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污水处理中DO代表什么意思
在污水处理中DO代表溶氧量,指的是水中氧气的溶解量。
溶氧量是水中生物在水中生存的重要指标之一。溶氧量的含量随着水温、大气压力及海水之盐度而异。在淡水中其溶氧稍高于海水,通常五至十四ppm 。
溶解氧通常有两个来源:
一个来源是水中溶解氧未饱和时,大气中的氧气向水体渗入;
另一个来源是水中植物通过光合作用释放出的氧。因此水中的溶解氧会由于空气里氧气的溶入及绿色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而得到不断补充。但当水体受到有机物污染,耗氧严重,溶解氧得不到及时补充,水体中的厌氧菌就会很快繁殖,有机物因腐败而使水体变黑、发臭。
(1)do污水扩展阅读
溶解在水中的空气中的分子态氧为溶解氧,水中的溶解氧的含量与空气中氧的分压、水的温度都有密切关系。
在自然情况下,空气中的含氧量变动不大,故水温是主要的因素,水温愈低,水中溶解氧的含量愈高。溶解于水中的分子态氧称为溶解氧,通常记作DO,用每升水里氧气的毫克数表示。水中溶解氧的多少是衡量水体自净能力的一个指标。
溶解氧值是研究水自净能力的一种依据。水里的溶解氧被消耗,要恢复到初始状态,所需时间短,说明该水体的自净能力强,或者说水体污染不严重。否则说明水体污染严重,自净能力弱,甚至失去自净能力。
❷ 在污水处理中DO代表什么意思
DO是指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是污水处理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它指的是水中被溶解的氧气分子的量,通常以毫克/升(mg/L)的单位来表示。
DO对于污水处理来说十分关键,因为在许多微生物代谢过程中,氧是必需的。当微生物分解废水中的有机物时,它们需要消耗大量的氧气渣配。如果污水中溶解氧的含量不足,微生物将无法进行有效的如物指有氧分解,导致水体中的有机物堆积和气味产生。
蚂握另外,缺氧状态也会使水体中的一些有害物质被释放出来,这些物质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威胁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因此,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及时测量和监控DO的含量十分重要,对于提高废水处理效率和保证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常,DO的检测方法有膜阻抗法、电极法等,其中膜阻抗法具有计算方便,精度高等优点,成为了污水处理中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
❸ 在污水处理中DO代表什么意思
溶解氧(DO)。来DO的测试方法严格遵源守废水水质分析国家标准测试方法,或者采用高精密度溶解氧分析仪器。DO的测试在生化处理废水中起重要作用,各种生化反应对溶解氧浓度的要求都很高,在反应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废水中的溶解氧浓度,以保证微生物具有最高的活性,生化处理达到最优处理效果。 溶解氧是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好氧生物处理中,如果溶解氧不足,好氧微生物由于得不到足够的氧,其活性受到影响,新陈代谢能力降低,同时对溶解氧要求较低的微生物将应运而生,影响正常的生化反应过程,造成处理效率下降。好氧生物处理的溶解氧一般2~4mg/L为宜,在这种情况下,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的结构正常,沉降、絮凝性能好。供氧过高,能耗浪费,而且代谢活动增强,营养供应不足而使微生物缺乏营养,促使污泥老化,结构松散。 因此,在废水生化处理过程中,溶解氧应该经常测试,以保证曝气池中的溶解氧浓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确保好氧微生物正常生长,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
❹ 生化污水处理中的"DO"是什么意思
这里有图解复污水处理制的过程,明白其中奥秘就不难弄了。
http://tieba..com/f?kz=570961845
❺ 姹℃按澶勭悊涓鐨凞O鏄浠涔堟剰鎬濓紵
鍦ㄦ薄姘村勭悊棰嗗煙锛"DO" 閫氬父鎸囩殑鏄 "Dissolved Oxygen"锛屽嵆婧惰В姘с傛憾瑙f哀鏄姘翠腑婧惰В鍦ㄦ按鍒嗗瓙涓鐨勬哀姘斿垎瀛愮殑閲忥紝閫氬父浠ユ鍏嬫瘡鍗囷紙mg/L锛変负鍗曚綅銆侱O鍦ㄦ薄姘村勭悊涓鏄涓涓閲嶈佺殑姘磋川鍙傛暟锛屽畠鍙嶆槧浜嗘按浣撲腑鐨勬哀姘斿惈閲忋
鍦ㄦ薄姘村勭悊杩囩▼涓锛屼簡瑙f憾瑙f哀鐨勬祿搴﹀逛簬缁存寔姘翠綋鐢熸佺郴缁熷拰澶勭悊搴熸按鏄鑷冲叧閲嶈佺殑銆備互涓嬫槸涓浜涘叧浜庢薄姘村勭悊涓婧惰В姘х殑閲嶈佷綔鐢锛
1. **鐢熺墿澶勭悊杩囩▼锛** 寰鐢熺墿鍦ㄦ薄姘村勭悊涓璧风潃鍏抽敭浣滅敤锛屽畠浠闇瑕佹哀姘旀潵杩涜岀敓鐗╅檷瑙e簾姘翠腑鐨勬湁鏈虹墿銆傛憾瑙f哀鐨勫瓨鍦ㄦ敮鎸佷簡濂芥哀寰鐢熺墿鐨勭敓闀垮拰浠h阿銆
2. **姘у寲搴熸按涓鐨勬薄鏌撶墿锛** 姘ф皵鏈夊姪浜庢哀鍖栧簾姘翠腑鐨勬煇浜涙薄鏌撶墿锛屼娇鍏舵洿瀹规槗琚寰鐢熺墿闄嶈В鎴栦笌鍏朵粬澶勭悊杩囩▼鐩哥粨鍚堛
3. **姘翠綋鍋ュ悍锛** 姘ф皵瀵逛簬缁存寔姘翠綋涓鐨勭敓鎬佸钩琛″拰楸肩被绛夋按鐢熺敓鐗╃殑鐢熷瓨鑷冲叧閲嶈併備綆婧惰В姘ф按浣撳彲鑳藉艰嚧姘翠腑鐢熺墿鐨勬讳骸鍜屾按浣撳瘜钀ュ吇鍖栥
鍥犳わ紝鍦ㄦ薄姘村勭悊涓锛岀洃娴嬪拰缁存寔閫傚綋鐨勬憾瑙f哀姘村钩鏄闈炲父閲嶈佺殑锛屼互纭淇濆簾姘村緱鍒版湁鏁堝勭悊骞朵繚鎶ゆ按浣撶敓鎬佺郴缁熴
❻ 污水处理中的do是什么意思
溶解氧(dissolved oxygen,DO)指溶解在水中的氧含量。
❼ >>污水处理COD和DO的作用分别是什么
COD(化学需抄氧量) 作为反应废水污染袭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指的是水中有机物消耗氧的含量,是水质监测的重中之重。 DO(溶解氧) 溶解在水中的氧称为溶解氧,溶解氧以分子状态存在于水中。水中溶解氧量是水质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COD高就说明水体污染严重!反之则污染小、 DO是一般运用于好氧池内的一个参数,高了会爆散污泥,出水带悬浮物、 低了则微生物缺氧造成水质发臭,导致处理能力降低 出水产生浑浊。
❽ 污水处理 COD和DO的作用 污水处理 COD和DO分别是什么和他的作用
COD(化学需氧量)是水中有机物消耗氧的含量,是反应废水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水质监测的重中之重.DO(溶解氧 ) 溶解在水中的氧称为溶解氧,溶解氧以分子状态存在于水中.水中溶解氧量是水水质重要指标之一.COD如...
❾ 姹℃按do鏄浠涔堟剰鎬濓紵
姹℃按do鏄涓绉嶈嫳璇缃戠粶鐢ㄨ锛屾簮浜庤繎骞存潵鐨勫勾杞讳汉甯镐娇鐢ㄧ殑涓绉嶈瑷鍙樹綋--鑻辫鐭璇缂╁啓锛屽叾涓鐨刣o瀹為檯涓婃槸does鐨勭缉鍐欙紝鏄鍔╁姩璇嶇殑涓绉嶏紝琛ㄧず绗涓変汉绉板崟鏁扮殑鐜板湪鏃讹紝甯哥敤浜庢瀯鎴愰檲杩板彞銆佺枒闂鍙ュ拰鍚﹀畾鍙ヤ腑銆傝屸滄薄姘粹濇寚鐨勫垯鏄 sewage锛屽嵆姹℃按銆傚湪缃戠粶鐢ㄨ涓锛屾薄姘(鍗硈ewage)do鍒欒〃绀衡滄帓娉勭墿鈥濓紝鏄鐢变簬鑻辫涓涔犳儻鐢╯ewage鏉ユ寚浠f薄姘村拰鎺掓硠鐗╋紝鑰屽湪缃戠粶鐢ㄨ涓锛屽垯鏇村氱敤鏉ユ弿杩板悗鑰呫
姹℃按do鏄涓绉嶈緝涓烘祦琛岀殑缃戠粶鐢ㄨ锛屽氬嚭鐜板湪绀句氦濯掍綋鎴栫綉缁滄父鎴忕瓑骞冲彴涓锛屼富瑕佺敤浜庤〃杈惧规煇浜涙儏澧冪殑璁藉埡鍜屾彾鎻勩傛瘮濡傦紝鍦ㄤ竴浜涜亰澶╄蒋浠朵笂锛屽綋鏈変汉琛ㄧ幇鍑衡滃姵妯″紡鈥濇椂锛屽ソ鍙嬩滑鏈夋椂鍊欎細寮鐜╃瑧鍦伴棶涓鍙モ滄渶杩戠殑姹℃按do鎬庝箞鏍蜂簡锛熲濅互姝ゆ潵鍢茶介偅浜涚粡甯哥亴姘淬佽亰澶╃帺涔愯屼笉宸ヤ綔鐨勪汉銆傛ゅ栵紝鍦ㄤ竴浜涘惈鏈夆渢oilet talk鈥濊瘽棰樼殑璁ㄨ轰腑锛屾薄姘磀o涔熻緝涓哄父瑙侊紝琚鐢ㄦ潵鎸囦唬鍘曟墍鐨勫満鏅銆傚彲浠ヨ达紝姹℃按do杩欎釜璇嶆眹锛屽湪缃戠粶浜ゆ祦鍜屽ū涔愰嗗煙涓鍏锋湁骞挎硾鐨勮繍鐢ㄥ満鏅銆
锛氭薄姘磀o瀵硅瑷鐢ㄦ硶鐨勫奖鍝
闅忕潃绀句氦缃戠粶鍜屾父鎴忕殑鏅鍙婏紝缃戠粶璇瑷宸叉垚涓哄勾杞讳汉浜ゆ祦鐨勪竴绉嶄富瑕佹柟寮忋傝屾薄姘磀o鍒欐槸鍏朵腑娴佽岀殑缃戠粶鐢ㄨ涔嬩竴銆傝櫧鐒跺湪鏃ュ父鐢熸椿涓骞朵笉甯哥敤锛屼絾杩欑嶈瑷鐜拌薄鐨勫嚭鐜帮紝鏃犵枒瀵硅嫳璇璇瑷浣跨敤鍜岀悊瑙d範鎯浜х敓浜嗕竴瀹氱殑褰卞搷銆傞氳繃瀵规薄姘磀o鐨勭爺绌跺拰浜嗚В锛屾垜浠鍙浠ユ洿娣卞叆鍦版濊冭嫳璇璇瑷鐨勫氭牱鎬э紝涔熷彲浠ヨ繘涓姝ユ嫇瀹芥垜浠瀵规枃鍖栫殑璁ょ煡銆傚湪浣跨敤缃戠粶鐢ㄨ鏃讹紝鎴戜滑涔熼渶瑕佹敞鎰忛夋嫨閫傚綋鐨勫満鍚堝拰瀵规柟锛岄伩鍏嶄骇鐢熶笉蹇呰佺殑璇瑙f垨鍐茬獊銆
❿ 一般污水中Do多少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中好氧过程要大于2;厌氧过程要接近于0;缺氧过程要0.5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