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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0-12-16 14:50:27

『壹』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笔者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戴林法)

『贰』 污水厂收费问题。

污水厂收费具体事宜请到当地自来水收费大厅咨询,下面材料仅供参考。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叁』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版的原则核定。污权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肆』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虽由政府部门举办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排污单位直接收取处理费用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污水处理厂,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治污设备提供社会有偿服务的,由于工业企业以征收增值税为主,可参照营业税服务业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对实际税收负担率超过5%的部分,先征后返还。

『伍』 什么情况不用交污水处理费谁能制止乱收费的现象啊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市的。一般污水处理费都是不可以免交的。不过也有例外,要看你本地政策怎么规定的了。有些地市规定特困户不用缴纳。

『陆』 向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用的报告

我污水处理站运行袭至今已有X个年头。。。。
处理效率。。。。。
年处理cod。。。。氨氮。。。。
运行需要成本,。。。。。
望政府出资。。。。。
解决当下困难。。。。。
人民还要生活。。。。。
老百姓需要我们。。。。。

『柒』 如何解决污水处理费在待征过程中收取不到位问题

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

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污水处理收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国水资源稀缺状况、水处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价体系基本形成,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仍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偏窄等问题,不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今年以来,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兰州和银川等城市相继调整了水价,沈阳、西宁等城市已召开听证会,准备调整水价。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取标准分别为每吨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29.6%和38.9%,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明显超过终端水价调整幅度。

为确保水价改革稳妥实施,近日,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当前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实现工商业用水同价;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继续深化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的价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下发《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资源区,并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一方面,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资源,限制开发劣质资源,有利于促进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确放开20%的售电市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允许其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6月份,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电价改革,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促进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顿优惠电价。针对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进行全面清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电价改革。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抓紧研究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指导办法,减少交叉补贴;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价格,2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对调动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石油资源缺乏,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长,国内石油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统计,2008年我国石油净进口2亿吨左右,占全部石油消费量的51.3%,而且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还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国内石油价格关系,就难以有效地利用国际石油资源,难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石油资源消耗过多,浪费现象突出。大排量车辆有增无减,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些人总是拿我国油价与美国相比。我国国情客观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国一样实行低税负和低价格的政策,如果我国人均石油消费达到美国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难以满足我国石油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尽早引导石油合理消费,通过适当合理的价格,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但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用继续深化改革的办法去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贡献。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

『捌』 污水处理收费能参照执行吗

你好,污水处理收费是可以参照执行的,按照上面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处理,希望你能够理解

『玖』 什么是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司乱收费

污水处来理费就是政府补贴自污水厂运行和维修更换设备,以及维修和更换污水管道的费用,各级政府一般不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费,一般都是含在自来水公司收费里。
作为个人,一般来说用水都会产生污水排入下水道,一般都要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某些企业,排污口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可以直接排放,就不用缴纳污水处理费了。而且有污水运行设施的,还可以依据合同等资料抵消一部分处理费用

『拾』 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何规定的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专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属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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