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3、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4、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5、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1)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扩展阅读
人民网北京10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六章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提出了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网—《国务院:无许可证向城镇排放污水者处50万以下罚款》
B. 住宅排水方式有哪些
住宅排水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污水直排式排水方式:
此方式将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室外污水管网。它适用于小型住宅或别墅,优点是结构简单,无需额外的污水处理设备。然而,这种方式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尤其是在老旧社区或地下污水管网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堵塞和溢出问题。
2. 室内污水间接排水方式:
这种方式通过管道系统收集生活污水至室内污水管道,再输送至室外污水管网进行处理。目前,城市住宅普遍采用这种排水方式。它避免了污水直排对环境和土壤的污染,有利于污水回收利用和处理。现代建筑中,地下排污系统也多采用这种方式。其优点是不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但建设和管理成本较高。
3.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这是一种环保型排水方式,通过收集雨水进行再利用和处理。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这种方式在住宅设计中越来越受欢迎。雨水收集系统不仅减轻了污水排放压力,还能节约水资源和提高环境质量。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冲厕、清洁等。然而,这种系统需要额外的储存和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也较为复杂。其优势在于节约水资源和环保,但也存在占用空间和需要技术支持的问题。
选择住宅排水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住宅需求。总的来说,住宅排水方式多样,设计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满足不同需求和环境条件。
C. 人类的哪些行为会污染自然界的水
垃圾的燃烧,工业的排放,汽车的增多随之而来的车尾气.Z国现在面临的3大问题.一个事水源问题.一个是土壤腐蚀问题.一个是工业气排放问题.很多人鼻炎,就是汽车尾气和工厂的增多带了的影响,这是一点.蒙古现在沙漠化严重,很多湖泊被污染.水土流失严重,这也是工业化带来的影响.因为很多工厂偷排废水,吧工业废水排放到河流湖泊甚至有些工厂偷排吧工业废水排放到地底.这样带来的后果是我们以后喝水的都没水喝,地下水被污染.土壤流失,水资源被污染,空气被污染主要来自于工业.空气污染主要的污染来自于工业废气,汽车尾气.
D. 农村的污水如何排放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回三类。
出水直答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
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
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排放
E. 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混合后由厂内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湖里,这是直排还是间
凡是经过专业处理的污水,并且达到当地环保局核定的水质指标,都属于间接排放。
F.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和排放标准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项指标不仅有所差异,且与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理量相挂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各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因此不同规模农村污水处理设备的排放标准存在差异也符合村镇污水治理实际需求的。
通常500立方/天是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分水岭,目前业内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处理规模达到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和设施多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500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是应用最多的产品。这个区间单位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管理,各省均颁布了符合本省情况的需求。
小于5立方/天的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如:中国罐、净化槽等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备,通常都要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且对总氮、总磷等指标没有太多严格的要求。
G. 哪一条规定生活污水必须进化粪池处理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于生活污水的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H. 农村的污水如何排放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水流去向主要有三条:直接排入自然水体、间接排入水体以及回用于其他用途。
2. 对于直接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的水体,其排放的控制指标和限值需根据水体的具体功能和保护目标来设定。
3. 如果处理后的水体直接排入村庄附近的池塘或其他环境功能不明确的小水体,排放的控制指标和限值应确保水体不会出现黑臭现象。
4. 当处理后的水流通过沟渠或自然湿地等途径间接排入水体时,可以适当放宽排放的限值。
5. 若处理后的水体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目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I.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规模(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为直接排入水体、间接排入水体、出水回用三类。出水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应根据水体的功能要求和保护目标确定。出水直接排入II类和III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CODCr)、pH、悬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类和V类水体的,污染物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化学需氧量(CODCr)、pH、悬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应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的确定,应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可适当放宽排放限值。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各省(区、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规模、水环境现状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并明确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是对CJ 3082—1999的修订。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控制项目名称温度、油脂、矿物油类、生化需氧量、磷酸盐、氰化物、挥发性酚、苯胺分别改为水温、动植物油、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氰化物、挥发酚、苯胺类;新增控制项目总氮、总余氯、氯化物、总铍、总银、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共12项;取消控制项目总锑;控制项目限值由两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