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商需要后置审批的污水处理经营项目现在许可证还没有批下来可以先经营开票吗
不建议如上操作。
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未取得批复仍经营的,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未经依法取得许可的项目不应经营并开票。
Ⅱ 污水处理厂周边居民反对还能建成吗
必须经附近居民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才能建污水处理厂。
之所以建污水处理厂需要附近居民同意,一是是污水处理厂选址在附近,必须经周围居民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周围居民的签字就办不了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污水处理厂毕竟是处理污水,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以后不排除污水外溢的可能性,所以必须经过居民的同意。三是污水处理厂是处理污水,处理就有机器运行的噪音,有拢民的可能性,所以必需附近居民同意。四是污水可能导致臭味,异味,遇高温天气可能散发臭气,必须经附近居民同意才能建设。
建污水处理厂一般建在相对偏僻的地分,也是为了有效规避环境污染问题。
Ⅲ 土地被政府强行占用建设污水处理厂怎么办呢
先跟政府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就起诉。
Ⅳ 环保验收不通过污水厂能竣工验收吗
不能。
环评法明确要求不能“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现在各地都在严厉打击、整治建设项目“未验先投”!
污水厂竣工验收程序
提交验收环保部门材料
1、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环境保护总结报告;
5、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测情况确定);
6、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验收现场准备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复;
3、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进出水浓度);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进出水水量的台帐资料;
6、通过调试期有关证明;
7、污泥处置记录:
8、用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耗电量);
9、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督记录(当地环保部门提供);
10、在线监测记录(进出口流量、浓度);
11、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所占水例(如果工业废水量超过总水量的10%,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业企业上年环统排放浓度);
12、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
Ⅳ 寤鸿炬薄姘村勭悊鍘傚墠鏈熷姙鐞嗕粈涔堟墜缁锛
鍦ㄥ缓璁炬薄姘村勭悊鍘備箣鍓嶏紝闇瑕佸姙鐞嗕互涓嬫墜缁锛
1. 鐜璇勬姤鍛婂℃壒锛氬缓璁炬薄姘村勭悊鍘傚墠锛岄渶瑕佽繘琛岀幆澧冨奖鍝嶈瘎浠凤紙绠绉扳滅幆璇勨濓級,瀵瑰叾鐜澧冨奖鍝嶈繘琛岃瘎浼般傜幆澧冧繚鎶ら儴闂ㄦ垨鑰呭叾濮旀墭鐨勬満鏋勬牴鎹鐜璇勬姤鍛婅繘琛屽℃牳锛屽℃壒鍚堟牸鍚庢柟鍙杩涜屽悗缁宸ヤ綔銆
2. 鍦熷湴閫夊潃瀹℃壒锛氬湪纭瀹氭薄姘村勭悊鍘傚缓璁惧湴鐐瑰悗锛岄渶鍚戝綋鍦板浗鍦熻祫婧愪富绠¢儴闂ㄦ彁鍑哄湡鍦伴夊潃鐢宠凤紝閫氳繃鍦熷湴瑙勫垝銆佸℃壒銆佺捐㈠悎鍚岀瓑绋嬪簭瀹屾垚鐢ㄥ湴鐢宠峰強瀹℃壒宸ヤ綔銆
3. 宸ョ▼寤鸿捐勫垝鎵瑰噯锛氭姇璧勬柟闇鍚戠浉鍏宠屾斂涓荤¢儴闂ㄦ彁浜ょ浉鍏冲缓璁炬柟妗堝拰璁捐″浘绾哥瓑鏉愭枡锛岃幏寰楃浉鍏虫壒鍑嗘枃浠跺悗鎵嶈兘寮濮嬪疄鏂藉伐绋嬪缓璁俱
4. 姹℃煋婧愭帓鏀捐稿彲鐢宠凤細鍦ㄥ缓璁炬薄姘村勭悊鍘備箣鍓嶏紝搴斿悜鐜澧冧繚鎶ら儴闂ㄦ彁鍑烘薄鏌撴簮鎺掓斁璁稿彲鐢宠凤紝鑾峰緱鐩稿叧璁稿彲璇佸悗鏂瑰彲鎶曞叆鐢熶骇銆
5. 鍏朵粬鐩稿叧鎵嬬画锛氭牴鎹瀹為檯鎯呭喌锛屽彲鑳借繕闇瑕佽繘琛屾薄姘存帓鏀剧洃鎺с佺幆淇濊炬柦寤鸿剧瓑鎵嬬画鐨勭敵璇峰拰瀹℃壒銆
闇瑕佹敞鎰忕殑鏄锛屼笉鍚屽湴鍖哄拰涓嶅悓瑙勬ā鐨勬薄姘村勭悊鍘傚彲鑳戒細瀛樺湪涓嶅悓鐨勮佹眰鍜岀敵璇锋墜缁锛屽叿浣撴儏鍐佃繕闇鏍规嵁褰撳湴鐨勭浉鍏虫硶瑙勫拰鏀跨瓥杩涜屽叿浣撹勫垝鍜屾搷浣溿
Ⅵ 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 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 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 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环评未 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二)超标排污和超 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规避监管排污;(三)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排污等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后,行政罚款数额将会大幅提高:重庆从2007年实施按日计罚,对违法排污的个案罚款最高达3000多万元 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重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更加严格,规定:一般或较 大大气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重 特大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另外,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还要处以罚款。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在新环保法中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环保法新设:限产、停产、停业关闭处罚,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五、行政拘留新环保法:除依法处罚外,增加行政拘留加重处罚。环保部门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六、刑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司法解释:污染环 境罪与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类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判刑5年、5-10年、10年,并处罚金判刑5年、5-10年,并处罚金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环境罪判刑3-10年 判刑3年、特别严重的3-7年,并罚金 对单位处罚金单位犯环境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依据:
《环保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