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地税局污水处理厂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
国有企业需要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专依据房产属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税收扩展阅读:
主要有两大类优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二、国有重点扶植项目免税
可以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结合起来学习。
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② 污水处理费如何征税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内处理费由城镇容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拓展资料:
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财税〔2014〕151号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8条,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③ 开具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开具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是13%。
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财税2015(78)号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再生水,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④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4)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税收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⑤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新增了税收优惠项目
1、免税政策。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的,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同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即征即退政策。实行即征即退的主要包括: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包括六类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二、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
1、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税政策;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3、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4、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5、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⑥ 什么时间起开征水资源税
2016年5月10日。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发文《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根据《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随着经济的现在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现在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
(6)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税收扩展阅读:
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1、水资源开发利用,是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发展社会经济。最初开发利用目标比较单一,以需定供。随着工农业不断发展,逐渐变为多目的、综合、以供定用、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发利用。
2、当前各国都强调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必需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方面。
3、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很广,诸如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水能、航运、港口运输、淡水养殖、城市建设、旅游等。防洪、防涝等属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另一方面的内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在以下一些问题上,还持有不同的意见。
4、例如,大流域调水是否会导致严重的生态失调,此外,全球气候变化和冰川进退对未来水资源的影响,人工降雨和海水淡化利用等,都是今后有待探索的一系列问题。它们对未来人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水资源税
⑦ 污水处理厂应交哪些税
1、增值税(污水处理厂减免增值税)
2、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适用税率,这里的适用税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额*2%
5、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的0.1%来计提和交纳)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25%)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污水厂可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7、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9、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机动车,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1、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1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第七条: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污水处理厂免征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⑧ 行政单位管理的污水处理系统(公共基础建设)要交增值税,城建税之类的吗
非税收入就是2001年前使用频率较高的预算外收入资金,它是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中,不断发展和创新财政管理体系的一个思想认识深化与探索实践的结果。长期以来,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之外,既造成了对税基的侵蚀,加重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又滋生了社会腐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现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就加强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科学管理谈谈自己的浅见。 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稳步向前推进,但面临的宣传不力、管理不严等问题较为突出。如何加强对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的科学管理?笔者认为应从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和严格支出四方面做好工作。 强化宣传,为科学管理非税收入创造外部环境。非税收入征收是面向全社会开展的一项系统工作,牵涉到社会各个阶层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非税收入的重大意义,让非税收入收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争取最广泛的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政府实行非税收入不仅是拓宽财源,更是改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现状、反腐倡廉、践行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健全机构,确保非税收入科学管理工作顺利推行。这就要求当地政府要以人为本,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都过硬的非税收入征、管、稽查队伍;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设置上建立包括征收、稽查、票据管理、财会、办公室等在内的专职人员,并配套制定岗位职能,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切实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纪检、审计等部门的职能,对非税收入的征管及使用等环节严格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确保非税收入的持续发展。 收缴分离,以票管费。各执收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履行非税征管职责,严格做到应收尽收。坚持“收缴分离、以票管费”的原则,非税局必须做到票款同行,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各类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做到1万元以上的大宗收入当天解库,零星收入逢10日解库,月末解清,月末非税收入过渡户余额为零 。 严格支出管理。支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政府非税收入一方面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该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返还安排执收执罚单位部分经费,以调动其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合理增长。返还比例要定的适度不宜过高,过高则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导致部分单位逐层下达罚款任务,将工作中心转移,把行政执法变成以罚款收费为目的,甚至乱收乱罚,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经费收支不均,而财政却只有收入数字没有可用财力。纳入预算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各执收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各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基础上,确定返还比例,返还资金原则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和公用支出,主要用于安排项目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对项目和专项业务支出财政不在追加安排,各执收单位的具体返还比例应为:( 1)、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石油煤炭协调收入、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县级统筹使用。(2)、计生局的社会抚养费专项用于县级计划生育配套项目经费。(3)、国土资源局按20%予以返还。(4)、矿产办、卫生监督所、法院、政法委、物价局、公证处按30%予以返还;(5)、其他单位按50%予以返还。(6)、对医疗机构的收费在医院改革实施前,财政经费供给方案没变的情况下,应继续实行全额返还,待改革后再纳入预算内管理,核定返还比例。(7)、对学校的收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外专户审批制,资金重点用于校舍基建维修等项目。(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且大都以“费”的形式出现。当前,人们不仅在认识上存在“以费挤税”、“重税轻费”的思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片面强调“费改税”,肯定“税”而否定“费”的现象。然而,与税收一样,非税收入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政收入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税收入与税收作为两个不同的分配范畴,在财经领域发挥着各自的功能,不能简单地相互替代。 非税收入(主要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与税收一样,具有取得财政收入,维持相应的公共产出的职能,但二者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地位有很大差别。税收的征收基础是收入,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将始终处于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而非税收入则只能居于从属地位。但是,如果把非税收入的作用仅仅归结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则太片面,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足”与“不足”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财政出现巨额盈余,非税收入也有存在的必要性。这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不仅是财政收支平衡问题。如罚没收入设立的主要目的不是获取收入,收取的量也并非越大越好,其主要起到一种惩戒和威慑作用;部分政府性收费能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从而起到矫正负的外部经济效应、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作用;国有资产资源收入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资产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收益,是国家权益的一种表现,有利于资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可见,与税收相比,非税收入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其大多是依法行政的附产品,是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特殊管理、增进社会福利和降低筹资成本、抑制对某些准公共物品过度消费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经济效率,从而有效弥补税收的不足。同时,地方政府直接服务于公众,并提供公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教育、医疗、公共道路和桥梁等,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地方性,外溢少,如果一律采用税收手段予以保障则有失公平和效率。此时,利用非税收入手段予以保障则更具优势,更能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并且,随着政府间权责的更加明晰,这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非税收入必将长期存在。 经过多年改革探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基本完备的税收管理体系,保证了税收职能的正常发挥。但是,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才刚刚起步。尽管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其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还存在诸如立法层次较低、管理职能尚未完全理顺、部分非税收入资金脱离人大监督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影响了宏观调控水平的充分发挥。因此,为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给非税收入管理“补课”刻不容缓,构成公共财政收入的非税收入不能成为短腿,尤其在规范管理方面,更应该加大力度,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 (一)正税清费,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对非税收入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整顿,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建立科学的非税收入项目库,把非税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合理的额度内。一是加强收费清理整顿,建立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的非税收入体系。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区分不同项目实施分类管理。首先,要做好“减”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清理并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审批,控制收费基金规模,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如取消用地管理费和城市拆迁管理费以及土地交易服务费等,严格限制土地领域非税收入的缓减免行为,做到政策外减免为零。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规和规章,开征自然资源和非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占用费。二是加快税费改革步伐,建立绿色税费体系。如将环保部门执收的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改为“环境保护税”;将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纳入现有税种或开征新税。如将地方用于城市建设的收费、基金、附加等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改为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等。三是加大规范管理力度,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应该保留、必然存在的非税收入要加大管理力度。如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或者出租、出售等都要实行听证制度或招投标,所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国有资产(资源)不流失,并能保值增值。 (二)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体系。一要健全上位法。应尽快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政府非税收入,修改和增加关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统筹安排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同时应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明确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事项。二要制定专门法规。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和非税收入的不同特点及管理需要,分类制定《政府性收费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条例》、《罚没收入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条例》等法规。三要完善具体规章制度。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本省区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退付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总之,通过从中央到地方加强法制建设,形成一套完备的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非税收入概念、范围、类别,明确其管理主体、权限以及政府各部门、各执法单位的职责,对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确保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运作。 (三)改变分散管理现状,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一是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将项目审批和收费标准制定职能配置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税收与非税收入结构比例,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等因素,实行立项审批、标准制定、资金使用一体化管理。二是根据“国家所有、政府使用、财政管理”的原则,明确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主体地位及执收单位受托代征职责,逐步改变非税收入主体多、征收分散的现状。可在广泛推行财政开票、集中收费征管模式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征收大厅模式,扩大财政直接征收范围。三是整合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将政策制定、清理整顿等职能与征收管理、票据管理、稽查职能实行有机整合并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完善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主体和各管理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做到各管理环节紧密衔接、信息共享、相互协调,提高管理效率。 (四)全面规范管理,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管理机制。一是加快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步伐,尽快将所有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逐步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方法,通过核定执收成本,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同建立预算单位正常经费保障机制联动,打消预算单位顾虑。二是结合“金财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征缴信息系统。以“金财”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银行代收和相关软件的不断完善,将项目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信息规范化、科学化、智能化、网络化、精细化管理。三是严格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管理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各环节,力求票据与项目、收入、稽查相结合。严格界定税务票据与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能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应交税金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四是建立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的保障机制。尽快推行非税收入执收责任制,通过明确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以及奖励、处罚办法等,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奖优惩劣,有效防止乱作为和不作为,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⑨ 污水处理厂收哪些税
是污水处理厂向企来业源收的,还是国家向处理厂收的?
所得税: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所得税率25%。
污水处理厂不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