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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中钒含量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04 02:48:05

㈠ 工业废水需要检测哪些指标

(1)微生物:菌落总数抄、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产气夹膜梭菌、蜡样芽孢杆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军团菌、霍乱弧菌、阪崎肠杆菌、空肠弯杆菌、铜绿假单胞菌、肠球菌等
(2)感官性状: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
(3)物理指标:PH值、电导率、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
(4)综合指标:耗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等
(5)金属元素:铍、铅、镉、铬、汞、铊、钾、钙、钠、镁、磷、铁、砷、硒、锌、锡、锰、钴、镍、碘、钒等
(6)无机非金属:硫酸盐、氯化物、氯酸盐、亚氯酸盐、氟化物、硝酸盐氮、硫化物、磷酸盐、硼、氨氮、亚硝酸盐、碘化物、溴酸盐等
(7)有机物:苯、二甲苯、苯并芘、双酚A、甲醛、四氯化碳、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溴甲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等

㈡ 含重金属的废水有哪些

重金属废水是指矿冶、机械制造、化工、电子、仪表等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重金属的废水。重金属(如含镉、镍、汞、锌等)废水是对一环境污染最严重和对人类危害最大的工业废水之一,其水质水量与生产工艺有关。

废水中的重金属一般不能分解破坏,只能转移其存在位置和转变其物化形态。处理方法是首先改革生产工艺,不用或少用毒性大的重金属。

在生产地点就地处理(如不排出生产车间)常采用化学沉淀法、离子交换法等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中重金属低于排放标准可以排放或回用。形成新的重金属浓缩产物尽量回收利用或加以无害化处理。

(2)废水中钒含量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废水中的重金属是各种常用方法不能分解破坏的,而只能转移它们的存在位置和转变它们的物理和化学形态。例如,经化学沉淀处理后,废水中的重金属从溶解的离子状态转变成难溶性化合物而沉淀下来,从水中转移到污泥中;经离子交换处理后,废水中的金属离子转移到离子交换树脂上。

经再生后又从离子交换树脂上转移到再生废液中。总之,重金属废水经处理后形成两种产物,一是基本上脱除了重金属的处理水,一是重金属的浓缩产物。

重金属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处理水可以排放;如果符合生产工艺用水要求,最好回用。浓缩产物中的重金属大都有使用价值,应尽量回收利用;没有回收价值的,要加以无害化处理。

㈢ 允许排放废水中银离子国标中含量允许多少才可以排放

楼主关心的,是什么行业啊?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排放标准。
楼主可以直接查询相关的国家标准。
例如: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6—2013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
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
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

㈣ 实验室废水可不可以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看实验室规模和药品使用情况 大规模,使用高危害性的试剂,如农药厂的实验室,又如含版重金属权、剧毒、强烈气味,带放射性等废水,此类废水须单独的处理,不可以并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小规模,无太大毒害左右,只是一般污染等废水,可以直接并入污水处理系统。

㈤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有哪些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总需氧量(TOD),总有机碳(TOC),总氮(TN),总磷(TP),pH值,重金属。

物理性指标

温度、色度、嗅和味、固体物质的三种存在形态:悬浮的、胶体的、溶解的。固体物质用总固体量(TS)作为指标,污水处理中常用悬浮固体(SS)表示固体物质的含量(TDS指标高于1000以上)。

化学性指标

一、化学需氧量(COD):指用强化学氧化剂(中国法定用重铬酸钾)在酸性条件下,将有机物氧化成CO2与H2O所消耗的氧量(mg/L),用CODcr表示,简写为COD。化学需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污染越严重。

二、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mg/L)。

如果污水成分相对稳定,则一般来说,COD> BOD。一般BOD/COD大于0.3,认为适宜采用生化处理。

三、总需氧量(TOD):有机物主要元素是C、H、O、N、S等,当有机物被全部氧化时,将分别产生CO₂、H₂O、NO、SO₂等,此时需氧量称为总需氧量(TOD)。

四、总有机碳(TOC):包括水样中所有有机污染物质的含碳量,也是评价水样中有机物质质的一个综合参数。

五、总氮(TN):污水中含氮化合物分为有机氮、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四种含氮化合物总量称为总氮(TN)。凯氏氮(TKN)是有机氮与氨氮之和。

六、总磷(TP):包括有机磷与无机磷两类。

七、pH值。

八、重金属。

生物性指标

一、大肠菌群数:每升水样中所含有的大肠菌群的数目,以个/L计。

二、细菌总数:是大肠菌群数、病原菌、病毒及其他细菌数的总和,以每毫升水样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表示。

(5)废水中钒含量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以及制革、洗毛、屠宰业和医院等排出的废水,常含有各种病原体,如病毒、病菌、寄生虫。水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会传播疾病,如血吸虫病、霍乱、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水媒型传染病。

如1848年和1854年英国两次霍乱流行,死亡万余人;1892年德国汉堡霍乱流行,死亡750余人,均是水污染引起的。受病原体污染后的水体,微生物激增,其中许多是致病菌、病虫卵和病毒,它们往往与其他细菌和大肠杆菌共存,所以通常规定用细菌总数和大肠杆菌指数及菌值数为病原体污染的直接指标。

病原体污染的特点是:

⑴数量大;

⑵分布广;

⑶存活时间较长;

⑷繁殖速度快;

⑸易产生抗药性,很难绝灭;

⑹传统的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及加氯消毒后,某些病原微生物、病毒仍能大量存活。

常见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能够去除水中99%以上病毒,如出水浊度大于0.5度时,仍会伴随病毒的穿透。病原体污染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水体,一旦条件适合,就会引起人体疾病。

㈥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

如何认定排放污染物的类别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的限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量来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形式分为气态,液态,固态和物理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从污染环境罪的法条本身分析,污染环境的罪状描述采取了多头线状结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行为中,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分为四类: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

其中“其他有害物质”是兜底规定。在明确污染物类型之后,《刑法》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罪要件。《解释》第一条在区分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的基础上,对污染环境罪的人罪要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如其第(一)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就仅仅针对前三类污染物;最高人民法院起草该司法解释者对此也专门予以阐释: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不可计数,

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毒害程度又有很大差异。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当前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情况仍然十分普遍。“严重污染环境”具体认定标准的设定,既要体现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精神,也要立足当前实际,恰当把握打击面,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序衔接。

也就是说,要具体适用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定,其首要要求是将犯罪行为中的污染物进行归类,是属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中的哪一类,然后才能进一步明确认定排放、倾倒、处置该污染物是否已经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难点因而产生:不同于该条其他项的规定,第(三)项的规定,从文义上来看,并未与《刑法》所规定的四类污染物类别相对应,该项规定针对的是否为有毒物质?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决定。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超过标准的“严重危害环境和危害人类健康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物”是否直接被认定为“有毒化学品”。

《解释》第十条列举规定了五类应认定为有毒物质的物质,其中目前实务中应用频率最多的是第(三)项: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目前实务争议的来源,在于在铅、汞、镉、铬这四种重金属以外,还有哪些重金属可以作为界定有毒物质的内容特征。

(6)废水中钒含量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重金属污染主要危害

环境污染

重金属污染

从环境污染方面,重金属是指汞、镉、铅以及“类金属”-----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重金属。对人体毒害最大的有5种:铅、汞、砷、镉、铬。这些重金属在水中不能被分解,人饮用后毒性放大,与水中的其他毒素结合生成毒性更大的有机物。

土壤污染,可以用耐重金属的植物修复,可以用来做游乐园等,非农业耕地,美国有这样的例子,安徽铜陵铜尾矿与澳大利亚合作,进行植物修复,效果已初见端倪。

重金属一般以天然浓度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但由于人类对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及商业制造活动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属如铅、汞、镉、钴等进入大气、水、土壤中,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

人体伤害

以各种化学状态或化学形态存在的重金属,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就会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危害。如随废水排出的重金属,即使浓度小,也可在藻类和底泥中积累,被鱼和贝的体表吸附,产生食物链浓缩,从而造成公害。

如日本的水俣病,就是因为烧碱制造工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在经生物作用变成有机汞后造成的;又如痛痛病,是由炼锌工业和镉电镀工业所排放的镉所致。

汽车尾气排放的铅经大气扩散等过程进入环境中,造成目前地表铅的浓度已有显著提高,致使近代人体内铅的吸收量比原始人增加了约100倍,损害了人体健康。重金属对人体的伤害极大。

常见的有:

汞:食入后直接沉入肝脏,对大脑、神经、视力破坏极大。天然水每升水中含0.01毫克,就会导致人中毒。

镉:导致高血压,引起心脑血管疾病;破坏骨骼和肝肾,并引起肾衰竭。

铅:是重金属污染中毒性较大的一种,一旦进入人体将很难排除。能直接伤害人的脑细胞,特别是胎儿的神经系统,可造成先天智力低下。

钴:能对皮肤有放射性损伤。

钒:伤人的心、肺,导致胆固醇代谢异常。

锑:与砷能使银手饰变成砖红色,对皮肤有放射性损伤。

铊:会使人多发性神经炎。

锰:超量时会使人甲状腺机能亢进。也能伤害重要器官。

砷:是砒霜的组分之一,有剧毒,会致人迅速死亡。长期接触少量,会导致慢性中毒。另外还有致癌性。

这些重金属中任何一种都能引起人的头痛、头晕、失眠、健忘、神精错乱、关节疼痛、结石、癌症。

近年,关于重金属污染事件屡见不鲜,从湖南儿童血铅超标事件,陕西凤翔数百儿童铅超标到重金属污染“菜篮子”等等,近日南方周末又有报道说,饮水机内也存在重金属污染,可见重金属污染已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环境。

我们常见的塑料门窗也同样存在重金属铅的污染。塑料门窗属于PVC异型材,PVC异型材用热稳定剂体系主要有铅盐、有机锡、钙锌及其复合稳定剂。

因铅盐稳定剂的稳定效果好,成为了目前中国塑料门窗生产中使用最多的稳定剂,但因铅的毒性,虽然并不直接与人体接触,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北美地区不准硬聚氯乙烯门窗使用铅稳定剂。加拿大卫生部1996-48文件,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第96-150文件和第4426号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铅盐稳定剂的污染问题在中国目前尚未得到重视。



㈦ 关于实验室废水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以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废水的排放要求,导致很多废水直接排放,污染了江河湖海的自然水体。在国家制定政策之后,很多实验室废水不能直接排放到室外,需要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方可排放。那么,国家对于实验室废水排放的标准都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不同的实验室实验项目不同,产生的废水也有所不同,其排放废水类型也不同,但是对于排放量的规定,都有一个固定值。
一、实验室废水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3、行业标准早败
不同行业处理的标准和要求也不同,在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二、石油化工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
2.《GB31570—2015》现有企业的COD、氨氮、TOC等主要指标排放限值要求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二ji指标,氨氮严于新污染源一ji指标,同时增加了总磷、总氮和总钒的控制要求。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5中石油炼制工业允许排水量在1.0~2.5m3/t原油,
4.《GB31570—2015》要求加工单位原(料)油基准排水量为0.5m3/t原油
5.《GB31570—2015》新标准,要求若加工吨原油实际排水量超过限值,须按污染物加工吨原油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标准排放浓度
三、生物制药实验室废水排放标准
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2.《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4.《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其实,在不同领域,不同的实验室废水处理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将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标准呢?
一般情况下,根据实验室废水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物理或化学处理方式对废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可排放标准。如果实验室废水水质稳定,且污染物单一,可以采用针对性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实验室废水水质复杂,污染物较多,一种方法难以处理,可以使用综合性较强的实验室综合废水处理设陆让颤备进行处理。
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可以根据实验室废水的不同选择不同型号的废水处理设备,主要有UPFS-I无机型、UPFS-II生物型和UPFS-III综合型废水处理机。智能环保自动化、深度处理效果佳、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占地面积滑历小,处理后的排水水质优于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中的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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