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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排放污水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5-03-05 04:07:56

『壹』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损害市政设施和影响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实施代整治,费用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无法确定的,有关整治费用由财政资金安排。
损害市政设施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工程定额、实际损害情况核定,由市政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收取,用于市政设施的修复、维护。
第五十八条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封堵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或穿设其他管线;
(二)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水。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五)擅自修筑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
(六)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堆放物品、埋设管线、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料、泥浆水等废弃物;
(七)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
(三)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八)擅自在道路、桥涵、河道设施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打桩。
第六十四条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其他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责令行为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第六十七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防汛需要,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进行强制清除。
第六十八条 因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修、运营失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向河道排放污水的处罚

往河道倒垃圾应被处罚:
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现今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我们国家在大力推行环保,让公民都有州好环保意识,尤其是河道的治理,我国对水体环境保护是非常重视的,水资源保护是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而保护水资源,首要任务是治理污染源,对污水排放进行管理。但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仍有一些企业向河道排污水,那么这种情况下,就要给对方处罚。污染环境不属于治安问题,但是这种行为是很可能给他人财物或者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一般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都需要交罚金。
一、企业随意倾倒垃圾导致水源污染怎么办
1、双方协商,受害者去和企业谈判,如果企业承认他们排污并且造成了损失可以进行赔偿,写一份赔偿协议,让工厂根据协议来赔偿就可以。如果以后排污企业反悔,那么受害者们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2、由环保机关来进行调解,经受灾者投诉,环保局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把有关赔偿的责任写到协议,由双方签字。通过环保局让企业进行赔偿,同样的如果对方反悔,依旧需要告到法院。
3、直接找法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这里面,要打赢官司就要证明两点:
第一点就是工厂确实有排污行为。
第二点就是他可能遭受损失了,比如说有人生病了,有庄稼减产了,证明有损失有损害结果。
二、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橡迹滚级标准的梁余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综上,企业排放污染还是要符合规定的,既是为了保护环境,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舒适,也是为了遵守法律,免得违法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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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污水直排河道怎么处罚

污水直排河道的处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污染环境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伍』 向河道排放污水违反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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