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污水处理费 是怎样收取的
我们南宁市是加到水价里面一同收取的,用1吨自来水,就收1吨污水处理费,用5吨自来水,专就收5吨污水处理费,属如此类推。
污水处理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南宁市每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是0.8元。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减免,对“五保户”按0.25元收费标准执行;对低保对象减半收取。
⑵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和小街小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二)城市桥梁:河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涵洞、隧道,以及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和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南宁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主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市政管理部门、城区城建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规划、公安、工商、供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加强维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七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
(三)擅自占用道路摆设摊点,开办市场、停车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乱停放;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试刹车;
(七)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八)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设置阅报栏、电话亭等;
(九)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十)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十一)损坏、挪动、遮挡路名牌;
(十二)擅自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之间的台阶处建斜坡;
(十三)损害、侵占道路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押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定。
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需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第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压占或损坏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不得堆放有碍人身健康和污染环境的物料;
(三)临时搭建棚房、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应当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悬挂许可证。
(四)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市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缴销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除按规定应经市规划部门办理手续外,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紧急抢修工程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并在限定时间内回填修复。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规划埋设有关管线。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取二至五倍的挖掘修复费。(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整块板幅计算开挖面积)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政主管部门缴纳挖掘修复费。第十三条经批准开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保障车辆通行;
(三)施工过程中与地下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工,并报告市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
(四)在交通繁忙路段施工应在夜间10时后至次日凌晨5时进行;
(五)回填砂石料应当密实,保证工程质量,不得回填泥土或混入垃圾及其他杂料;
(六)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及时清运施工作业留下的物料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八)文明施工,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⑶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第六条在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内,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第七条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条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第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第十三条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标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集中收集运输粪水粪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粪水粪渣排入指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倾倒、排放。
⑷ 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郁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郁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郁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水区域。
流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行。第三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投入并逐年增长。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卫生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流域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流域水环境信息。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流域水环境,有权举报污染流域水环境的行为。
对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完善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系统和水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郁江及其主要支流跨市交接断面、主要支流跨县(区)交接断面及其汇入郁江入口处设置监测点,监测水环境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条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其完成情况,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及相关部门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排污口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排污口、污水采样口,并在污水采样口设立标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内容的标识牌。第十四条在郁江干流或者支流申办水上旅游、运动等经营项目的,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的意见。第三章预防和治理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入郁江干流的主要内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增加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投入。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并将配套管网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周边的村庄。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无法联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实现达标排放。
⑸ 饭店门口没有污水井能办排水证吗
饭店门口没有污水井能办排水证。
先向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同时可向卫生监督所申请卫生许可证,而后凭上述两证申请营业执照,执照发放一月内申报税务登记即可。
或咨询所在地工商局办事处。
办理排污许可证:
餐饮业要办理的环保手续有:
1、环保审批手续。在建之前,要到当地环保局审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需要带上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场地租赁合同,然后环保局的负责审批的人员去看点后,符合要求,才能取得批复,然后按照批复上面的要求做好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污水,我所在的地方污水处理主要是三级沉淀池,所谓三级沉淀池就是三个沉淀池,污水依次经过这三个沉淀池,污染物沉淀后才能向外排放(至于悬浮物等我这地方未要求处理,还是比较宽松)。
二是油烟排放要通过烟囱向天排放,烟囱一般要求通到楼顶,,不得太矮。
三、固体废弃物要扔到指定的地方,比如垃圾场,垃圾箱。
四、噪音一般比较容易达到要求,主要是装修的时候噪音较大,需要注意,但是如果带有卡拉OK的话,要做好噪音隔离措施。
五、使用清洁能源,在环保要求较高的地方,不允许使用煤(比如南宁市快速环道内,是南宁市地方法规规定)、柴火,木板,木屑。(5)南宁市污水处理的法律扩展阅读:
餐饮具清洗消毒与保洁
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饮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3、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