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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铅废水

发布时间:2024-12-15 21:46:16

❶ 再生铅生产中铅的大气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再生铅生产中铅的大气排放执行标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是首个专门针对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旨在进一步控制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防止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促进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2015年4 月3日,环保部批准了《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该标准规定新建的企业自2015年7月1日执行,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对再生铅企业来说,环保技术先进的再生铅企业的破碎分选、脱硫除尘、炉窑和铸锭冷却几个环节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地面用水可经处理后循环利用; 拆解环节对废酸进行有效的收集,避免外溢,含酸废水、脱硫母液采用酸碱调节、过滤与脱色、蒸发和结晶回收硫酸钠,中间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然而一些中小型再生铅企业环保治理的压力是巨大的,在新标准执行后,加上严厉的新环保法,预计将加速淘汰大批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再生铅企业。

❷ 废蓄电池在炼铅的过程中容易铅中毒吗

废蓄电池在炼铅的过程中很容易铅中毒的。
该类炼铅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对周边环境影响极其的大。基本很难预防,不过铅中毒或铅超标后服用排铅药是比较容易排铅的。
2003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文件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建立与销售点配套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系统,也可委托销售商或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运行。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中规定,首先,企业应满足铅回收率大于95%;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并强调,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❸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内容

1.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❹ 粉末冶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7]68号“关于编制2008年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及全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色协综字[2008]242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家标准《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编制任务由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完成时间2009年
二、编制原则
依据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生产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具体情况,本次标准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产业可持续发展,突出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2、规定能耗统计范围,统一能耗计量计算方法,确定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的能耗限额指标。
3、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GB/T1.2-2000、GB/T20001.4和《有色金属冶炼产品、行业标准编写示例》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标准编写模板》的电子文本要求。
三、编制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再生铅冶炼企业规模小,能耗高,在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中难以形成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而且小规模冶炼遍地开花,给我国再生铅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严重的环境污染。200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铅锌产业准入条件》,该《条件》对铅再生利用项目、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铅锌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有利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保持铅供需基本平衡,按照规划有序发展,限制铅冶炼能力盲目增长。
1. 再生铅冶炼规模和外部条件:现有再生铅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应大于10000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2万吨/年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铅冶炼企业并购小型再生铅厂与铅熔炼炉合并处理或者附带回收处理再生铅。
2. 再生铅冶炼工艺装备:发展循环经济,支持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需要提高铅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走规模化、环境友好型的发展之路。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废杂铅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贮存,并使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破碎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对分选出的铅膏必须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必须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不得带壳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熔炼、精炼必须采用国际先进的短窑设备或等同设备,熔炼过程中加料、放料、精炼铸锭必须采用机械化操作。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
3. 再生铅冶炼能源消耗:现有铅冶炼企业综合能耗要低于650千克标准煤/吨;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新建及现有再生铅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再生铅冶炼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铅,电耗低于100千瓦时/吨铅。新建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7%,现有再生铅企业铅的总回收率大于95%,冶炼弃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4. 再生铅冶炼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烟气制酸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但是,对于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各冶炼工序能耗以及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此来规范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管理,完善再生铅产业体系,限制小规模、能耗高企业的准入并逐步淘汰,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和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为此,针对上述问题,本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进行了规定。
四、编制过程简介
为了使新制定的标准更科学、准确、合理,组织了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填写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确定了制定原则,并对再生铅主要冶炼企业进行了调研。
1. 2007年11月,成立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
2. 2008年2月,编制小组提出标准草案;
3. 2008年3月-5月,数据收集、调研。
4. 2008年6月,编制小组提出修改意见,并完善标准草案
5. 2009年6月, 编制小组提交送审稿。
五、主要编制内容说明
1.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基本是采用国家标准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4.3、4.4条。
2.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本标准制定了“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燃料实物消耗量”计算公式:
企业的燃料实物消耗量=企业购入燃料实物量+期初库存燃料实物量—外销燃料实物量-生活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燃料实物量—期末库存燃料实量。此公式的实际内容和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第6.2、4.3条一致。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致。”采用国家标准GB2589一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4.2条第2小段。
3.能源实物量的计量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标准GB/T17617的规定。
4.各种能源的计量单位
所列能源品种的后面标了其单位符号和单位名称。
5.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的方法和《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第7条基本一致。
6.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所有产量,按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7.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或称间接综合能耗)的分摊方法,仍是“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占企业生产工艺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10.要求
本部分为产品能耗指标总汇.具体包括对废电池-再生铅工艺、废电池预处理(废电池-铅屑、铅膏)工序、铅膏冶炼(铅膏-再生铅)工序、铅屑冶炼(铅屑-再生铅)工序、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工艺等5类再生铅冶炼单位产品能耗所要求的等级指标。
为提高再生铅冶炼准入门槛,促进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明确再生铅冶炼企业能耗指标应达到的目标,优化能耗先进水平,标准对再生铅冶炼产品的能耗等级指标规定为三级: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能耗限额准入值(新建企业)、能耗限额目标值。能耗限额限定值(现有企业)是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再生铅冶炼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准入条件前的能耗强制性限定指标。能耗限额准入值是新建再生铅冶炼项目能耗的强制性准入条件。能耗限额目标值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或者达到或接近世界同类产品能耗的先进水平,是节能型再生铅冶炼企业要求达到的推荐性能耗指标。
11. 能耗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①工序(工艺)实物单耗、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
主要有工序(工艺)实物单耗、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和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的计算公式和国家标准GB2589一2008《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一致。
工序(工艺)实物单耗按式(3)计算:
???????????????????(3)
式中:
Es——某工序(工艺)的实物单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千瓦小时每吨(kW_h/t)、立方米每吨(m3 /t);
Ms——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总量,千克(kg)、千瓦小时(kW_h)、立方米(m3);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能源单耗按式(4)计算:
???????????????????(4)
式中:
EI——某工序(工艺)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H——某工序(工艺)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折标煤之和,单位为千克标煤(kgce);
PZ——某工序(工艺)产出的再生铅总量,单位为吨(t)。
工序(工艺)综合能耗按式(5)计算:
EZ= EI + EF ????????????????(5)
式中:
EZ——某产品综合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I——某产品工艺(工序)能源单耗,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EF——某产品间接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单位为千克标煤每吨,(kgce/t)。
②废电池-再生铅能耗
分废电池预处理工序(废电池-铅屑、铅膏)、铅膏冶炼工序(铅膏-再生铅)和铅屑冶炼工序(铅屑-再生铅)能耗三种。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③金属态铅废料-再生铅能耗
对工序能耗和工序实物单耗计算方法给予说明,工艺能耗和综合能耗设置了等级指标。工序能耗不再设置等级指标。
附录A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煤系数》(资料性附录)
考虑所有折标煤能耗指标建立在现行折标煤系数上,故设置此附录。附录A资料的折标煤系数如遇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发生变化,能耗等级指标则应另行设定。
附录B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资料性目录)
本资料来源于GB2589--9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中的附录A。本附录B资料的能源等价值如有变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椐为准。
六、标准水平
本标准的制定填补了国内空白,规范了再生铅行业能源消耗管理,对节能降耗和资源的循环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外未查到相关标准。
七、标准属性
本标准属首次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编制小组
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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