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的核心目标是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利用的能力和效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以及实施保障措施,为各地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提供了指导性依据。
该《规划》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被视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环保工程,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超过77.5%,并且设施建设和COD减排贡献显著,占全国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然而,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不足、设施发展不均衡、部分设施无法满足环保新标准等问题,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利用及资金和运营监管等方面也存在短板。
为了在“十一五”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应抓住资金投入增加、激励机制完善、技术装备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等机遇,精心规划和科学组织,加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设施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2〕24号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主要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保障措施,规划实施5部分。《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是: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强化设施运营监管能力。
⑵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建设规划
“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加快建设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水环境质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提升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能力和水平为总体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区的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港澳台地区除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提升基本环境公共服务、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工作任务。“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国家部署,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达77.5%,设施建设超额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要求,化学需氧量(COD)污染减排贡献率占“十一五”期间全国COD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
与此同时,我国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相对滞后、设施建设不平衡、部分处理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环保新要求、多数污泥尚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应在“十一五”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激励约束机制日益完善、装备支撑显著增强、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加快推进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设施运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