘挎斂搴滅粍缁囦笓涓氶獙鏀剁粍杩涜屽幙绾ч獙鏀躲
浜斻佷繚闅滄帾鏂
(涓)鍔犲己缁勭粐棰嗗笺傛垚绔嬮嗗煎皬缁勶紝鍒跺畾瀹炴柦鏂规堬紝鏄庣‘宸ヤ綔浠诲姟銆
(浜)骞挎硾瀹d紶鍔ㄥ憳銆傚埄鐢ㄥ氱嶅舰寮忥紝瀹d紶鏂囨槑銆佺幆淇濈殑鐢熸椿鏂瑰紡锛屽紩瀵煎啘姘戝弬涓庛
(涓)鍔犲ぇ寤鸿捐繍钀ユ姇鍏ャ傚氭笭閬撶归泦璧勯噾锛屾湁鏁堟暣鍚堢浉鍏抽儴闂ㄩ」鐩璧勯噾锛屾敮鎸佸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璁炬柦寤鸿俱
(鍥)寤虹珛闀挎晥鏈哄埗銆傛帰绱㈠缓绔嬪仴鍏ㄧ幆澧冨崼鐢熺$悊鍒跺害锛岃惤瀹炴潙姘戣矗浠伙紝纭淇濆伐浣滃埗搴﹀寲銆佽勮寖鍖栥
(浜)寮哄寲鐫e姙鑰冩牳銆傜粏鍖栧伐浣滅洰鏍囷紝钀藉疄宸ヤ綔璐d换锛屽掓帓宸ユ湡锛屾帹杩涢」鐩瀹炴柦銆
銆愬叧浜庡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瀹炴柦鏂规2銆
涓烘敼鍠勫啘鏉戝崼鐢熺幆澧冿紝鎻愰珮鍐滄皯鐢熸椿璐ㄩ噺鍜屽仴搴锋按骞筹紝鏍规嵁鐩稿叧鏂囦欢瑕佹眰锛屾垜鍘垮悇涔¢晣(鍦恒佸尯銆佸姙浜嬪)灏嗗叏闈㈠缓璁惧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锛岀壒鍒跺畾鏈鏂规堛
涓銆佹讳綋鐩鏍
鍥寸粫姘存薄鏌撴湁鏁堝勭悊锛屽叏闈㈡帹杩涘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璁炬柦寤鸿撅紝鏁存不鐢熸椿姹℃按姹℃煋闂棰橈紝淇冭繘姘寸敓鎬佺幆澧冩敼鍠勶紝鎻愬崌瀹滃眳鐜澧冭川閲忋
浜屻佸缓璁句换鍔
(涓)瀹屽杽闆ㄦ薄鍒嗘祦绠$綉銆傝繘琛岄洦姹″垎娴佹敼閫狅紝鏁疯剧浉鍏崇$綉銆
(浜)鏂板缓鍐滄潙姹℃按澶勭悊璁炬柦銆傛牴鎹瑕佹眰锛屾柊寤烘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锛岄噸鐐瑰缓璁惧勭悊宸ヨ壓銆
(涓)鎻愬崌鏀归犲凡寤烘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銆傛敼閫犳彁鍗囧凡寤鸿炬柦锛岃В鍐冲瓨鍦ㄧ殑闂棰樸
涓夈佸疄鏂借″垝
璁″垝瀹炵幇鍏ㄥ幙鎵鏈夎屾斂鏉戝強榫欐触婧娌垮哺鎵鏈夎嚜鐒舵潙鐨勫啘鏉戠敓娲绘薄姘村叏鏀堕泦銆佸叏澶勭悊銆佸叏瑕嗙洊銆傚垎骞村害寤鸿炬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鍜岀浉鍏抽厤濂楄炬柦銆
鍥涖佸缓璁炬ā寮
閲囩敤PPP妯″紡杩涜屽缓璁撅紝灏嗗叏鍘垮啘鏉戞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鎹嗙粦鎵撳寘鎴怭PP椤圭洰锛屽叕寮鎷涙爣閫夊彇绀句細鎶曡祫鑰呰繘琛屾姇璧勫缓璁俱
浜斻佸伐浣滆佹眰
(涓)寮哄寲鎺鏂斤紝钀藉疄璐d换銆傚埗瀹氬伐浣滆″垝锛岀粏鍖栧伐浣滀换鍔★紝钀藉疄璐d换锛岀‘淇濆伐浣滃疄鏁堛
(浜)鍔犲己閰嶅悎锛屼繚闅滃埌浣嶃傚悎鐞嗙畝鍖栫▼搴忥紝鎻愰珮宸ヤ綔鏁堢巼锛岀‘淇濋」鐩椤哄埄鎺ㄨ繘銆
(涓)鍔犲己绠℃姢锛岀‘淇濇晥鐩娿傝惤瀹炵$悊鏈哄埗锛屾寚瀹氫笓浜鸿礋璐o紝纭淇濇薄姘村緱鍒版湁鏁堟敹闆嗗勭悊銆

❻ 乡镇污水处理厂审批流程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定附件;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的用地预审;
3、当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投资启动项目;
4、开展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有: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取得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
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有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10、再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其内容有: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1、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再次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

❼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项目选地址要怎么选

村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选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施工区域是否满足站区要求:一般情况下施工区域为2倍站区面积,并考虑堆土场地与机械进出场地。

二、进施工区域道路是否满足设备搬运要求:一般情况道路宽度应大于货车车厢宽度,同时要考虑货车转弯角度,道路上方避免有低空电线。

三、选址注意事项:

1、站区距周边房屋安全距离大于15cm,否则会对房屋基础产生影响

2、避免低洼区域,避免河塘沼泽区域,防止设备被淹

3、一体化污水设备排水口标高严禁低于排出水体汛期最高水位,防止倒灌

4、站区便于机械设备作业(如吊机、挖机等)

5、避免有高压路线经过

6、在没有地勘报告情况下,对选点位置水位及土质进行了解,有条件情况下可安排挖机先挖小深坑进行查看,如有不良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换点或签证

四、项目的接电源要求:一般情况下,上端电源接点至设备接点不大于16米

五、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位置选好后必须填写位置确认表由甲方确认

❽ 鍐滄潙姹℃按澶勭悊瀹炴柦鏂规

鍏ㄩ潰鏀瑰杽鍐滄潙鐜澧冿紝鍒囧疄瑙e喅褰撳墠鍐滄潙鐢熸椿鍨冨溇涔卞爢涔卞掋佺敓娲绘薄姘翠贡鎺掍贡鏀俱佹不鐞嗘粸鍚庣瓑绐佸嚭闂棰橈紝鍔犲揩鎺ㄨ繘绀句細涓讳箟鏂板啘鏉戝缓璁撅紝杩涗竴姝ユ敼鍠勫啘鏉戠兢浼楃敓浜х敓娲绘潯浠躲備笅闈㈡槸鎴戝垎浜鐨2017鍐滄潙姹℃按澶勭悊瀹炴柦鏂规堬紝甯屾湜澶у朵細鍠滄锛
涓鸿疮褰昏惤瀹炵渷濮旂渷鏀垮簻鍏充簬鍐滄潙鐜澧冩暣娌荤殑鍐崇瓥閮ㄧ讲锛屾牴鎹銆妜鐪佸啘鏉戞薄姘村瀮鍦炬暣娌昏屽姩瀹炴柦鏂规(xxxx鈥攛xxx骞)銆嬨併婃汲宸炲競浜烘皯鏀垮簻鍔炲叕瀹ゅ叧浜庡嵃鍙戞汲宸炲競鍐滄潙鐢熸椿姹℃按鍨冨溇娌荤悊涓夊勾鏀诲潥琛屽姩瀹炴柦鏂规堢殑閫氱煡銆嬬瓑鏂囦欢瑕佹眰锛岀粨鍚堟湰闀囧疄闄呭埗瀹氬備笅瀹炴柦鏂规堬細
涓銆佹槑纭鐩鏍囦换鍔
(涓)鎬讳綋鐩鏍
1. 鍐滄潙鐢熸椿姹℃按娌荤悊鏂归潰銆傚叏闈㈠惎鍔ㄦ湭寤烘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鏉戝簞姹℃按澶勭悊椤圭洰寤鸿撅紝涓夊勾鍏ㄩ儴寤烘垚鎶曠敤銆傚紑灞曟潙搴勬薄姘存不鐞嗭紝瀹屾垚鐪佸競涓嬭揪鍐滄埛鏍囧噯涓夋牸鍖栫勃姹犳敼閫犲缓璁句换鍔★紝鍔涗簤涓夊勾鍩烘湰瀹炵幇鏉戝簞姹℃按澶勭悊鍏ㄨ嗙洊銆
2. 鍐滄潙鐢熸椿鍨冨溇娌荤悊鏂归潰銆傚畬鎴愪埂闀囧瀮鍦捐浆杩愮郴缁熷缓璁撅紝寮灞曟潙搴勫瀮鍦炬不鐞嗭紝鍔涗簤涓ゅ勾鍩烘湰瀹炵幇鍏ㄩ晣鍐滄潙鍨冨溇鏀惰繍澶勭悊鍏ㄨ嗙洊銆倄xxx骞村珐鍥烘彁鍗囧苟浜夊彇閫氳繃鍥藉剁敓娲诲瀮鍦炬不鐞嗛獙鏀躲
(浜)骞村害鐩鏍
1. 骞寸洰鏍
姹℃按娌荤悊鏂归潰锛氬缓鎴愮佺編鏉(缇庝附涔℃潙)鏉戝簞姹℃按娌荤悊锛屽疄鏂芥埅姹$撼绠★紝闆嗕腑澶勭悊鎴栬呴厤寤哄寲绮姹犲垎鏁e勭悊锛屽叾涓锛屽畬鎴恱xxx鎴峰啘鎴锋爣鍑嗕笁鏍煎寲绮姹犳敼閫犲缓璁撅紝瀹屾垚x搴т埂闀囧叕鍏卞帟鎵寤鸿俱
鍨冨溇娌荤悊鏂归潰锛氬缓绔嬫潙搴勭幆澧冨崼鐢熷父鎬佸寲淇濇磥鏈哄埗锛涘畬鎴愰潪姝h勫瀮鍦惧爢鏀剧偣鐨勬帓鏌ュ拰娌荤悊锛岄噸鐐规竻鐞嗘潙搴勫埌鏉戝簞璺杈广佹ˉ澶淬佹渤杈广佹矡娓犮佽屾椽閫氶亾绛夊爢绉鐨勯檲骞村瀮鍦撅紝骞村簳鍓嶈佸熀鏈瀹屾垚闄堝勾鍨冨溇鐨勬竻鐞嗗拰澶勭悊銆
2. 骞寸洰鏍
姹℃按娌荤悊鏂归潰锛氳佸畬鎴愬墿浣欐湭寮灞曟薄姘存不鐞嗘潙搴勭殑姹℃按娌荤悊锛屽畬鎴愪笂绾т笅杈炬垜闀囩殑鍐滄埛鏍囧噯涓夋牸鍖栫勃姹犳敼閫犲缓璁句换鍔★紝鍩烘湰瀹炵幇鍏ㄩ晣鍐滄潙姹℃按娌荤悊鍏ㄨ嗙洊銆
鍨冨溇娌荤悊鏂归潰锛氳佸畬鎴愬墿浣欐潙搴勭敓娲诲瀮鍦炬不鐞嗗拰淇濇磥甯告佸寲鏈哄埗寤虹珛锛屽熀鏈瀹炵幇鍏ㄩ晣鍐滄潙鍨冨溇鏀惰繍澶勭悊鍏ㄨ嗙洊銆
3. 骞寸洰鏍
姹℃按娌荤悊鏂归潰锛氫笂鍗婂勾锛屽叏闀囨墍鏈夋潙搴勬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鍏ㄩ潰寤烘垚鎶曞叆浣跨敤锛涙彁鍗囧畬鍠勬潙搴勫勭悊璁炬柦锛屽珐鍥烘不鐞嗘垚鏋滐紝瀹炵幇鏉戝簞姹℃按澶勭悊鍏ㄨ嗙洊锛涘畬鎴愬競涓嬭揪鎴戦晣鐨勫啘鎴锋爣鍑嗕笁鏍煎寲绮姹犳敼閫犲缓璁句换鍔°
鍨冨溇娌荤悊鏂归潰锛氬珐鍥烘粴婕忔彁鍗囧瀮鍦炬不鐞嗘垚鏁堬紝琛ョ己琛ユ紡锛岃繋鎺ュ浗瀹剁敓娲诲瀮鍦炬不鐞嗛獙鏀躲
浜屻佸缓璁捐佹眰
(涓)鍥犲湴鍒跺疁閫夋嫨鎶鏈璺绾
1. 姹℃按澶勭悊鏂归潰锛氫竴鏄瀵逛簬浜哄彛闆嗕腑鐨勬潙搴勫疁閲囧彇鍖栫勃姹+鏃犲姩鍔涙垨寰鍔ㄥ姏闆嗕腑澶勭悊锛涗簩鏄浜哄彛杈冨皯鐨勬潙搴勬垨浜哄彛鍒嗘暎鐨勫啘鎴峰彲鑷寤烘爣鍑嗕笁鏍煎寲绮姹犲氨鍦板勭悊锛屽熬姘存帓鍏ョ敯鍦般佸北鍦版垨鑷鐒舵帓姘存矡杩涜屾秷绾炽佸埄鐢锛屽寲绮姹犳瘡骞磋佹竻鎺忎竴娆°
2. 鍨冨溇澶勭悊鏂归潰銆備竴鏄閲囧彇鈥滄埛鍒嗙被銆佹潙鏀堕泦銆侀晣涓杞銆佸幙澶勭悊鈥濈殑鍩庝埂鍨冨溇涓浣撳寲澶勭悊妯″紡銆備簩鏄鍏ㄩ潰寤虹珛鏉戝簞鐜鍗淇濇磥鍒跺害銆傚師鍒欎笂姣弜xx浜洪厤澶噚鍚嶄繚娲佸憳锛屼繚娲佸憳璐熻矗瀹氭椂涓婇棬鏀堕泦鍨冨溇锛屽仛鍒板瀮鍦句笉钀藉湴锛屾棩浜ф棩娓咃紝鏉戝簞閬撹矾鍜屽叕鍏卞満鎵瀹炶屽叏鏃ヤ繚娲侊紝寤虹珛鏉戝簞鐜鍗闀挎晥淇濇磥鏈哄埗銆備笁鏄鎺ㄥ箍鍐滄潙浜屾″垎绫绘硶銆傛瘡涓鍐滄埛鍒嗗埆閰嶅囧共銆佹杭x涓鍨冨溇妗讹紝鍐滄埛鍦ㄥ跺皢鍨冨溇鍒濇″垎涓轰細鐑傚拰涓嶄細鐑倄绫伙紝淇濇磥鍛樻敹闆嗗悗鍐嶅皢涓嶄細鐑傚瀮鍦惧垎涓鸿兘鍗栧拰涓嶈兘鍗杧绫伙紱閲囧彇涓鏉戜竴寤恒佸氭潙鑱斿缓銆佹潙浼佸叡寤虹殑鏂瑰紡寤鸿惧啘鏉戝瀮鍦鹃槼鍏夊爢鑲ユ埧锛屽氨鍦板皢浼氱儌鐨勫帹浣欏瀮鍦俱佹灊鏉°佹灉鐨绛夋湁鏈鸿川杩涜屽彂閰点侀櫎鑷澶勭悊锛屽埗浣滀负鏈夋満鑲ユ枡锛屽疄鐜板啘鏉戠敓娲诲瀮鍦捐祫婧愬寲銆佸噺閲忓寲澶勭悊锛涙瘡涓鏉戣佽剧珛x涓鏈夋瘨鍨冨溇鏀堕泦鐐癸紝淇濇磥鍛樿礋璐f敹闆嗗啘鎴峰簾寮冪殑鏃х數姹犮佽崸鍏夌伅銆佹墜鏈恒佸啘鑽鐡剁瓑鏈夋瘨鍨冨溇锛岀幆淇濋儴闂ㄨ礋璐g壍澶寸浉鍏抽儴闂ㄥ规湁姣掑瀮鍦捐繘琛屽勭疆銆
(浜)寤鸿炬爣鍑
1. 鏉戝簞(鍚鎵鏈夎嚜鐒舵潙)姹℃按娌荤悊鍚堟牸蹇呴』杈惧埌xx%浠ヤ笂鍐滄埛鐢熸椿姹℃按閫氳繃闆嗕腑寮忔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鎴栫僵宸鏍囧噯涓夋牸鍖栫勃姹犺繘琛屽勭悊锛屽苟鍙傜収銆婂煄闀囨薄姘村勭悊鍘傛薄鏌撶墿鎺掓斁鏍囧噯銆(GBxxxxx)杈惧埌涓夌骇鎺掓斁鏍囧噯锛屽规帓鏀炬按浣撴湁鐗规畩瑕佹眰鐨勶紝鎸夌幆璇勮佹眰鎵ц屻
2. 鏉戝簞(鍚鎵鏈夎嚜鐒舵潙)鍨冨溇娌荤悊鍚堟牸蹇呴』杈惧埌xx%浠ヤ笂鐢熸椿鍨冨溇寰楀埌鏈夋晥澶勭悊銆
涓夈佺嫚鎶撳伐浣滆惤瀹
1. 寮哄寲缁勭粐棰嗗笺傛寜鐓х渷甯傛寚瀵笺佺潱淇冿紝鍘胯礋鎬昏矗锛屼埂闀囧疄鏂斤紝鏉戝叿浣撹惤澶ч椃鐑傚疄锛屾潙姘戝箍娉涘弬涓庣殑鑱旇繍宸ヤ綔瑕佹眰锛屾妸鍐滄潙姹℃按鍨冨溇娌荤悊浣滀负鐜伴樁娈垫帹杩涚敓鎬佹枃鏄庡缓璁剧殑閲嶈佸唴瀹瑰拰閲嶈佹姄鎵嬶紝鍚勬潙(灞)涓昏侀嗗艰佷翰鑷鎶擄紝鍒嗙¢嗗艰佸叿浣撴姄锛屽己鍖栧伐浣滆惤瀹炪傚悇鏈夊叧閮ㄩ棬瑕佸瘑鍒囬厤鍚堬紝褰㈡垚鍚堝姏锛屽崗鍚屾帹杩涖傚悇鏉(灞)鎴愮珛鍐滄潙姹℃按鍨冨溇娌荤悊涓夊勾鏀诲潥琛屽姩棰嗗煎皬缁勶紝缁嗗寲璐d换鍒嗗伐锛岀嫚鎶撳伐浣滆惤瀹炪
2. 鏄庣‘鑱岃矗鍒嗗伐銆傚悇鏉戣礋璐f薄姘村瀮鍦惧勭悊椤圭洰寤鸿惧強鏃ュ父杩愯岀$悊锛屽疄鏂藉父鎬佸寲淇濇磥銆
3. 鍔犲己鐩戠潱鑰冭瘎銆傚缓绔嬭惤瀹炩滄潙鑷鏌ワ紝闀囨湀鏌ワ紝甯傜潱鏌モ濈殑鐫f煡鑰冭瘎鏈哄埗锛屾潙(灞)姣忓崐涓鏈堢粍缁囦竴娆¤嚜鏌ワ紝鍚勬潙鐢辨潙涓ゅ斻佽佷汉浼氥佸囧コ浼氱瓑寮灞曟棩甯稿贰鏌ユ鏌ワ紝鍦ㄦ潙搴勫叕鍏卞満鎵寮犳滃叕甯冨厛杩涘拰钀藉悗瀹跺涵锛涢晣鑱斿悎姣忔湀寮灞曚竴娆℃鏌ワ紝骞跺湪鐩稿簲瀹d紶鏍忎笂鍏甯冨悇鏉(灞)杈栧尯鍐呭啘鏉戠敓娲绘薄姘村瀮鍦炬不鐞嗚繘灞曟儏鍐靛強宸ヤ綔婊炲悗鐨勬潙搴勫悕鍗曪紝骞跺叕甯冨啘鏉戠敓娲绘薄姘村瀮鍦炬不鐞嗙殑杩涘睍鎯呭喌鍙婃帓鍚嶃傚悇鍦拌佸箍娉涘彂鍔ㄧぞ浼氬姏閲忓弬涓庣洃鐫o紝闀囧缓璁鹃儴闂ㄨ佽剧珛涓撻棬鐨勭綉缁滀妇鎶ュ钩鍙板拰涓炬姤鐢佃瘽锛屽強鏃跺皢涓炬姤娑堟伅鎸夌収灞炲湴绠$悊杞鑷虫潙(灞)澶勭悊銆傚勾搴曪紝鍚勬潙(灞)瑕佸紑灞曡嚜鏌ラ獙鏀讹紝骞朵笂鎶ュ悎鏍煎悕鍗曪紱鍦ㄨ嚜鏌ラ獙鏀剁殑鍩虹涓婏紝闀囧缓璁鹃儴闂ㄤ細鍚岀浉鍏抽儴闂ㄧ粍鎴愯冩牳缁勫瑰悇鏉(灞)杩涜岄獙鏀讹紝楠屾敹缁撴灉鍒楀叆瀵瑰悇绾х哗鏁堣冭瘎鐨勯」鐩锛岄獙鏀朵笉鍚堟牸鐨勬潙锛岃矗浠ら檺鏈熸暣鏀癸紝鏁存敼涓嶅埌浣嶇殑灏嗗缓璁鎾ら攢鍏舵枃鏄庢潙鑽h獕绉板彿銆傚瑰伐浣滀弗閲嶆粸鍚庣殑鏉(灞)锛屽皢瀵硅矗浠婚嗗艰繘琛岀害璋堬紝骞寸粓鎺掑悕鍓嶄笁鍚嶇殑鏉(灞)鍒嗗埆缁欎簣濂栧姳銆
鍥涖佽祫閲戣ˉ鍔
鏍规嵁鐪佸競鏈夊叧鏂囦欢绮剧烇紝鍦ㄧ渷銆佸競璐㈡斂琛ュ姪鐨勫熀纭涓婏紝鍘胯储鏀跨粰浜堜竴瀹氱殑閰嶅楋紝涓昏佹湁涓や釜鏂归潰锛
1. 涔¢晣姹℃按澶勭悊璁炬柦寤鸿捐ˉ鍔
鏂板缓闀囨潙姹℃按澶勭悊璁炬柦(鍚鎻愬崌鏀归)锛屾绘姇璧勫湪xxx涓囧厓(鍚)浠ヤ笅锛屾寜瀹為檯鎶曡祫棰濈殑xx%缁欎簣琛ュ姪锛屾瘡涓涔¢晣琛ュ姪涓嶈秴杩噚x涓囧厓锛涙绘姇璧勫湪xxx鈥攛xxx涓囧厓锛屾瘡涓涔¢晣琛ュ姪xxx涓囧厓锛涙绘姇璧勫湪xxxx涓囧厓(涓嶅惈)浠ヤ笂锛屾瘡涓涔¢晣琛ュ姪xxx涓囧厓銆
2. 鏉戝簞姹℃按澶勭悊璁炬柦寤鸿捐ˉ鍔
(1)涓夋牸鍖栫勃姹犺ˉ鍔
鐪佺骇璐㈡斂缁欎簣鏂板缓鏀归犱笁鏍煎寲绮姹犳瘡鎴穢xx鍏冭ˉ鍔╋紝甯傜骇璐㈡斂鎸夌収鈥滀笉浣庝簬鐪佺骇琛ュ姪鏍囧噯閰嶅椻濊佹眰锛屾瘡鎴疯ˉ鍔﹛xx鍏冿紝鍘跨骇璐㈡斂鎸夌収鈥滀笉浣庝簬鐪佺骇琛ュ姪鏍囧噯閰嶅椻濊佹眰锛屾瘡鎴疯ˉ鍔﹛xx鍏冦傛垜鍘縳xxx瑕佸畬鎴恱x涓涔¢晣xx涓鏉戝簞xxxx鎴蜂笁鏍煎寲绮姹犲缓璁撅紝鍘胯ˉ鍔╄祫閲戜竾鍏冿紝鎬绘姇璧勪竾鍏冦
(2)鏉戝簞姹℃按闆嗕腑澶勭悊璁炬柦琛ュ姪
瀵规潙搴勫缓璁句汉宸ユ箍鍦般佹哀鍖栧樻垨寰鍔ㄥ姏绛夋薄姘村勭悊璁炬柦鐨勶紝甯傜骇璐㈡斂浠モ滅粡娴庤緝涓哄洶闅惧幙鈥濈殑鏍囧噯鎸夊疄闄呮姇璧勯濈殑xx%琛ュ姪锛屾渶楂樿ˉ鍔╄祫閲戜笉瓒呰繃xx涓囧厓銆
(3)姹℃按绠$綉寤鸿捐ˉ鍔
闀囨潙姹℃按绠$綉寤鸿鹃」鐩锛屽競绾ц储鏀夸互鈥滅粡娴庤緝涓哄洶闅惧幙鈥濈殑鏍囧噯鎸夊疄闄呮姇璧勯濈殑xx%琛ュ姪锛屼笉瓒抽儴鍒嗙敱鍘胯储鏀跨粺绛广
浜斻佸伐浣滆佹眰
1. 缁勭粐棰嗗笺傚叏鍘垮啘鏉戠敓娲绘薄姘存不鐞嗗湪缃楁簮鍘垮啘鏉戞薄姘村瀮鍦炬暣娌诲伐浣滈嗗煎皬缁勫強鍏跺姙鍏瀹ら嗗间笅寮灞曞伐浣溿傚悇涔¢晣鍜岀浉鍏抽儴闂ㄨ佸垏瀹炲姞寮哄啘鏉戠敓娲绘薄姘存不鐞嗗伐浣滈嗗硷紝鎸夌収鏈鏂规堢殑瑕佹眰锛屾槑纭鐩鏍囦换鍔★紝缁嗗寲宸ヤ綔璁″垝锛岃惤瀹炲伐浣滆矗浠伙紝纭淇濈粍缁囪″垝鍒颁綅銆佽矗浠昏惤瀹炲埌浣嶃佷换鍔″畬鎴愬埌浣嶃傚埗瀹氬畾鍐滄潙鐢熸椿姹℃按娌荤悊鑰冩牳鏍囧噯锛屽崗璋冩帹鍔ㄥ疄鏂藉啘鏉戠敓娲绘薄姘存不鐞嗘鏌ャ佽冩牳鍜岄獙鏀剁瓑宸ヤ綔銆
2. 鍏蜂綋钀藉疄銆傚悇涔¢晣搴斿湪鍏呭垎鎽稿簳鍩虹涓婏紝涓ユ牸椤圭洰鐢虫姤锛屾寜鐓х浉鍏虫枃浠惰佹眰瀵瑰凡缁忓紑灞曡繃鏉戝簞姹℃按娌荤悊銆佸啘鎴锋敼鍘曚笖宸查嗗彇杩囪ˉ鍔╄祫閲戠殑锛屽師鍒欎笂涓嶅啀鍒楀叆鏁存不鍚嶅崟锛涘苟瀵瑰垪鍏ョ渷绾х編涓戒埂鏉戞暣娌讳换鍔$殑鏉戝簞杩涜屽叏闈㈣嗙洊銆傚苟浜庡悇涔¢晣绛捐㈠啘鏉戠敓娲绘薄姘存暣娌昏矗浠荤姸銆傚缓绔嬪幙銆佷埂(闀)涓ょ骇鍏卞悓鎵挎媴鐨勯暱鏁堣繍琛岃祫閲戝垎鎷呮満鍒讹紝瀵瑰凡寤烘垚姹℃按澶勭悊璁炬柦鐨勪埂闀囷紝鎸夌浉鍏宠勫畾鍙鍚戝眳姘戞敹鍙栫敓娲绘薄姘村勭悊璐圭敤銆
3. 淇冭繘椤圭洰瀹炴柦銆傜敱鍘夸綇寤哄眬鑱斿悎鐜淇濄佺埍鍗鍔炵瓑閮ㄩ棬锛屼細鍚屼埂闀囨斂搴滅粺绛规姄濂芥潙搴勪笁鏍煎寲绮姹犲缓璁炬敼閫犳寚瀵煎伐浣溿傛潙涓ゅ旇佸彂鎸ユ潙姘戜唬琛ㄤ綔鐢锛屽崗璋冭В鍐冲寲绮姹犵敤鍦般佹帴绠°佸熬姘存帓鏀剧瓑闂棰橈紝鎸夌収鍐滄潙甯冨眬寤虹珛妗f(xx鎴蜂互鍐呭悇涔¢晣鏍规嵁浣忔埛鍦板舰鍖轰綅鑷琛屽畨鎺掑垎甯冿紝鍙涓鎴蜂竴姹犳垨澶氭埛涓姹狅紝xx鎴蜂互涓婅佹姤鍘夸綇寤哄眬涓庡叾浠栭儴闂ㄥ晢璁鍚庣‘瀹)锛屾柦宸ュ墠鍚庡強鏂藉伐涓锛岃佹媿鐓у瓨妗c傚悓鏃讹紝榧撳姳涔¢晣閲囩敤PPP妯″紡锛屽紩鍏ョぞ浼氳祫鏈寮灞曞啘鏉戠敓娲绘薄姘存不鐞嗐
4. 寤虹珛鐫f煡鏈哄埗銆傚皢鍐滄潙姹℃按澶勭悊璁炬柦鐨勮繍琛岀淮鎶ょ$悊绾冲叆涔¢晣骞村害宸ヤ綔鑰冩牳锛屽啘鏉戠敓娲绘薄姘村勭悊璁炬柦杩愯岀淮鎶ょ$悊鍒跺害钀藉疄鎯呭喌灏嗕綔涓轰埂闀囨斂搴滅哗鏁堣冩牳璇勫垎渚濇嵁涔嬩竴銆傛牴鎹鑰冩牳缁撴灉锛岃揪鍒拌佹眰鐨勶紝鍏ㄩ濇嫧浠樺栬ˉ璧勯噾锛涜揪涓嶅埌瑕佹眰鐨勶紝瑙嗘儏鍐典簣浠ユ墸鍑忔垨鍙栨秷濂栬ˉ璧勯噾銆
鍏銆佸啘鏉戝瀮鍦炬不鐞嗘柟闈
(涓)宸ヤ綔鍘熷垯
鎸夌収鈥滃垎绾ф不鐞嗐佸缓绠″苟涓俱佹潯鍧楃粨鍚堚濆伐浣滃師鍒欙紝绉鏋佹帹杩涘煄涔$幆鍗涓浣撳寲宸ヤ綔锛屽姞寮哄啘鏉戝瀮鍦剧$悊锛屾槑纭鍚勪埂(闀)銆佸悇绾ч儴闂ㄨ亴璐o紝鍔犲己鐩鏍

❾ 南充市乡村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的规划,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包括乡(镇)、场镇和村庄。乡村污水,是指乡村村(居)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在乡村从事民宿、餐饮、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第三条乡村污水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配套建设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污水处理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污水处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农户户用卫生厕所无害化改造以及农户粪便、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乡村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村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自行管理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污水治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乡村污水治理和保护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需要,可以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村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乡村污水综合处理能力。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相关知识,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乡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污水处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乡村污水处理规划。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污水处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场镇,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网应当全覆盖。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阅读全文

与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立式蒸汽锅炉清洗除垢的方法 浏览:333
安家天下喝的纯净水多少钱 浏览:838
污水模型展示方式有哪些 浏览:805
九阳空气净化器净化一次多少时间 浏览:836
思域中冷滤芯怎么换 浏览:987
居住700户的小区污水多少吨 浏览:889
商砼站污水再循环利用设计厂家 浏览:262
13款POLO汽油滤芯在哪里 浏览:413
商用纯水机反渗透膜规格 浏览:835
电热水器长期开45度水垢多吗 浏览:164
ro反渗透膜滤芯与超滤 浏览:970
咖啡机水垢清洁 浏览:568
2万吨污水处理厂要多少人 浏览:248
米家app怎么与空气净化器 浏览:464
海尔施特劳斯反渗透净水多少钱 浏览:798
电厂废水排放考核 浏览:390
反渗透系统处理垃圾渗漏液 浏览:439
污水厂安装工程清单计价范本 浏览:469
工业污水工艺都有哪些 浏览:557
酸性废水电导率一般是在多少 浏览: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