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于厨房下水管堵塞,污水回流到屋里,并且使一楼住户受损,请问是物管的责任还是楼上住户的
要看具体位置和堵塞物。
从咱们楼上住户家倒水,要经过支管到主管版道,咱们楼下住户家权能听到水流声、小区附近污水井管道口水流正常的话,主管道应该没什么,就要看咱们家的支管了。
反水,好多是咱们家下水支管与主管道接口下方堵塞,那咱们或者楼上任何一家用水咱们家先反水。
找到具体的位置好疏通。
咱们以及楼上共用主下水管的住户都有可能造成主管堵塞。每家每户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居住。
物业没有及时疏通污水井清理化粪池,也有责任。
希望能给你参考。
『贰』 公共下水道堵了造成一楼污水横流,一楼业主如何才能令其他业主自觉负担他应付费用
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一楼业主家淹水,一楼业主将楼上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同承担淹水所造成的损失。
2012年10月,家住江岸金桥大道某小区的朱先生及家人出游回来,发现家里水漫金山,地板、家具等物品遭污水浸泡。小区物业查看后,怀疑是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当即雇人疏通楼栋的下水管道,污水很快排放出去。
朱先生认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家里损失,楼上两家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楼上两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房屋和物品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朱先生家房屋、物品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2013年7月,测试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朱先生房屋被淹是因卫生间排水立管在出户的弯头处堵塞,导致二层及以上的排水不能通过出户排水管正常排放,从二层卫生间的地漏处翻水溢出到室内。鉴定机构未对朱先生家所受经济损失作出鉴定。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装修发票,法院酌情议定朱先生经济损失为3万元。对朱先生主张的原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直接来源无法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因小区物业公司与朱先生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其与楼上业主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朱先生家楼上两位业主分别给予朱先生1万元赔偿,驳回朱先生其他诉求。
楼上一位业主不满,提起上诉,认为任何设施和物件的使用都有可能发生偶然事故,偶发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泛滥成灾。朱先生家中一个多月无人居住就是溢水泛滥成灾的条件。因此,朱先生家溢水成灾的完全责任人是其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叁』 家住一楼,楼上一倒水,污水就从厕所溢出来了。真是烦透了!不知道大家有什么办法解决没有
1,去找楼上住户,协商一下解决办法
2,去找物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
3,如果上述2条不起效果,可以到法院起诉
邻里之间,不要伤了和气。
但也不能自认倒霉。
祝你好运!
『肆』 楼上的污水管由谁出资维修
看了抄下面的规定,就清楚了.
楼上楼下两户共同承担费用,比例见<规定>
有"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按照本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二)部分共用部分,是指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三)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业部位、设施设备及场地等部分。
『伍』 在一个小区住楼上的人家往下面公共路上倒污水这是什么行为,可以到什么单位投
乱倒污水属于乱排乱放事件。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一下,叫该邻居打扫干净。
物业公司也可以张贴通知,若发现继续在公共区域到污水,可以处罚。还可以向社区居委会反映,警告该邻居不要污染公共环境,否则接受处罚。
『陆』 1楼厕所堵了,反便水,楼上住户分摊维修费用吗求法律条文
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解决疏通和费用(因为属于物业费开支)
『柒』 社区替一楼住户向楼上其它住户要维修一楼的污水下水道是违法吗
一楼下水主水道堵了,要求楼上住户摊钱是合理的。因为本单元的住户都在回使用这条下水,虽然是一楼答堵了,但究竟是楼上的原因,还是楼下的原因,这谁也不好说,因此,只要使用此主下水道的住户,就有义务疏通该水道。
如果是一楼住户自己的分水道堵了,则要求楼上住户摊钱不合理。
法律链接:《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