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废水处理场的安全生产制度有哪些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规定污水处理厂各级领导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污水处理厂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2)安全生产教育制:必须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岗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岗位操作。设备更新或对操作员调换岗位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电气、起重吊装、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特殊工种的合格操作证。
(3)安全生产检查制:操作人员上班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必须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查,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各个生产岗位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厂领导还要组织专项检查。
⑵ 污水处理厂员工考核制度
污水处理厂考核制度内容提要:
一、总则
1、根据集团有关精神,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奖惩分明,结合我厂自身特点,拟定本考核办法。
2、考核对象:厂内所有生产运行人员。
3、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4、考核依据:以岗位职责为主要考核依据,安全设备指标完成以消除安全隐患、设备完好状况、设备的及时修复状况为主要依据。每天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
5、考核方式:对于表现积极、工作突出、完成技术革新、对设备进改造、发现或解决重大生产隐患的员工进行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分别给警告、罚款、待岗处罚。待岗期间待遇参照集体相关政策执行。 环保产业人才网
二、考核细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总公司及厂内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2、上班时要举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爱护公共环境及办公用品,严禁在上班时间睡岗、离岗、酒后上岗。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违纪造成生产事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3、按时对厂区各设备各建筑进行巡查,及时和按实记录各仪表数据。每30分钟观察一次进水水质,并记录进水口COD在线监测仪数据。每2小时对厂区进行一次巡查,观察记录提升泵、搅拌器、回流泵、在线仪表、刮吸泥机等设备的运作情况,对运转不正常的设备及时上报。
4、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各生产设备并保证其运转正常,如按要求对设备更换油脂、疏通刮吸泥机堵塞的吸泥管、在交接前对污泥脱水机进行清洗等。因错误操作或者疏忽致使设备损坏或者运转不正常的情况,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四条、保持所在值班室及车间整洁、卫生,要求地面无杂物、纸屑,墙角无蜘蛛网,各生产设备无灰尘及蜘蛛网,每天的白班值班人员上班后及时捞进水口垃圾及清运格栅垃圾,若发现卫生问题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5、值班人员应做好污水处理运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水质和水量达到月生产计划的要求,若不能达到计划要求,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全厂通报批评、第三次扣发当事人当天补助,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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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场准入监管。准人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一环,是维护污水处理市场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政府要在明确污水处理行业市场准人条件的情况下,把特许经营协议的核心内容作为招标的基本条件。综合考虑污水处理产业的成本、价格、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特殊情况的紧急措施等因素,严格审查要进入污水处理行业的企业的资金、技术及管理能力,择优选择中标者。对新建、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对已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对其运营资质进行审查,政府部门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和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②建设过程和运营的监管。建设过程监管。必须坚持建设和采购的招标投标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对承包主体的采购、施工等过程实行监督。使建设过程体现竞争性和择优性。同时,加强对政府及企业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完善投资建设监管体系运营监管。运营过程的监管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质量和服务监管。主要从进水水质、进水水量和排水水质上把关,制定相关的质量和服务标准 并对企业提供的质量与服务实施定点、定时监测。二是成本与价格监管。污水处理价格应根据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等因素而变化。为此。必须要有成本监管,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奠定基础。三是安全运行监管。污水处理行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要加强对生产运营和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③形成公众和舆论监督。应扩大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污水处理运营的全程监督。完善社会监管。政府应加快制定设施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收费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扶持企业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确的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明确运营企业的责任和权益。为实现社会监管到位,政府还应加快对信息公开、审计查账、违规处罚、管网建设的问责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进行污水处理BOT等市场化相关办法的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我国尚未制定有关BOT 的法律或法规,为了解决立法现状与实践需要的真空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一部详尽的污水处理BOT 专项法律,以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我国BOT 模式的发展,以规范城镇污水BOT项目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实现现行法律体系与BOT 城镇污水BOT 项目的衔接,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⑷ 污水处理厂消防隐患排查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
一、厂长是本厂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消防安全工作。
厂长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厂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
3、为本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安全员是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安全员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职工是本厂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职工的消防安全责任是:
1、职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消防培训,掌握扑救火灾的一般常识,必须懂得本岗位的
2、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防火制度。
3、保持室内完好、整洁、不准堆放可燃物。
4、经常检查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防火部门。
5、严禁在防火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等。
6、认真保管好消防器材,未经防火部门许可,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消防安全检查
综合办公室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班组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完好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声音情况。
6、特殊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厂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污渍的防火安
9、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综合办公室、各班组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当对每一名职工至少每年
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本岗位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火灾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消防器材管理
1、厂消防器材范畴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龙、消防带、沙桶等。
2、为确保消防器材能迅速有效扑灭初期火灾的预期目的,综合办公室组织对消防器材
3、各班组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4、各义务消防队员要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及保养使用方法。发现问题及时
5、对在无任何火情、火灾的情况下随意动用和损坏消防器材者,按《排水管理处奖金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规定
1、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盛装危险品的容器进行
3、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库内严
4、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储存以
5、危险品领用实行两人两本账登记方法,应定期对账,做到帐帐相对无误,以防危险
6、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7、采购、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任何部
8、危险化学品采购员、保管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复检及其他规定的培训教育活动。
第六条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
2、凡在本单位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化验室所使用的化学药品。
4、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
5、剧毒品必须执行双人管理、双把锁、双人运输、双人收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
6、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
7、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
8、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
9、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
10、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
第七条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的规定
1、科室、各班组一律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如生产需
2、未经许可非生产用的电热器具一律交至仓库,统一保管。
3、上中夜班的职工,晚饭一律到门卫热或烧。
4、各岗位夜间所需开水,由厂门卫负责供应。
5、外来施工单位,也需遵照本通知执行,违反者给予经济处罚。
6、从发通告之日起,凡发现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一次者,扣发当月奖金;如屡教不改,
7、不执行本通告,发生一切用电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
⑸ 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
一、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三、排污许可证办理如下:1、填写完整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2、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3、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型虚材料;4、近期废水达标监测报告和废气达标卜袜燃监测报告;5、改制、改组、兼并或法人变更等情况的需提供证明材料。6、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规模、工艺如有变更应说好蠢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⑹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内涝防治。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阜阳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排水行为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八条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第九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人民政府投资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