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Ⅱ 目前国家对废气废水处理具体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扶持
以下的项目复可以申请制环保专项资金补贴:
(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项目。包括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
(b)环境整治工程。主要生态省,生态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环境监测能力,监测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监视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E)的研究项目,涉及环保,环境规划,生态建设。
(六)国家,省,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Ⅲ 对污水处理行业的政策有哪些
水资源治理与检测——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合理制定水价,编制节水规划,实施雨洪资源利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统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自九五规划,我国就相继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发展战略。自“十二五”规划之后,环保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
“十三五”规划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面对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挑战,“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我国未来发展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向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理念之一,体现了国家层面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对能源、水资源、土壤等细分领域的具体规划也给环保行业带来了新增长点。
《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环境保护法》历经三年多全面修订,终于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个配套办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一并实施。
新环保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创新设计了“按日计罚”,并赋予环保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的权力,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或超总量的行为直接限产或停产。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等四类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
水十条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和水资源费等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多元投资等。
“水十条”工作目标:到2020 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在环保行业各细分领域中,水务最先得到发展。“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是水务领域发展壮大的时期,十年间,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处理能力显著增加。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数量显著增加,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座,尤其是在“十一五”期间,保持年均30%以上的增长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稳步提升,2014 年,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展望当前,水务领域已趋于成熟,供水总量超过 6000 亿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从2005 年的764 座增加至2014 年的6031 亿座;城镇供水接近饱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90%以上。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水务行业的发展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水十条”政策的出台,给水务行业在“十三五”期间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据测算,实施”水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5.7万亿元,将直接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1.9万亿元,其中,直接购买环保产业产品和服务约1.4万亿元。
Ⅳ 污水处理厂优惠电价政策
没有电价优惠,具体你谁出不是供电部门关心的事!
Ⅳ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5)污水处理项目政策优惠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Ⅵ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有哪些政策扶持
在湖北省已建或在建的1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厂,都是依靠国家和省补助才得以目前,我国对乡镇污水处理还没有专门的补贴政策,只有一些特定区域和项目上才
Ⅶ 关于污水处理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版
根据《中华人民权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Ⅸ 国家对污水处理环保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已经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1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向会议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昨天,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于3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逐条研究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作了15处修改,主要的有4处。
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提高
草案原文: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表意见: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捐赠,草案规定的上述扣除比例还应再提高一些。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再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是必要的,建议将上述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12%。
删除两个计税额具体条款
草案原文:草案第十条第五项、第七项分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第五项),“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第七项),不得扣除。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企业内营业机构并不单独计算纳税,而是由企业汇总计算纳税的,这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过渡期内有些企业内营业机构的预缴税问题,法律对此可以不作规定;这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有些不能扣除,有些具有劳务性质的管理费则应允许扣除,这个问题可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这一条上述两项规定。
公共基础设施免税不细列
草案原文:草案曾规定,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代表意见:审议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需要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本法最好不作具体列举;同时,草案所列项目中有的项目的利润率已经很高,是否还要长期给予税收优惠,值得研究。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这一项中所列具体项目,修改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节能项目可减免所得税
草案原文:新增。
代表意见:审议过程中,有些代表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节能节水对可持续发展关系很大。为了鼓励节能节水,对企业从事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当给予税收优惠。
修改决定: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
有些代表对企业所得税的产业优惠、区域优惠和具体优惠项目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但按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因此,建议不再进一步作修改。
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不变
有些代表提出,按照关于企业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在企业注册地汇总纳税的规定,会造成中西部地区的税源转移。但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此问题,在草案的《说明》中专门作了说明,建议不再改动。
税收优惠门槛不变
有些代表就有关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缴以及优惠对象的确定标准等具体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Ⅹ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按“专业技术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污水处理费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