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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管理考试

发布时间:2025-03-29 13:04:17

Ⅰ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包括:
1、每张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约为200-1000L;
2、未经处理的原污水中含菌总量达10^8个/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医疗废水的处理目前通常有两大类:
1、预处理;
2、深度处理。
预处理一般为过滤、沉淀、消毒等简单处理工艺,处理一般达到纳管标准;深度处理即为预处理加上生化处理,处理一般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常见的普通曝气法、氧化沟法、A/B法、A2/O法属于前者,生物转盘、接触氧化法属于后者。小规模医疗废水生化处理常用工艺有:A/O工艺,MBR工艺,SBR工艺,CASS工艺。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多采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处理为主,只是MBR工艺在污水的末端处理上增加一套膜处理系统,使废水的出水水质更好更稳定。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3、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6、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Ⅱ 有关医院污水处理问题,以下叙述哪条错误( )

【答案】:C
参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4.8.9医院污水处理流程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当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时,宜采用一级处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或海域时,应采用二级处理。4.8.10医院污水处理构造物与病房、医疗室、住宅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隔离带。4.8.11传染病房的污水经消毒后方可与普通病房污水进行合并处理。

Ⅲ 医院污水处理操作规程

1. 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医院污水主要包含诊疗室、病房、化验室、手术室、洗衣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食堂、宿舍等区域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为有机物、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目前,医院污水仅经过格栅除渣和消毒处理后排放,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虽然余氯和细菌学指标能够达标,但有机物未被有效去除。
2. 污水处理工艺选择:鉴于医院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有限,且水中含有一定量消毒剂的特点,医院决定采用具有高有机负荷、占地少、适应性强的曝气生物滤池工艺。曝气生物滤池的特点包括:高有机负荷、生物量大、抗冲击能力强、具有生物降解与过滤双重功能、无需二沉池、氧利用率高以及运行稳定可靠。
3. 消毒方法:医院污水处理常用的消毒方法包括:
- 次氯酸钠法:次氯酸钠溶于水生成次氯酸根离子,用于消毒杀菌。但次氯酸钠不稳定,受光照或潮湿条件易分解,消毒能力有限。
- 液氯法:液氯在水中能迅速产生次氯酸根离子。该方法消毒能力强,价格相对便宜,但液氯为强刺激性有毒气体,需专用存储设备。
- 二氧化氯法:二氧化氯是一种强氧化剂,能杀灭多种微生物。但二氧化氯溶于水后,部分转变为次氯酸根离子和亚氯酸根离子,可能对红细胞有损害,影响碘吸收,并可能导致血液胆固醇升高。因此,通常采用前两种消毒方法。
4. 污水处理原则:
- 全过程控制: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全过程进行控制。
- 减量化:在污水和污物源头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实现清污分流。
- 就地处理:医院内必须就地处理污水,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和危害。
- 分类指导:根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进行分类指导。
- 达标与风险控制结合: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同时加强风险控制。
- 生态安全: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消毒副产物和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Ⅳ 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是归卫生局管还是环保局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由卫生、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4)医院污水管理考试扩展阅读:

医院废物处理不当行为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Ⅳ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是为了规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医院污水污染环境,预防疾病传播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设备及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设施设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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