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② 自来水厂现在每月都收污水处理费和卫生费吗每月按怎样的标准收请问湖南省沅陵县每月收多少污水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1块钱每吨,非居民用水价格1.4元每顿
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湘江流域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长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河长应当加强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湘江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湘江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湘江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保证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湘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在枯水期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时期,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修改为“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湘江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湘江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集中处理”修改为“无害化处理”。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湘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停或者搬迁。
“畜禽养殖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款改为第四款。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
“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黑臭水体治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