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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污水水质标准

发布时间:2024-08-26 00:22:56

⑴ 云南引水大理能改散洱海水质吗

⑵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社会主义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洱海最高水位1974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海区,以及西洱河节制闸到一级电站进水口的河道,属洱海管理的范围。
罗坪山、标山、马鞍山、点苍山、旗鼓山、后山等洱海流域的山脉为洱海水源保护区。第三条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它的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保护治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必须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科学研究,防止对资源因过度利用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树立全局观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在自治州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保护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洱海资源的计划,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机构对洱海进行统一管理。洱海周围的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社,各族人民都有责任保护洱海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洱海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二章保护治理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洱海生态环境、水资源、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治理。造成洱海自然资源破坏和水污染的单位及个人负有整治和改善的责任。第六条为确保洱海地区工农业生产用水和城乡生活用水及水产、航运、旅游等事业的全面发展,维护洱海广大海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必须严格控制洱海水位。最低运行水位为1971米,最高蓄水位为1974米。一切开发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此正常水位范围内进行。
控制洱海水位各出水口的节制闸,由洱海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七条严禁在洱海界桩以内建房、围海造田、筑坝和兴建其它建筑物与构筑物。第八条洱海水源主要山脉的森林,有关县、市、乡、镇、村、社都要认真保护,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严防山林火灾;荒山秃岭,要按山林权属负责造林绿化,提高植被覆盖率;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改善海域环境。第九条恢复、改善洱海自然景观。距离界桩以内五米、界桩以外十五米的岸滩,为洱海环海林带,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林业、风景园林部门统一进行规划,加快营造。各有关县、市、乡、镇政府将绿化任务分地段划到村、社,采取义务植树,村社管护或直接划到农户进行绿化和管护。界桩以内的,可委托村社或个人代管;界桩以外的岸滩,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由林业部门指导对个人所造林木进行修枝打杈、合理间伐、更新。由县、市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绿化造林的,要征收荒芜费。
注入洱海的主要河道的水源林、防护林,由当地林业、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第十条为防止和减少流沙充填洱海,对注入洱海的河道,由大理市、洱源县分别进行治理。洱海沿岸入海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有关县、市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治理。第十一条严格禁止在洱海周围和水源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厂矿、企业。原建成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水质标准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水污染治理要求的应当强制实行关、停、并、转、迁。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环保部门审批、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建设和使用。第十二条保护洱海水域水质的良好状态,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洱海水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严禁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有毒有害物的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海滨地下。
禁止向注入洱海的河流沟道和海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畜禽尸体和其它废弃物。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准排入海内。凡有跑、冒、滴、漏油污的船舶,不准在洱海水面航行作业。第十三条保护洱海周围的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洱海周围使用农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提高农药、化肥施用技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减轻农药对农田作物和水体的污染。减少农业氮、磷流失入海对洱海营养化的影响。

⑶ 洱海治污的"地下丰碑"是指什么

近年来,大理州在洱海综合治理保护进程中,“线面结合”全方位治污,收到显著效果。“线”是环湖截污系统和湿地,“面”是农村生产生活面源污染治理。近3年来,洱海水质总体保持Ⅲ类,不少月份甚至达到Ⅱ类,洱海水质已连续六年总体稳定保持在Ⅲ类。
大理州环保局3月下旬介绍,近年来,大理州在实施洱海综合治理保护进程中,“线面结合”全方位治污,收到显著效果。
510公里管网收集污水
“线”是环湖截污系统和湿地。目前,大理已环绕洱海建成了18公里长的截污干渠、120公里截污干管以及510公里污水收集管网。从而使各排水管网之间既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又相互沟通形成一体,最大限度地将污水纳入干管,再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近年来,大理州加大洱海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力度,共投资2.5亿元,在环洱海流域建成了罗时江生态湿地、弥苴河入河口湿地、古生村生态湿地、红山湾湿地等13块湿地,共占地1.2万亩。这些湿地不仅能对片区地表径流进行处理和净化,而且还能对经“村落污水处理系统”和“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过的尾水进行深度处理,进一步削减氮、磷等污染因子。
大理除了因地制宜建设结构完善、净化功能较强的多功能河口湿地外,还特别注重对进入湿地的污水进行水质提升。经河道进入湿地的污水此前已经过了隔油、厌氧、沉淀等预处理工序,目的在于有效提升进入湿地的污水水质,从而有效减轻湿地的净化负荷,提升净化能力。
去年,洱海被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列为全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并下达年度试点资金2亿元。目前,洱海流域重点集镇污水收集处理、湿地生态恢复保护等17个试点项目正在全面实施。洱海保护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以流域县市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多层级管理模式。同时,大理州进一步完善“河长制”,实行州级领导挂钩制,对洱海流域33条主要入湖河流的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分段包干。
农户污水处理设施
日净1850吨污水
“面”是农村生产生活面源污染治理。针对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近年来,大理州先后在洱海环湖的洱滨村等地推广了50座小型垃圾焚烧炉。农村垃圾被收集运送到处理场后,经人工分拣去除不可燃物及回收金属和玻璃后,可燃垃圾被输送进焚烧炉。
大理州多渠道筹集资金,在洱海流域的喜洲镇、上关镇、湾桥镇、大理镇、下关镇等地推广建设了8257座农户庭院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这种从湖南借鉴来的农户庭院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以单户或几户共用为主。可直接对农户家中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格栅、隔油、厌氧、沉淀、砾石床等处理净化工序,使浑浊的污水最终成为清水。每个处理系统的建设费用仅为2500元,农户易于接受,且运行过程中无能耗、不用电、易管理。大理环境保护局工程师杨建新说,目前全州建成的农家庭院污水处理设施每天处理生活污水量超过1850立方米,对减少洱海流域面源污染发挥了很大作用。
洱海流域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置取得突破,苍山十八溪等入湖河流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洱源县绿玉池湿地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程正在实施,同时还启动实施了大理中和溪、棕树河治污截污工程和入湖小沟渠环境整治净化工程。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扎实开展以洱海流域百村整治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以洱海流域为重点的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近3年来,洱海水质总体保持Ⅲ类,不少月份甚至达到Ⅱ类,洱海水质已连续六年总体稳定保持在Ⅲ类。水质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洱海湖体自净能力逐步增强,透明度逐年有所回升。如今,洱海生态系统逐渐恢复,绝迹多年的中华鰟鮍、麦穗鱼、棒花鱼、闪蚬又回来了,大理土著螺蛳、无齿蚌也已经在洱海放养成功。

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1998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自治州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洱海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洱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管理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洱海1974.00米(海防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1974.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好洱海的义务,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洱海水位为:
正常蓄水位1974.00米;
最低运行水位1971.00米;
防洪水位1974.20米;
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第五条洱海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管理和建设的中长期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制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调控水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会同有关县市政府做好入湖河道和西洱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至漾濞江汇水口洱海泄洪河道的保护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
(六)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综合行使水政、渔政、航务、自然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权。第六条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负责。
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由自治州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与洱海管理局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管理区域内保护、治理工作,并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第七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捕捞,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六)进行抛洒骨灰等殡葬活动;
(七)未经洱海管理局批准采捞水草;
(八)其它破坏洱海资源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向洱海及入湖河道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死尸。禁止在界桩外1000米及入湖河道两侧100米内掩埋有毒物质。
在洱海入湖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第九条禁止侵占和破坏洱海保护范围内和西洱河的河道、河堤、河滩及其设施。第十条禁止在洱海岛屿和景点开山炸石、砍伐树木、违章建筑。在保护范围内的沿湖地区采石,须经所在地矿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禁止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十二条禁止在洱海保护范围内新建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等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并、转、迁。第十三条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禁止砍伐和破坏河道保护堤林和环湖林带,严防山林火灾。
对点苍山、罗坪山、马鞍山、后山等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对水土流失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治理、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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