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资源,保障产区酿酒葡萄、葡萄酒的质量和品牌信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产区内从事葡萄产业项目建设、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和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第四条产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统一规划、特色发展、精品高端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葡萄产业发展的协调和保护机制。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产区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区保护工作。第七条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提高产区酿酒葡萄和葡萄酒的品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葡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产区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产区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防护林、酿酒葡萄育苗和种植基地建设、旅游等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产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产区砂石、建筑石料的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第十条产区酿酒葡萄种植区及其周边五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药、采矿、规模养殖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项目。
产区内已建成的项目,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产业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限期整改。
产区内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第十一条自治区对申请在产区内建设的葡萄产业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在产区内建设葡萄产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酒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自治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建设。第十二条产区内建设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标准;
(二)有一定规模的自建或者联建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使用产区酿酒葡萄做原料;
(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具备可追溯性;
(四)具有一定的酿酒生产规模,并保持正常生产;
(五)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生产设备和废水处理设施;
(六)具备符合生产、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设备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产区内建设葡萄酒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种的酿酒葡萄完全满足本酒庄生产需要;
(二)酿造、陈酿、灌装和瓶贮过程,全部在本酒庄内进行;
(三)具备陈酿、瓶贮等葡萄酒贮藏设备。
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葡萄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条依法取得产区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连续二年不开发、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第十五条自治区鼓励产区内的酿酒葡萄种植企业和种植大户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转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第十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葡萄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第十七条自治区将产区列为特色农业节水示范区,建立健全节水补偿激励机制,发展节水型生产方式。
自治区加强产区生态林网的建设,改善产区环境;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生态绿化建设。
㈡ 宁夏有名的葡萄酒品牌
1、西夏王葡萄酒
西夏王葡萄酒,即西夏王葡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宁夏版农垦集团西夏王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宁夏农垦玉泉营葡萄酒厂。
2、贺兰山葡萄酒
贺兰山葡萄酒,为宁夏葡萄酒品牌之一,属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3、御马葡萄酒
御马葡萄酒是出自御马国际葡萄酒业(宁夏)有限公司的品牌,该公司创建于1998年,由加拿大籍华人尹向彬先生投资1.5亿元新建的一个集种植、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
4、蒲尚酒庄
蒲尚酒庄是银川蒲尚葡萄酒有限公司的品牌,该品牌产品有蒲尚酒庄马瑟兰干红、蒲尚酒庄春华干红、蒲尚酒庄秋实干红。
5、贺兰山东麓葡萄酒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宁夏平罗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