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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厂排污口论证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5-04-27 07:22:25

㈠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流的排放口应作为入河排污口。

法律依据: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㈡ 废水排污口设置的规定

法律分析:废水排污口设置要依据排污口污水排放标准,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㈢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评价,影响补偿方案建议,水资源保护措施,论证结论等。

1、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审查工作。

2、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现场查勘、补充监测、设置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设置影响分析、事故风险评价以及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和结论建议等。

3、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引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SL662-2014)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1994)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GB/T 25173-2010)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T 50335-2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1991)

其它污水排放标准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在对影响范围和敏感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

可能受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的主要水域、相关区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

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3、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

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

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水平年的确定尽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划水平年相协调。

现状水平年应选取最近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料条件确定。规划水平年应主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以项目建成排污年作为近期规划水平年。对于需要扩建的项目,以规划确定的建成年作为远期规划水平年。

6、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等级由各分类指标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区水资源与水生态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水域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类型、废污水排放量等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下表。

㈣ 防治陆原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什么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功能区划、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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