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泔水怎么处理
方法一:粉碎直排
由于厨房空间有限,因此就地减量处理是泔水废物处理的基本立足点。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了在厨房配置泔水废物处理装置,将粉碎后的泔水废物排入市政下水管网的方法,与水混合后排放到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从而达到无害化的目的。
方法二:填埋
很多地区的泔水废物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由于泔水废物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
方法三:饲料化处理
泔水废物的饲料化处理原理是利用泔水废物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通过对其粉碎、脱水、发酵、软硬分离后,将废物转变成高热量的动物饲料,变废为宝。
方法四:能源化处理
主要包括焚烧法、热分解法、发酵制氢等。焚烧法处理厨余垃圾效率较高,最终产生约5%的利于处置的残余物,焚烧是在特制的焚烧炉中进行的,产生的热能可转换为蒸汽或者电能,从而实现能源的回收利用。
泔水喂猪的注意事项:
1、泔水容易腐败,尤其在夏天,应及时拉运。
2、泔水最好能分类收集,带土的、腐烂的菜叶等决不要混在汨水中,以免降低汨水的质量。
3、泔水必须经过煮沸消毒后才能喂猪,这样可杀死病源微生物,防止通过生汨水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4、煮过稍凉的泔水表面会出现一层浮油,必须将它撇去,否则猪吃后容易拉稀。
㈡ 乱倒泔水的处罚依据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文规定,禁止泔水养猪,私屠乱宰。相关机构文件规定,凡用餐馆剩菜直接喂猪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泔水猪肉,是指利用饭店、宾馆、餐厅、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饲喂出来的猪肉。由于这些餐厨剩饭剩菜和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被人们收集喂猪,而成为传播疫病的重要隐患。从屠宰检疫检验结果来看,用泔水喂养的猪,其肉质明显不如用正规饲料饲养的猪好。
用泔水喂养的猪发病率比正常饲养的猪高30%到50%。“泔水猪”不但容易引起动物感染沙门氏杆菌、大肠杆菌等10多种传染病,而且由于病原体寄生在猪的体内繁衍,还可造成多种人畜共患 病的发生。
用泔水喂猪的养猪户一般都是居住在城镇周边的散养户,绝大多数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泔水中含有的病源微生物一旦侵入,即可引起发病;这些病猪再通过不法猪贩的收购、出售,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㈢ 泔水怎么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泔水的处理方法如下所示:㈣ 泔水回收公司需办理什么手续
泔水回收公司需要办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需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申请材料:
1、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质量、安全、检测等)、作业质量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统;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碰基;
5、相关环卫机械、设备、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固定办公地址用房的使用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笑游谨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磨颤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㈤ 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吗
是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有说明不能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也就是不能用泔水养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5)有关潲水处理的相关规定扩展阅读
案例:
为有效阻断传播途径,近日,市农委印发《关于严禁使用泔水养猪的告知书》,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禁止“泔水养猪”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要求,对9月10日后经劝阻仍然使用泔水饲喂的“泔水猪”,养殖环节一律不允许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屠宰环节一律不得入场屠宰。对9月10日之前使用泔水饲喂过的生猪,立即停喂的,限制移动,观察20天,无异常情况的,可按照检疫工作要求出证。
为切实贯彻落实部省市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以及《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连云港迅速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生猪养殖场户泔水等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9月12日起,市农委督察组人员在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前期摸排的生猪养殖户进行了逐户宣传告知工作,发放了《告知书》,并与养殖户签订了《不使用泔水喂猪承诺书》,要求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连云港开展严禁"泔水养猪"专项行动 最高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